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思路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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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思考

 

近年来,全市农业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投身三次创业的主战场,紧紧围绕农林一体化发展、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这一目标,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形成了一批工作成果,这些经验和成果,对推动我市“三农”工作和林下经济发展创造了斐然成绩。

一、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

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顺应农业农村发展阶段性变化的根本要求,也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重要遵循,对于新时期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提出,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工作目标,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政策扶持力度、科技驱动力度,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大好形势。

提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

要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提出“今后一个时期,按照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的总要求,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

”并且在创新体制方面重点提出“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运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

推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

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集群发展,密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关系。

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

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的教育培训力度。

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

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

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

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今年初,省委副书记陈润儿在全省农业综合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出今年将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列为省委全面深化改革8个方面中的一个专项任务,成立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专项小组负责推进,指出:

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工作重点包括七个方面工作:

“一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二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是创新农村金融保险服务;四是完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五是完善农业科技服务体制;六是健全农业产品质量管理;七是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而第一项就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历史背景

对我国这种人多地少水缺、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的国家而言,以什么样的经营方式把农业的潜在生产能力有效释放出来,关系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关系到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短短几年间,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尽管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表面上相对平稳、大致轮廓未动,但变革的步伐并没有停止,变革的深度丝毫不逊色于农村改革初期。

如果说头几年的变革是波澜壮阔,那么这以后的变革则是静水深流。

总体来看,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变革是一个历史和逻辑的过程,现在提出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并非“突如其来”,而是过去30多年变革过程的延续;现在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也非“推倒重来”,而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坚持和完善。

首先,随着农业副业化、农户兼业化,农业劳动力老龄化日趋明显,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日益迫切。

在农业劳动力转移不明显的时期,农户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农业,农民会尽心尽力经营农业,农业潜在生产能力得到有效释放。

随着农业劳动力逐步转移,一方面,农户非农收入逐步增加、农业收入的相对重要性趋于下降;另一方面,缺乏青壮年劳动力,务农劳动力老龄化、妇女化,使农业生产经营越来越不便利。

这种小规模兼业经营所能容纳的农业生产力水平毕竟有限,解决不了“脚大鞋小”、“人大衫小”的问题。

农业生产力要继续发展,农业经营体制必须创新。

其次,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农业经营体制创新日趋迫切。

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后期,城镇化率2013年已达到53.73%,但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我们走了一条独特的农民转移进城之路,大量农民“一只脚”已迈入城市,“另一只脚”仍在农村。

这不仅带来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等社会问题,而且带来城镇化水平“虚高”、城镇化扩内需效应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不仅造成农业劳动力总量过剩与青壮年劳力短缺并存、继续向农外转移越来越难的僵局,而且造成非农产业劳动力供求关系过早发生转折、人力资源成本过早步入上升通道的被动局面。

在这种转移模式下,农业现代化明显滞后,特别是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缓慢。

这既不利于从根本上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不利于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只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全家整体退出农业农村,而不仅仅只是部分农业劳动力转向农外,才能更好地促进工业化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才能使留在农村继续务农的家庭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这就要求我们加快农业经营体制创新步伐。

三、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是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

回顾三十多年的改革历程,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不断地创新和完善的。

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中央坚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及时总结农村基层的新创造,顺势而为,大胆创新,连续实施了延长家庭承包期、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不断地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坚持延长农地承包期,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开端的农村改革,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集体统一服务相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

一方面,把农户家庭确立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赋予了农户家庭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实现了村社集体经济形式和职能的转换,从农业生产和分配的主体转变为统一服务的提供者。

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革除了生产大呼隆、分配大锅饭、财产大合并的弊病,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直接带来了中国农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在这期间,中央针对农民担心家庭承包期短,害怕政策多变的问题,相继开展了两轮农村土地延包工作,制订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把承包期限从15年不变延长到30年不变,并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确定为长久不变;同时,针对劳动力转移和农户转产转业日益增多的情况,出台了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依法、有偿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并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做了明确规定,使这一基本经营制度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

产业化经营迅速兴起,有力推进农业市场化。

农业产业化经营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山东潍坊的市场化改革与发展实践。

当时是为了解决农业双层经营体制中村级集体统一经营服务能力薄弱而出现的创新实践,其目的是要由产业化龙头企业来承担农户家庭经营产前和产后服务,解决分散的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提高农业的产业效益和市场化发展水平。

1993年农业产业化经营首次出现在当地政府文件中,1995年得到中央肯定,农业产业化发展经验在全国迅速推广,“龙头企业+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成为带领农户进入市场的主要形式,龙头企业也成为国家政策扶持发展的重点对象,并较好地发挥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桥梁的作用,也促进了农产品加工业的快速发展。

而在龙头企业与农户如何建立紧密的利益连结机制问题上,各地虽都进行了探索,却始终没有找到特别有效的解决办法。

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农业市场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针对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不紧密、权利不对称等问题,一些地方的农业专业大户开始以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联合进行生产、加工和流通,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和产业化水平的一条新路径。

2005年,浙江率先制定了我国第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地方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央给予了充分肯定,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截至2012年底,全国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达到52.17万家,入社农户41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6.4%。

农民合作组织在增强农村经营体制的活力,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从总体上看,农村改革35年以来,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总体的政策制度是基本稳定的,而具体的形式又是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的,正是这种与时俱进的实践创新和中央政策的及时调整完善,才使得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显示出持续的活力和稳定性,体现了在创新中稳定、在稳定中创新的辩证规律。

四、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适应农村劳动力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根本要求。

伴随着农业劳动力的长时间、大规模转移,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凸显,“未来谁来种地”已成为必须直面的迫切问题。

要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造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个难以逾越的问题就是要对农业经营体制机制进行创新,充分释放制度变迁的活力。

其次,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适应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加快转变的必由之路。

伴随着农业市场化的加速和农业发展业态的演进,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由产中向产前、产后加速延伸,农业机械化水平大幅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更加便利,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条件日益成熟。

第三,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适应农业生产高成本、高风险、紧约束的迫切需要。

应对这些非传统挑战和风险,必须树立系统思维,以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筑牢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制度保障。

五、我市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农林业坚持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经营主体以分户为主。

近几年,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实施,我市的土地流转进程加快,构建农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工作也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专业大户。

指从事某项农林业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家庭,是以户为基础或以户为基本作业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组织。

与普通农户相比,其经营规模比较大,生产能力比较强,综合效益比较高。

2013年,全市专业大户有7863个,占总户数的8.4%,专业大户耕地面积132.7万亩,占总耕地面积36.3%;经营总收入31.9亿元,占总收入的12.4%。

(二)家庭农场。

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林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林业为主要来源的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主要生产环节靠自有农林业装备完成,生产标准化、经营集经化、管理科学化水平较高。

2013年,全市家庭农场有4326个。

家庭农场耕地面积88.4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23.1%;经营总收入13.9亿元,占总收入的5.5%。

(三)农民合作社。

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全市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389个,耕地面积30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8.2%;经营总收入2.6亿元,占总收入的1.0%。

(四)涉农企业。

指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具有较高商品率,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备法人资格,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企业具备三个要素:

有经营场地,有经营内容,有法人资格。

全市有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农业企业66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30家,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3家、省级龙头企业17家、市级龙头企业34家,带动农户数8.2万户,实现销售收入28.4亿元,带动农民和务农职工人均增收4947元。

初步形成了粮豆、肉鸡、食用菌、小浆果、药材、坚果6大产业链条。

六、新型经营主体显现出的作用

一是带动了林下资源全面深度开发。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伊春林区一直处于资源危机,经济危困状态,对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投入不足。

近年来,我市采取优惠政策招引外来种植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也引来了资金和技术,有利地促进了林下资源开发利用。

乌伊岭林业局从榛子之乡——辽宁铁岭引进4名榛子种植大户,给予延长承包期限为20—30年等优惠政策,仅2012—2013年两年时间就改培平榛30万亩;友好区先行投入,建设“五通一平”产业园区平台,吸引伊蓝公司、寒地果业公司、大庆鸿洋公司等6家企业入驻园区种植蓝莓,现已形成万亩省级农业蓝莓科技园区,连续两年组织了蓝莓采摘节,吸引吉林、辽宁蓝莓鲜果产品向友好区聚拢,初步形成了我国东北地区种植蓝莓产品的集散地。

二是提高了生产者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引导农民和务农职工进入市场,发挥了桥梁与纽带作用,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促进了“一村(场)一品”、“一局一业”生产格局的形成。

美溪对青山经营所是我市重要的猴头生产基地,2011年经营所引进帅林食品公司收购鲜猴头,给对青山所菌户增加收入近百万元,带动对青山经营所猴头生产量由2011年的100多万袋发展到2013年的260万袋,生产户由原来的20户增加到34户。

三是促进了现代农林业的发展。

新型经营主体的蓬勃发展,通过联合合作,组织农民和务农职工实行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产业化加工、品牌化销售,联合进入市场,有效促进了现代农林业发展。

铁力市九河泉现代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合作社+企业+农户”的运作模式,形成入社成员不断增加、种植基地规模不断拓展、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社员收入持续增长的良好发展态势。

现已发展成员34户,种植面积2万亩,所生产大米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产品远销北京、上海、广州等地。

四是开拓了农林业增效农民职工增收的新途径。

农民合作社通过统一生产标准、统一供应农资、统一市场营销,起到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销售价格的作用。

有的通过贮藏、包装、加工延长了产业链,增加了产品附加值,促进了生产者增收渠道的拓宽。

2009年,在奶牛生产持续亏损、无以为继情况下,桃山林业局成立了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员按股集资购买了TMR车,引进“全混日粮”饲喂技术,有效提升了产量和奶质;与牵牛入社之前相比,每头奶牛每天增产鲜奶4.5公斤,毛增收16元,扣除为提升品质而增加的成本,一头产奶奶牛年净增收3000元。

七、创建新型经营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营规模小带动能力弱。

我市无论农业还是林下经济,其生产经营仍是以分户为主,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生产,交易费用高,市场风险大,经济效益差。

全市土地流转面积41.9万亩,仅占总耕地面积11.5%;农民专业合作社389家,入社成员4000户,仅占总户数的4.3%;黑木耳生产是我市林下经济产业中最为重要的项目,全市种植规模达到6.4亿袋,种植户25000余户,户均管理黑木耳规模仅为2—3万袋,乌马河伊林养殖场、红星金瑞森林食品公司这样新兴企业型主体实际制菌规模也在百万袋以内,带动能力极其有限。

这些经营主体无论是从数量还是从规模上来说,都还处于初级阶段。

具体表现在:

农业产业化水平不高。

有集约经营但没有形成规模和气候,有特色品种但市场化程度和品牌效益不高,有龙头企业但实力较弱带动能力不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不规范,有的农民创办合作社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套取国家补助资金

(二)组织不规范运营水平低。

新型经营主体除合作社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涉农企业都还没有明确登记确认部门及日常规范管理部门。

在工作指导中我们发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成立了,但与家庭经营没有明显的区别,合作社的市场主体作用没有体现出来;资本筹集与积累缺少制度基础,合作社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有的农民创办合作社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合而不作的现象居多。

合作社之间各自为战,全市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已达69家,还没有形成全市的联社;企业之间工艺相似、产品雷同,争原料、抢市场,也没有形成园区化发展。

伊春果园有限公司是由友好广川林场林地资源使用权、林场职工劳务、外部民营资本入股组建的合作式农业企业,其组织模式在我市林场创业转型中具有一定方向性,但没有进行规范运营,应引起重视。

(三)成长空间有待拓展。

我市农业比重很小,全市耕地不到400万亩,却有400万公顷大森林,具有发展林下经济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但由于多方面因素限制,资源优势还没有转化为资本优势、产业优势、经济优势,许多资源还处于“沉睡”状态。

在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林下经济,建设特色种养产业带指导意见》上,各地认识有差异,发展不均衡,进入林下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

技术上,缺乏相应的服务体系,集约化生产技术不够成熟。

资金上,农业金融服务水平仍较低,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投入不足。

(四)机制尚未规范。

从目前各地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看,人少地多地区的北部地区,土地流转数量较大,规模经营发展较快。

而南部基础较好、人均耕地较少、思想观念保守的村屯,一般土地流转较慢。

而且当前土地流转基本处于自发状态,大多是农户间私下转让,很少经过村集体;大多是口头协商,很少签订文字协议;大多双方协商约定租期、租金,没有固定法规,缺乏应有的基本参照。

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尚未完善,土地流转市场还未形成,流转信息不畅;乡村两级集体组织引导和服务不到位,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尚未履行到位。

八、加快创建新型经营主体的建议

这几年各地都在培育和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四个主体,但应该明白的是这四大主体间的关系不是简单取代和并列,而是相互交叉交融的,比如生产靠农户(包括大户和家庭农场),加工、增值、进入市场、树立品牌,这些就需要龙头企业和合作社。

(一)积极稳妥地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

“家庭农场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农业生产中最可靠、最有效率的经营模式。

提升了农业生产者的人均耕种面积,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投入,提升人均产出,并可为城镇化发展提供更多人口和劳动力。

家庭农场是中国农业生产中一次专业化和经营化发展方向的转变。

这种转变也必然推动农资供应体系的进步和发展。

”家庭农场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目前,发展家庭农场虽然具备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仍要坚持方向性与渐进性相统一,认清条件、顺势而为,克服困难、积极作为。

第一,认清条件,因地制宜。

家庭农场的发展与土地适度集聚分不开,而土地适度集聚又必须与二三产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相适应,不能人为超越。

只有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农户流转出承包地成为可能,才具备家庭农场集聚土地的条件。

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必须从我市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各地实际出发,在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在发展家庭农场的同时,绝不能忽视普通农户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引导土地经营权向家庭农场流转。

除了自家少量承包地外,家庭农场的大部分经营土地需要通过租赁其他农户承包地的方式获得。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不到位、权能不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不健全、流转信息不畅通;工商资本盲目下乡租地,推动租金过快上涨,都使家庭农场扩大经营规模面临不少困难。

为此,要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奠定坚实基础;加强土地流转管理,稳定土地流转关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长期流转出承包地的农户给予奖补。

第三,引导家庭农场形成合理的土地经营规模。

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并非越大越好,规模过大不仅会超出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导致土地产出率下降。

当然,这种“适度”因自然条件、从事行业、种植品种及其生产手段等不同而有差异。

要防止脱离当地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的倾向,人为归大堆、垒大户。

第四,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养。

目前大多数家庭农场发源于传统的承包农户,经营者文化水平总体较低,缺乏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

要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逐步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家庭农场经营者。

(二)提升规范发展水平,推动合作社健康发展。

要继续鼓励兴办各类合作社,重点加强规范化建设,从扩张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力争2—3年内全市合作社全部实现“四化”目标。

即:

管理制度化。

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重大决策由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设置成员帐户,详细登记成员出资情况、公积金份额、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等,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并作为分配依据。

生产标准化。

统一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生产记录和产地证明制度、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开展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努力提高合作社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经营品牌化。

统一合作社成员产品包装和品牌,整合品牌,经申请核准可统一使用“小兴安岭大森林”集体商标和伊春黑木耳、伊春蓝莓等地理标识,形成品牌优势。

成员素质化。

加强成员法律法规、合作知识、农业科技、财务管理、农产品安全生产、市场营销等知识培训,全面提升合作社成员的个人素质。

近期,要做好典型示范、分类指导工作。

县辖农业,要抓几个农机专业合作社,几个龙头企业牵头或参股的合作社;森工农业,铁力、桃山、双丰要抓几个分散土地集约经营的合作社,几个土地资本化运营或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林场所也要抓几个实体化经营主体的合作社。

(三)做大做强龙头企业,促进农林产业化发展。

要迅速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群体。

抢抓机遇,以龙头企业为主体,承接“五大规划”和“一个工程”这些国家层面政策落地,承接全省新一轮产业项目建设任务。

继续招引战略投资者。

突出打造全产业链条,引导带动食用菌、特种养殖等短链产业向上下游延伸,加快“七带一谷”产业带建设。

大力促进产城融合,实现产业化和城镇化两手抓、两促进。

创新驱动产业发展。

加大产学研结合力度,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和持续创新能力的领军型战略企业家。

要不断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积极探索服务联结、合同联结、股份联结等不同形式的利益联结方式,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龙头企业,鼓励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以资金、技术等要素入股龙头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龙头企业与农业经营主体的深度融合。

(四)加大放活林地经营权力度,释放林业生产力。

各林业局要对林下资源、森工多种经营用地资源进行全面普查,核清资产,明确产权,为盘活资源资产奠定基础。

要突破林地承包使用年限,延长至三十年,并发放林地承包使用证书,赋予职工对承包林地和森工多种经营用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职工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对集中连片的资源带允许外来投资者和龙头企业进入,进行规模化种植、改培、管护,为延伸产业链条创造条件。

推进林业局、林场所公司化运营、多元化发展。

在摸清家底、划清资产的基础上,剥离职能,把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彻底分开。

根据资产、资源状况,采取包、股、租等方式,规划出苗木公司、花卉公司、森林食品公司等,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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