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定评分标准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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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定评分标准说明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定评分标准

解释说明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现在我介绍这次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考核认定)各项表格及评定标准的使用和注意情况。

一、考核认定现场复查工作主要核查监督机构保证正常监督工作必须具备的三个主要条件,分为硬件条件、软件条件和管理效果。

其中,硬件条件主要包含监督机构从事监督工作所必要的办公场所、交通、通讯设施以及机构编制、人员组成、专业要求等;软件条件主要包含监督机构为保障监督工作顺利进行所建立的规章制度、监管模式、教育培训以及层级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廉政建设、信访工作等内容;管理效果则主要包含监督机构开展正常监督工作发生的执法行为和监督成果等。

二、省考核认定表将以上检查内容分为七类27个子项,即基本条件(含3个子项30分)、监督工作管理(6个子项28分)、监督机构运行情况(6个子项34分)、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2个子项22分)、检测市场、主要建材等管理(5个子项19分)、经费保障(1个子项5分)、其他(4个子项12分),共计七大类150分。

评价得分90分以下为不合格,90~119分为基本合格,120分以上为合格。

建议:

组长核查1、23、24、25、26、27项;副组长核查2、3、9、10、11、12、13、18、19、20、21项;组员一人负责现场抽查工程,对4、5、6、7、8、14、15、16、17、22项内容进行核查;另一人协助组长、副组长协查并汇总全面情况。

三、考核评分标准指标说明

见评分标准。

几点具体说明:

一、基本条件(30分)

1、单位、人员资格

1.1独立的法人单位(3分)

具有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得3分。

无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的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分。

1.2监督人员比例(3分)

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75%,同时具有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监督机构,质量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60%,且土建、安装、市政园林专业监督人员比例符合5:

2:

1要求,无市政园林监督职能机构按照5:

2要求考核,达到5:

2的,得3分;

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的比例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土建、安装、市政园林专业监督人员比例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上述比例按照监督机构取得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监督人员人数(包括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不含助理监督员)计算。

该项是指监督机构总人数满足75%比例要求(质量安全合并的为60%)。

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不计入,按照编委批准的人员数进行核定。

聘用人员(聘期在一年以上,中级职称以上)暂时只能取得助理监督员,参照前期申报资料数量核查。

1.3监督人员的数量(3分)

取得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监督人员人数(包括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不含助理监督员)不少于15人,且监督工程师人数不少于5人的,得3分。

此项为基本合格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单位,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结果须与其他考核项综合考虑)。

监督人员人数每少1人,扣1分;监督工程师人数每少于1人,扣1分,扣完为止。

1.4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资历(3分)

设区市级机构负责人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15年以上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得3分。

其中1人职称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2人职称均不符合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其中1人不具备监督工程师资格的,扣1分;2人均不具备监督工程师资格的,本项不得分。

2、办公条件

2.1办公场所面积(2分)

查房产相关证明及实地核查估算,监督人员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的,得2分;人均办公面积10~15平方米的,得1分;不足10平方米的,本项不得分。

2.2配备微机情况(2分)

单位共配备10台以上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的,得2分;7~10台的,得1分;7台以下,本项不得分。

2.3监督软件使用(2分)

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的,得2分;未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的,本项不得分。

2.4通讯与交通工具配备(2分)

每两个监督组(科)不少于1台交通工具的,得2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5检测设备和仪器(2分)

配备各种仪器、设备达到下表要求的,得2分;每缺2台,扣1分,扣完为止。

仪器设备名称

回弹仪

砼钢筋检测仪

激光测距仪

非金属超声波检测仪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仪

漏电开关测试仪

便携式空调测试设备

游标卡尺等

数量

4

4

2

2

2

2

2

4

本项是指便携式仪器,空调测试设备不规定型号,测风量或漏光均可。

2.6档案、资料室(2分)

监督档案资料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的,能够做到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晒、防虫、防有害生物等要求的,得2分;14~20平方米,能够做到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晒、防虫、防有害生物等要求的,得1分;不足14平方米的,本项不得分。

3、管理制度

3.1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情况(2分)

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均建立,得2分;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制度;2、工程质量监督具体监督工作各项制度;3、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监督处理制度;4、工程质量局部暂停施工及复工监管制度;5、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6、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人员管理制度;7、工程质量监督质量信息统计、公示制度;8、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9、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10、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行政复议制度;1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投诉处理是指机构本身接受和处理投诉的制度,不是主管部门授权的处理机制;未有行政处罚权、独立执法权的单位可以不计行政复议制度但应有移交行政执法证据或事实依据的制度。

3.2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4分)

查看各单位汇报材料,并结合抽查监督档案。

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的,得4分。

每发现一处管理制度执行不利的,扣1分;扣完为止。

二、监督工作管理(28)

4、监督注册登记及监督方案

4.1按规定登记办理手续(3分)

抽查3-5份在监项目的监督注册情况,每发现一次未办理监督手续的,扣1分;扣完为止。

实施“绿色通道”或有上级指示先监督后补手续,可以不扣分,但未下达整改通知的,应扣除分数。

4.2监督方案

4.2.1合理安排监督人员(3分)

抽查3-5份在监项目的监督方案,监督人员数量、专业配备满足要求,得3分;每发现一份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每个项目均应满足监督要求,专业配套。

4.2.2符合监督工作要求(4分)

抽查3-5份在监项目的监督方案,监督方案内容具有针对性,符合监督工作要求的,得4分;每发现一份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应对重大危险源或重点质量目标有措施;应对重点部位确定抽检、巡查方式,并确定基本次数。

5、强条监督(4分)

结合抽查监督方案和在监工程项目实体质量,考核监督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检查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监督过程中对违反强条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

抽查符合要求的,得4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6、实体工程质量抽查(6分)

抽查1项在监工程,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扣6分;一般质量问题,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此项为基本合格项,实体工程质量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结果须与其他考核项综合考虑)。

7、质量问题(事故)处理(3分)

结合监督档案、监督报告、工程实体抽查,检查监督机构对发现的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情况,处理问题(事故)闭合、完整的,得3分。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8、竣工验收监督(3分)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内容齐全,监督报告真实反映监督情况的,得3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住宅工程未实行分户验收的,扣2分;扣完为止。

核查监督过程记录,应有建设单位提前报告单、验收组织和程序文件,对验收人员身份的检查及结果。

9、备案管理(2分)

抽查3-5份已备案的工程项目资料,设置专门科室、专人管理,备案资料齐全、保存良好的,得2分。

未设置专门科室、专人管理,或备案资料未达到齐全、保存良好要求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备案管理不在监督机构的,此项不扣分。

三、监督机构运行情况(34)

10、依法监管情况

10.1执行国家、省有关质量法律法规(4分)

每发现一处违反有关质量法律法规的,扣1分;扣完为止。

抽查近两年是否及时转发国家、省、市关于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并制定实施意见或细则。

可以抽查是否有以下文件:

关于监督机构考核、人员考核的(5号部令);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2号部令)四项。

10.2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情况(4分)

每发现一处未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是否及时转发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并制定实施措施:

可以抽查质量事故分类等级、检测备案管理、检测信用管理、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瘦身钢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情况统计、评选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落实6.8全国和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3.29青岛现场会议精神及组织人员参加考核培训等有关文件的转发情况。

11、监督人员管理与教育

11.1监督人员、监督范围及专业符合比例(2分)

监督机构应按30~5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15~30项工程的监督工作量配备一个监督小组,每个监督小组应由至少两名以上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工程师及监督员组成。

按照取得监督工程师、监督员人数及在监工程面积和项数核算,符合要求的,得2分,不符合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11.2每人年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48学时(2分)

查阅2011年度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助理监督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每发现一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继续教育包含脱产、不脱产以及单位统一组织的政策、业务学习,学历学习不计入。

12、技术标准、资料管理

12.1统一台账管理(2分)

建立了工程项目台账、标准资料管理台账、监督档案台账等,且台账记录清晰、准确,内容齐全,得2分;建立了台账,内容不齐全的,得1分;未建立台账的,不得分。

必须有满足监督工作所具备的在监工程项目台账、国家和省标准图集目录台账、国家和省质量验收标准目录台账、监督档案目录台账以及工程质量投诉和处理台账等。

12.2及时更新,专人负责(2分)

查标准、资料管理台账及结合抽查工程,每发现一份作废标准,扣1分;扣完为止。

标准和图集均应及时更新。

可以结合工程,抽取相应图集号检查。

13、监督信息管理

13.1及时上报信息(3分)

检查向省监督总站、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监督数据、监督信息的文件或函件。

13.2按规定公示质量信息(2分)

只对内部公示,未向社会公示的,扣1分;没有公示的,不得分。

14、监督报告

14.1按规定编制,内容真实完整(3分)

抽查2011年度连号的5份监督报告,内容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得3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14.2审核齐全、签署及时(2分)

按本单位规定的编写人、审核人签名齐全,监督人员变更履行程序的,得2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14.3时效性符合要求(2分)

工程竣工后,按规定时限完成监督报告,并报备案机关的,得2分;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15、监督档案

15.1与进度同步(2分)

抽查5份在监项目的监督资料,监督档案所包括的资料应与工程同步形成的,的2分;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15.2完整、规范、全面(2分)

抽查2011年度归档的连号的5份监督档案,完整、规范、全面的,得2分;每发现一份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应包含以下内容:

目录、概况、监督情况、实体质量情况、行为检查情况、材料抽检情况、执法及处罚情况、竣工验收监督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备案意见等。

15.3保存完好(2分)

抽查的5份档案归档符合要求的,得2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四、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22分)

16、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

16.1工程监督手续监管情况(4分)

查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竣工工程监督档案,每发现一份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16.2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主要人员变动监督情况(2分)

结合抽查工程,发现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符合规定,及主要人员变动未报告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16.3监督巡检抽查情况(6分)

结合抽查监督档案、监督日志、工程实体,主要检查监督机构的抽查范围、材料抽检及结构检测情况、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是否建议行政处罚等内容;每发现一份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本项为基本合格项,监督机构存在监督巡检抽查不力情况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结果须与其他考核项综合考虑)。

现场检查表不符合项应与监督机构的监督记录进行对比。

16.4违规行为查处情况(4分)

结合抽查监督档案、工程实体,存在违规行为未查处情况的,本项不得分。

17、不良行为记录

17.1按规定记录情况(4分)

结合抽查监督档案、工程实体,不良行为及时按规定记录的,得4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本年度未发现或未记录不良行为的扣2分。

17.2上报或公示有关记录情况(2分)

结合抽查监督档案、工程实体,发现的不良行为及时上报和公示的,得2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五、检测市场、主要建材等管理(19分)

18、检测资质及备案(3分)

成立专门检测监督管理科室,按规定时间开展检测资质及备案工作的,得3分;未成立专门检测监督管理科室的,扣1分;尚未开展检测备案工作的,扣2分。

19、检测活动检查(7分)

2011年度组织开展全市检测机构统一检查2次及以上的,得3分;2011年度组织开展全市检测机构统一检查1次的,扣1分;2011年度未组织开展全市检测机构统一检查的,扣3分。

2011年度开展检测机构飞行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日常监管的,得4分;未开展的,扣4分。

省质监总站组织的检测工作检查不计入本项内容。

20、外地检测机构管理(3分)

出台外地检测机构的进市备案管理相关文件,并管理到位的,得3分;未出台文件的,扣1分。

21、质量协会等管理(2分)

建立了质量监督(技术)协会,配合省质量监督检测协会开展工作良好的,得2分;配合省质量监督检测协会开展工作情况良好,但未建立协会的,扣1分;配合省质量监督检测协会开展工作不力的,扣2分。

22、预拌砼、钢筋等主要建材质量(4分)

开展预拌砼、钢筋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中对预拌砼、钢筋质量予以专项检查的,得4分;未开展预拌砼、钢筋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中对预拌砼、钢筋质量予以专项检查的,扣2分。

结合抽查资料和工程项目,发现预拌砼、钢筋质量存在不合格情况的,本项不得分。

六、经费保障(5分)

23、监督经费保障(5)

财务独立核算,全额财政拨款的单位,得5分;差额拨款的,得3分;无财政经费来源、自筹资金的,得1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精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取消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七、其它(12分)

24、执法检查(3分)

每发现一处未落实省级以上执法检查处罚情况的,扣1分;扣完为止。

本项为基本合格项,监督机构存在未落实省级以上执法检查的处罚情况的,该单位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结果须与其他考核项综合考虑)。

25、监督巡查(3分)

2011年度组织开展全市执法检查2次及以上的,得3分;2011年度组织开展全市执法检查1次的,得2分;2011年度未组织开展全市执法检查的,不得分。

26、投诉信访

26.1专人负责,制度健全

(2)

监督机构设有负责接待及处理投诉的部门,接受社会各方对监督机构和人员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并有专人管理的,得2分。

未设立投诉管理部门的,不得分。

26.2认真处理投诉信访,无越级上访

(2)

投诉(信访)处理完结率达到95%以上,无越级上访的,得2分;90%以上的,的1分;90%以下的,不得分。

出现越级上访的,不得分。

27、廉政建设(2分)

监督人员存在违纪情况,本项不得分。

本项为基本合格项,监督人员存在违纪情况,该单位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结果须与其他考核项综合考虑)。

注:

(待定)

除5个基本合格项外,1.1、1.2、1.4、2.1、2.4、4.2.2、7、10.2、14.2、22每个子项得分如为0分,也应下达整改通知书。

机构无经费来源的,应下达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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