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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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乡黑土巷顺村路建设工程

违约处理实施细则-定稿

第一章管理总则 2

第二章对承包人各级管理人员的违约处理 2

第三章对工程质量的违约处理 3

第四章工程计量及变更违约处理 10

第五章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违约赔偿 11

第六章工程进度的违约赔偿 11

第七章工程安全生产的违约赔偿 12

第八章安全保通的违约赔偿 13

第九章环境与水土保护的违约赔偿 14

第十章对承包人劳务用工的违约处理 15

第十一章对监理单位的违约处理 16

第十二章处理的执行 19

第十二条安全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 20

第十三章处理程序 22

第十四章施工人员安全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 23

第十五章附则 24

第一章管理总则

1.1为确保莲花乡黑土巷顺村路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保通、物资管理、环保和水保等得以有效控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纠正和处理工程建设中不规范的施工、监理行为,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违约处理实施细则。

1.2管理组稽查人员、工程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协议书》约定对工程项目进行严格的全面监督,合同违约人以此为依据承担违约责任。

1.3管理组工程管理、稽查人员应客观、公正的处理现场出现的各类质量问题,管理人员对查出的各类问题隐瞒不处理者、假公济私、不秉公办事者,一经发现,工程建设管理组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调离岗位。

1.4承包人、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凡是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均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5对纳入管理范围的承包商实行“黑名单”管理办法,凡其在承担我公司项目施工中违反本规定第七章、十章所述条款的,将对其做出相应处理,公布违规违约记录和处理情况并“列入黑名单”,直至终止合同,取消其参与公司工程建设施工投标资格。

第二章对承包人各级管理人员的违约处理

2.1承包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业主批准进行更换或不到位,每人次处以10万元的违约金。

2.2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各专业负责人应坚守岗位,原则上不允许离岗,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假,3天以内向总监办主任、总监请假,3天以上向指挥长、总工程师请假。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质检负责人擅自离岗将处以每天2000元违约金;各专业工程师、各专业负责人擅自离岗将处以每天1000元违约金,并责令离岗者限期返回。

第三章对工程质量的违约处理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纸、合同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及规定施工,消灭施工中的常见病、多发病,保证工程质量随时处在有效的控制之中。

否则一经发现,除对造成质量隐患的工程进行返工直至达到质量要求外,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违约处罚:

3.1承包人应建立完善的质保体系,配足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及试验检测人员,满足质保体系正常运转的要求。

应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加强技术交底及现场质量把关工作。

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

若质量管理混乱、质保体系形同虚设,未真正起到“企业自检”的作用,一经查实,视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业主交纳2~5万元的违约金,并立即停工整改,业主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3.2承包人在工地现场管理上不能留有空白,处于施工中的工程必须有现场质量管理员在现场进行质量把关;否则,一经查实,视承包人违约,处以承包人每次1000~2000元的违约金,若不立即整改,可视为违反3.1条规定。

3.3承包人应强化工序管理,坚持工序逐级检验制度和工序交接制度,以工序质量确保分项工程质量。

若有违反,对承包人处以2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提出警告,警告超过三次可视为违反3.1条的规定。

3.4承包人应严格按监理程序办事,并认真执行监理指令或要求。

否则,经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查出,除要求承包人写出整改措施以外,同时处以1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应加倍处罚。

3.5承包人应严把材料质量关,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成品;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成品运进施工现场。

若发现使用了不合格材料,除必须返工外,每处每次处以承包人2000~10000元的违约金;若发现施工现场运进了不合格材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处以每处1000~5000元违约金。

逾期仍未清除者,则每处每次处以5000~20000元的违约金。

3.6机械设备的投入和使用是工程建设按质按量顺利进行的保证,承包人应按合同及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现场上配备足够的且能保证作业质量的机械、设备。

现场的机械、设备若与合同条款规定有不一致,或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机械设备调离(替换)者,一经查实,除限期要求施工单位履行合同外,同时处以承包人每台(架、部)1000~5000元/天的违约金;若逾期仍未履行合同者,加重处罚,并暂停计量支付,直至符合要求。

3.7为落实现场质量责任,创建文明施工的良好形象,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施工牌。

未按要求执行的,除要求限期改正外,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

要求现场的技术质量管理(监督)人员必须挂牌上岗,否则,按照每人每次50元处以违约金。

3.8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隐蔽工程缺陷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者,将从重给以处罚,除追究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工整改、并处10000~20000元违约金的违约处理,并由责任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隐蔽工程缺陷故意隐瞒不报者,管理组、监理工程师一旦查实,施工单位应立即返工,直到工程合格,返工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管理组视情况处予施工单位两倍工程造价(或10000~50000元)违约金赔偿处理。

监理工程师由于指令错误、指令延误、监督不力、故意隐瞒不报等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隐蔽工程缺陷的,管理组将在合同协议书赔偿限额内处予工程造价10%的违约金赔偿。

3.9试验检测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它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提供科学的数据,是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莲花乡黑土巷顺村路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及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违反者按以下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3.9.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整的试验检测体系,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合同文件及工作实际的要求,不得随意更换试验人员;试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应完全符合合同条件,并保证完好。

否则处以5000~20000元违约金,并勒令限期执行合同文件,逾期仍未执行者,加倍处理。

3.9.2试验检测项目必须符合规定要求,试验检测频率不得低于规范和合同要求。

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除要求采取措施加强试验检测工作外,处以5000元~20000元的违约金。

3.9.3试验检测资料必须按要求采用统一的表格形式进行记录及计算,并经监理人员签认,资料必须按要求进行归档管理。

否则除限期整改外,处以1000~2000元违约金。

3.9.4试验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擅改数据的行为,保证数据及时准确。

若有违反必须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

3.10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合同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及规定进行施工,消灭施工中常见病、多发病,保证工程质量随时处在有效的控制之中。

否则,一经发现,除对造成质量隐患的工程进行返工直至达到质量要求以外,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3.10.1路基土石方工程

(1)路基土石方施工前必须按管理组、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内容、程序对原地面进行施工测量,未将测量成果送交监理工程师核查或测量精度达不到相关规定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处以5000~20000元违约金。

(2)未进行填前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规定者,未按审批程序批准即进行填筑者,均按每处2000~10000元计算违约金。

(3)按要求需对原地面或结合部位挖台阶处理,而承包人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规定即进行路基填筑者,每处承担2000元~10000元违约金。

(4)土方路基填筑应采用插杆挂线分层碾压的方法施工,若未插杆挂线每发现一段承担1000~2000元违约金;若分层厚度超过技术规范的要求(≤25CM),以最厚处为准按每超厚1厘米每平方米10元计算进行违约处理;应按“四区”(备料区、摊铺区、碾压区、检测区)作业法挂牌组织施工,否则每发现一段承担3000元的违约金;借土填方使用的填料,必须是经业主、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取土场所取的填料,否则严格按3.4条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加倍承担违约损失。

(5)“三背”回填应采用符合《省道S213线易(门)双(柏)公路莲花乡黑土巷城至岔河段公路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中第39条规定的填料,否则按3.4条规定进行违约处理;“三背”回填应采用专用的压实机械进行压实,否则每层每处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三背”回填应严格按要求进行分层压实,否则每超厚一厘米,承担每处500元的违约金。

(6)土方开挖的弃方必须运至指定的弃土场或经业主、监理认可的地点弃置,否则除按环保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外,每次按20~50元/m3计算承担违约金。

(7)填挖结合部必须挖台阶处理,施工单位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规定即进行路基填筑者,每处处予2000~10000元违约金。

3.10.2砌筑工程

(1)砂浆配制未按要求采用重量比,未用秤计量者,每发现一处承包人承担500~1000元/次的违约金;未按要求采用砂浆拌合机拌砂浆者,承包人承担1000~5000元/处违约金,经处罚仍不纠正的加倍予以处罚。

(2)未按要求采用靠坡架前后挂线施工,不能确保砌体几何尺寸者,承包人承担500元/处违约金。

(3)未按要求采用座浆挤浆法施工,处以承包人每处500元违约金;使用了规格不符合要求的石料,用超过初凝时间的砂浆砌筑或砂浆强度不够,一经发现按3.4条处理;未按要求控制层高者,未丁顺相间排列或二顺一丁排列者,分层砌筑的错缝间距达不到要求者,砂浆不饱满有空洞现象,每发现一次处以施工单位500元的违约金,多次发生仍不纠正的加倍给予处罚。

(4)沉降缝、泄水孔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若有违反,处以施工单位200元/道的违约金。

(5)砌筑物的断面尺寸、顶面高程、底面高程达不到设计及规定者,除按设计进行整改外,按砌筑工程长度每10米1000元—2000元计算进行违约处理。

(6)沉降缝必须垂直通视,不得有相互咬口现象,填土前应采用合格材料填塞;否则,处以500元/道违约金。

3.10.3混凝土工程

(1)为保证混凝土的质量,要求加强工序控制,承包人应加大对原材料的试验检验工作力度,严把材料关,并按批准的配合比进行施工,若有违反按3.4条规定处理;对砼的配合比要求采用重量比配制,用秤进行计量,若有违反,承包人承担2000元/次的违约金;砼的拌制应采用滚筒式或强制式搅拌机进行均匀、充分的拌合,若有违反,承包人承担2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运输、振捣等应满足施工技术规范,否则,每发现一次承担1000元违约金。

(2)砼的强度、钢筋的加工制作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否则按3.4条进行处理。

(3)严禁偷工减料行为,否则,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10000元/次违约金,视情节轻重,可加重处理。

(4)混凝土工程不得出现露筋、空洞等严重病害,若有出现者,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除予以返工外承担每处1000~5000元的违约金。

(5)混凝土工程除必须保证内在质量外,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混凝土的外观质量,若出现表面粗糙、蜂窝麻面、边棱不顺、模板接缝、颜色不均以及外观尺寸不准确等现象,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10000元/处的违约金,并按要求补救处理。

3.10.4路面工程

(1)、除材料控制按3.4条的规定执行外,堆放材料的场地需进行硬化处理,违反者除将污染的材料清除场外,并责令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场地硬化,同时处以5000~10000元的违约金。

要求各种规格集料严格分开堆放,不允许相互掺合,违反者除不准使用掺合的集料外,并处以承包人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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