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柳州妇幼保健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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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柳州妇幼保健院

2013年柳州市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要求

一、卫生保健管理

1、各幼儿园认真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要求,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督查管理和业务指导。

2、托儿所、幼儿园房屋分配合理,室内物品摆放整洁,有卫生间,按《托幼机构的房屋建筑卫生设施及要求》进行布局。

按要求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卫生室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根据招收儿童的数量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

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

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注册在该机构。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柳州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合格证》,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非示范性幼儿园已经取得《柳州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合格证》在职保健人员需于每年9月到所属的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进行登记效验,示范性幼儿园到柳州市妇幼保健院效验。

兼职保健人员每日均要下园(所)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必须按时完成当日工作并记录。

4、保健人员按时参加卫生保健工作例会,有例会记录,积极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和参加各类卫生保健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经过卫生保健专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5、保健人员每季度组织本单位保教人员进行保健业务学习一次,有学习记录,有签到。

每季出版卫生知识墙报一次,每学期给家长学校上课讲授保健知识一次。

托幼机构定期召开家长会,有会议记录及家长签到。

园(所)长组织各类人员积极向《今日妇幼》报投稿。

6、托幼机构要成立卫生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要有领导分管卫生保健工作,制定完善各项卫生保健制度。

每学期制定园(所)保健工作计划、组织定期检查,完成检查记录及保健工作总结。

幼儿园法人作为卫生保健工作第一责任人,园所领导根据每季度本园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解决方案。

7、托幼机构积极参加市级开展的各类卫生保健活动。

幼儿园开展卫生保健专项活动应及时向业务指导部门报告,业务指导部门应给予相应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8、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上报。

9、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柳州市妇幼保健院指导下建设具有柳州特色的示范性保健屋。

二、卫生保健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包括《儿童一日生活制度》、《儿童入园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儿童常见病预防与管理制度》、《卫生消毒隔离制度》、《传染病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营养膳食管理制度》、《体格锻炼制度》、《健康教育制度》、《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卫生保健资料管理及信息上报制度》、《伤害的预防与管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三、儿童膳食

(一)膳食管理。

1.托幼机构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

3.儿童膳食应当由取得《餐饮服务业管理人员服务合格证》的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

4.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定点采购。

食品进货前必须查验及索票索证,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

5.儿童食堂应当每日清扫、消毒,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食品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或使用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集中式消毒餐具。

库存食品应当分类存放、有标识、注明保质日期、定位储藏。

6.禁止加工变质、有毒、有害、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

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样品种不少于100克以满足检验需要,并作好记录。

7.进餐环境应当卫生、整洁、舒适。

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

(二)膳食营养。

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生理需求,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s)”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见表),制订儿童膳食计划。

2.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1次。

食物品种多样化且搭配合理。

3、托幼机构应保证儿童按需饮水。

每日上、下午各1~2次集中饮水,1~3岁儿童饮水量50~100毫升/次,3~6岁儿童饮水量100~150毫升/次,并根据季节变化酌情调整饮水量及次数。

4、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5.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的过程中,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减少营养素的损失,符合儿童清淡口味,达到营养膳食的要求。

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提高儿童的进食兴趣。

6.托幼机构至少每季度(3月、6月、9月、12月)进行1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

柳州市托幼机构信息系统上线后,托幼机构每月通过系统进行1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

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

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机构,每日至少提供1次点心。

表儿童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

食物种类

1~3岁

3~6岁

谷类

100~150克

180~260克

蔬菜类

150~200克

200~250克

水果类

150~200克

150~300克

鱼虾类

100克

40~50克

禽畜肉类

30~40克

蛋类

60克

液态奶

350~500毫升

300~400毫升

大豆及豆制品

25克

烹调油

20~25克

25~30克

注:

《中国孕期、哺乳期妇女和0~6岁儿童膳食指南》(中国营养学会妇幼分会,2010年)

(三)体格锻炼

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体格锻炼,掌握适宜的运动强度,保证运动量,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2.保证儿童室内外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的清洁、卫生、安全,做好场地布置和运动器械的准备。

定期进行室内外安全隐患排查。

3.利用日光、空气、水和器械,有计划地进行儿童体格锻炼。

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

运动中注意观察儿童面色、精神状态、呼吸、出汗量和儿童对锻炼的反应,若有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锻炼;加强运动中的保护,避免运动伤害。

运动后注意观察儿童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

4.全面了解儿童健康状况,患病儿童暂停锻炼;病愈恢复期的儿童运动量要根据身体状况予以调整;体弱儿童的体格锻炼进程应当较健康儿童缓慢,时间缩短,并要对儿童运动反应进行仔细的观察。

四、健康检查

(一)儿童健康检查。

1.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到柳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

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所)”,及时确诊治疗。

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柳州市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并负责保存“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柳州市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由家长妥善保存。

2.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离园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须到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确认合格后方可回园。

3.经评估有资质的幼儿园可以开据“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儿童持此“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柳州市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所)。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4.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

测量身长(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测查视力、听力,检测血红蛋白或血常规。

1~3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次间隔6个月;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1次。

所有儿童每年进行1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

1~3岁儿童每年进行1次听力筛查;4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

托幼机构均应开展在园儿童“六·一”体检,受检率应达90%以上,并就“六·一”体检进行专项工作总结。

“六·一”体检前,身长体重量器必须经计量所校对。

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

5.为在园儿童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儿童系统管理。

儿童定期体检一律使用《柳州市儿童保健手册》,定期体检率达95%以上。

6.开展各项卫生保健工作。

口腔保健工作。

每学期进行一次口腔保健、防龋、龋齿治疗工作,口腔保健率每次应达85%以上(试点幼儿园达95%以上)。

继续推广“口腔健康幼儿园”成功经验,在幼儿园中开展口腔检查和涂氟保护漆预防龋齿工作。

眼保健工作。

积极防治儿童斜、弱视及常见眼病,在园儿童每年进行1~2次眼保健检查,检查率达85%以上,早期发现儿童眼病及视力异常,及时进行矫治。

继续推广使用手持屈光仪进行儿童视力普查。

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将心理保健纳入儿童保健的工作常规中,与幼儿教育活动相结合,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对新入园儿童开展心理卫生问题筛查,使用气质问卷和行为量表了解儿童气质情况及其有无情绪、行为问题。

逐步建立在园儿童心理保健档案,对问题儿童进行追踪观察、干预和评价。

要求示范性幼儿园筛查率达90%,非示范性幼儿园筛查率达50%。

耳及听力保健工作,早期发现儿童耳及听力异常,及时矫治。

对开展的口腔、眼、心理、听力保健工作有记录、有总结、有矫治措施。

(二)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1.晨检工作应在儿童每天清晨入园时进行,寄宿制儿童应在儿童早晨起床以后进行。

卫生保健人员和保教人员应该对其进行每日健康观察,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

晨检中如果发现儿童有身体不适或疾病迹象,应劝说家长带儿童去医院检查,或暂时将该儿童隔离,由保健医生进一步检查,确定是否入班。

2.儿童入园以后,班级教师对早晨到园的每个儿童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儿童出勤、健康状况。

发现儿童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症状时,应当及时告知托幼机构疫情报告人。

托幼机构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

如果接受家长委托需要用药时,由卫生保健人员或班级老师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药品须妥善保管,用药前应核对并签字。

3.卫生保健人员和保教人员在进行全日健康观察时,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同时向家长了解诊断结果,防止疾病在园内传播。

保健人员、主管领导应当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晨检工作可由各班级自行完成的,每天上午9点钟前班主任按要求将晨检情况告知卫生室或保健室登记。

由保健医或者保健教师负责对每天晨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5.托幼机构负责人应按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晨检中发现的重大疫情和安全事故。

6.儿童缺勤管理:

(1)班级教师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儿童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儿童,应当了解儿童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怀疑有传染病,要及时报告托幼机构疫情报告人。

儿童凭医疗机构痊愈证明方可返园。

(2)托幼机构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儿童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3)托幼机构疫情报告人对因病缺课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

(4)托幼机构突然出现大量儿童不明原因缺课时,要及时上报教育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三)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到柳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体检,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食品从业人员需到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2.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每年定期体检率达100%,有健康证并按期年审,无证或年审不合格者必须立即调离园(所)。

3.凡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1)发热、腹泻等症状;

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4.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由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托幼机构的患病工作人员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并追访诊治结果。

五、卫生与消毒

(一)环境卫生。

1.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每周全面检查1次并记录,为儿童提供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2.室内应当有防蚊、蝇、鼠、虫及防暑和防寒设备,并放置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

集中消毒应在儿童离园(所)后进行。

3.保持室内空气清新、阳光充足。

儿童活动室、卧室应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每日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至少10~15分钟。

在不适宜开窗通风时,每日应当采取其他方法对室内空气消毒2次。

托幼机构必须有空气消毒设备,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空气消毒,每天消毒一次,每次半小时。

采取湿式清扫方式清洁地面。

厕所做到清洁通风、无异味,每日定时打扫,保持地面干燥。

4.餐桌每餐使用前消毒。

水杯每日清洗消毒,用水杯喝豆浆、牛奶等易附着于杯壁的饮品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反复使用的餐巾每次使用后消毒。

擦手毛巾每日消毒1次。

5.门把手、水龙头、床围栏等儿童易触摸的物体表面每日消毒1次,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在柳州市疾病控制中心指导下加强物体表面消毒。

6.枕席、凉席每日用温水擦拭,被褥每月曝晒1~2次,床上用品每月清洗1~2次。

7.保持玩具、图书表面的清洁卫生,每周至少进行1次玩具清洗,每2周图书翻晒1次。

8.卫生洁具各班专用专放并有标记。

抹布用后及时清洗干净,晾晒、干燥后存放;拖布清洗后应当晾晒或控干后存放。

(二)个人卫生。

1.儿童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保持清洁。

要求每人每日1巾1杯专用,每人1铺1褥1被专用,独立存放。

2.培养儿童良好卫生习惯。

饭前便后应当用肥皂、流动水洗手,早晚洗脸、刷牙,饭后漱口,做到勤洗头洗澡换衣、勤剪指(趾)甲,保持服装整洁。

3.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仪表整洁,注意个人卫生。

饭前便后和护理儿童前应用肥皂、流动水洗手;食品从业人员上班时不戴戒指,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在园(所)内吸烟。

六、传染病预防与消毒隔离

(一)督促家长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预防接种。

入园时发现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所在地的辖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报告,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证或补种。

托幼机构应当在儿童补证或补种后复验预防接种证。

接受转园(所)儿童前必须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漏证、漏种儿童要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证或补种。

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托幼机构儿童常规接种、群体性接种或应急接种工作。

接种率达95%。

(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管理及制度。

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人,负责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日常工作及疫情报告工作。

托幼机构内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后,应当立即向属地相关机构报告。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三)建立传染病登记簿,完成各项传染病工作记录的填写,作好各种统计分析。

(四)托幼机构内发现疑似传染病例时,应当及时设立临时隔离室,对患儿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

临时隔离室内环境、物品应当便于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控制传染病在园(所)内暴发和续发。

(五)托幼机构应当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和环境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

(六)发生传染病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易感儿童。

对发生传染病的班级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该班与其他班相对隔离,不办理入托和转园(所)手续。

(七)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其防护能力和意识。

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对家长的宣传工作。

(八)根据不同的传染病隔离时间来决定隔离期限,患有传染病的儿童经隔离治疗后,持医疗卫生机构康复证明,由保健医或卫生保健教师查验后儿童才能回园。

(九)在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行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不瞒报、不漏报。

各班主任做到发现疫情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十)消毒:

1.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预防性消毒及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2.所使用的消毒药、消毒器械等消毒设备,必须符合《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采购时向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相关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留档备查。

3.配备能满足预防性消毒和传染病流行时环境和物品清洗、消毒的设施设备。

4.每天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对环境和物品进行清洁、清洗及消毒。

5.环境和物品的预防性消毒应确保消毒效果。

所使用的消毒方法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附件3《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的要求。

6、在传染病高发季节或流行期间,要增加环境和物品的消毒频次。

7、托幼机构接送儿童的车辆,每天用含氯消毒液喷洒、揩擦消毒(有效含氯量500㎎/L)。

(十一)隔离:

1、托幼机构应设立保健室、有条件可设立隔离室,各室物品专用。

2、儿童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立即隔离治疗,所在班级彻底消毒。

隔离时间以医学观察日为准,患者待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由保健医、卫生保健教师查验后,方可返回托幼机构。

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托幼机构。

3、对患传染病的儿童所在班和接触者进行医学检疫,在检疫期间不收新生、不混班,不串班,检疫期满方可解除隔离。

4、对发生疫情班级的儿童暂停到综合教室上课,暂停游泳课。

5、对发生疫情的班级儿童使用的餐具,派专人负责对儿童使用的餐具进行清洗消毒。

6、传染病流行期间乘托幼机构接送儿童车辆的儿童要带好口罩,做好自我防护。

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

(一)托幼机构应当通过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提供合理平衡膳食;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儿童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能力。

(二)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发现视力低常、听力异常、龋齿等问题进行登记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及矫治。

(三)对贫血、营养不良、肥胖等营养性疾病儿童进行登记管理,对中重度贫血和营养不良儿童进行专案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进行治疗和复诊。

(四)对先心病、哮喘、癫痫等疾病儿童,及对有药物过敏史或食物过敏史的儿童进行登记,加强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工作。

(五)重视儿童心理行为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发现心理行为问题的儿童及时告知家长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疗。

八、伤害预防

(一)托幼机构的各项活动应当以儿童安全为前提,建立定期全园(所)安全排查制度,落实预防儿童伤害的各项措施。

(二)托幼机构的房屋、场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三)托幼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如果发生重大伤害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托幼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儿童及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救的能力。

(五)保教人员应当定期接受预防儿童伤害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做好儿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预防软组织损伤、骨折、烧(烫)伤、中毒等伤害的发生。

九、健康教育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行等情况制订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

健康教育的形式包括举办健康教育课堂、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宣传专栏、咨询指导、家长开放日等。

(三)采取多种途径开展健康教育宣传。

每季度对保教人员开展1次健康讲座,每学期至少举办1次家长讲座。

每班有健康教育图书,并组织儿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四)做好健康教育记录,定期评估相关知识知晓率、良好生活卫生习惯养成、儿童健康状况等健康教育效果。

十、信息收集

(一)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包括: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健康检查表或手册、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及补种、补证(卡)情况登记、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二)托幼机构应当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记录,内容包括:

出勤、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儿童缺勤追踪登记、喂药登记、膳食管理、卫生消毒、营养性疾病、常见病、传染病、伤害和健康教育等记录。

(三)工作记录和健康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字迹清晰。

工作记录应当及时归档,至少保存3年。

(四)定期对儿童出勤、健康检查、膳食营养、常见病和传染病等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儿童健康及营养状况。

 

附件:

1、《柳州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考核标准(1000分)》

2、部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登记表

3、柳州市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要求

4、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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