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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doc

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设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申请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1年以上。

  

(二)资历和信誉

  1、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业务3年以上。

  2、参与不少于2项、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项目设计。

  3、无设计质量事故。

  4、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三)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

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一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专业3人、结构专业3人、公用设备暖通空调专业2人、防化专业1人、给水排水专业2人、电气专业2人、通信专业2人。

  2、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3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4、获得过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设计二等奖(含)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

  5、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四)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

  2、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第六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资历和信誉

  1、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2、无设计质量事故。

  3、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三)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结构、公用设备暖通空调、防化、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均不少于1人。

  2、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1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四)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

  2、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第七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

  承担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承担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取得甲级许可资质的单位承揽设计业务时,应到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二)乙级

  承担发证机关行政管辖区域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各类人防指挥所)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

 

  第三章 许可申请和办理

 

  第八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九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应当向设计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颁发资质证书。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发放,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首次申请许可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许可资质的变更和延期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

  

(一)变更办公地址的;

  

(二)变更设计单位法人代表的;

  (三)变更设计单位名称的。

  第十三条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收到设计单位提交的许可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许可资质变更手续。

许可资质变更后载明变更日期,原许可资质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

  (五)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设计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设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五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设计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设计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设计单位分立或改制,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领取新的工程设计许可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

  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的设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含)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设计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设计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人防部门对违法违规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许可资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发证机关撤回其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申请注销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对外公示。

  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资质申请,经批准后交回资质证书: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

  

(二)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掌握设计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对设计单位受到处理、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设计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初审通过;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该设计单位在1年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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