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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刑事责任1.docx

酒驾刑事责任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五條(酒醉、吸毒駕車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經依前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前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一項至第三項汽車駕駛人之罰鍰,不得依本條例§65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易處吊扣駕駛執照,其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刑法:

參考世界各國的酒駕認定標準,駕駛人酒後吐氣酒精濃度如已達每公升O‧五五毫克(可用酒測器直接吹氣測得),或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百分之O‧一一(可由醫療人員抽血檢查得知)以上的話,駕車發生車禍的機率是一般正常駕駛人的十倍,原則上便可據以認定該駕駛人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

也因如此,實務上對於酒駕行為人是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而有公共危險的犯罪行為,主要便是以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O‧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O‧一一來作判斷標準。

有關行政罰部分則是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該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

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吐氣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即每公升O‧二五毫克)時,是要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而且還要當場移置汽車並由警方保管,且須吊扣駕駛執照一年。

如果因而肇事致人受傷,那麼就要吊扣駕照兩年,如果嚴重到造成他人受重傷或死亡,則要吊銷駕照且不得再考領。

所以駕駛人酒後駕車為警攔查而酒測值只要超過每公升0‧二五毫克,就會受到交通違規處罰,假如超過每公升O‧五五毫克,那麼便會同時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及上述違規處罰的規定。

一、酒測值為0.25~0.55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酒測值為0.25~0.55),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其駕駛: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二、酒測為0.55以上

除了會受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的處罰外,亦同時觸犯刑法第185-3條規定,依上面所述,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若酒測值是0.57時,則超過0.55,所以是先被行政處罰,再依刑罰處罰,由法院定期開簡易法庭審理。

 

*其他補充說明:

 

1.刑法是規定刑事構成要件,刑事法律效果及相關規定的法律。

2.稱刑法上「公共危險」之犯罪者,所謂「公共危險」,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足以讓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財產的安全有受危害的危險,因此加以處罰。

3.刑事責任與行政裁罰不可相論,當不屬一罪二罰原則。

4.其他則應視實際情況而定。

 不過,一個行為如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的話,依照「行政罰法」規定,只能根據刑事法律來處罰,而不能一事二罰。

但行為如應處以罰鍰以外的其他種類行政罰(如吊扣、吊銷證照等處分),行政機關則可另外裁處。

因此,同一酒駕行為假如已被判罰金而受到刑事處罰,那麼原則上是可免除交通違規有關罰鍰部分的處罰,但因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又特別規定,酒駕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如果低於最低罰鍰基準規定的話,還可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的部分,也就是說,被法院判的罰金數額,如果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中的最低罰鍰數額還要少,那麼監理站還可罰你不足額的部分。

如果你犯了185-3 的罪肇事,那就要看有沒有撞死或撞傷人

如果沒有的話就依185-3論罪

酒駕如果撞傷人的話就185-3加284條

酒駕如果撞死人的話就185-3加276條

酒駕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的話就185-3加284加185-4

 

酒駕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的話就185-3加276加185-4 

 

刑法第185-3條(重要)

(服用藥物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

1.本罪是抽象危險犯,只要行為人有客觀上「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之事實,且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及該當本罪,實務上否定必須具有故意過失為前提,因刑責較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學者稱違反第12條之規定不妥。

2.「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有學者認為不應劃定類型化之規定(如酒測值0.55﹪等…),應個案由法院具體判斷。

3.

我國--為維護交通安全,增設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過量致意識模糊駕駛交通工具之處罰規定,以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

德國—為保護法益為障被害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權等

學者—為保護法益為肇事之後民刑事相關事項之釐清

駕駛人酒後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汽車或機車等動力交通工具的程度,仍然駕車在道路上行駛,那麼他在一開始駕車上路時,就已經觸犯這條罪了,並不一定要在為警發現時還是處於駕駛狀態。

換句話說,只要根據查獲當時的各項客觀事證,足以判斷該駕駛人的確已酒後不能安全駕駛而仍然有開車上路的情形,那麼這個駕駛人便會觸犯本條之公共危險罪。

而且,只要有在酒後客觀上已經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而仍有駕車於道路上行駛的行為出現,法律上便認為危險性已經存在,至於駕駛人是否因而發生車禍,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當然,假若最後因此發生車禍,更可認定該駕駛人的確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了。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I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是指非業務者)

解釋:

因為故意或是因為需注意而不注意(過失)者,法官可能會判你坐牢加罰金,或者是拘役加罰金,而坐牢不一定是六個月,有可能減輕再加五百元以內的罰金。

如果導致他人重傷的話,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加五百元以內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276之1

可分為

1.普通過失致死: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2.業務過失致死: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185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構成要件之一為致人死傷而逃逸。

所謂逃逸,係指避免刑事責任而逃離現場之義。

刑法第89條(酗酒者之禁戒處分)第1項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第2項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

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刑法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軍人酒駕:

現役軍人酒駕酒測值0.25以上未達0.55義務役士官兵悔過禁閉三十天因酒駕肇事致人受傷移送軍事法庭審理

現役軍人酒駕酒測值0.55以上義務役士官兵因酒駕肇事致人受傷移送軍事法庭審理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所判刑期未達180天者得易科罰金每日九百元法院未開庭前送明德班管訓

0.55以下志願役軍士官及士兵記大過乙次

義務役禁閉(悔過)15日

0.55以上志願役軍士官及士兵記大過二次

義務役送輔訓

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服毒駕駛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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