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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例

维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二批案例公布

一旺鑫源食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旺鑫源食府经营者X连顺拖欠王某等14名员工工资共计13万余元。

旺鑫源食府已停业,X连顺手机始终处于停机状态。

据X连顺亲属称,X连顺及其子X某无法联系。

2月19日,宝坻区人社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通过X贴在生产经营场所及采取录像、照相的方式进行送达,X连顺仍拒不支付工资。

3月10日,该案已送至公安局。

4月28日,公安机关将X连顺抓获。

7月14日X连顺与职工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全部拖欠工资。

11月14日,宝坻区法院判决X连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程阳介绍,在本案中,公安局对X连顺采取强制措施后,X连顺与职工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支付了工资,根据相关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二卡路服装加工厂非法用工拒不支付报酬案

2013年8月至12月,15名劳动者在卡路服装加工厂(未工商登记注册)从事服装加工,加工厂负责人邵艮山拖欠工资共计12.19万元。

2014年1月,邵艮山将卡路服装加工厂转让后,将手机关闭,无法联系。

当年1月21日,汉川市人社局向邵艮山同住成年家属叶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邵艮山逾期未按要求改正。

1月25日,汉川市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最终,汉川市法院判决邵艮山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解读程阳介绍,在这起案件中,卡路服装加工厂未经注册,属于非法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XX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邵某作为单位的实际出资人,仍应当承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三中百达液压设备公司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案

XX中百达液压设备XX法人代表为吴连德。

2012年至2013年期间,吴连德在新建XX中百达液压设备XX厂房及办公楼工程中,拖欠工程劳动报酬和职工工资合计478万余元。

2013年10月15日后,吴连德中断所有联系方式,隐匿起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XX市人社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仍不支付。

2013年11月19日,XX市人社局将案件移送XX市东风区公安分局。

2014年6月5日,法院判决吴连德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解读程阳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正式列入刑法保护,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百达液压设备XX拖欠员工工资47万多元,老板故意隐匿起来逃避责任,因此构成犯罪。

四项目承包人王晓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4月至11月间,王晓伟招用贺某某等129名农民工从事住宅楼项目的工程施工。

7月至11月间,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工程完工进度累计向王晓伟项目部支付工程款1179万余元,王晓伟仅将其中240万余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期间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款264万余元。

XX市人社局两次限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王晓伟拒不支付。

2014年1月4日,XX市人社局将案件移送XX市新区公安分局。

最终,法院判决王晓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程阳指出,《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如果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而该单位和个人XX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社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如果该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或单位支付劳动中全部劳动报酬的除外。

本案符合该情形。

五极度深寒服装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12月2日,XX省平度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郝某等39名劳动者投诉,称平度市新河镇极度深寒服装店拖欠工资。

经查,极度深寒服装店经理X洪磊拖欠39名劳动者工资160200元,并将该单位价值17万余元设备等转移处置。

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X洪磊逾期仍未支付。

2013年12月9日,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平度市公安局。

2014年6月29日,X洪磊被抓获。

2014年12月30日,平度市法院判决X洪磊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王胜利介绍,法院之所以作出如此严厉的判决,主要原因有:

一、极度深寒服装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二、极度深寒服装店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主观恶性明显;三、极度深寒服装店X洪磊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存在逃匿行为;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五、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对如此恶劣行为给予严惩,才可以儆效尤。

六龚国苗、龚友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瓮安县慈江电器厂系由龚国苗、龚友珍二人共同出资成立,龚友珍为法定代表人,龚国苗为总经理。

朱某某等人于2013年4月至7月在该厂工作,该厂拖欠工资共计36844元。

7月19日,瓮安县人社局向瓮安县慈江电器厂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厂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龚国苗、龚友珍拒不执行。

2013年8月6日,瓮安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瓮安县公安局。

2014年5月13日,瓮安县法院判决龚友珍、龚国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王胜利分析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仅仅惩罚用人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还要惩罚用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瓮安县慈江电器厂法定代表人龚友珍被判刑,总经理龚国苗也被判刑就是一个有力的证实,这也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七包工头X瑞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X瑞全承包工程项目的部分内外墙抹灰及内修工程,并雇用童某等43名农民工到这两个工地施工。

X瑞全先后4次从两家建筑公司领取工程进度款共100594元,先后发给农民工工资共计73200元。

X瑞全带着应发给农民工工资27394元逃匿,并换掉手机。

2012年6月15日,XX省人社厅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支付工资通知书》,责令X瑞全支付拖欠的工资,但X瑞全拒不支付。

XX省人社厅将案件移送XX省XX市公安局琼山分局。

XX市琼山区法院判决X瑞全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王胜利介绍,建筑工地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在欠薪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比重较大,而这些案件中相当多一部分是由包工头欠薪引发的,本案是对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给予刑事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也是对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包工头恶意欠薪行为的有效打击。

本案的公布,必将对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类XX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

八承包人龙合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龙合东从XX市金锭宝建筑劳务XX处承接了位于XX市竹溪大道的云星钱隆天下小区10号楼至15号楼土建装修工程,并雇请工人进场施工。

龙合东从劳务公司共领取2202870元,在向其雇请的工人发放部分工资后采取搬离住所、更换和关闭手机等方式逃匿。

龙合东拖欠曾某某等人工资564535.8元。

2013年5月13日,青秀区人社局对龙合东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龙合东仍未支付。

2013年5月29日,青秀区人社局将案件移送青秀山风景区公安分局。

最终,青秀区法院判决龙合东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葛磊律师认为,本案中,包工头龙合东从劳务公司提取了200多万元的劳务费,本有能力支付工人的工资,但却向工人发放部分工资后,以搬离住所、更换和关闭手机等方式逃避其支付工资的义务,经青秀区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且欠薪数额达50多万元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而构成犯罪。

九包工头王克青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10月21日,XXXX市同心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60余名农民工投诉,反映同心县永昌建材城项目拖欠工资。

经查,包工头王克青承包了XX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同心县永昌建材城项目工程,项目部与王克青已多日无法取得联系,王克青拖欠69名农民工工资共计79万余元。

同心县人社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王克青限期支付工资,王克青拒不支付。

2014年1月23日,同心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1月28日,公安机关将王克青抓获。

5月14日,同心县法院判决王克青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葛磊律师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就是为了强化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

本案中,包工头王克青拖欠69名农民工工资79万余元却没有积极筹款发放工资,而是采取断绝联系的方式逃避其支付工资的义务,经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悔改。

最终触犯刑法,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十承包人陈静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陈静木与XX千秋阁装饰工程XX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并约定工人工资由陈静木支付。

陈静木承包了31套房屋装修,XX千秋阁装饰工程XX陆续支付给陈静木40余万元。

陈静木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仍拖欠李某某等11名工人工资共计12万余元,其中拖欠孙某某三个月工资13300元。

2013年5月9日,武隆县人社局向陈静木下达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陈静木拒不支付。

2013年5月22日,武隆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武隆县公安局。

最终,武隆县法院判决陈静木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葛磊律师介绍,本案中,陈静木已经获得装修款40多万元,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却在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后仍拖欠李某某等11人工资共计12万余元。

陈静木以种种方式故意逃避支付工资,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武隆县法院认定事实清晰,使用法律正确,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让陈静木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一、合同有哪些内容

1、合同条款。

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条款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XX和住所;

(2)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条款的解释。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3、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对此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但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XX国法律。

4、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适用可以简化签约程序,加快交易速度,减少交易成本。

因此并非格式条款就是不公平的。

但是,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拟定,且在合同谈判中不容对方协商修改,条款内容难免有不公平之处。

所以《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效力及解释作有特别规定,以保证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5、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排除或限制一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尤其是事后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

但如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法律规定其为无效。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内容瑕疵怎么补救

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XX、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XX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XX、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是在认定合同成立后如何对欠缺、遗漏的合同其他条款进行补充?

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对于欠缺的合同其他内容,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共同的真意,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当事人对合同其他内容达不成协议时就要由法官推定当事人的意图进行补充,并且应按照一定的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其他内容,即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应该按照《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进行补充。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如果当事人对原有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4、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合同法》第125条对如何确定当事人有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作了规定。

在补充有关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原有的条款理解上有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信等原则,确定有关条款的真实意思,进而实现有关条款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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