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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下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研究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

1、绪论1

1.1研究背景1

1.2研究目的及意义1

1.3文献综述1

1.4研究方法3

1.5研究基本框架3

2、《新巴塞尔协议》概述5

2.1新巴塞尔协议的形成5

2.2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5

2.2.1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5

2.2.2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6

2.2.3市场纪律7

3、内部评级法(IRB)概述8

3.1内部评级法及概念界定8

3.2四个风险要素的度量8

3.2.1违约概率(PD)8

3.2.2违约损失率(LGD)9

3.2.3风险暴露

3.2.4期限(M)9

3.3KMV模型的理论基础9

3.4实证分析10

3.4.1样本的选择10

3.4.2参数的设定11

3.4.3实证结果11

3.4.4实证结论以及改进之处12

4、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14

4.1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现状14

4.1.1设计内部评级的组织结构以确保内部评级的有效运行14

4.1.2加强了数据库建设和IT系统建设,打造内部评级的系统平台14

4.1.3开发了信用风险评级模型,初步实现向二维评级的转变14

4.2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存在的问题15

4.2.1信息系统缺乏兼容性,资源无法共享15

4.2.2历史数据缺乏,数据质量不高16

4.2.3外部评级机构不发达,内外部评级相脱离16

4.2.4信用风险计量模型缺乏16

4.2.5贷款级别设置不当,无法精确划分风险17

5、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构建的建议18

5.1建立信贷客户信息集中系统18

5.2在短时间内建立一套标准的数据库18

5.3提高专业评级机构水平,重视外部评级机构在内部评级中的作用19

5.4完善和开发并举,尽快建立模型19

5.5细分风险级别,有效管理风险19

结论21

参考文献22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复杂的金融环境和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以及外资银行的竞争使银行面临的风险环境日趋严峻,风险种类日趋复杂,但是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仍然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居高不下,主要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普遍不高所致。

伴随着外资银行日趋激烈的竞争,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无论从资金规模还是信用风险管理技术水平都处于落后地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实际上也为全球具有落后风险管理体系的银行提供了一个追赶国际银行先进风险管理方法的契机,并且我国银监会对内部评级法持积极和鼓励的态度,中国银行的当务之急就是应该研究内部评级法在中国的应用问题,如何充分发挥内部评级的优势,探讨构建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迅速提高信用风险的管理水平。

本文论题的提出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希望通过对内部评级理论的分析和国外的一些先进案例、经验的借鉴,能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词:

信用风险管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KMV模型

Abstract

AsChina'smarketeconomy,competitioncomplexfinancialenvironmentandinnovativefinancialproductsaswellasforeignbankssothatbanksfaceworseningriskenvironment,theincreasingcomplexityofriskcategories,butthemanagementofcreditriskisstillChina'scommercialbanksfaceTheprimaryproblem.China'scommercialbanksnon-performingassetsratioremainedhigh,mainlyduetotheriskmanagementofcommercialbanksisgenerallynothighdue.Withforeignbanksincreasinglyfiercecompetition,China'scommercialbanksatthisstageintermsofcapitalsizeandthelevelofcreditriskmanagementtechniquesarelaggingbehind.BankofNewBaselCapitalAccordinfactbehindtheglobalriskmanagementsystemhasprovidedacatchupwithinternationalbanksadvancedriskmanagementmethodsoftheopportunity,andourCBRCIRBadoptsapositiveandencouragingattitude,theBankofChina'stoppriorityistoIRBshouldstudytheapplicationoftheprobleminChina,howtotakefulladvantageoftheinternalratingexploresuitableforChina'scommercialbankstobuildaninternalratingsystem,rapidincreaseinthelevelofcreditriskmanagement.Inthispaper,theproposedthesisisbasedonthisbackground,Ihopethroughsomeadvancedcasesofinternalratingtheoreticalanalysisandabroad,learnfromtheexperience,andtooffersomeconstructivesuggestions.

Keywords:

creditriskmanagement;NewBaselCapitalAccord;IRB;KMVmodel

 

1、绪论

1.1研究背景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正在不断的加剧,众所周知,其根源在于银行业对其信用风险管理的不善,随着危机的蔓延和加剧,各国的经济学家更加意识到银行业信用风险的科学管理的重要性。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的科学风险管理方面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和规定。

对于我国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实施新资本协议有助于合理的规避风险,提高国际竞争力,符合长远发展目标,而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因此,对内部评级体系的研究的成果直接影响到我国大型商业银行贯彻执行新资本协议的效果。

1.2研究目的及意义

银监会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时间表规定:

我国大型商业银行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而时间因素又对于内部评级体系的稳健性有着重要影响,为保证内部评级体系的稳健性,商业银行在有资格实施内部评级法之前,大体上应将满足最低规定的内部评级体系投入使用超过三年。

所以,我国大型商业银行要想满足银监会最迟2013年实施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的要求,最晚要于2010年将符合最低规定的内部评级体系投入使用,因此,对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研究及投入使用具有现实意义。

1.3文献综述

随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颁布和实施,确立了内部评级法(IRB)的信用风险度量和资本金计算框架,使得内部评级体法体系逐渐成为银行经营管理的主动脉,也是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

国外对内部评级的研究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

第一方面是关于银行评级体系运用的经验研究,通过对比较典型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分析、数据的应用、贷款的数据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从不同的侧面解析内部评级运行的状况以及银行间的差异,为监管当局掌握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和制定相关监管措施提供了详实的资料。

第二方面是关于内部评级体系规范的研究,是关于什么是好的内部评级体系。

通过对内部评级体系运行较好的银行进行分析,得出一系列好的内部评级原则,并试图给一个好评级体系的标准,也体现了新巴塞尔协议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规范化要求。

第三方面是对内部评级体系的风险因素的研究。

风险因素的度量是内部评级法非常重要的方面,特别是新巴塞尔协议内部评级法下四个风险要素的度量,包括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风险敞口(EAD)和期限(M)。

正是由于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度量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成为学者专家的热点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出许多实用模型,能够较好的估计风险要素。

我国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时的讨论过程中己经开始对内部评级的关注了,许多学者和专家开始系统的介绍内部评级的内容;随着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和推行,一些学者和专家在对内部评级法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构建内部评级体系的各种设想,商业银行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构建。

在2004年之前,国内对内部评级法的研究处于初步探讨阶段,主要是对内部评级进行介绍并指出我国商业银行实行需要跨越的障碍。

宗良(1999)、巴曙松((2003)等深入地研究了巴塞尔新协议对我国银行业可能产生的深远影响;2002张石介绍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001年征求意见稿)内部评级法的主要内容;武剑(2002)借鉴美国花旗银行风险评级模式,对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提出了一些建议;赵银样、刘瑞霞((2003)通过对国外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进行了考察,对我国银行业内部评级体系的构建提出了初步的设想;2003年,武剑指出我国银行业实施内部评级法的主要障碍等等。

2004年之后,我国对银行内部评级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外部监管标准、内部评级系统的验证以及风险量化过程。

2005年,武剑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的要求,从内部评级的理论、方法与实务三个方面对银行建立内部评级体系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地研究,指出构建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参与国际竞争的必要条件。

2005年,尚金峰着重研究了内部评级体系构建中的模型风险,他认为我国银行内部评级体系模型运用中应该注意模型设计、数据质量、使用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并通过压力测试等技术手段避免模型风险,打造出适合自己的模型,并在2006年指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包括市场条件、金融市场和法律环境等,我国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强调本土化不是简单地将内部评级法与中国的实际加以结合,而是需要创造出新的方法、新的思路及新的路径。

其他研究成果还包括:

陶砾和杨晓光(2002)、李军彦C2003)、高杰英和李岩璞(2003)、曾华和胡顺伟(2004)、刘珊和缪尔宁(2005)、李颖和廖肇辉(2005)、张燃和候光明(2005)、马永波(2006)、曾宪岩等人(2006),李波(2006)等,他们均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我国内部评级体系的现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

1.4研究方法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对比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三种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是研究人员根据研究目的,通过大量查阅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全面准确的了解和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规律和属性的一种研究方法。

本文通过翻阅大量中外文献,对前人在内部评级问题的研究现状和研究成果有了一定的掌握,以期作为本文研究的理论依据。

此外,对相同领域的不同研究成果和结论进行归纳、对比、总结,对本文的定性分析具有指导作用。

对比分析法是指对两个客观事物进行比较,以达到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目的,并作出准确的评价,本文对国内外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现状进行了对比,以期为我国商业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实证分析法指通过事例和经验等从理论上对实事进行客观描述。

本文收集了国内A银行内部评级运作流程和模式的一些案例资料,运用实例来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的现状,目的是指出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的特点和不足。

1.5研究基本框架

本论文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该论文研究的背景以及意义,简要的介绍了内部评级的国内外研究状况。

第二章主要是对信用风险管理的发展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进行概述,对内部评级法的背景和对象有比较详细的了解。

第三章主要是对内部评级法进行阐述,重点对内部评级结构框架、实施的最低条件和风险四要素的度量进行论述,使对内部评级法有全面的认识,并用KMV模型对违约概率的度量进行实证分析,对模型的适用性、可行性进行分析,探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模型构建的改进方向。

第四章通过对花旗银行内部评级和德中小银行联合开发内部评级进行分析,得到构建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可借鉴的先进经验和方法。

第五章根据我国内部评级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先前的阐述和分析,为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科学的内部评级体系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2、《新巴塞尔协议》概述

2.1新巴塞尔协议的形成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机构经营所面临的环境日趋复杂,要求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尽管1988年的资本1办议即旧协议经过不断地补充和修改后,已经形成了新协议的框架基础,但旧协议还是与现实的风险管理水平存在很大差距。

于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9年6月,根据旧协议执行中的实际问题以及国际金融市场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日益复杂、银行业信用风险管理技术迅速发展的现状,提出了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三大支柱的新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在征求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于2001年1月提出了新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二稿,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新协议的基本原则,对衡量信用风险的标准法进行了改进并允许先进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

但由于第二征求意见稿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内部评级与信用风险组合模型的可操作性存在问题,未考虑资产期限的长短在信用风险的作用,考虑系统性风险不全面,操作性风险等其他风险的衡量不够具体等)以及新协议的复杂性和各方对新协议的争议,使原计划于2003年底实施的新协议被推迟,并于2003年4提出了征求意见稿的第三稿。

征求意见第三稿中,新协议的框架已基本定型。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公布了新1办议的正式文件。

2.2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认为,资本要求与风险管理紧密相联,只有通过互为补充的“三大支柱”:

一是最低资本要求规定;二是监管当局的监管检查;三是市场要求,即银行业必须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这样才能对银行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其中第一点是三大支柱的核心,其余两大支柱是对第一大支柱的补充和支持,必须在使用过程中充分发挥三大支柱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巴塞尔协议的作用,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2.2.1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与旧协议相比,对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仍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基础,最低资本充足率认为8%,并且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要求并没有改变。

最资本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

但最重要的变化发生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上,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纳入考虑范畴。

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风险加权资产。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更加合理,公式如下:

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所需资本)×12.5]

最低资本标准包括三项内容:

对资本的定义、风险头寸的计量以及由风险程度确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对此信用风险的计量提出里两种方法:

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

对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的银行,新协议建议采用标准法计量风险,即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风险权利。

当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

类似的,对于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也提出了几种衡量方法。

2.2.2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管部门应对资本充足率的检查,监管部门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的经营环境,对于银行进行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的控制,保持较高的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并且要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能进行自我资本的有效管理。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的有四大原则,一是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二是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三是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四是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巴塞尔委员会希望监管当局起到三大作用:

一是对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全面监控,保证银行能面对和驾驭复杂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二是引导银行建立内部信用评价体系。

内部评级法具有初级和高级之分,初级法只需要银行提供IRB体系中的第一个参数违约概率((PD),其余是三个参数违约损失率(LGD)、期限(M)和违约风险暴露(或者风险暴露EAD)均由监管部门提供,所以监管部门可以引导和督促银行由低级评级法想高级评级法过渡。

三是完善监管制度,新协议规定银行必须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资产分类制度、内部风险评估制度等,保证了新协议内容的实施。

2.2.3市场纪律

巴塞尔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

新协议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有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和定性的要求,这些内容包括资本构成、适用范围、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和管理程序等。

委员会鼓励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以及及时的进行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通过新协议的概述,可以得知新协议相比于旧协议的有了明显的进步。

新协议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更为合理和准确,在原有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加入了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并且根据不同风险管理水平的银行提供了不同的衡量风险的方法,而不是通过对某一类资产确定一个风险权重比例来计算风险加权资产,这样计算更加合理。

新协议后两大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是对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的补充、支持和完善,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3、内部评级法(IRB)概述

3.1内部评级法及概念界定

内部评级法(theinternalrating-basedapproach,IR.B)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最重要的创新,也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

前面介绍了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在第一支柱方面,新协议提出了更精确、更全面、更敏锐的风险评估方法,涉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而内部评级法就是计算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第二种方法。

内部评级法是指商业银行在满足某些最低条件和披露要求并经银行监管当局批准的前提下,采用自身开发的内部评级体系,确定其资产的风险权重,并以此计算资本充足率,目的在于确保对单个银行的法定资本要求能够反映该银行的特定风险,是一种反映银行特殊风险状况的风险管理和资本计量方法。

3.2四个风险要素的度量

按照内部评级法的要求,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最关键的风险指标即是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敞口(EAD)和期限(M)o

3.2.1违约概率(PD)

所谓违约概率是指借款人未来一定时期内不能按合同要求偿还贷款本息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可能性。

巴塞尔委员会将违约概率定义债项所在信用等级一年内的平均违约率,违约概率的确定必须基于对于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实证研究得到,并且它的估计是具有保守性和前瞻性。

一般来说,同一借款人在不同时间段的违约概率也会变化,期限越长,违约的可能性越大。

通常,违约概率的确定还受经营因素、财务因素等的影响,并且不同的风险类别,其违约概率的影响因素是不相同的。

不管是内部评级低级法还是内部评级高级法,PD的测算都必须是由银行内部测算,所以内部评级法的核心就在于违约概率模型的建立和测算。

对PD的衡量,应该说是从主观判断、财务比率、统计分析演化到现代金融管理理论构建的量化模型。

现在可分为基于会计法的模型,如判别式分析,Logistic回归模型,Z-score模型(Altman}1986),O-Score模型(Ohlson1980)等;基于市场法的模型,如KMV模型、Creditmatrics模型、苏黎世信贷银行的CreditRisk+和麦肯锡的CreditPortfolioView模型。

目前,基于市场法的模型是主流模型,银行对于PD的测算主要是用市场法的模型。

3.2.2违约损失率(LGD)

违约损失率指的是预期违约的损失占风险暴露的百分比,包括损失的本金、不良贷款的持有成本以及清偿成本。

违约损失率与关键的交易特征有关,如是否有抵押品及其债权从属关系等。

初级法下要求违约概率由监管当局来确定,在高级法下银行可以自己估计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但银行需要向监管部门证明其可以实现违约损失率评估的完整性和可信性。

影响LGD的因素主要有项目因素、公司因素、行业因素和宏观周期因素,其中宏观经济的周期性变化是影响LGD的重要因素。

3.2.3风险暴露

风险暴露是指债务人违约所导致的可能承受风险的信贷业务余额。

所有风险暴露按扣除特别准备金后的净值计算。

初级法采用标准法提供的信用转换系数进行估算EAD,其中EAD为承诺名义金额的75%。

高级法则需要银行采用自身内部进行测定,但银行必须向监管部门证明其能够满足最低的技术要求。

3.2.4期限(M)

期限是指为借款人完成贷款协议规定的所有义务所需要的最长时间。

把期限作为风险衡量一个重要的要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风险随期限增加而增大,因此银行必须为每项风险暴露提供一个期限测量值,这样能更为准确计算出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提高银行对风险的敏感性。

3.3KMV模型的理论基础

KMV模型将企业负债看做是买入一份欧式看涨期权,即企业所有者持有一份以公司债务面值为执行价格,以公司资产市场价值为标的欧式看涨期权。

如果负债到期时企业资产市场价值高于其负债,企业偿还债务;当企业资产市场价值小于其负债时,企业选择违约。

KMV模型分四个步骤来确定预期违约率(EDF),如下所述:

第一步,估算出公司的资产价值及其波动性。

用Black-Scholes-Merton期权估值模型来对企业股权市场价值进行定价,在根据以下四个式子联立求解VA和σA:

其中,VE为股权的市场价值;VA为资产的市场价值;D为负债的账面价值;σA为公司资产的波动性;;t为债务期限;r为无风险利率;N(d)为累计标准正态分布函数。

第二步,求出公司违约点(DPT),即债务面值D。

根据KMV公司大量的实证分析,发现违约发生最频繁的临界点是流动负债加上上长期负债的一半。

因此,为了研究方便,计算DPT的公式如

(2)式:

其中,STD是企业短期负债,LTD是长期负债。

第三步,估计违约距离(DD)。

可以根据式(3)进行估计:

第四步,估计预期违约率(EDF),即建立违约距离及违约率之间的映射关系。

通常是假设资产价值是服从正态分布或者对数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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