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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厂多租”企业(园区)安全生产(消防)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市区两级政府关于加强工业企业“一厂多租”安全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区实际,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区“一厂多租”企业(园区)安全生产(消防)专项整治。

具体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除险保安”相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牢牢把握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消防)风险的主动权,紧盯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行业领域,严格责任措施,强化精准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协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提升本质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遏较大、降一般、保安全”目标,建立健全“一厂多租”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消防)数字化应用落地实施;强化底数情况排摸,建立健全“一厂多租”企业(园区)数据库;强化企业排查整治,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职责,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整治;有效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坚决遏制安全生产(消防)事故多发易发势头,推动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整治对象和重点整治内容

(一)整治对象

区“一厂多租”工业企业及小微园区。

(二)整治风险

“一厂多租”企业的主体责任、租赁管理、防火分隔、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火源管控以及厂房功能性质、分割出租、分层出租等九个方面。

(三)整治标准

1.出租企业

(1)出租企业主体合法。

(2)出租企业厂房应属于合法建筑,符合建筑安全标准。

(3)出租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提高火灾危险等级;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建设部门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4)出租企业厂区内无影响消防安全和使用安全的违章建筑,无被执法部门查处的且未处置到位的违章建筑。

(5)出租企业依法对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6)出租企业消防安全符合要求,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7)出租企业应满足其他部门的相关要求。

2.承租企业

(1)承租企业主体合法,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产业特点。

(2)禁止产业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以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和企业入驻。

(3)承租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同一楼层或上下楼层之间出租的不同企业不交叉影响消防安全条件。

(5)承租企业消防安全符合要求,明确对承租区域范围内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符合要求。

(6)承租企业应满足其他部门的相关要求。

四、时间安排

整治行动从即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2月1日至2月28日,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各司其职的原则,开展动员部署,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

区成立“一厂多租”安全生产(消防)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附件1)。

(二)全面排查阶段。

3月1日至3月31日,严格对照整治范围及整治重点,开展排查摸底,建立“一厂多租”企业(园区)基本信息数据库(附件3),督促签订《企业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附件2),指导企业(园区)对照重点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

(三)集中整治阶段。

4月1日至8月31日,根据前期排查摸底情况,全面开展“一厂多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安全生产(消防)隐患基本整治完成。

督促企业落实《“一厂多租”厂区(园区)消防安全管理标准》(附件4)。

严格执行“一厂多租”企业租赁(入园)报备审核,强化企业(园区)安全生产(消防)动态监管,建立“一企一档”,培育一批“一厂多租”安全生产(消防)示范单位。

(四)巩固提升阶段。

9月1日至10月31日,结合集中整治工作,开展部门联合验收,强化源头管控,建立完善符合区实际的长效监管机制。

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制定区企业厂房租赁使用报备审核表(附件6),督促新增“一厂多租”企业及时向区报备审核。

区安委办定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行动,确保整治工作精准闭环做细。

五、整治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构建管理机制。

建立“一厂多租”安全生产(消防)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明确应急管理、经济发展、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工作职责任务(附件5);制定并落实报备审核制度,规范签订《企业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落实入驻企业安全生产(消防)标准要求。

(二)强化执法监管,提升本质安全。

强化部门联合、精细化执法,重点检查影响生产安全的违法违规现象,督导企业消除各类安全生产(消防)隐患,引导企业改进易发火灾的生产工艺流程;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基本消防设施;鼓励企业安装智慧用电、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桩,提升电气火灾预警预防水平。

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排查整治,强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着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强化技术保障,落实长效管理。

组建安全生产(消防)技术支撑保障团队,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适时组织“回头看”,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确保问题不反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区安委办负责统筹协调,联合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深化细化行动计划,强化各项整治措施,扎实推进整治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压实责任,加强工作协同,做好各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各企业园区要强化专人负责

(二)强化舆论引导。

各片区各部门要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企业及员工充分认识“一厂多租”安全生产(消防)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要大力宣传推广好方法、好经验、好典型;对态度消极、拒不整改或者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企业或个人,要予以曝光。

(三)强化工作实效。

区安委办要根据工作进度和分工安排,组织开展随机抽查、明察暗访、异地交叉检查,杜绝整治工作各类形式主义倾向,定期开展巡查督查,视情采取预警提示、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确保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取得整治实效。

 

附件:

1.区“一厂多租”安全生产(消防)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专班

2. 入驻厂区企业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

3. 区工业企业“一厂多租”安全隐患整治进度情况表

4. 区“一厂多租”厂区(园区)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5. “一厂多租”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责任清单

6. 区企业厂房租赁使用报备审核表

 

 

 

附件1

 

区“一厂多租”安全生产(消防)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专班

 

领导小组:

组  长:

 

 

 

 

 

 

 

附件2

 

入驻厂区企业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厂区(园区)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原签订的租赁合同(甲乙双方于   年 月日签订)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及其它安全管理规定。

2.甲方应审查乙方工商营业执照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相关证照资质,建立一企一档,确保其资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不得将厂房及设施设备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3.甲方应明确厂区(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并督促乙方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

4.甲方应定期、不定期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制止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督促乙方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乙方如拒不整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应加强公建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在厂区设置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设施或集中停放点,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6.甲方不得随意改变园区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不得将低等级防火标准厂房设施出租给高等级防火要求的生产、储存等作业活动企业;不得引进与厂区功能不匹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项目。

7.甲方应建立特殊工种管理制度,对进入园区进行施工、设备安装等单位进行单位资质和作业人员资格审查,杜绝无资质单位、无证人员在园区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特种作业活动。

8.甲方应加强园区内安全生产(消防)风险管控,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生产公告栏,公告栏的主要内容宜包括租赁简介、组织机构、网格图、风险管控图、应急处置图、消防总平面图等。

其中消防总平面图,应注明企业名称、消防车道、消防设施、重点部位等信息。

对园区内涉及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区域进行重点标识;对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疏散通道、电动车集中停放点、燃气调压站等公建区域进行划线标识。

9.甲方应将安全生产(消防)有关要求宣贯到每家入驻企业,制定园区应急演练预案,每年(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不得以桌面推演代替实际现场演练。

10.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甲方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乙方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及其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负责承租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2.乙方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法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积极配合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得以委托等形式代替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履行及落实。

3.乙方如需对租赁场地进行二次装修,应告知甲方,并按国家有关程序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

乙方装修期间,未经备案允许不得擅自进行室内装修、隔断、隔层;不得使用易燃类材料作为装修的饰板或隔断;不得遮挡挪用消防器材;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

4.乙方应严格动火审批手续,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且有现场监护措施;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电气设施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要对电线、电缆要进行穿管保护,并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确保电气安全设施完好运行。

5.乙方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消防)演练、组织一次全体员工参与的安全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入职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确保员工熟练掌握“一知三会”(知本场所、本岗位的安全风险,会报警、会基本的应急处置、会逃生自救)。

6.租赁期内,乙方主要负责人应每月开展安全检查;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日开展安全检查,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每2小时开展巡查,并如实填写检查、巡查记录。

不得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做闭环处理,甲方对乙方租赁场地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向乙方下达整改通知,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

如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甲方可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报告,直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7.乙方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使用特种设备需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不得违法制造、安装、改造和使用特种设备。

涉及租用共用特种设备情况的,在租用前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8.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须立即按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甲方。

同时,积极配合甲方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其他

1.由于甲方或乙方未严格执行《协议书》约定内容,造成对方单位或第三方人员伤亡事故,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划分责任,依法协商处理。

2.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持一份,并由甲方报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一份备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工业企业“一厂多租”安全隐患整治进度情况表

所在属地: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含自营部分)

出租企业是否落实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备审核

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组织,明确双方之间安全责任

出租企业和承租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例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是否存在厂房(仓库)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

是否存在厂房(仓库)内部随意分隔导致疏散、防火分区不符合规范要求等情况

同层企业、上下层企业之间分隔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分隔后导致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不足等问题

是否存在违章搭建、堆放货物等导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被占用的情况

特种作业是否存在无证操作、违规作业

是否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是否安装防盗窗影响逃生疏散

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要求并确保完好有效

是否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

整改

期限

是否整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方式

产品

XX有限公司

xx镇xx路xx号

张三

135***

XX家具有限公司

李x

139***

家具

XX纺织厂

  赵xx

135***

海绵

附件4

 

“一厂多租”厂区(园区)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落实厂区(园区)出租企业(以下简称出租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一厂多租”等自发形成的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厂区(园区)的灭火救援处置能力,遏制各类消防安全事故发生,现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落实“一厂多租”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一)建立厂区(园区)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协调机构。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的规定,成立由出租企业牵头,各承租企业安管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协调机构),并以出租企业正式文件公布。

(二)配备厂区(园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出租企业要配备厂区(园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厂区(园区)主要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需经过培训,设有消控室的企业必须配齐消防设施操作员。

专兼职安管员(园区安管员必须为专职)不得少于2人,要求年龄小于50周岁,初中以上学历,会智能手机操作。

厂区(园区)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姓名、消防安全职责,并以公司文件等形式予以明确。

(三)明确出租企业与入驻企业各自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出租企业应与各入驻企业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出租企业应拟定本园区的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在年初或企业入驻时,与入驻企业签订。

出租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园区禁止或限制的作业活动、工艺、化学品、设备设施等的入园承诺书。

所有入驻企业应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并由出租企业建档留存。

二、健全“一厂多租”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度

(一)建立消防安全审核准入制度。

出租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等要求,结合本地区发展规划或产业导向,厂区(园区)厂房性质及现有消防安全条件,建立消防安全审核准入制度,明确不予准入的负面清单,严格审查入驻厂区企业生产工艺、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涉及的设备设施以及产业类型、消防安全条件,对与厂区(园区)要求不匹配或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企业,不予入驻厂区。

出租企业应当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审批意见,承租企业使用性质应和出租企业一致,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出租企业应督促入驻企业依法履行变更设计及相应审批手续。

(二)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厂区(园区)消防安全协调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厂区(园区)消防安全例会,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分析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形势,通报各承租企业安全管理情况,解决厂区(园区)消防安全隐患问题。

遇有重大安全任务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召开消防安全专题会议。

(三)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出租企业应建立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至少每季度一次,参与检查的人员由出租企业人员、入驻企业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市(区、县)消防专家库成员一同参与检查。

检查要点:

1.公共安全要求

(1)按标准设置疏散指示标志、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巡查、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且不被遮挡。

(2)企业内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年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每月必须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3)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并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

(4)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区域,集中停放和充电区域应远离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5)划定厂区内停车位、消防登高操作面。

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面,破坏防火间距。

(6)外墙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救援的障碍物。

(7)生产车间和仓库内禁止住人做饭,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2.生产车间安全管理

(1)规范用电,按标准化要求改造电气线路。

(2)机械安全设备运转正常,制定对应的操作规程,做到“一机一闸一保”。

(3)制定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员工要按照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5)如需设置管理办公室的,位置应靠近疏散出口,并用实体墙与其他部门分隔,有独立的安全出口,需在隔墙上开门的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主要生产车间与中间仓库应进行功能分区,中间仓库应使用实体墙分隔,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需设置2个以上疏散出口,出口处设置乙级防火门。

(7)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通道,主通道宽度不少于1.4米,次通道宽度不少于1.1米,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需要上锁的应使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推闩式门锁。

3.仓储场地安全

(1)专人管理,规范用电,人走断电。

(2)原则上不得设置办公室。

如确需设置管理办公室的,位置应靠近疏散出口,并用实体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有独立的安全出口,需在隔墙上开门的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办公人员不超过2人。

(3)制定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货物按“丰”字型有序堆放,垛间距不少于0.5米,与墙间距应不少于0.5米,与灯间距不少于0.5米,灯具使用防护型灯具。

(5)仓储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占地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可以设置1个安全出口,地下仓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可以设置1个安全出口;

(6)疏散通道保持畅通,主通道宽度不少于1.4米。

4.配套宿舍安全管理

(1)疏散出口不少于两个。

(2)除集中设置厨房外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3)规范用电,人走断电,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出租企业应定期依规开展入驻企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但拒不落实整改的企业,应及时报告属地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开发区)。

(四)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出租企业应按照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入驻企业消防安全培训需求,制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岗位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企业员工要关注应急和消防微信公众号及时掌握安全资讯。

(五)建立消防演练制度。

出租企业应根据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消防演练预案,厂区(园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被列为消防支(大)队重点单位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对于厂区(园区)内企业发生过火灾事故的,应主动与辖区消防救援部门联系,开展联合消防演练。

(六)建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出租企业应制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定期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做好记录,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移送辖区消防救援部门,申请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等。

(七)建立电焊、气割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出租企业应结合作业活动特点,梳理园区内涉及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项目,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档案,统一进行管理,并要求入驻企业切实落实持证上岗作业要求,坚决杜绝无证作业行为。

落实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八)加强消防安全社会化服务。

鼓励出租企业及入驻企业引进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消防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倡导高风险企业购买火灾责任事故险。

火灾高荷载、用电负荷大的企业应倡导鼓励使用智慧烟感、智慧用电等系统。

(九)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对建筑消防设施应确定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维修保养,维保合同及时送消防救援大队存档备案;每年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三、完善“一厂多租”消防安全设施配备

(一)建设厂区(园区)消防控制室。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厂区(园区)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接入城市远程监控系统,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二)建设厂区(园区)微型消防站。

厂区(园区)内应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设置微型消防站。

配备战斗服、防护靴、头盔、腰带、手套、灭火器、水带、水枪、简易逃生面具、消防水桶、消防强光照明灯、消防锹等常用消防器材并定期维护。

微型消防站应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消防演练。

(三)加强智慧消防建设。

积极推广使用电气火灾监控、城市远程监控和消防智能APP等系统,安装智能感烟探测器、自动喷淋、电警铃等,各类设施应实现联网实时监测并接入市、区两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

(四)出租企业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同一建筑内有多家入驻企业的,出租分隔方案不得影响安全出口、防火分区、建筑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条件。

同一楼层有多家企业的,还应当设置公共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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