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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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领导干部、相关站办统计工作人员及各村(社区)统计员。

第三条 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在上级统计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在镇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根据统计工作各业务流程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

镇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领导承担主体责任,纪委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镇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市统计局、县委、县政府、县统计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

(二)督导检查本单位本辖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

(三)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

定期召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工作重大事项;

(四)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五)及时如实核查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六)贯彻落实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

(七)健全完善党委中心组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一)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

(二)及时召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三)组织研究健全统计相关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四)协助支持上级部门统计执法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

(五)组织领导本级统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六)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督促各站办(中心)、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单位本辖区统计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

第六条 分管领导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主体责任:

(一)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

(二)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统计人员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三)推动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四)组织各统计人员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

(五)组织统计人员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

(六)组织本级统计机构及时将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法治机构,支持配合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七)组织本级统计机构认真执行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的制度;

(八)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支持配合法治机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纪委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监督责任:

(一)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本辖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情况;

(三)落实本系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

(四)指导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廉政风险防范教育,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廉政建设工作内容,推动增强统计干部依法统计和廉政风险意识。

第八条 统计人员根据所承担的统计调查业务,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责任:

(一)统计人员应当准确把握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确定调查对象,如实采集、初审、报送调查对象原始数据;

(二)统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统计数据资料完整、安全和可查询等管理目标要求,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规定分类、备份或清理统计资料。

(三)统计人员应当坚持独立扎实、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核查调查单位的真实性和统计表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九条 领导班子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

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上级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 

(三)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 

(四)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五)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如实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六)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七)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八)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打击报复; 

(九)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条 各站办(中心)、各村(社区)、各有关单元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工作责任,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及各负责人、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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