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死亡生猪跨区联动无害化处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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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死亡生猪跨区联动无害化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本级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居民畜产品消费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政厅关于推进死亡动物跨区域联动处理机制建设的意见》(**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财政扶持、保险联动”的原则,实行死亡生猪“跨区联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跨区联动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推进有方案,运行管理有制度,人员经费有保障,跨区联动有成效。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死亡生猪是享受国家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并纳入政策性生猪保险承保范围的死亡生猪。
第四条 婺城区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中心)是跨区联动的承接方;金东区政府,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和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为跨区联动处理的委托方。
第五条 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流程
养殖场(户)建设暂存冷藏设施、承保登记、业主报案、接案派车、现场勘查、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核实确认、保险理赔和支付无害化补助资金(见附件1)。
第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死亡生猪“跨区联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乡镇(街道,下同)负责辖区内死亡生猪统一收集具体工作。
第七条 无害化处理中心落实收集运输专用车辆及工作人员,负责对委托方辖区内死亡生猪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无害化处理中心制订死亡生猪收集、处理工作流程,无害化处理工艺须符合动物防疫和环保要求。
承接跨区无害化处理业务报所在地区、乡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无害化处理中心在收集运输前,应当详细核对死亡生猪的规格、数量(重量);核对无误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填写《死亡生猪现场勘查收集交接凭证》,并与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人员、乡镇收集人员和养殖业主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条 运输死亡生猪的车辆具备密闭、防渗漏等条件,安装定位监控系统,运输车辆、路线和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并对死亡生猪接收、运输、到达、处理实施全过程监控。
收集时间原则上是暂存设施装满后收集一次,特情例外。
第十一条 死亡生猪运送至无害化处理中心后,认真核实收集数量,核对《死亡生猪现场勘查收集交接凭证》(见附件2),核对无误后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委托方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死亡生猪现场勘查收集交接凭证》和《无害化处理通知单》为无害化处理中心结算财政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应当及时上报、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无害化处理中心自觉服从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人员管理、安全防范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工作登记台账,记录凭证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第十三条 市农业局负责死亡生猪跨区联动处理工作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区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每月对各乡镇和处理中心上报的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至市农业局。
第十五条 婺城区农林局负责无害化处理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婺城区、金东区在无害化处理中心派驻专职人员,并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指导养殖场(户)冷库、冰柜等死亡生猪暂存设施建设,组织、协调辖区内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收集工作。
落实指定无害化收集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可以设立死亡生猪公共收集点,用于散养户死亡生猪临时存放,公共收集点的建设与管理由乡镇负责。
乡镇公共收集点的选址与建设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应制定死亡生猪收集管理制度,督促收集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每月对收集的死亡生猪的数量进行汇总、统计、核查后,上报区级农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乡镇收集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会同无害化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到场到户到点收集死亡生猪,核对无误后,在《死亡动物现场勘查收集交接凭证》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乡镇收集管理人员在收集死亡生猪时,负责填写《xx乡镇死亡生猪收集记录本》(见附件3),并经养殖业主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乡镇收集管理人员负责保存《死亡生猪现场勘查收集交接凭证》(第二联),每月汇总送交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实存档。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收集管理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养殖场(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所在场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不得丢弃、屠宰、加工、销售死亡生猪,确保死亡生猪收集率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 养殖场(户)死亡生猪应当根据养殖规模修建冷库或购置冰柜,作为死亡生猪暂存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根据暂存设备的储存能力,及时向无害化处理中心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养殖场(户)主动配合、协助做好死亡生猪的收集装运工作。
生猪发生异常死亡时,立即向乡镇政府或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养殖场(户)业主应当认真核对《死亡生猪现场勘查收集交接凭证》;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妥善保存《死亡生猪现场勘查收集交接凭证》(第四联),作为享受政策性生猪保险补助的重要凭证。
第二十七条 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为每头80元(其中:
省以上、市、区级财政分别承担80%、10%、10%)。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规范死亡生猪无害化数据的统计、核查和资金拨付。
乡镇收集管理人员认真核对《xx乡镇死亡生猪收集记录》,每月对辖区内死亡生猪的收集数量进行汇总,经乡镇政府同意后上报。
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含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和山旅游经济区)对乡镇和无害化处理中心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核实确认后登记造册,于每月5日前上报市农业局。
市农业局对各地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九条 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拨付方式按委托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将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和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死亡生猪现场勘查收集交接凭证》一式四联,分别是无害化处理中心、农业部门、保险公司和报送单位(个人);《xx乡镇死亡生猪收集记录本》由乡镇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死亡生猪现场勘查收集交接凭证》、《xx乡镇死亡生猪收集记录本》属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的档案之一,市农业局统一制订格式,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印制、发放,落实专人管理,并按规定保存。
第三十三条 随意弃置和河道打捞的死亡生猪纳入无害化集中处理运行体系,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
第三十四条 其他死亡动物收集处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流程图
2.死亡生猪现场勘查收集交接凭证
3.xx乡镇死亡生猪收集记录本
附件1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流程图
附件3
xx乡镇死亡生猪收集记录簿
收集日期
品种名称
数量或重量
畜(货)主地址
报送人
登记人
备注
《年月乡镇死亡生猪收集、移交情况月度统计表》
收集情况
移交情况
备注
品种名称
单位/规格
数量/重量
品种名称
单位/规格
数量/重量
本月合计:
本月合计:
本月结余:
统计人:
复核:
乡镇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