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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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天元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天元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管理和应急救援响应程序,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平战结合、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能够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增强政府应对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应急管理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株洲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天元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是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适用于天元区辖区范围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其他影响较大、后果较严重需要区安委会或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责任制。

区人民政府、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应急指挥工作、牵头工作、参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科学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4)预防为主。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为区安委会,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同时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

区安委会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主任,分管生产安全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分管消防、交通安全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安监局局长任副主任。

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安委会

  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全区其他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2.2区安委会办公室

  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关系;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区安监局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职工和人民群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区监察局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

  区公安分局组织协调民爆器材、大型活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等工作。

  区总工会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发改局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

  区产业局(经信局)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监管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供应。

  区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并监督使用。

  区国土分局组织协调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区卫生局组织协调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教育局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建设局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交管站协调农村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负责协调水上交通管制和应急救援交通运输工作。

  区水利局组织协调所辖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提供雨情、水情预报。

  区农村工作局组织协调所辖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商务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并维护灾区市场秩序。

  区交警大队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区文体新局组织协调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环保分局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环境的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质监高新分局组织协调特种设备、食品安全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工商分局把好有关安全生产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吊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依职责查处涉及安全的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

  区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区消防大队组织协调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其他单位按照区应急委相关要求及本单位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实行属地为主,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救援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政府监测

区应急委、区安委会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可能或已经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数据,及时分别逐级向上报告,不得谎报、瞒报、缓报。

  3.1.2群众报告

  公民、组织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应当通过电话等形式向人民政府、安委办或有关部门报告。

  3.1.3信息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发生事故灾难或已经发生事故灾难的时间、地点、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事故成因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监测点,收集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及时上报至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委会办公室。

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由区安委办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

  3.2预警行动

  区安委会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其他影响较大、后果较严重需要区安委会或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2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发生超出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2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需要省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事发地应急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单位、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2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事故类型、性质和严重程度向区安委会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在区安委会发布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后,按照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行动,按照启动命令和本预案的要求,实施救援。

  

(1)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委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起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由区政府协调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必要时按照区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赶到区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3区有关部门(单位)的响应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其职责和相关区专项应急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响应。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4.3.1一般事故现场信息处理

现场信息包括:

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

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区应急委或区安委会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3.2其他事故信息处理

(1)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灾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

市直驻区企业在报区人民政府的同时应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单位)。

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市直驻区企业和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逐级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2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2)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来的事故灾难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3)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区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区安委会。

区安委会应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4)其他特殊情况。

发生在辖区外、可能对本区境内安全生产造成重要影响的事故灾难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事故灾难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报区应急委、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或上报市人民政府。

(5)如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单位)在报告市安委会或市相关部门的同时,及时向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4指挥和协调

  I、Ⅱ、Ⅲ、Ⅳ级响应启动后,区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救援队伍、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

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市直驻区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主管部门(单位)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中央、省属企业和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行政区域、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灾难时,区安委会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指挥。

必要时,区安委会领导同志及区安委会有关成员组织协调指挥。

  4.4.1区有关部门(单位)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部位)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4.4.2区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区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区安委会协调区其他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5应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等;

(2)迅速消除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等;

(3)针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

(4)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保障公众生活;

(6)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基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运输经营企业应当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7)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某些义务。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市区、跨领域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重大的报省安委会决定,特别重大的报国务院安委会决定。

  4.6医疗卫生救助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或请求上级卫生部门给予支援。

区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7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企业应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负责治安管理。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辖区范围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事发地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10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单位)。

  4.11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区安安委办会同区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发布工作。

  4.12应急结束

  当事故灾难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程序,需报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委批准后实施。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协助市、省、国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会同市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并协助省、市相关部门(单位)组织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

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社会救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以及社会救助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保险机构及时提供针对应急救援人员的有关保险,迅速开展受灾人员及单位的保险理赔工作。

  5.3后果评估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省安委会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省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安委会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市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区安委会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区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区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委会办公室。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区有关部门(单位)。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建立或者确定政府综合性专门应急救援队伍,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各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区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区人民政府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财力保障

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专款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储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先从生产安全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事故责任单位筹措解决。

对暂时确有资金困难的单位,由区人民政府解决。

区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用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处置的补助。

  6.3物资保障

  区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4通信保障

  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区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要协调市通信企业做好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6.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区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及时为灾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医疗设备。

6.7科技支撑

  区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或聘请专业机构人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并保障应急技术和装备。

  6.8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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