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业管理条例1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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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业管理条例101

省物业管理条例101

〔立法调研用稿〕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经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依照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备和相关场地停止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次第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树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区〕树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任务。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归入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体系,增强辖区内物业管理任务的指点、协助和监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效劳的关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物业管理行业的开展,树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物业效劳企业依照国度和中央有关规则享用优惠政策。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发扬桥梁和纽带作用。

增强行业自身树立与管理,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促停止业诚信运营和效劳体系树立,维护市场次第和公允竞争,促停止业安康开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房屋的一切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益:

〔一〕依照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接受物业效劳企业提供的效劳;

〔二〕提议召停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正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建议;

〔四〕参与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视业主委员会的任务;

〔七〕监视物业效劳企业实行物业效劳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和相关场地运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视权;

〔九〕监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十〕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权益。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实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备的运用、公共次第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

〔四〕依照国度有关规则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那么,综合思索规划条件、修建物规模、共用设备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规划、社区树立等要素确定。

第十条 新建项目的树立单位在房屋销售前,依据本条例规则,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报街道办事处或许乡镇人民政府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状况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

已投入运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方案。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但是,只要一个业主的,或许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分歧赞同,决议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实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契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点协助下,召开初次业主大会: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运用的修建面积到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到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运用已满二年的。

第十二条 符分解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树立单位或许业主五人以上地下联名,提出准备业主大会书面央求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初次业主大会准备组。

准备召开初次业主大会所需费用由树立单位承当。

第十三条 初次业主大会准备组由业主、树立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许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

准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引荐发生。

业主大会准备组人数应当为双数,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准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准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许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准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止公示。

业主对准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许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准备组实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初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业主委员会任务规那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初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行法;

〔五〕召开初次业主大会的其他预备任务。

对前款规则的内容,准备组应当在初次业主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准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准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初次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议:

〔一〕制定和修正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

〔二〕制定和修正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许改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职物业效劳企业;

〔五〕筹集和运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修建物及其隶属设备;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益的其他严重事项。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可以采用团体讨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召开。

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修建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与。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与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决议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则的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修建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赞同;决议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则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修建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

业主大会或许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分为活期会议和暂时会议。

业主大会活期会议应当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规则召开。

经专有局部占修建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停业主大会暂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停业主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载。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事项,实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状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署物业效劳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运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视和协助物业效劳企业实行物业效劳合同;

〔四〕监视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许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才干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发生。

第二十一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运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实行的义务,违犯管理规约应当承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私德,不得违犯法律、法规或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应当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顺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商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实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决议,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违犯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矫正或许撤销其决议,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消防等相关任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实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展开任务,并接受其指点和监视。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仔细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具有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点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或许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效劳机构、树立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外地下征求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意见,发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

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应当实行以下职责:

〔一〕推选业主代表列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志愿;

〔二〕决议本小组范围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三〕决议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发生的业主代表掌管。

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则职责的顺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执行。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树立物业管理矛盾赞扬调停、物业应急维修效劳和物业效劳等社区效劳机构,完善社区公共效劳体系,为业主提供基本效劳。

第二十八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担任召集。

联席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物业效劳企业、专业运营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参与。

住宅区物业管理任务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以下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则实行职责的状况;

〔二〕物业效劳企业在实行参与顺序以及交接任务中出现的效果;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作的突发事情;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需求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之前,树立单位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应当签署书面的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可以商活期限。

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签署的物业效劳合同失效的,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

第三十条 住宅物业的树立单位,应当经过招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

招标人少于三个或许住宅规模修建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

第三十一条 树立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暂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运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实行的义务,违犯暂时管理规约应当承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

树立单位制定的暂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树立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暂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第三十二条 物业买受人在与树立单位签署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暂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树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署的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失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作的物业效劳费用,由树立单位承当。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作的物业效劳费用,由物业买受人依照房屋销售合同商定的前期物业效劳收费规范承当。

房屋销售合同未商定的,由树立单位承当。

已完工但尚未售出或许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由树立单位交纳。

第三十四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树立单位应当依照总修建面积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配置物业效劳用房,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并无偿移交。

物业效劳用房不计入分摊公用修建面积,其产权属全体业主一切,不得转让和抵押。

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应当依照配置物业效劳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普通依照修建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保证性住房应当依照不低于总修建面积千分之三添加配置物业效劳运营用房,收益用于补偿物业效劳费缺乏。

详细规范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物业效劳用房配置,应当为空中以上的非寓居房屋,方便业主,具有独立、正常运用功用。

第三十五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一切权或许运用权,树立单位不得私自奖励。

第三十六条 鼓舞物业效劳企业经过参与树立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完工验收等活动,向树立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发明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物业效劳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停止查验。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照老实信誉、客观公正、权责清楚以及维护业主共有财富的原那么。

第三十八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许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运营设备设备及相关管线,应当依照国度技术规范和专业技术规范一致设计,由相关专业运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装置施工,所需费用依照有关工程计价规则确定,由树立单位承当。

树立单位在完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运营设备设备及相关管线的一切权移交给组织装置施工的专业运营单位,专业运营单位应当接纳并承当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的责任。

专业运营设备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等设备设备及相关管线。

第三十九条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树立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境维护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许准许运用文件,并经树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备设备依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装置独立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明、体育、环境卫生、社区效劳等公共效劳设备已依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路途、绿地和物业效劳用房等公共配套设备依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运用功用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备、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备设备取得运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运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完划一全;

〔七〕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树立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则的条件,停止综合验收。

验收结果应当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树立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运用说明书等资料。

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效劳手册,并可以接受树立单位的委托,协助树立单位操持住宅物业交付的有关详细事宜。

第四十二条 现场查验二十日前,树立单位应当向物业效劳企业移交以下资料:

〔一〕完工总平面图,单体修建、结构、设备完工图,配套设备、地下管网工程完工图等完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设备的装置、运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运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树立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详细时限。

第四十三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以下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操持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二〕暂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树立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载;

〔六〕交接记载;

〔七〕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树立单位和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状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四十四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载树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一切。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效劳企业的,解职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或许在业主委员会的监视确认下,向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四十五条 树立单位应当依照国度规则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当物业的保修责任。

树立单位委托物业效劳企业维修的,应当与物业效劳企业另行签署委托协议。

第四十六条 新建住宅物业的树立单位应当在房屋一切权初始注销前,向项目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项用于保修期内物业维修。

物业质量保修金依照外地团体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正比例交存,可以采用现金方式,也可以采用担保方式。

第四十七条 树立单位不实行住宅物业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许物业效劳企业可以提出央求,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维修费用。

保修期内,物业保修金缺乏的,树立单位应当补足。

第四十八条 住宅物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树立单位应当以书面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保修期限届满后,树立单位实行法定保修责任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与分部工程相对应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及时退还树立单位。

第四章 物业效劳

第四十九条 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历。

树立单位、业主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依照国度规则取得物业效劳企业资质。

第五十条 从事物业效劳的人员应当依照国度有关规则,取得职业资历证书。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效劳合同指派项目担任人。

改换项目担任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停止公示。

业主共同决议要求物业效劳企业改换项目担任人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及时改换。

第五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效劳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效劳合同。

物业效劳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效劳质量、效劳费用、双方的权益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外容停止商定。

第五十二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提供相应的效劳。

物业效劳企业未能实行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招致业主人身、财富平安遭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效劳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效劳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触及人身、财富平安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备设备,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委托专业单位维修和养护。

第五十四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照合理、地下以及费用与效劳水平相顺应的原那么确定。

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点价和市场调理价。

鼓舞物业效劳企业展开价钱竞争,构成与市场相顺应的价钱调理机制。

第五十五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区分实行政府指点价和市场调理价。

以下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实行政府指点价:

〔一〕新建住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树立单位采取约请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的;

〔二〕新建住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树立单位经同意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的;

〔三〕业主、业主大会决议采取政府指点价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则的。

第五十六条 价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思索城市物业效劳平均本钱、最低工资规范调整幅度以及消费物价指数变化状况,及时制定和调整物业效劳等级规范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的指点价,每年向社会发布。

详细物业效劳收费规范,由当事人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交纳物业效劳费用。

业主与物业运用人商定由物业运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消费权转移时,业主或许运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效劳费。

第五十八条 物业效劳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许酬金制等方式。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效劳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用,盈余或许盈余均由物业效劳企业享有或许承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依照商定比例或许商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效劳企业,其他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许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许承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详细收费方式由物业效劳合同商定。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依照规则对物业效劳的各项资金的收支树立台账,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对。

第五十九条 物业效劳合同商定采取酬金制收取物业效劳费的,免征营业税;物业效劳企业代收专业运营费用所得的报酬,免征营业税;物业效劳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运用税;物业效劳企业受业主委托向专业运营单位交纳的公共用水、用电等费用,依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等方式计价。

第六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商定收取的物业效劳费,应当密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清楚位置,将效劳内容、效劳规范以及收费项目、收费规范等有关状况停止公示。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通讯、有线电视等效劳的最终分户运用人。

上述单位向业主或许运用人收取费用等效劳事项,可以委托给物业效劳企业实施。

双方应当签署有偿效劳合同,物业效劳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六十二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活期发布共用场地、共用设备设备发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并依照实践费用和商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

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白的,依照业主专有局部占修建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或许业主大会对发布的共用场地、共用设备设备发生的水电费的分摊状况提出异议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及时回答。

第六十三条 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停业主大会,决议选聘或许续聘物业效劳企业,将决议书面告知物业效劳企业、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许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物业效劳企业决议不再续签物业效劳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许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决议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效劳企业续签物业效劳合同。

第六十四条 业主共同决议解职物业效劳企业的,解职的物业效劳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效劳费用、对业主共同决议有异议等为由拒绝操持交接,强行提供物业效劳,不得以理想效劳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效劳费用。

解职的物业效劳企业在应当操持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时期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次第。

解职的物业效劳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解职的物业效劳企业协商处置;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许央求仲裁。

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强行接收。

街道办事处或许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物业效劳企业交接任务的监管。

第六十五条 业主大会决议选聘新的物业效劳企业的,解职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物业效劳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许在业主委员会的监视确认下与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实行以下交接义务:

〔一〕移交物业共用局部;

〔二〕移交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则的相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效劳时期构成的物业和设备设备运用、维护保养、活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转、维护保养记载;

〔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许续聘决议,原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自愿依照原合同商定继续提供效劳的,物业效劳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许续聘决议之日。

第六十六条 业主、物业效劳企业、树立单位和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物业效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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