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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及贷款办法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

陕金融发〔2011〕21号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

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各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认真执行。

同时,将《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参考)》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参考)》也一并印发,供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参考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

金融财务小额贷款公司△通知

抄送:

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2011年12月2日印发

共印1000份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陕金融发[2008]1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9]1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陕西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控制成本,分配收益,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金融办、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市金融办、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后,应妥善保管并建立相应档案,作为金融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其实施考核、绩效评价、奖励补贴、风险救助等各项政策的依据。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职责职权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中小企业、“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的有关规定,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单笔贷款的标准分别为:

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40万元,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含)到1亿元的不超过60万元,注册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的不超过100万元。

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二)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

  第九条各市金融办、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监管职责:

(一)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本制度以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信息管理,实施绩效评价,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四)制定并实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应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处置重大资产、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控制制度及贷款管理制度,经公司有权审批机构议定后报同级金融办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组织实施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在授权内审批财务事项;

 (四)缴纳各类税费;

 (五)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六)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八)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九)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依规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小额贷款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法定资本金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可以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应符合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有关规定,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第四章资产运营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

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库存现金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及时清收应收款项。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小额贷款公司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审批程序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五章成本费用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公司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应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会计期间、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费用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公历季(月)、年为会计期间。

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董事会经费等实行重点监控。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并按规定列支。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使用管理;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据实列支。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等费用应据实列入成本。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

除对自然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六章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另定会计账簿,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年度亏损的,依照税法规定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及《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90号)有关规定,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风险资产余额1%),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潜在损失。

 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

 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或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经股东会决议,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

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章财务风险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高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减值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呆账核销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期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东、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披露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估值,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五级分类原则,并按以下比例按季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其中:

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第四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管理责任。

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八章变更清算

 第四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需向省金融办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或注册资本;

 

(二)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五)要求备案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

实施重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财产清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组织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债务处置或者承继、股权设置、资本重组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应当按照资产相关性或者业务相关性原则分割财产、承担债务,并明确分立后的产权关系。

 对不能分割的财产,在评估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由拥有财产的一方给予其他方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或者新设的小额贷款公司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并明确合并后的产权关系。

 第四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重组时,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应当以小额贷款公司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四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自愿清算的,由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会决议后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应当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第四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清算完毕,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报投资者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通告。

 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九章财务信息

 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整合业务和信息流程,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实时共享。

 第五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省金融办以及其他有关使用者,不得拒绝、拖延财务信息的披露。

 第五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大事实的财务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金融办绩效评价结果和要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四条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谨慎、合法地保管、使用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财务信息牟取利益或者损害小额贷款公司利益。

第十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

(二)财务风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筹集和运用资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的;

(五)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确认各项收益的;

(七)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提留一般(风险)准备金、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

(八)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

(九)不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费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十)其他违反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经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不执行本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并在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得继续享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不得进行增资、股份转让、设立分公司等。

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提交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讨论取消其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制度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由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陕西省境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以本核算办法为基础,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具体核算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第五条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需要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当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表;相关附表包括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小额贷款余额变动表等。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

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公司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半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度)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果具有实质控制权,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陕西省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今后国家如有相关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第二章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一览表

科目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01

一、资产类

1001

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1122

应收账款

1132

应收利息

1221

其他应收款

1231

坏账准备

1301

贴现资产

1303

短期个人贷款

1304

短期小微企业贷款

1305

短期中型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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