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现场不良行为处罚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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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现场不良行为处罚实施方案

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现场不良行为处罚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对工程技术服务项目承包商现场施工作业过程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管,防止各类质量、安全、环保事件和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施工作业过程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承包商按承揽工程大小缴纳质量安全环保履约保证金,由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所在单位以及分公司、气矿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并对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的不良施工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进入蜀南气矿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的承包商,包括关联交易单位。

本细则的规定作为工程技术服务HSE合同的补充条款。

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在拟定《HSE管理合同》中增加约定本实施细则是《HSE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气矿安全管理部门在审查合同时负责审查具备上述约定及其表述的准确性。

第二章质量安全环保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返还

第四条分控和矿控项目,在承包商选定、合同谈判完成后,承包商凭建设主管部门出据的《质量安全环保履约保证金缴纳通知》到气矿油气销售结算部(或指定银行)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各二级单位自营项目,承包商凭《质量安全环保履约保证金缴纳通知》将保证金交各二级单位财务部门。

第六条质量安全环保履约保证金缴纳档次分类:

(1)分公司和气矿的年度准入单位(非关联交易单位),每年年初交纳保证金20000元;

(2)关联交易单位不缴纳保证金;

(3)一事一准入单位,按工程总造价交纳保证金:

1)1万元以内(含1万)保证金交纳2000元;

2)1万以上,5万以内(含5万)保证金交纳5000元;

3)5万以上,15万以内(含15万)保证金交纳10000元;

4)15万以上保证金交纳20000元;

第七条工程完工后,承包商凭《质量安全环保履约保证金返还通知》到气矿油气销售结算部或各单位财务部门退还保证金(无息)。

关联交易单位可不缴纳保证金,由建设管理部门将《作业现场不良行为和状态统计表》提供给关联交易施工单位的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并对处理处罚情况进行跟踪,并要求回复。

承包商应当支付的安全施工违约金在缴纳的安全施工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取。

安全施工履约保证金被扣罚低于总保证金的1/2(含1/2)后,若承包商还要继续施工,必须再次缴纳或补足安全施工履约保证金保证金。

第三章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条承包商必须依法取得所承揽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承包商进入固定施工场所,必须取得相关手续,如进站准入证、特种作业票等,自觉接受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告知和监管;承包商应根据作业性质、场所、环境、危险源、可能造成的危害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以使其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在进行特种作业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有效的、与操作项目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条承包商应指定施工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环保监督员,并对其职责进行明文规定,监督其认真履行职责;承包商应根据施工作业性质和现场实际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培训、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承包商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对施工作业、特种作业过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

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

(1)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应符合《石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规定》(SY6444-2000)的要求;

(2)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应遵守《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3)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的临时用电,应遵守《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4)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的动土作业,应遵守《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5)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遵守《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6)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的高处作业,应遵守《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7)承包商对施工作业过程的HSE管理,应遵守《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警示带、警示灯等。

进场的各种生产设施、设备及附件应安全可靠,符合有关设备管理规定;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应具有国家规定的注册登记手续,且在检定有效期间。

第四章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单位对项目的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项目所在单位必须指定工程现场专(兼)职安全监督,负责履行甲方安全监督职责,对承包商施工过程的安全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敦促其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单位应对项目实施过程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指出、纠正作业现场的存在的问题。

各级检查组对施工作业项目进行检查时,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反馈到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完善《作业现场不良行为和状况统计表》;对于矿控项目,项目所在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3日内,将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的《作业现场不良行为和状况统计表》反馈到气矿建设主管部门。

第五章作业现场不良行为和状态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作业现场发现的不良行为和状态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对承包商、监理单位、甲方现场监督、项目建设地所属二级单位、项目经理、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气矿质量监督人员进行违约责任追究和处罚。

各单位自控项目由各单位根据本细则拟定初步责任追究意见,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环保科共同确定最终处罚责任;矿控以上项目由气矿进行违约责任追究。

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环保部门根据《作业现场不良行为和状况统计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承包商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现场疏于管理,带头野蛮施工、强行施工、不听劝阻作业的,对承包商违约责任追究500-5000元/次,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所列:

序号

现场管理不良行为内容

处罚金

1

工程开工前未签订HSE(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合同

5000元

2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5000元/次

3

派用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进行操作

4000元/人

4

项目负责人、安全监督和相关成员该到现场不到现场,施工前未进行技术交底、未明确职责分工等

3000元

5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上报或隐瞒、虚报的

2000元/次

6

特种作业办理作业票时未按规定签字确认

2000元

7

特种作业未按作业票的各项要求进行现场作业前的确认

1000元

8

不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排特种作业人员上岗

1000元/人

9

在易燃易爆禁火区域未按照规定上交火种、关闭手机的。

500元/人

10

到生产现场未经许可进入或未携带有效证件的,或乱动生产操作装置的。

500元/次

11

施工作业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现场的

500元/次

(2)现场发现不良行为的,不及时纠正不良行为的,作业过程中作业不规范的,违反相关作业管理规定的,不及时整改存在隐患和问题,对承包商违约责任追究200-3000元/人次,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所列:

序号

现场施工作业不良行为内容

处罚金

1

未按要求穿戴符合工作现场要求的劳保服装和劳保防护器具。

200元/人

2

作业人员进入油气生产现场和施工地点前,未接受入场安全教育。

200元/次

3

在油气生产施工作业现场吸烟。

500元/人

4

在易燃、易爆生产作业场所未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电气工具、照明灯等。

200元/处

5

架空临时用电线路未按规定架设的。

200元/处

6

施工现场的机具、设备摆放不合理、不稳固,电源线布置混乱,施工结束后废旧棉纱、焊条头等物料未及时清理。

200元/处

7

配电箱熔断器熔体更换时,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200元/次

8

未按照正确的送电和停电操作程序操作。

200元/次

9

用电电路、线路检修时,切断接入点处电源后,接入点处无专人值守或无相应保护措施。

200元/次

10

工作交接安全处置问题遗漏或隐瞒。

200元/个

11

安装室外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等没有防雨、防潮措施。

200元/次

12

未办理特种作业票(动火作业票、有限空间作业票、高空作业票等)进行特种作业的。

500元/次

13

进行动火、动土、高处、进入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前,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

500元/次

14

用电设备未作保护接零或未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未设置漏电保护装置(36V(含36V)以下的用电设备如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200元/处

15

配电箱内使用有破损的电器或者使用不合格电器等。

200元/件

16

在装置运行或设备启动前未按操作程序或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检查。

200元/处

17

设备、装置存在故障或安全保护设施存在故障时,未按要求进行操作运行。

200元/处

18

不按规定在作业现场设警示牌、警戒带等.未经许可,擅自拆除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安全附件或警示标志。

500元/处

19

设备检修时,未按操作规程断水、电、汽(气)、风来源处理;未按规定收集、排放废水、废气、废渣。

200元/处

20

安全装置或控制设备出现故障后未及时处理。

500元/处

21

夜间车辆通行的施工场所,没有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

200元/处

22

材料堆放不符合规定。

200元/处

23

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200元/次

24

任意拆除设备(设施)的安全照明、信号、仪噐、仪表、防火防爆装置和各种警示装置的;

500元/处

25

攀登吊运中的物件或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的。

200元/人

26

设备运转时,跨越或接触运动部位的。

200元/次

27

有限空间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通风设备及照明的;未按规定配备监护人员或无有效内外联系方法的。

500元/次

28

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要求不符的。

200元/处

29

高空作业在2米(含2米)以上,未戴保险带、安全帽、随意抛掷物件、工具无防掉措施的。

500元/次

30

危险作业未经审批的或审批后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等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500元/处

31

在易有坠落物体下方作业时未戴安全帽的。

200元/人

32

私自开动非本工种、本岗位设备的。

200元/次

33

危险化学物品堆放间距不符合标准或不按规定混装。

200元/处

34

在易燃易爆禁火区域违章明火作业的。

500元/次

35

擅自堵塞消防通道或应急安全通道。

200元/处

36

无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200元/处

37

不按设计规定随意增加用电负荷。

200元/处

38

特种作业时,不执行或违反特种作业许可、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现场监护等制度进行作业。

500元/次

39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持超期证件操作的。

500元/人

40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500元/人

41

强令冒险作业。

500元/次

42

发现隐患不及时汇报、不及时制止或未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未排除情况下冒险作业的。

500元/处

43

线路工程电源线未架空或架空高度不足2.5米,穿越道路架空高度不足5米

500元/处

44

进入施工现场设备和材料未报验

200元/件

45

阀门安装前未按规定进行压力试验

200元/个

46

绝缘接头或绝缘阀兰安装前未按规定进行压力试验和绝缘检测

500元/个

47

氧、乙炔瓶摆放安全距离不够

200元/处

48

纵向或水平转角大于3度修斜口

1000元/处

49

低氢型焊条现场施工不存放在保温筒内

200元/次

50

焊道未连续性一次作业完成

200元/处

51

地脚螺栓、连接螺栓、垫铁未按规定进行安装

200元/处

52

预制管线下沟前未进行电火花检测

500元/次

53

防雷断接卡未按规定进行安装

200元/处

54

管道埋设未按规定进行回填

100元/处

55

“三桩”未按规定进行埋设

100元/处

56

穿墙电源线路未加保护套管

200元/处

57

护坡、堡坎未按规定进行作色

200元/处

58

预制管线吊装未加防腐层保护措施

200元/次

59

线路工程PCM检测超标(漏点3~5个/10Km)

1000元/个

60

焊条头随意扔放,未按规定进行回收

100元/个

61

管道埋深未达到设计深度要求

500元/处

62

焊机达铁线直接焊在管子母材上

200元/次

63

堆管场堆放管线未按规定进性对放

200元/处

6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及非防爆插线板没有防雨措施

200元/处

65

螺栓丝杆涂漆

200元/次

66

管沟开挖后人行通道无安全防护措施

200元/次

67

施工人员离开现场管口未封堵

200元/口

(3)对外来检查发现的不良行为和状态,甲方现场监督和(或)项目经理、和(或)质量监督人员负监管责任和连带责任,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三违”记分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记分和处罚。

第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或单位在完成不良行为违约责任追究后五个工作日内,项目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将追究不良行为违约责任的相关资料上传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违约申报。

第十七条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包括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经济处罚,并视事故严重程度、损失大小等给予承包商警告、严重警告、暂停气矿范围准入、永久气矿范围内禁入、上报分公司等处罚。

承包商发生事故的项目所在单位和建设管理相关部门,按气矿有关事故管理规定和《安全环保责任书》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章安全施工违约金的处置

第十八条质量安全环保施工违约金的处置途径如下:

(1)安全施工、质量优秀、管理到位的承包商以及优秀现场监督人员、项目经理以及质量监督人员的奖励。

(2)用于作业员工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费用开支;

(3)其他有助于提高施工现场管理的方面。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所指的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是指在气矿范围内承担装置设备维修检修、油气田建设、管道建设、土建工程、无损检测、自动化调试、道桥施工及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的安装、改造、修理等施工作业的单位和组织。

第二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气矿质量安全环保科。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三月

 

质量安全环保保证金缴纳通知

油气销售结算部(××财务室):

现有××××××公司根据规定到你处缴纳××××××工程质量安全环保保证金,缴纳金额元,请办理。

特此通知!

建设主管部门(单位):

(签章)

200年月日

质量安全环保保证金返还通知

油气销售结算部(××财务室):

现有××××××公司根据规定到你处办理返还××××××工程质量安全环保保证金手续,返还金额元,请办理。

特此通知!

建设主管部门(单位):

(签章)安全环保部门:

(签章)

200年月日200年月日

承包商确认:

(签章)

200年月日

作业现场不良行为和状态检查统计确认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检查人:

时间:

年月日

序号

不良行为和状态及判别依据描述

整改期限

追究不良行为违约责任建议

承包商确认

监理/监督单位意见:

(签字)年月日甲方项目经理意见:

(签字)年月日

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年月日安全环保部门意见:

(签字)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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