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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案例深解个人所得税筹划

新型个人所得税筹划

顾春晓/2016-05-131870

筹划类型一:

纳税人主体类别的筹划

筹划原理:

利用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主体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的特点。

案例1:

关于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选择。

斯诺先生是美国居民,打算来我国居住一年半,本来计划是2016年1月1日来中国并于2017年5月30日回美国。

为了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斯诺先生对其行程做了一个调整,决定于2016年2月10日来中国,于2017年7月10日回国。

这样,虽然斯诺先生仍然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半时间,但由于其跨越了两个纳税年度,而且在这两个纳税年度内均没有居住满一年,因此并不构成我国的居民纳税人。

也就是说,斯诺先生可以只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纳税,从而避免了无限纳税义务。

税法依据: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分类

我国税法上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

一类是中国税法居民,一类是非中国税法居民,前者称为居民纳税人,后者称为非居民纳税人,前者的所得无论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都要向中国政府纳税,后者只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才向中国政府纳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包括有以下两类:

一是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

二是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小结:

居民纳税人判断标准合理安排居住时间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从而达到避免无限纳税义务,直接减少纳税绝对额而取得收益。

案例2:

分离个人独资企业。

王先生创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经营销售商品和加工、修理两项业务。

王先生负责销售,王夫人负责加工、修理。

2x04年实现销售纯收入4万元,取得加工、修理纯收入3万元。

则该独资企业2x04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0000×35%-6750=17750(元)。

如果王先生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设立两个独资企业,一个由自己负责管理专营销售业务,另一个由王夫人负责管理加工、修理业务。

假设2x05年度经营收入不变,应纳所得税额为:

40000×30%-4250+30000×20%-1250=12500(元)。

经过纳税筹划,该家庭所创办的企业2x05年度少纳个人所得税17750—12500=5250(元)。

税法依据:

小结:

该种筹划方式实际上利用我国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采取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税所得越高,适用税率就越高的特点,通过分离筹划主体的方式,实现了纳税绝对额的直接减少。

筹划类型二:

收入类型的筹划

筹划原理:

我国税法对不同类别的收入实行不同的税基和税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3:

用多次发奖金代替一次发奖金减轻员工税负。

张先生2x05年3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400元,由于同时在一家外资公司做兼职工作,张先生从中每月收入为2400元。

兼职合同没有约定张先生与外资公司的关系,外资公司以劳务报酬的形式为张先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

(2400—800)×20%=320(元)。

张先生所在单位工资低于800元,因此该项所的应纳税额为0。

如果张先生修改其与外资公司的合同,使二者成为雇佣关系。

由于张先生在两处获得工资所得,因此,他必须自己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2400+400—800)×10%—25=175(元)。

张先生通过变更所得性质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20—175=14(元)。

税法依据: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个人所得税月薪酬计税的起征点是3500元,低于3500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

此种纳税筹划方式也是通过变换税基的种类适用较低的税率,实现对税率这一筹划客体的选择来达到直接减少纳税绝对额的目的。

案例4:

变更所得性质。

张先生2x05年3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400元,由于同时在一家外资公司做兼职工作,张先生从中每月收入为2400元。

兼职合同没有约定张先生与外资公司的关系,外资公司以劳务报酬的形式为张先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

(2400—800)×20%=320(元)。

张先生所在单位工资低于800元,因此该项所的应纳税额为0。

如果张先生修改其与外资公司的合同,使二者成为雇佣关系。

由于张先生在两处获得工资所得,因此,他必须自己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2400+400—800)×10%—25=175(元)。

张先生通过变更所得性质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20—175=145(元)。

税法依据: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个人所得税月薪酬计税的起征点是3500元,低于3500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

此种纳税筹划方式也是通过变换税基的种类适用较低的税率,实现对税率这一筹划客体的选择来达到直接减少纳税绝对额的目的。

案例5:

改变离境时间享受税收优惠

约翰先生2x00年1月20日来北京,一直居住到2x06年12月5日,之后回国,并于2x07年1月1日再次来北京,一直居住到2x10年5月30日。

由于离境不超过30天,从2x01年至2x09年,约翰先生在我国税法上被视为居民纳税人,而且,从2x06年起,他就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约翰先生调整其离境时间,比如,从2x06年11月30日离境,这样2x06年度他的离境时间就可以超过30天,不属于临时离境,可以扣减天数,这样2x06年度约翰先生就不在是居民纳税人。

而且5年期间可以由次中断,仍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约翰先生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依据:

居民纳税人:

一是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

二是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

总结:

此种纳税筹划方式通过调整离境时间利用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实现纳税人纳税绝对额的直接减少。

传统个人所得税筹划

一、巧用公积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

同时,职工又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

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还是有一定空间的,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

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

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二、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二)2008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发布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通知规定,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助钱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其次,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最后,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三)对于地震“特殊党费”

  国税发[2008]60号文件规定,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

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

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这是合理可行的。

  三、理财产品种类的选择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断推出了新的理财产品。

其中很多理财产品不仅收益比储蓄高,而且不用纳税。

比如投资基金、购买国债、买保险、教育储蓄等,不一而足。

众多的理财产品无疑给工薪阶层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慎重思考再选择便可做到:

不仅能避税,而且合理分散了资产,还增加了收益的稳定性和抗风险性,这是现代人理财的智慧之举。

  

(一)选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债券投资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即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2007年12月,1年期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年利率为3.66%;10年期记账式特别国债(八期)的票面年利率为4.41%;3月期的第十九期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利率为3.38%,均收益较好。

选择投资免征20%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国债既遵守了税法的条款,实现了避税,还从中赚取了部分好处,因此,购买国债对大部分工薪阶层实为一个很好的避税增收渠道。

  

(二)选择正确的保险项目获得税收优惠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

1.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2.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3.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利用暂时免征税收优惠,积极利用国家给予的时间差

  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目前对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中较少的几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之一。

纳税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股票或者基金进行买卖,通过低买高卖获得差价收入,间接实现合理避税。

但因为许多纳税人不是专业金融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所以采用此种方式时需向行家里手请教,适时学习相关知识,谨慎行事。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用现在比较通用的说法叫作税式支出或税收支出,是政府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通过一些制度上的安排,给予某些特定纳税人以特殊的税收政策。

比如,免除其应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等。

一般而言,税收优惠的形式有:

税收豁免、免征额、起征点、税收扣除、优惠退税、加速折旧、优惠税率、盈亏相抵、税收饶让、延期纳税等。

这种在税法中规定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规定,就是税收优惠政策。

  六、积极利用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发票等

  我国税法规定:

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税的效果。

  七、利用年终奖金

  税法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但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无疑为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方法。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优惠政策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以牺牲一部分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作为代价,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金,实现避税。

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而言,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八、通过企业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

  企业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

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企业个人双受益。

  九、利用级差、扣除项目测算,合理避税筹划,争取利润最大化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分级次减除必要费用,每次收入不足4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800.00元;超过4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每次收入额*(1-20%)。

在取得相应业务后,可根据收入额合理筹划,订立相关合同,争取利润最大化。

  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2008北京奥运的召开,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各个阶层个人收入的提高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与其他阶层相比,工薪阶层个人收入相对较低,但其却是个税的纳税大户。

考虑到我国社会现状和贫富分化逐渐拉大的趋势等社会不和谐因素,寻求合理避税途径,不仅有利于为数众多的工薪阶层及其他社会各阶层的稳定和发展,而且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也起着积极作用

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

1、个人所得税筹划

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要考虑的第一点是:

收入来源地的认定。

这主要是针对非居民个人纳税人,因为绝大多数国家要求非本国居民纳税人履行有限的纳税义务,对其只课征来源于该国收入的所得税。

税负轻重关键在收入来源地的认定上,对收入来源认定越广泛,非居民在收入来源国负担的税收就越多,反之,对收入来源规定得比较窄,就可以少缴税。

收入来源地认定的国际通行标准是:

工薪所得是以提供劳务的所在地和从事受雇活动的所在地为准;

营业利润和专业性劳务报酬是以有无设立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为准;

股息收入是以支付的企业所在地为准;

   利息收入是以债务人、用款人的所在地为准;

   特许权使用费是以使用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商标权等所在地为准;

   与财产权相联系的不动产所得、资本利得及其他财产收益是以财产坐落(位于)地为准,等等。

   不过各国往往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目标,在国际通行标准的基础上作些调整。

   在税收筹划上,纳税人必须加以用心的思考。

因为居民个人的同样一笔收入,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居住国一般是课征一次税收的,假定税负为1。

如果这一笔收入发生在境外,依据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东道国也要课征一次税收,假定税负也为1,这样重复税负总额为2。

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税收负担才会减轻。

一种情况是居住国采取免税法、抵免法或者扣除法,放弃或减轻对境外所得的征税,另一种情况是东道国缩小了对收入来源认定的范围。

税收筹划的基本目标是总税负能够尽可能减少到1,因为税负为1时,标志着双重课征的彻底消除。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特定的收入项目,居住国与东道国同时免于征税,实现了零税负。

   此外,在认定收入来源地标准中,要注意美、英等少数国家所采用的一些政策概念。

比如美国提出了所谓非居民与美国贸易或经营“发生有效联系的概念”。

其规定非居民如果没有与美国贸易或经营发生有效联系的,按30%的比例税率课征,并由支付者代扣代缴;而发生有效联系的,按累进税率纳税。

   究竟什么算是“发生有效联系”呢?

美国税法中曾列举一些特例,以反证的方法,指明哪些不视为发生有效联系。

例如在某一课税年度内,非居留侨民或外国公司并未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经营,则该年度所得不视为曾发生有效联系。

又如参加在美国实施的某些特定业务或培训取得的所得,某些特定的不动产所得,在美国领地内设立银行就美国债务收取的利息等,也不视为有效联系。

   英国也有同美国类似的用以认定收入来源的概念——“在英国进行贸易经营”,这些都要予以注意。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第二点是:

在收入来源国的居住天数。

   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对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内短暂停留不征税的规定。

比如我国规定,外国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可不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称为“90天规则”。

其他国家(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只不过天数长短不一,居多的是183天。

   比如有一名工程师,他是英国居民,受雇于英国某一居民公司,1992年受派在印度尼西亚某石油公司指导设备的安装,在□□□停留了5个月,而且工资由英国雇主支付,由于未达到183天,□□□不认定为其收入来源于该国,因而不征收所得税。

   在国际税收中有一个流行的用语“税收避难者”,便是用来形容那些采取短期逗留而避免承担收入来源国税负的人们。

这也是税收筹划中的一个热点。

   对跨国纳税人来说,由于个人所得额计算是在对纳税人身份、所得来源地判断、所得性质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的。

因此,主要应注意在收入来源地居住天数的计算,因为居住天数的多少是判断居民还是非居民的主要标准,而非居民有利于节税。

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应注意:

   1.居住天数分纳税年度计算,即按每年计算而不是跨年度计算。

个人纳税人如果是跨年度居住的,应分别计算每个纳税年度中的居住天数。

例如甲国某居民1998年12月1日至乙国,直至1999年1月20日离境,那么他在乙国居住的天数为:

1998年为31天,1999年为19天(离境之日不算在内)。

   2.利用天数计算的一些具体规定。

如税法规定,计算实际居住天数时,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累计多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例如,某外籍人员1998年5月1日来华,6月1日离华。

同年6月25日又入境,至7月31日离华。

那么他在华的居住天数:

   5月在华居住天数为31天(5月1日~5月31日);

   6月在华居住天数为30天(6月1日~6月30日);

   7月在华居住天数为30天(7月1日~7月30日);

   合计居住天数为91天。

   因为该人第二次入华时间为6月25日,离第一次离华不超过30天,属临时离境,不扣减离华天数,而应连续计算。

   因此,纳税者要善于利用临时离境的规定进行节税,具体做法是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累计离境超过90日可争取扣减天数,达到节税目的。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第三点是:

对年度收入作合理的安排。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因不同收入额档次适用高低不同的税率,所以纳税人完全有自主权对自己的年收入作出安排,回避过高的边际税率。

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都采取累进税率制。

例如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定为:

月收入不超过2万元的税率为20%;2万元~4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5%;4万元~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6万元~8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8万元~1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10万元的,税率为45%。

这表明同是1万元的所得,在不同的级距中,税率不一样,低的只有20%,高的可达45%。

作为一个纳税人,可以通过收入在不同纳税期的安排,达到负担较低税负的目的。

2、工资发放筹划案例

近年来,随着老百姓的收入逐年增加,个人所得税也成了大多数人常涉及的税种之一。

   个人所得的税收筹划就成为生活中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适用于中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法》,仔细研究分析《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原则和具体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总体思路是注意收入量的标准、支付的方式和均衡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税率档次。

具体的税收筹划根据情况有不同的做法。

   常见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将工资发放量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可以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纳税人通过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务报酬收入。

   实例一,某企业为季节性生产企业,该企业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其一年中只有四个月生产。

期间,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元/月,若按其企业实际情况,则在生产四个月中,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当地准予扣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2000-800)×10%-25=95(元),四个月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共380元。

若企业将每名职工年工资8000元(2000元×4)平均分摊到各月,即在不生产月份照发工资,则该企业职工的工

资收入达不到起征点。

   实例二,刘某为某县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月工资收入15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企业发给其年终奖金2000元,同时县政府因其企业经营得好,又发给其3000元奖励金。

此处可以三个月时间做一下比较。

若刘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5000元奖金,那么刘某12月、1月、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当地准予扣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

   1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5000-800)×20%-375=765(元);

   1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800)×10%-25=45(元);

   2月应纳所得税为同上45元。

这样,刘某三个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855元。

   如果刘某在12月和1月分两次领取政府奖3000元,在1月和2月分两次领取本单位奖金2000元,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500-800)×15%-125=205(元);

   1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500+1000-800)×15%-125=355(元);

   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000-800)×10%-25=145(元)。

   三个月共纳税款705元,这样,通过筹划后共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50元。

   该例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做法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实例三,陈某为某行政单位软件开发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电脑公司开发软件并提供一年的维护服务,按约定可得劳务报酬24000元,陈某可要求对方事先一次性支付该报酬,亦可要求对方按软件维护期12个月支付,每月支付2000元。

尽管后一种付款方式会有一定的违约风险,但考虑个人所得税因素后,两种付款方案利弊会有新变化。

   若对方一次支付,则陈某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4000×(1-20%)×20%=3840(元)

   若对方分次支付,则陈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20%=240(元)

   12个月共计缴税2400元,比一次支付报酬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1440元。

       该例中陈某可以要求对方按月支付劳务报酬,因为是多次劳务报酬所得,每次可扣除20%的费用。

经过多次分摊,多次扣除来实现降低税负。

2、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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