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委派制会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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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委派制会计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委派制会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控监督机制,发挥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向信用社委派会计主管,委派的会计主管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派驻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条会计委派必须坚持异地原则,委派会计必须定期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避免长期在同一派驻社工作的情况,轮岗时间为一年。

第四条会计委派应符合回避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组织管理

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直接对县级联社负责,县级联社建立委派会计人员工作情况档案,统一对委派会计进行业务管理和业绩评价。

第六条委派会计按信用社副主任竞聘程序产生,职务级别相当于信用社副主任。

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个人福利待遇等全部集中县级联社,效益工资由县级联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原则上要高于全县平均工资水平,具体浮动比例由县级联社确定。

县级联社根据委派会计工作量多少、责任大小、会计工作考评情况进行发放。

第七条委派会计实行竞聘上岗,由县级联社进行聘任和解聘,聘期为两年,期满重新竞聘。

聘任时须签定聘期目标责任书,明确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聘期目标、权利义务、聘任终止条件、考核和奖惩等内容。

第八条派驻社的一切业务经营指标不得与委派会计经济利益挂钩,以保证其独立行使监督职能。

第九条县级联社选用委派会计的名额可在需委派机构数量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立委派会计人员后备库,对于通过选聘委派会计考试考核程序,符合委派会计任职资格但未委派的会计人员全部纳入委派会计后备库管理,用于委派会计的临时补岗、交流及对委派会计日常工作的巡回监督。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和聘任

第十条委派制主管会计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端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具有中专

(含)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法律、

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

(三)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金融业务,熟练掌握财会专业技能,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身体健康,能胜任主管会计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第四章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委派会计的核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信用社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参与编制和执行信用社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三)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审核和处理柜台业务和内部核算的重要事项、疑难问题,审核和填报各类会计报表,保证各项业务的核算的会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了解和掌握业务动态,积累资料,定期对会计核算和业务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对工作的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当好信用社主任的参谋。

(五)对信用社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提出建议,严格内勤人员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并建立和贯彻执行各业务种类的操作流程;组织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六)负责信用社会计档案的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装订、保管、调阅及销毁制度。

第十二条委派会计监督职责

(一)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二是对原始凭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

(二)对会计账簿的监督。

对伪造、编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

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不符时,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财务会计报告(报表)进行监督。

对指使、强令编造会计报告、报表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处理;

(五)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除涉及存、贷款外,全部财务事项的收支入账前必须经委派会计审查。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是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是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六)对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1、对信用社发放的贷款进行贷时审查监督,对超权、违规、季续不全贷款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对信用社签订抵贷协议、处理抵贷资产、处理单位财产等重大事项的合理、合规性进行监督;

3、对信用社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库存及使用、保管情况按旬进行检查,对资金往来业务账户的对账情况按月进行检查;

4、实时对大额现金支付及结算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其审批、授权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对违规现金及结算业务,特别是对信用社人员在客户不在场的情况下办理现金支付及转账结算业务拒绝办理;

5、实时对新开户和挂失业务手续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包括存折、存单、信用卡等业务;

6、监督信用社计算机业务操作,对操作员级别和权限、操作员交接、密码管理、磁介质档案管理等业务进行监督;

7、对信用社贯彻、落实上级行社下发的各种文件、制度和办法随时进行监督,对印、押、证分管分用情况进行监督;

8、对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信息补录和上报情况进行监督;

9、依据法律法规和信用社规章制度对其它日常业务和新开办业务进行监督。

(七)配合县级联社稽察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三条委派会计对分社财务开支的管理职责。

委派会计对分社除存、贷款外全部财务事项开支入账前合法、合规、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批。

第五章委派会计人员的权限

第十四条委派会计的权限。

(一)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

即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二)在联社的指导下,有建立、健全信用社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

(三)对信用社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有提出建议权,对会计人员有业务培训组织权和履职情况考核权;

(四)参与信用社财务、贷款审批会议,监督手续处理的合规性;

(五)对会计报表有审核监督权,并与信用社负责人共同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有权参与编制信用社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参与拟定信用社的年度决策方案和分配方案,审核投资项目可行性和重大经济合同合规、合法性;

(七)有权参与拟定信用社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

第六章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质量和会计监督质量的考核与评价,由联社按季组织完成,考核结果作为对其效益工资分配、调整、续聘、奖惩和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质量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业务核算差错情况;

(三)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工作的检查结果;

(四)各业务系统考核通报情况;

(五)防范风险和案件情况;

(六)组织会计业务学习,提高职工业务技能情况。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年终对委派会计给予物质奖励或其他精神奖励。

(一)聘期内派驻社能较好地执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未发生事故、案件或较大业务差错的;

(二)对派驻社领导或业务部门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抵制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有效制止重大事故发生,避免农村信用社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做法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并被推广应用的;

(五)委派会计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有关程序,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减工资奖金、解除委派会计职务、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有伪造、篡改财务报表、凭证及报告,致使会计数据失实的;

(二)对信用社及其辖内网点的重大违规事项,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

(三)账务错乱,或会计档案丢失的;

(四)不坚持会计核算原则和规定,给信用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资产流失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案件的;

(六)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档次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或严重错误的。

第七章委派会计的履职

第十九条县级联社要确保委派会计独立履行职责,负责委派会计在派驻社之间的调配、轮岗等管理,对委派会计进行制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委派会计工作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考核。

第二十条各派驻社负责人要支持委派会计的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委派会计违规、违纪处理业务,同时为委派会计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帮助委派会计分析解决内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一条实行工作日志制度。

委派会计按日填写工作日志,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及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为考勤、考核的依据。

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日志由联社按月检查。

委派会计的日常请、休假必须经派驻社批准,请、休假在三天以上的还须经县级联社批准。

第二十二条建立例会制度。

联社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委派会计人员工作例会。

会议内容包括:

委派会计人员汇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传达上级精神和安排布置下步工作,交流管理经验,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建立学习制度。

联社每季度组织委派会计进行一次业务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信用社各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与会计监督相关的业务知识。

由联社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培训考试,分别建立培训工作档案,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考勤、考试情况纳入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建立报告制度。

(一)月度工作报告。

委派制会计每月撰写月度工作报告,于月度例会日分别上报联社。

报告内容包括自身履行职责情况、会计监督中发现了哪些问题,制止、纠正和规范了哪些问题,未纠改问题的原因及工作建议。

(二)工作总结。

按年(半年)撰写年度(半年)工作总结,

按要求时间上报联社。

(三)重大事项报告。

对于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工作中发现且经抵制无效的违规、违纪问题及发生的突发性案件,要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联社。

报告内容包括:

问题发现经过、发生时间、具体情况、问题责任人、正在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等,如遇紧急情况须先电话及时报告,后补报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建立委派会计工作档案。

县级联社对委派会计逐人建立工作档案,对委派会计学习培训情况、重大问题呈报情况、催办落实情况、后续检查情况、报表质量情况、日常工作落实情况等事项进行登记,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委派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派驻社负责人和联社管理部门人员监交下办理移交手续,没有交清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二十七条联社支持和保障委派会计履行岗位职责和使用权力,并保证其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对委派会计书面反映的派驻社问题必须在一周内予以答复,对委派会计与被委派社发生的工作纠纷由县级联社根据问题性质及时进行解决。

第二十八条各派驻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积极支持委派会计的工作,凡对坚持原则的委派会计进行打击报复的,未落实或阻挠本办法所赋予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的,对不支持委派会计工作推诿扯皮造成信用社声誉受到严重损失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委派会计或其他会计人员违反财会管理规定及提供虚假报表的,县级联社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联社制订、解释和修改,各县级联社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详细的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村信用社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思考...

农村信用社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思考

 

    会计委派制是指实行两权分离的企业的所有者委任派遣主要会计人员的一种管理制度,一般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贸委等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主管、财会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会计人员,经考核录用后派到需要进行监控的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会计委派制是和会计任命制相对的,它的主要特点是企业的主要会计人员由所有者委派,经营者不得干涉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也就是说主要会计人员的任用不是由经营者任命,而是由所有者委派,经营者不得干预,对于农村信用社而言,会计委派制又有其特殊含义,是一级法人机构向分支机构委派会计人员,具体体现是会计人员由联社统一委派,会计核算工作直接对联社负责。

笔者试对农信社实行会计委派制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实行会计委派制的作用

    1、会计监督职能得以实现,实施会计委派制后,会计人员由联社统一委派,主办会计不再属于基层信用社人员,人员编制隶属联社机关,会计核算工作直接对联社负责,真正享有了相对独立的会计监督权,能够依法依规对所在单位的会计行为进行监督,规范了费用开支,从严治社,增收节支得到落实。

    2、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由于委派会计人员一般是面向系统内会计人员公开选拔,竞聘上岗,可使一批业务较高,责任心较强,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品质,工作作风及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脱颖而出,同时委派会计人员因享受一定待遇,也有助于充分调动各级会计人员的积极性。

    3、有利于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实行会计委派制,由于明确了会计人员相对独立的监督地位,并赋予委派会计人员的权利和承担相应责任,委派会计人员可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严格地把好基层信用社会计核算关,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切实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4、有利于强化对基层网点领导人员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有效遏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维护财经法纪法规,堵塞管理漏洞,从源头上治理金融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5、有利于加强信贷监督,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会计人员从贷款审批程序到借款凭证等都认真进行审查和有效的会计监督,发现不符合信贷规范化管理要求的,及时予以纠正或制止,能有效地遏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6、实行会计委派制,能有效地加强会计事前、事中管理,强化会计监督,一定程度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实施会计委派制,委派会计人员可加强对委派单位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工作岗位设置的管理,督促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会计内控制度,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加强会计业务风险控制;在业务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操作指导,减少违规操作现象,强化防范案件风险的能力。

    二、目前实行会计委派制尚存在的问题

    1、会计人员的身份问题。

会计委派制意味着会计负责人不再属于基层网点而是属于联社的委派人员。

会计人员由基层网点的“内当家”变成“外管家”,其工作范畴属基层网点业务经营管理,身份却是联社下派的监督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造成基层网点负责人对委派人员怀有戒备心理,容易造成被架空的局面,如果仍属于基层社人员就失去会计委派制的意义。

    2、委派人员的待遇问题。

基层网点年终考核中经营效益不尽相同,其所属的会计人员待遇也有很大差异。

如果委派人员纳入基层网点考核,按原标准执行,则工作相同,待遇不同,不合理;如果按平均标准执行,则原经营效益好的会计人员不愿接受委派;如果按统一固定标准执行,则委派人员势必吃大锅饭,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3、机构设置庞大问题。

实行会计委派制后,联社对会计工作管理变为直接管理,会计人员的考核、考评等都需要专门人员负责,必然增加管理人员。

    4、委派会计人员考核问题。

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年度考评是个重要复杂的难点。

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鉴定的依据是由基层网点提供,还是由联社直接考核,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及奖惩一时难以有较科学的措施和方法。

委派会计人员是否与被委派单位相互串通也难以加以考核、认定。

    5、委派实效问题。

委派会计人员为了行使正常的会计监督职责,势必要寻求被委派单位领导及职工的支持、配合,而为了很好的开展工作,有时又不得不与被委派单位领导在某些问题上达成一致,因为是双重领导,往往会造成与被委派单位相互串通的现象,不能有效的遏制各种违法违纪的行为。

    三、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几点建议

    1、确定委派会计人员的相对独立地位,明确会计人员的委派范围和管理方式,为保证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独立,必须确立委派会计人员的相对独立地位,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实行集中管理,帮助委派会计人员建立正常会计监督的工作环境,保护派出人员的合法权益。

农村信用社实行会计委派制宜采取上级法人机构向下级法人机构进行委派即省联社向市县联社委派会计主管,人事关系隶属省联社,工作关系由省联社会计处和县联社双重领导,县联社对基层信用社采用会计委派制,则派出会计主管人事关系和工作关系均隶属县联社。

    2、赋予委派会计人员一定的权利。

主要包括: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权利;重大经济事项研究的参与权;重要业务审核权;对下级会计人员的考评权等。

    3、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建立健全会计内控制度,制定委派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

根据《会计法》和金融法规要求,对信用社各项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保证所在单位会计活动合法合规,做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加强会计业务风险点的控制,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4、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管理办法。

制订科学合理的委派会计人员考核办法,可根据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会计工作的平时记录,对其所在单位会计工作质量给予整体评价。

委派会计人员的福利待遇应参照全辖平均水平执行,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要统一纳入干部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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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信用社实施会计委派制的思考

作者:

牛群元 发布时间:

2009-11-05

 

农村信用社实行会计委派的益处

有利于强化基层信用社的管理力量。

委派会计担负着管理柜员的职责,需要积极主动参与基层信用社的各项管理,一方面,使基层信用社主任能够腾出更多的精力拓展业务,另一方面,实现委派会计与主任的权利制衡,可有效防范业务办理中的偏差,确保合规经营。

有利于提升基层信用社的风险防控能力。

通过加强对柜员的管理,增强了柜员的工作责任心与执行制度自觉性,提升了柜员的服务水准。

通过监督关口前移,对会计工作实施事前、事中监督,及时纠正违规操作。

委派会计的异地调配和交流,降低了委派会计违规的概率,有助于内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操作风险的堵截,有助于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有利于提升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质量。

委派会计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能积极组织柜员对业务知识、规章制度、管理操作流程及操作技能的学习、辅导与培训,提高了会计整体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

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内在动力。

推行委派会计的后续管理,建立能上能下的激励机制,有助于提高委派会计、主任及其他柜员的工作动力,激励员工更加爱岗敬业,增强工作责任心,促进业务不断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当前委派会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信用社主任与委派会计对权利制衡认识存在偏差。

信用社主任与委派会计是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关系,共同目标是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发展。

但部分信用社主任认为联社委派会计主管是对自己不信任,是削弱自己的权利;而部分委派会计在行使职责过程中,或得不到主任的认同,或放大了自己的权利,两者在磨合过程中,易产生矛盾,影响工作开展。

委派会计的监督职权难以到位。

目前,各机构柜员配备普遍较少,不少委派会计仍需临柜对外办理业务,同时负责会计工作的日常管理,对其他柜员办理的每笔业务不可能逐笔进行事中及事后监督,会计监督职能难以发挥,操作风险隐患仍然存在。

委派会计综合素质不高。

虽然通过公开竞聘、层层选拔,但由于目前农村信用社会计人员整体综合素质不高,委派会计只能在现有会计人员中优中选优。

委派会计在履行职责时,受自身素质所限,履职能力不强,监督措施乏力,管理经验不足,协调能力不强。

加强委派会计管理的建议

系统培训,提高委派会计的理论水平与业务技能。

县级联社应建立委派会计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对委派会计的培训工作。

一是加强对委派会计的综合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金融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管理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办法、联行结算管理、计算机操作技能、综合业务操作、财务写作等内容,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及剖析各种业务案例的方式,提高委派会计的综合素质。

二是建立委派会计定期座谈制度。

规定每月1日为委派会计座谈日,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座谈会,各委派会计对信用社前1个月的经营管理情况、委派会计履职情况、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交流经验。

联社根据委派会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点评,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提升委派会计的管理能力。

三是不定期组织委派会计异地短期换岗。

有计划地组织委派会计异地短期换岗,增加检查和相互学习机会,取长补短,提高委派会计履职能力。

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委派会计制度执行力。

制定农村信用社委派会计管理办法,对委派会计的权利与义务、职责、管理与监督进行明确,使委派会计在制度的框架内既发挥职能作用,又必须遵守制度约束。

细化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明确委派会计每日、每旬、每月、每季等时间段的工作,突出委派会计核算、会计监督、柜员管理、授权授信、经营分析及工作建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建立畅通的信息报告制度。

加强考核,实现委派会计“责、权、利”的统一。

要充分发挥委派会计的作用,必须加强对委派会计的考评考核,实现委派会计“责、权、利”的统一。

一方面,应从劳动纪律、会计核算、管理流程、行为规范、制度执行、业务监督、风险防范、安全保卫、信息反馈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实行工作业绩与薪酬挂钩,奖励与处罚对等,充分调动委派会计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

另一方面,应建立委派会计人员后备库。

建立委派会计淘汰机制,凡委派会计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能胜任委派会计工作的,一律撤换,从后备库中挑选补充,实行委派会计能上能下,体现优胜劣汰的用人制度。

强化监督,形成对委派会计的制度约束力。

一是加强对委派会计再监督。

联社财务、审计指定专门人员,每季度对信用社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与评价委派会计职能发挥情况。

同时,赋予信用社主任对委派会计的监督权,凡发现委派会计不积极履行岗位职责,不执行规章制度,柜面内部管理差或自身违章违纪的,信用社主任应立即向联社报告,由联社及时进行处理。

二是委派会计对信用社经营违规情况不制止、不报告而引发经营风险或资金损失的,联社必须追究委派会计的责任,包括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

加强后续管理,切实防范风险隐患。

一是要求委派会计娴熟掌握管理操作流程,严格按管理操作流程办理每笔业务,把住每笔业务的风险点。

二是强化委派会计的风险意识,增强带头落实与执行规章制度的能力,监督一切经营管理行为。

三是提高委派会计的风险识别能力。

加强授权管理,防止委派会计滥用职权。

一是严格执行对业务的授权管理,凡柜员办理需要授权的业务,如大额支付、贷款、挂失、资信证明、抹账、调账等业务,委派会计应认真审查,对合法合规的业务,在权限范围内方可执行授权,并进行登记备查,委派会计不得对自己授权。

二是不得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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