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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统一标准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原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科学合理地进行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国内自然灾害应急响应能力,制定本建设原则。

第二条本建设原则是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决策和合理拟定项目建设水平全国统一原则,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也是关于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重要根据。

第三条本建设原则合用于救灾物资储备库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

第四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必要遵循国家经济建设方针政策,符合《国家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建设理念,从国内备灾、救灾实际状况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统筹规划,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满足灾害救济和应急指挥物资储备和管理需要。

第五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应纳入都市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并按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关于规定申报、征拨。

第六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满足“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对物资准备规定,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行。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规定,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运用原有设施,实行资源整合。

第七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原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指标和定额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八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宜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立,依照各地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中三级应急响应规定紧急转移安顿人口数量进行分类,并按其所需储备物资建筑面积拟定建设规模。

第九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模可分为如下六类:

表1救灾物资储备库规模分类表

紧急转移安顿人口数

(万人)

建筑面积

(m2)

一类

72

22750

二类

54

17150

三类

36

11950

四类

12~20

5500~8000

五类

4~6

3000~4500

六类

0.5~0.7

1000~1200

注1:

一、二、三类救灾物资储备库参照《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中大、中、小型中央库原则。

注2:

建设规模不大于六类下限,宜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

第十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内容涉及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

第十一条救灾物资储备库房屋建筑涉及库房、生产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附属用房。

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类用房及其建筑面积详见附录一。

第十二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场地应涉及室外货场、晾晒场、停车场。

四类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宜设立直升飞机停机坪。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三条救灾物资储备库选址应符合储存安全、运送以便原则,并满足如下规定: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并高于本地历史最高水位;

2.临近铁路货站、高速公路入口及其她交通运送便利地区;

3.市政条件较好,具备可靠、稳定电力保障和完善给排水系统。

4.地势较为平坦,视野相对开阔,便于紧急状况下直升飞机起降。

第十四条下列地区不应选为库址:

1.设防烈度不不大于9度震区;

2.泥石流、滑坡、流沙等直接危害地质地段;

3.设计防洪原则低于救灾物资储备库设防原则堤,或者堤坝溃决后也许沉没地区;

4.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不良地区;

5.受交通管制地段;

6.居民区;

7.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8.具备开采价值矿藏区;

9.雷暴区;

10.其她不适当选为库址地区。

第十五条救灾物资储备库总平面布置应依照地形、地质、气象等条件和交通运送、消防安全等因素综合考虑,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畅通。

第十六条救灾物资储备库依照功能规定,应单设仓储区,其她功能区可依照实际需要设立。

救灾物资储备库生产辅助用房宜和库房毗邻。

第十七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内外道路畅通便捷,外通路应能满足四轴大型货车双向通行规定。

第十八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应依照节约用地原则和总平面布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拟定建设用地,建筑系数宜为35%。

第四章建筑原则及建筑设备

第十九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原则应依照救灾物资储存、管理功能规定合理拟定。

第二十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宜采用轻型钢构造单层库房或不超过3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构造多层库房,并按9级烈度设防。

第二十一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单层库房净高不应低于6m且不超过9m;多层库房首层净高宜为4.5m~6.5m,别的各层净高宜为3.6m~4.8m,且应设立货运电梯或货品滑梯等垂直货运设备。

第二十二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单层库房地坪荷载为3t/m2,多层库房首层3t/m2,二、三层不低于2t/m2。

第二十三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室内地坪应做防潮层,库房室内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应不大于0.3m,货车不直接入库宜设立专用货台。

第二十四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出入口应设立防鼠板,高度宜为0.5m。

第二十五条救灾物资储备库货车直接入库库门净高不低于4.5m,净宽不不大于4m。

第二十六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应具备良好通风条件,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规定期,应配备相应机械通风设施。

第二十七条救灾物资储备库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运营需要,电力供应除市电外还应自备发电机,室内外照明应满足全天候作业规定。

第二十八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防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配备应符合关于建筑防火规定,并宜设立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防水池,单库面积超过1000m2应设立防火墙。

第二十九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宜采用都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

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依照环保部门规定及关于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第三十条救灾物资储备库防洪、防涝排水应依照库址地形及都市防洪、防涝规划拟定流向,宜采用排水沟或排水管道等有组织排水方式。

第三十一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按信息化管理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五章基本装备

第三十二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基本装备可分为:

装卸设备、技防设备、信息化管理设备、通讯设备、物资保管维护设备、交通工具。

第三十三条装卸设备涉及叉车、液压搬用车、托盘搬用车、手动推车、托盘、货架、货运电梯、货品滑梯等。

第三十四条技防设备涉及监控设备、自动报警装置等。

第三十五条信息化管理设备涉及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系统等。

第三十六条物资保管维护设备涉及清洗设备、消毒设备、缝补设备、维修设备等。

第三十七条通讯设备涉及移动电话、对讲系统、海事卫星电话。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涉及应急调度车、救灾物资转运车。

第三十九条各类救灾物资储备库物资装备配备详见附录2。

 

附录1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类用房及建筑面积详表m2

项目

类型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库房

0

15000

10000

4210~6817

2272~3458

480~632

生产辅助用房

加工用房

800

600

600

429

286~429

143

清洗消毒用房

69

51

51

行政办公用房

办公室

800

600

600

120~137

69~103

34~51

会议室

69

51~69

34

监控室

69

34~51

26

财务室

26

26

21

档案室

26

21

21

值班室

34

26~34

21

附属

用房

配电室

1150

950

750

34

26

26

水泵房

103

34~69

34

车库

103

69

34

食堂

69

34~51

34~51

活动室

69

51

34~51

共计

22750

17150

11950

5430~8054

3050~4508

993~1196

注:

一、二、三类用房面积数参照《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

附录2各类救灾物资储备库基本装备配备详表

项目

类型

装卸设备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叉车

(t)

5

3

2

1.5

液压搬用车

托盘搬用车

托盘

货架

技防设备

监控设备

自动报警装置

信息化管理设备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网络系统

通讯设备

对讲系统

海事卫星电话

移动电话

物资保管

维护设备

清洗设备

消毒设备

缝补设备

维修设备

交通工具

应急调度车

救灾物资转运车

注:

√表达应具备。

 

条文阐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原则目和意义。

国内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国家之一,特殊地理环境决定了国内自然灾害具备种类多、频度高、损失严重等特点。

特别是近年来,雪灾、地震、洪水等特大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

为了提高政府灾害救济水平、减少自然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正常社会秩序,1998年国家建立了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制度。

通过发展,已在11个都市设立了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

同步,某些省、市、县也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本级救灾物资仓库,它们在自然灾害救济中发挥了不可代替重要作用。

但总体上看,当前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普遍存在库房面积小、建设原则低、基本装备严重局限性,不能较好满足当前救灾工作需要,更无法适应新时期对救灾、备灾工作提出新规定。

为此,必要新建、改建和扩建一批符合原则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以提高国内自然灾害应对能力,《国家综合减灾十五规划》和《国家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并已开始启动。

为加强和规范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科学合理地进行工程项目决策和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相应建设原则是十分必要。

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原则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原则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行为、加强科学管理、合理拟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原则编制规定和程序,进一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关于单位和专家意见,保证编制质量;同步兼顾了各地灾害发生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差别,以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因而本建设原则是救灾物资储备库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原则。

第三条本条阐明本建设原则合用范畴。

鉴于当前救灾物资储备库数量局限性、分布不均、建设原则低、基本装备极度匮乏现实,必要新建一批符合规定救灾物资储备库。

同步从节约社会资源角度出发,应对原有不符合规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在既有基本上改建、扩建。

第四条本条阐明了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必要遵循法律法规及指引思想、原则和总体规定。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关于法律法规作为编制建设原则根据,并体现“以人为本”建设理念;同步考虑到国内自然灾害发生状况和各地差别,强调从国内救灾、备灾实际状况出发,对的解决需要和也许关系,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为加强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中明确规定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反映敏捷、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因而,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存和管理物资,除直接用于灾害救济物资外,还要有相应应急指挥所需物资。

第五条本条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投资渠道和建设用地申报、征拨。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属于政府行为,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其投资项目由政府统一安排,并按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用地规定纳入都市土地总体运用规划,划拨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用地。

第六条本条阐明实行本建设原则基本规定。

鉴于各级政府制定发布本地区《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对物资准备均有详细规定,且救灾所需物资种类、数量也因地而异,故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依照本级《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规定物资储存和管理规定统一规划并加以实行。

考虑到各地财力状况不同,有资金困难地区也可分期建设。

为节约能源和投资、保护环境,在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中,强调节能减排,特别是改建、扩建项目,更要注重资源整合。

第七条本条阐明本建设原则与国家关于原则、指标和定额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八条本条阐明救灾物资储备库设立和建设规模仿定根据。

救灾备灾物资储备是国家自然灾害救济应急体系重要内容。

《国家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明确规定建立以“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济体系,规定“灾害救济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

依照这一规定,《原则》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立。

本条将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中三级应急响应规定紧急转移安顿人口数量作为救灾物资储备库分类根据,并以储存救济物资所需建筑面积拟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模,重要基于:

1、各级《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是各地依照本地状况经充分论证后拟定,并以政府文献下达,具备相应权威性。

2、《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依照灾害导致损失状况分为四级响应,在实际操作时,普通当灾情达到一、二级时,上一级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就要启动,而三级如下灾情往往由本地区自行响应,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存物资应至少满足预案中规定紧急转移人口救济需要,故本原则以三级应急响应规定紧急转移安顿人口数量作为救灾物资储备库分类根据。

3、对灾害救济物资进行存储和管理,应有与之相应库房、管理及辅助用房,故本原则以建筑面积拟定建设规模。

第九条本条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模分类。

本建设原则之因此将救灾物资储备库划分为六类,是基于:

1、国家依照地区分布和自然灾害状况,将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在全国范畴内布点,并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实行,本建设原则为与之相相应衔接,将其定为一、二、三类,而地方储备库则依照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中规定紧急转移安顿人口数量划分为四、五、六类三个类型。

2、由于按行政级别划分救灾物资储备库类型和建设规模,同级之间差距十分悬殊,无法精确反映实际需求。

为便于操作,按紧急转移安顿人口数量及其所需储备物资用房建筑面积划分为六类,经充分调研和测算论证是可行。

3、由于各地自然灾害类型不同,库型大小不同,经济条件各异等因素,在紧急转移安顿人口中,需政府救济比例也有差别,本建设原则在测算四、五、六类储备库建筑面积时,分别按紧急转移安顿人口30%、50%和70%拟定实际需要政府提供救济人数。

4、本建设原则对建设规模低于六类下限,不主张单独设库,而是设立储备点,是为了避免物力、人力挥霍。

救灾物资储备库重要储备物资测算规格详见下表:

表1重要储备物资测算规格一览表

物资种类

外形尺寸(m)

单件/包物资体积(m3)

备注

帐篷

篷架

2.3×0.4×0.2(件)

0.18

以12m2单帐篷为代表计算。

篷包

1.6×0.4×0.2(件)

0.13

小计

0.31

棉被

0.9×0.5×0.65(包)

0.30

每10件一包

睡袋

0.35×0.2(直径)(件)

0.07

——

应急包

0.2×0.2×0.2(件)

0.01

——

折叠床

0.5×0.44×0.2(张)

0.04

——

移动厕所

2.1×0.8×0.42(个)

0.71

——

救生衣

0.9×0.5×0.65(包)

0.29

每20件一包

棉衣裤

0.7×0.45×0.5(包)

0.16

每10套一包

第十条本条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工程重要构成某些。

救灾物资储备库重要用于储备灾害救济人口所需基本生活用品及其她物资,并承担着在灾害发生后迅速送达灾民手中救灾任务,因而救灾物资储备库不但要有用于存储、装卸、晾晒物资房屋建筑与场地,还需配备相应设施与装备,以便于管理和运送物资。

第十一条本条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房屋建筑基本项目。

其中:

1、库房:

用于储存救灾、应急指挥及实行救灾工作所需物资用房;

2、生产辅助用房:

用于设备维修、清洗缝补救灾物资用房;

3、行政办公用房:

救灾物资储备库工作人员行政管理用房;

4、附属用房:

涉及水泵房、配电室、车库等用房。

第十二条本条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应设立场地。

其中:

1、室外货场:

用于清点、装卸和暂时堆放救灾物资场地;

2、晾晒场:

用于清洗、晾晒回收物资场地;

3、停车场:

用于停放货车、应急调度和物资转运等车辆场地;

4、停机坪:

用于直升飞机起降专用场地。

四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

辐射面大,物资调运和调配任务重,为满足救灾工作时效性规定,故本条作此规定。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三条本条阐明救灾物资储备库选址原则和详细规定。

依照救灾物资储备库性质、任务,在项目选址时一方面应考虑其安全性;另一方面,为使救灾物资迅速运抵灾区,必要保证库址所在地具备以便运送条件。

出于对救灾物资储备库安全考虑,应注意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并选取在高于本地历史最高水位地区建设,以使救灾物资储备库免于洪涝等自然灾害;为保证救灾物资运送时效性,库址应尽量接近交通干线,以缩短救灾物资运送时间;为保证救灾物资储备库全天候作业,必要具备良好市政条件及良好给排水系统。

此外,为保证灾区在地面交通系统受到破坏状况下,救灾工作仍能顺畅进行,救灾物资储备库应选取在直升飞机便于起降地点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本条明确不应选为救灾物资储备库库址地区。

为保证救灾物资安全储存和有效运转,本建设原则按照国家关于物资储备库规定,对某些不应选为库址地区作了规定。

第十五条本条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总平面布置原则,这是依照救灾物资储备库性质和任务提出。

第十六条本条阐明救灾物资储备库总平面布置分区规定。

救灾物资储备库核心功能是储备救灾物资,仓储区在建筑、消防等方面有特殊规定,因而应单独设立。

其她功能区则可因地制宜,依照实际需要设立。

考虑到生产作业便利、快捷,故提出生产辅助用房和库房毗邻。

第十七条本条阐明救灾物资储备库内外道路基本规定。

救灾物资储备库内外道路畅通便捷是迅速调运救灾物资必要条件。

特别是外通路,更要有相应宽度和路面质量,以保证其畅通。

第十八条本条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拟定建设用地原则和规定。

为便于救灾物资储存和管理,减少工程造价,本建设原则倡导单层库房,同步考虑到室外货场、内部交通及停车位等特殊规定,依照调查数据和测算,拟定其建筑系数以35%为宜。

第四章建筑原则及建筑设备

第十九条本条阐明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原则原则。

第二十条本条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仓型和及其构造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条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层高和多层库房垂直运送设备。

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净高重要由物资码垛高度决定,普通货架规格为2.1m×2.1m×2.1m,单层库房普通码两层,堆码高度为4.2m;多层库房首层普通码一层半,堆码高度3.15m,同步考虑到采用机械设备垂直作业高度、以及消防和通风等规定,将单层、多层库房首层净高下限分别定为6m和4.5m,上限分别定为9m和6.5m。

此外,考虑到多层库房二层以上楼面荷载,堆码高度低于首层,故拟定其净高为3.6m~4.8m。

为保证救灾物资迅速装卸、发运,救灾物资储备库多层库房应配备垂直货运设备。

第二十二条本条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地坪荷载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条阐明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对防潮、防雨和室内外地坪高差等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应设立防鼠板及其高度。

第二十五条本条明确货车直接入库救灾物资储备库库门尺寸。

这是综合考虑普通货车高度、宽度和货载高度拟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阐明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通风规定。

良好通风条件可觉得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降温除湿、保持其通风干燥,避免因高温、潮湿引起救灾物资霉变而导致损失。

第二十七条本条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电力保障原则和规定。

救灾工作紧急性、突发性、时效性,规定救灾物资储备库供电必要保证不间断进行,因而除市电外,救灾物资储备库还应自备发电机,以保证市电中断状况下照明和设备用电需求。

第二十八条本条阐明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防火规定。

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参照《棉麻仓库建设原则》对建筑防火规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宜设立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防水池。

同步,从消防安全出发,规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单库面积超过1000m2应设立防火墙。

第二十九条本条阐明救灾物资储备库给排水规定。

第三十条本条阐明救灾物资储备库雨水排水系统设计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条对救灾物资储备库网络管线布置和预留接口提出了规定。

 

第五章基本装备

第三十二条本条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基本装备分类。

救灾物资储备库配备装备是保证其正常运营必要条件,所列项目为基本装备。

第三十三条本条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装卸设备基本内容。

第三十四条本条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技防设备基本内容。

第三十五条本条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信息化管理设备基本内容。

救灾物资储备库出入库作业和货位管理应采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操作,上下级之间、地区之间实行联网,以便形成统一指挥、反映迅速、运转高效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第三十六条本条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物资保管维护设备基本内容。

为保证救灾物资储备库存储物资清洁、卫生、完整,延长物资使用寿命,故要配备相应设备。

第三十七条本条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通讯设备基本内容。

为保证灾害发生时通讯联系和救灾物资装运现场指挥,救灾物资储备库应配备移动电话、对讲系统和海事电话等通讯设施。

第三十八条本条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交通工具基本内容。

为使救灾物资调运时畅通无阻,救灾物资储备库需配备应急调度车。

救灾物资转运车,则用于救灾物资回收和少量救灾物资紧急运送。

第三十九条本条对各类救灾物资储备库基本装备配备项目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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