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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授信档案管理规范

中国银行授信档案管理规范

中国银行授信档案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银办[2000]13号)和中国银行授信业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中国银行授信档案是各级行在对各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法人或自然人授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授信业务工作情况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的总称,是我行与法人、自然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始凭证及我行依法催收的重要法律依据,是中国银行业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规范的管理对象为各类授信档案。

具体有尽职调查及风险评审档案(简称风险评审档案)、公司及零售贷款业务档案和保全清收档案等。

第二章授信档案的管理原则和模式

第四条中国银行授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行授信档案采取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定期检查的管理模式。

一、分段管理

将一个授信项目形成的文件材料依据授信的执行状态划分为执行中的授信文件(简称授信文件)和结清后的授信档案(简称授信档案)两个阶段。

授信文件由风险管理部门和各业务经办部门设专柜分别保管存放。

授信档案按照保管期限的划分,五年期案卷放在本部门保存,永久和二十年期案卷移交本行档案部门保存。

二、专人负责

各级行的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经办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统称授信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授信文件的日常管理及结清后的立卷归档等工作。

授信档案员应相对稳定,且不得由直接经办授信业务的人员担任。

各部门要将授信档案员名单报本行档案部门备案,由档案部门填写授信

零售贷款的项目号由五部分组成:

部门代码(1位)+贷款期限代码(1位)+贷款年度(4位)+贷款种类代码(2位)+项目流水号(4位)。

1、部门代码用部门名称首字汉语拼音首字母代表,公司业务部用“G”,零售业务部用“L”代表,(部门代码后设可选项,即处室代码,以1位阿拉伯数字代表);

2、贷款期限代码分别用短期、中期、长期三种期限的“短”、“中”、“长”三个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即“D”、“Z”和“C”代表;

3、贷款年度以4位阿拉伯数字代表;

4、项目流水号为贷款年度下的小流水号,公司贷款为3位流水号,从001编至999;零售贷款为4位流水号,从0001编至9999。

5、零售贷款项目号中设贷款种类代码,为零售贷款的分类代码,以2位阿拉伯数字代表,如住房按揭贷款为01、汽车消费贷款为02、教育贷款为03……

例:

G

(1)--C--2001--001表示:

公司业务部(一处)、长期、2001年发放的第1笔贷款;

L

(1)--C--2001--01--0010表示:

零售业务部(一处)、长期、2001年发放的第10笔住房按揭贷款。

(二)卷夹背脊上标明相应的项目号;卷夹按项目号顺序排列,入柜保管。

(三)填写授信文件卷登录卡(见附件十一)。

(四)后续文件随时入夹,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单上做登记、签收。

第十一条保全清收二级授信文件的管理

一、业务经办人员在不良贷款接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移交过程中产生的文件(简称部门间移交文件)及该笔贷款原始授信文件进行整理入夹,形成授信文件卷,逐项填写不良资产文件移交清单(见附件十之一),一并移交给授信档案员。

授信档案员应逐件核实,并在移交清单上签收。

二、授信档案员对授信文件卷的整理步骤

(一)编制项目号:

项目号由三部分组成:

部门代码(1位)+接收年度(4位)+项目流水号(3位)。

1、部门代码用保全部首字“保”汉语拼音首字母B代表,(部门代码后设可选项,即处室代码,以1位阿拉伯数字代表);

2、接收年度为保全部门接收不良贷款的年度,以4位阿拉伯数字代表;

3、项目流水号以3位阿拉伯数字代表,从001编至999。

例:

B

(1)-2001-001表示:

保全部(一处)2001年接收的第一笔不良贷款。

(二)卷夹背脊上标明相应的项目号;卷夹按项目号顺序排列,入柜保管。

(三)填写授信文件卷登录卡(见附件十一)。

(四)清收过程中产生的文件随时移交入夹,交接双方在保全清收文件移交清单(见附件十之二)上做登记、签收。

第十二条业务经办部门如办理授信额度、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其文件归档范围参照授信额度类和授信免保类(见附件一),文件的管理要求和方法同上。

第四章授信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授信档案是指已结清授信(贷款)的文件材料,经过整理立卷形成的档案。

其保管期限为:

一、依据授信的偿还期限,将授信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五年期、二十年期和永久三种,其中:

五年期:

一般适用于短期授信(贷款),结清后原则上再保管5年;

二十年期:

一般适用于中、长期授信(贷款),结清后原则上再保管20年;

永久:

经风险管理部门及业务经办部门认定有特殊保存价值的项目可列为永久保存。

二、零售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于结清后原则上再保管5年。

三、保全清收档案的保管期限于不良贷款结清(核销)后原则上再保管20年。

四、风险评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同该笔贷款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

五、授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贷款结清(核销)后的第二年起计算。

第十四条授信档案员要在贷款结清(核销)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笔授信文件的立卷工作,形成授信档案。

立卷步骤是:

一、划定保管期限;

二、以单份文件为单位进行装订;

三、将文件按照移交清单顺序排列后装入档案袋;

四、二十年期和永久卷编制卷内文件目录(见附件十二),置于首份文件前,填写卷内备考表(见附件十三),置于末份文件后;五年期授信档案只填写卷内备考表,置于末份文件后;

五、填写档案袋封面标签(见附件十四);

六、将五年期授信档案装盒后放专柜保存,与授信文件分开管理。

按年度填写授信档案案卷目录(见附件十六)一式两份,一份留本部门,一份交风险管理部门备查。

七、将永久、二十年期卷另柜保管,以备移交。

第十五条永久、二十年期授信档案于次年三月底之前,由业务经办部门填写授信档案移交清单(见附件十五)后向本行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档案部门检查验收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档案部门有权要求其完善后再行移交。

移交清单应一式三份,风险管理部门、业务经办部门及档案部门各存一份备查。

第十六条每年三月底前,各级分、支行还需将本行已结清的、属超权限上报审批的授信档案案卷目录一份报送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备查。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部门接到本行业务经办部门授信档案案卷目录、移交清单和下级行报送的超权限授信档案案卷目录后,将相应的风险评审档案按第十四条要求进行整理和保管;永久和二十年期授信档案于六月底前向本行档案部门移交归档,移交清单应一式两份,风险管理部门及档案部门各存一份备查。

第十八条业务经办部门权限内的风险评审档案原则上与贷款业务档案分别存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贷款虽经批准但未实际放款的授信文件,可由业务经办部门作为资料保存。

第二十条档案部门对接收来的永久、二十年期授信档案进行再整理,整理步骤是:

一、分别对永久、二十年期案卷进行排序和编写档号。

档号由五部分组成:

档案分类代码(2位)+保管期限代码(1位)+归档部门代码(2位)+结清年度(4位)+案卷顺序号(3位)。

(一)授信档案的分类代码为“SX”(取“授信”两字的汉语拼音字头);

(二)保管期限代码以1位阿拉伯数字代表,其中永久设定为1,二十年期设定为2;

(三)归档部门代码以2位阿拉伯数字代表(未按部门设代码的可用“00”标示);

(四)结清年度以4位阿拉伯数字代表;

(五)案卷顺序号为结清年度下的小流水号,按授信的具体结清日期依次编排。

预留3位阿拉伯数字,从001编至999。

例:

SX-2-13-2001-030表示:

二十年期的总行公司业务部2001年结清的第30号卷。

二、按照档号顺序将永久、二十年期案卷分别依次装盒,并在盒脊上标明有关内容。

三、将永久、二十年期案卷依次排架。

四、按永久、二十年期两种期限分别编制案卷目录(见附件十六)备查。

第二十一条授信档案的销毁

一、保存到期的二十年期授信档案由档案部门按贷款业务档案和风险评审档案分别提供拟销毁清单,前者交业务经办部门及风险管理部门鉴定,形成正式的授信档案销毁清单(见附件十七),由业务经办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及行长办公室三方负责人在正式清单上审批签字;后者交风险管理部门鉴定,由风险管理部门及行长办公室双方负责人审批签字。

二、各级分、支行还需由档案部门将授信档案销毁清单报上级行档案部门,并会签风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

各级分、支行还应将已销毁的、属超权限上报审批的授信档案目录按五年期和二十年期分别报送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和档案部门一份备查。

三、销毁时,由业务经办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与档案部门三方各指派一人共同监销,最后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单上签字。

贷款业务档案销毁清单一式三份,风险评审档案销毁清单一式两份,相关部门各留一份备查。

销毁的案卷由档案部门在案卷目录“备注”栏内注明“已销毁”字样。

四、对需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由业务经办部门提出申请,经风险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档案部门在案卷目录“备注”栏内注明延长的年限。

五、保存到期的五年期贷款业务档案,由业务经办部门提交拟销毁清单,报风险管理部门签字同意后,由两部门各指派一人共同监销,双方各留一份销毁清单备案。

保存到期的五年期风险评审档案由风险管理部门自行鉴定销毁。

第五章授信文件与授信档案的借阅管理

第二十二条押品在贷款结清前,原则上不允许借阅。

如遇授信展期、债权、债务重组及法律诉讼等情况确需借阅,必须由该项目经办人员填制授信文件(档案)借阅申请表(见附件五),经借阅部门负责人及押品保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批同意后,才能办理借阅,并由押品保管员将借阅情况登记在授信文件(档案)借阅登记簿(见附件六)上。

第二十三条二级授信文件和授信档案原则上不办理借出。

如遇审计、稽核等情况确需借出,必须填制授信文件(档案)借阅申请表,经借阅部门负责人及授信文件、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批同意,并在授信文件(档案)借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后方能借出。

第二十四条授信档案员及档案部门人员对归还的授信文件、档案应严格检验,杜绝损毁、涂改、丢失授信文件、档案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客户档案及合作商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业务经办部门应建立客户档案,其中包括:

一、借款企业及担保企业的“三证”(即年检营业执照、法人代码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借款企业及担保企业的信用评级资料;

三、借款企业及担保企业的开户情况;

四、借款企业及担保企业的验资报告;

五、借款企业及担保企业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现金流量表等;上市公司、三资企业需提供经审计的年报。

六、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七、反映该企业经营、资信(如是“三资”企业,还应提交企业批准证书、公司章程等)及历次授信情况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业务经办部门应建立各类合作商档案,其中包括:

一、我行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住房按揭合作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等正本;

二、我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正本;

三、我行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汽车消费信贷合作协议正本;

四、我行与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正本;

五、其他对外签署的合作协议正本;

六、合作商的资信调查资料;

七、合作商的背景调查资料;

八、其他。

第二十七条业务经办部门应设置专门的档案柜(与授信文件、档案分开存放)集中存放客户档案及合作商档案。

前者应以客户为单位进行保管,由业务经办人员及时收集和更新客户资料;后者应以单一商户为单位进行保管,由授信档案员负责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存储授信档案数据、图像的电子介质的管理,执行中国银行有关电子介质档案的管理标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中国银行总行行长办公室会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补充、修改。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中银信管[1998]413号)及《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中银办(险)[2000]70号)两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一、各类授信文件的归档范围

二、授信档案员备案登记表

三、押品契证资料收据

四、押品登录卡

五、授信文件(档案)借阅申请表

六、授信文件(档案)借阅登记簿

七、授信结清通知书

八、授信文件移交清单

九、风险评审文件移交清单

十之一、不良资产文件移交清单

十之二、保全清收文件移交清单

十一、授信文件卷登录卡

十二、授信档案卷内文件目录

十三、卷内备考表

十四、授信档案卷盒(袋)封面标签

十五、授信档案移交清单

十六、授信档案案卷目录

十七、授信档案销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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