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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3篇

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3篇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一)原料采购控制

  有效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物料的采购和使用,确保物料合格是保证最终食品安全的先决条件。

食品生产者应根据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采购原料,根据企业自身的监控重点采取适当措施保证物料合格。

查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提供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需有检验记录。

  

(二)原料验收控制

  在原料验收控制方面,可现场查验物料供应企业是否具有生产合格物料的能力,包括硬件条件和管理。

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物料合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生产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卫生证书等,并对物料进行验收审核。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的要求:

  1.国内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供货者名称与原料产品标签生产商信息一致,相关证照有效期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与所购原料批次一致。

  3.合格证明文件应包括批检、型式检验等,批检必须一一对应,型式检验频次和要求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实施。

  4.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用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当查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对应批次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5.从流通经营单位(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确认其资质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6.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7.从超市采购畜禽肉类的,应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批发零售市场、农贸市场等采购畜禽肉类的,应索取并留存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以及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三)投料的控制

  首先在投料前确保所需物料是依照其特性分类存放,特别是对温度、湿度等有要求的物料。

超过保质期的物料不得用于生产。

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得将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非食用物质添加到食品中。

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提取物或特定部位,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和卫计委公布的新资源食品名单中,应当先经过卫生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建立和保存生成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成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二、生成工序、食品添加剂、设备、贮存、包装等生成关键环节控制

  

(一)生产工序的控制

  食品原料在加工前宜进行感官检验,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检验;检验发现涉及食品安全项目指标异常的,不得使用,只应使用确定适用的食品原料。

生产中应配备的生产设备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生产过程中避免对食品可能引起的交叉污染,工人不得从物流通道进入生产车间,原辅料、成品等不得从人流通道进入生产车间,低清洁区的工人不得未经更衣、洗手消毒、戴口罩等进入高清洁区,工人不得未经更衣、洗手消毒等进入生产车间,未经过内包装的产品不得出生产车间。

降低污染风险,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进入生产区域时应有一定的除缓冲区域或外包装清洁措施,原料进入车间前经过脱包或采取其他清洁外包处理后进入生产车间。

建立关键控制点控制制度,对关键控制点控制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记录、车间洁净度控制记录等。

对生产的成品有关键控制点记录,关键控制点的记录项目应齐全、完整,与实际相符。

  

(二)食品添加剂的控制

  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运输食品添加剂的工具和容器应当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并能提供必要的保护,避免污染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食品添加剂进入生产区域时应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外包装清洁措施。

  (三)设备的控制

  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xx)5.2中规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

所有生产设备应从设计和结构上避免零件、金属碎屑、润滑油或其他污染因素混入食品,并应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的材料制成。

设备、工器具等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用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材料制成,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食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

设备应不留空隙的固定在墙壁或地板上,或在安装时与地面和墙壁保留足够空间,以便清洁和维护。

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

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即食记录。

  (四)贮存的控制

  贮存物料时,应依照物料的特性分类存放,对有温度、湿度等要求的物料,应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

物料的贮存仓库应有专人管理,并制定有效的防潮、防虫害、清洁卫生等管理措施,及时清理过期或变质的物料。

有贮存要求的原辅料仓库,应有温湿度记录。

原辅料有进出库和领用记录。

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辅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五)包装的控制

  采购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运输食品相关产品的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并能提供必要的保护,避免污染食品原料和交叉污染。

食品相关产品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产品。

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盛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的包装或容器,其材质应稳定、无毒无害,不易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

食品包装材料进入生产区域时应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外包装清洁措施。

  (六)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采用包括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在内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过程进行食品安全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一)检验的控制

  检验是验证食品生产过程管理措施有效性、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检验、企业可及时了解食品生产安全控制措施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排查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企业对各类样品可以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企业开展自行检验应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试剂、标准样品等,建立实验室管理制度,明确各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

检验人员应具备开展相应检验项目的资质,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

为确保检验结果科学、准确,检验仪器设备精度必须符合要求。

企业委托外部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应当选择获得相关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

企业应妥善保存检验记录,以备查询。

  

(二)检验的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xx)7.2中规定,食品原料加工前宜进行感官检验,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检验;检验发现涉及食品安全项目指标异常的,不得使用;只应使用确定适用的食品原料。

9.1中规定,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宜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

实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

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以有效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

净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产过程也难怪影响而变化的检验项目的检验频次应大于其他检验项目。

同一品种不同包装的产品,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一并检验。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做好对运输和交付的控制。

应建立和执行仓储、运输和交付制度,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要求,选择适宜和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备设施。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降低食品被污染的风险,确保交付的食品是安全的。

  贮存不当易使食品腐败变质,丧失原有的营养物质,降低或失去应有的食用价值。

科学合理的贮存环境和运输条件是避免食品污染和腐败变质、保障食品性质稳定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根据食品的特点、卫生和安全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

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避免食品污染的风险。

  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2

  我单位建立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对经营过程中各关键环节(食品原料采购、运输、验收、贮存、加工过程、销售等)进行全程控制,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确保食品安全。

  1.采购:

建立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

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商档案。

  2.运输:

建立食品运输管理制度。

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

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

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验收及贮存:

建立食品验收、贮存管理、发放登记管理制度。

做好食品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食品加工制作环节:

  ⑴粗加工:

食品原料粗加工必须在粗加工区域内操作,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洗涤池,并有明显标志。

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类、水产类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粗加工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蔬菜类食品原料按"一择、二洗、三切"得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肉类、水产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池进行;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

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受到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按性质分类存放,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定位存放,整齐有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⑵烹调加工:

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检查待加工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防止外焦里生。

直接入口熟食品须盛放在经过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内。

用于餐饮加工的操作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清洗,保持清洁。

油炸食品时避免油温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使用。

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及时采用高于60℃或低于10℃冷藏(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

将直接入口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

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使用。

用于烹饪的调味料盛放器皿用保持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

  ⑶面食制作:

加工前检查各种商品原料,如米、面、黄油、果酱、果料、豆馅以及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如发现生虫、霉变、异味、不洁的不能使用。

分设制作区和成品区,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位存放,避免生熟混放。

制作好的成品糕点存放在专柜内,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毒。

含水分较高的带馅糕点存放在冰箱,奶油类原料应按贮存要求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各种加工工具、设备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定位存放;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等要洗净晾干备用。

  ⑷餐饮具清洗消毒: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按要求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不符合标准的餐饮具。

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及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

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剂洗、清水冲、消毒、保洁"的顺序操作,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并及时放入专用密闭式餐饮具保洁柜保存,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定位存放。

每餐收回的餐饮具要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洗刷消毒结束,及时清理卫生,做到内外清洁。

  ⑸冷食制作:

设置冷食加工制作专间,做到"五专"(专人操作、专室制作、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施设备和专用冷藏)的要求。

专间室内温度不得超过25℃,应设立独立的空调设施,地面不得设明沟。

专间工作人员应主要个人卫生,进入专间前要二次更衣,洗手、消毒,穿戴专用的工作衣帽、口罩,严格执行规范操作。

触摸未经清洗消毒的食品外包装袋等食用品、工用具后,必须洗手、消毒或更换清洁手套后,方能接触成品,避免交叉污染。

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

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专间的各种刀具、砧板、切片机械等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定位存放。

用前消毒,用后洗净。

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发现提供的食品可疑或感官性状异常的,应立即进行撤换处理。

各种凉菜现配现用,尽量当餐用完。

严格遵照不同食品贮存条件的要求,将食品及时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半成品和成品应用保鲜膜或餐盒密封保存,标签注明生产时间,注意在保存时效内使用。

  5.成品供应:

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

传递食品与收款应分开,防止污染。

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

端菜手指不接触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触顾客,用过的餐饮具及时撤回,并清洁台面。

及时做好台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扫工作,盛装垃圾的容器应密封,垃圾及时处理,保持整洁卫生。

  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3

  食品采购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

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

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

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

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销售的相关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货发票等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

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快速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

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可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

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

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

  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

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

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

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

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设置待召回(退回、销毁)食品存放区域并明示。

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容器进行保管。

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9、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10、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有满足其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三)食品运输1、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

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应使用专用冷藏、冷冻设备或车辆。

  2、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3、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4、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

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

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2、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3、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4、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5、不合格食品的处置。

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6、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7.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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