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互联网企业多选择赴美上市 现行制度需改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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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互联网企业多选择赴美上市现行制度需改善

国内互联网企业多选择赴美上市现行制度需改善

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被迫远走他乡去上市的格局将会发生改变,国内资本市场大门的开放将会使更多的优质互联网企业留下来。

30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明确表态,正在研究在创业板建立单独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

这意味着国内A股的大门正在对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开放,国内投资者未来也可以分享到互联网企业的“成长盛宴”。

近日,国内自营电商企业目前都没有在国内上市,多数已在美上市或者计划在美上市。

为何中国的消费者用自己的消费,创造了阿里巴巴集团和腾讯集团这样的商业奇迹,但却没有机会成为其股东,分享其成长性?

为何内地的优质公司,尤其是高成长型的科技企业频频到海外资本市场上市?

叹息之余,很多人也开始反思,像阿里巴巴这样的优质公司为何不能留在A股上市?

究其原因,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国内上市门槛高,大多数处于创业成长阶段的互联网企业很难达到上市标准。

例如,根据A股的上市标准,连续三年亏损的京东就不符合A股上市要求。

对于很多还处于创业成长阶段的新兴产业来说,净资产往往达不到传统标准,盈利要求也较难满足,这也成为了很多优质互联网企业国内上市的壁垒。

可喜的是,在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监管部门也开始反思,如何让优质的互联网企业留在A股。

监管层在近期已多次表态,要改革现行上市制度,在A股市场改善创业型公司的投融资环境。

如淡化持续盈利能力标准、积极引导国内资本积极扶持高科技高成长企业等措施将逐步推进。

今年5月16日,证监会宣布,创业板IPO办法将取消盈利持续增长的要求,不再局限于九大行业。

新规降低了盈利门槛,取消了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和最近两年营收增长率均不低于30%的附加条件,规定只要在最近一年中营收不少于五千万元且盈利的企业即可上市;同时,新规取消了企业营收或净利润至少满足一个持续增长的硬性要求,删除了关于持续盈利能力的条款,扩大了对企业业绩波动的容忍性。

笔者认为,创业板首发门槛的降低,意味着企业更容易上市,为那些还没开始盈利的创新型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或许可以留住一部分“阿里巴巴们”。

但是,若要留住更多的“阿里巴巴们”,让他们在A股市场中茁壮成长,降低门槛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还是要尽快完善各项基础性制度,加强监管,严打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

對於互聯網企業來說,被迫遠走他鄉去上市的格局將會發生改變,國內資本市場大門的開放將會使更多的優質互聯網企業留下來。

30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明確表態,正在研究在創業板建立單獨層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聯網和高新技術企業在新三板掛牌一年後到創業板上市。

這意味著國內A股的大門正在對互聯網和高新技術企業開放,國內投資者未來也可以分享到互聯網企業的“成長盛宴”。

近日,國內自營電商企業目前都沒有在國內上市,多數已在美上市或者計劃在美上市。

為何中國的消費者用自己的消費,創造瞭阿裡巴巴集團和騰訊集團這樣的商業奇跡,但卻沒有機會成為其股東,分享其成長性?

為何內地的優質公司,尤其是高成長型的科技企業頻頻到海外資本市場上市?

嘆息之餘,很多人也開始反思,像阿裡巴巴這樣的優質公司為何不能留在A股上市?

究其原因,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國內上市門檻高,大多數處於創業成長階段的互聯網企業很難達到上市標準。

例如,根據A股的上市標準,連續三年虧損的京東就不符合A股上市要求。

對於很多還處於創業成長階段的新興產業來說,凈資產往往達不到傳統標準,盈利要求也較難滿足,這也成為瞭很多優質互聯網企業國內上市的壁壘。

可喜的是,在互聯網行業快速發展的同時,監管部門也開始反思,如何讓優質的互聯網企業留在A股。

監管層在近期已多次表態,要改革現行上市制度,在A股市場改善創業型公司的投融資環境。

如淡化持續盈利能力標準、積極引導國內資本積極扶持高科技高成長企業等措施將逐步推進。

今年5月16日,證監會宣佈,創業板IPO辦法將取消盈利持續增長的要求,不再局限於九大行業。

新規降低瞭盈利門檻,取消瞭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和最近兩年營收增長率均不低於30%的附加條件,規定隻要在最近一年中營收不少於五千萬元且盈利的企業即可上市;同時,新規取消瞭企業營收或凈利潤至少滿足一個持續增長的硬性要求,刪除瞭關於持續盈利能力的條款,擴大瞭對企業業績波動的容忍性。

筆者認為,創業板首發門檻的降低,意味著企業更容易上市,為那些還沒開始盈利的創新型企業提供瞭更大的空間,或許可以留住一部分“阿裡巴巴們”。

但是,若要留住更多的“阿裡巴巴們”,讓他們在A股市場中茁壯成長,降低門檻隻是一個方面,更重要的還是要盡快完善各項基礎性制度,加強監管,嚴打違法違規行為,完善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制度。

编辑gh20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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