建筑材料检测标准及取样方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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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检测标准及取样方法[1].doc

第一篇:

建筑材料检测标准及取样方法

一、建筑工程混凝土试件的取样要求

(一)现场搅拌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规定,用于检查结构构件和建筑地面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每拌制100盘但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同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建筑地面混凝土试块的组数,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少于1组。

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时,每增加1000平方米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平方米时按1000平方米计算。

当改变配合比时,亦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6、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7、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检验试样的取样频率应与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一致。

(二)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抗压强度试件(同养试件)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结构实体检验用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其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等。

  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各方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不宜少于10组,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组。

  4、当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方可对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强度试验。

所谓等效养护龄期,就是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d,且龄期宜取14d~60d。

一般情况,温度取当天的平均温度。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

  预拌(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块外,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14902-2003)规定取样。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立方米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为每200立方米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按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组相同的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亦不得少于一次。

  3、对于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每车应目测检查;混凝土坍落度检验的试样,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当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时,也不得少于一次。

4、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检验试样的取样频率应与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一致。

(四)混凝土抗渗试块

  根据《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混凝土抗渗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

  1、连续浇筑混凝土量500立方米以下时,应留置一组(6块)抗渗试块,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

  

 2、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混凝土抗渗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五)粉煤灰混凝土试块

根据《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146-1990)的规定,粉煤灰混凝土取样检验按下列规定:

  1、粉煤灰混凝土的质量,应以坍落度(或工作度)、抗压强度进行检验。

  2、现场施工粉煤灰混凝土的坍落度的检验,每工作班至少测定两次,其测定值允许偏差为±20mm。

  3、对于非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100立方米,至少成型一组试块;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500立方米,至少成型一组试块。

不足上列规定数量时,每工作组至少成型一组试块。

混凝土临近初凝时,用抹刀抹平。

  二、建筑工程砌筑砂浆试件的取样要求

根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砌筑砂浆试件的取样按下列规定:

1、每一楼层或250立方米砌体中的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至少应制作一组试块。

如果砂浆强度等级或配合比变更时,还应制作试块。

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

砂浆立方体抗压试件每组三块。

其尺寸为70.7mm×70.7mm×70.7mm。

2、用于楼地面的砂浆,每一层建筑楼地面工程不应少于一组;当每层建筑地面工程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时,每增加1000平方米增做一组试件,不足1000平方米按1000平方米计算。

当改变配合比时,亦作相应的制作事件组数。

  

三、水泥和矿物掺合料的取样要求

(一)水泥

1、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要求,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2、当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检查数量:

每单位工程按同一个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标号)、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吨为一批,散装水泥以不超过500吨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进行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试验。

4、对进场的袋装水泥,每批随机选择20个以上不同的部分,将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出样管,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污染的容器中。

  对于散装水泥,当所取水泥深度不超过2m时,采用槽形管式取样器,通过转动取样器内管控制开关,在适当位置插入水泥一定深度,关闭后小心抽出,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

  取样总量至少6kg。

(二)矿物掺合料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粉煤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1596-2005),矿物掺合料取样送检按下列规定进行:

矿物掺合料应按进场批次抽检,每批不超过200吨,不足200吨的按200吨计。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在10个以上不同部位得样品,总量不少于3kg。

四、普通混凝土用砂、石的取样要求

(一)砂、石验收

  根据《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及《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砂、石的检验取样按下列规定:

1、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取样送检。

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400立方米或600吨t为一验收批。

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立方米或300吨为一验收批。

不足者亦为一批计。

  2、对于砂子,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检验。

如为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

  3、对于石子,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颗粒含量检验。

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碎石应进行强度试验,一般可进行压碎指标检验,配制C60及以上砼时应进行岩石抗压强度检验。

(二)取样规定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

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

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5个不同部分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从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为4份,石子为8份,分别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为8份,石子16份,分别组成一组样品。

  4、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

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处理。

  5、取样数量对于砂子,一般30kg,对于石子一般100~120kg。

  6、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每单项试验,应不小于下表要求:

砂子

试验项目

最少取样数量(g)

筛分析

4400

表观密度

2600

吸水率

4000

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

5000

含水率

1000

含泥量

4400

泥块含量

10000

碎石、卵石每一单项检验项目所需的最小取样重量kg

试验项目

最大公称粒径(mm)

10

16

20

25

31.5

40

63

80

筛分析

10

15

20

20

30

40

60

80

表观密度

7

8

8

8

12

16

24

24

含水率

2

2

2

2

3

3

4

6

吸水率

8

8

16

16

16

24

24

32

堆积密度

40

40

40

40

80

80

120

120

含泥量

8

8

24

24

40

40

80

80

泥块含量

8

8

24

24

40

40

80

80

针片状含量

12

4

8

8

20

40

/

/

7、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

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加倍复验。

若仍有一个项目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产品处理。

五、混凝土外加剂的取样要求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和《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混凝土外加剂取样按下列规定:

(一)减水剂、早强剂、终凝剂、引气剂

生产的同品种同编号为为一批,每一编号为50吨,不足50吨的按一个批量计,同一编号的产品必须是混合均匀的。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5吨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每一编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

一份按GB8076-1997标准规定方法与项目进行试验;另一份要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如生产和使用单位同意,复验和仲裁也可现场取样。

(二)混凝土泵送剂

  年生产500吨,每50吨泵送剂为一批,不足50吨也作为一批;年生产50吨以下,每30吨泵送剂为一批。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5吨水泥所需用的泵送剂量。

  每一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

一份按JC473-2001《混凝土泵送剂》进行试验;另一份封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如生产和使用单位同意也可在现场取平均样,但事先应在供货合同中裁定。

(三)混凝土膨胀剂

  每60吨为一批,不足60吨时也作为一批。

  抽样应有代表性,可以连续取样,也可以从20个以上的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每批抽样总量不小于10kg。

  每一批取得的样品应充分混合均匀,分为两等份。

一份按《混凝土膨胀剂》(JC476-2001)进行试验;一份密封保存三个月,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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