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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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

第八篇施工质量

概述

本篇主要叙述施工及验收阶段与质量有关的各项强制性要求。

施工质量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必不可缺的重要环节。

如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作宏观划分,施工质量验收通常与勘察、设计等阶段相对应,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阶段。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本篇与其他各篇之间有紧密联系,但也有显著区别。

其联系体现在与勘察、设计、防火、抗震等要求密不可分,是上述环节各项要求的延续与具体实施;其区别则在于施工环节有自己独立的要求,涉及材料质量、验收标准等的规定是其他各篇没有的。

本篇将强制性要求的重点定位于质量验收、材料性能检验、关键工艺控制、施工对设计要求的符合性等方面,这类规定,其他各篇均不涉及。

了解第八篇与其他各篇之间的这些异同,对于深入理解第八篇的地位与内容是有益的。

本篇内容按照建筑工程的部位和专业划分,共十章。

在总则中,首先阐明了工程验收的各项基本要求,然后分别叙述了施工质量各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后九章的内容依次是:

地基基础、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砌体工程、木结构工程、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工程和智能建筑工程。

与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相比,本篇主要修订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4点:

1、范围的调整。

本篇将施工质量单独成篇,把关于施工安全的内容从原第八篇中分离出去,另外组成第九篇。

这样调整的结果,使两者的重要性、完整性均得到提高。

2、章节结构的调整。

本篇章节结构,系按照建筑施工中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以质量验收为主线编制。

在更新各章条文的同时,调整了原第八篇的顺序与内容,增加了第一章总则,使各章条文的系统性和条理性有所改善。

3、内容的充实与调整。

本篇遵循系列验收标准改革中“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16字方针,以对验收的强制性规定为主,同时纳入一定数量对施工工艺或关键技术环节的强制性要求。

无论是质量验收还是过程控制,主要控制的对象均是涉及安全、环保、健康、防火、抗震等的重要环节。

内容的调整,还表现在本篇在2000年版基础上,补充了以往未纳入的装饰装修、幕墙、模板以及智能建筑工程等内容。

通过调整,使《强制性条文》对质量验收的要求更为完善,重点更为突出,可以更好地达到“强化验收”的目的。

4、条款数量减少。

随着内容的调整,本篇条款数量也有所变化。

在强化对安全、健康、环保等社会公众利益强制性规定的同时,力求减少强制性条款的数量,缩小强制范围,以达到便于执行和监督的目的。

1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O·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lO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为了搞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从编写到应用,对一些重要环节和事项提出要求,以保证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质量。

所以,这一条是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全过程提出的要求,包括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其要求体现在各程序及过程之中,是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基础。

这一条是对整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而设立的,在贯彻落实中统一标准本身应执行,各专业规范也应执行。

在一定意义上,本条本身就是一个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质量的措施。

同时,为保证本条的贯彻落实,提出一些相应的措施。

对本条文规定10款内容,下面分别予以叙述。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技术要点说明】

本款有三个层次的问题。

一是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的质量验收规范共同来完成,统一标准规定了各专业标准的统一要求,同时,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内容,就是说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综合验收由统一标准来完成。

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由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分别完成。

这个验收规范体系是一个整体。

二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质量指标是一个对象,只有一个标准。

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的工程质量达到这个标准。

监理单位应按这个标准来验收工程,不应降低标准。

三是这个规范体系只是质量验收的标准,不规定完成任务的施工方法,这些方法要靠施工单位自行制订,尽管质量指标是一个,但完成这个指标的方法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施工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本款的落实措施重点强调这是一个系列标准,一个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是由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共同来完成的,在统一标准第一章总则中已明确了,第1.0.2条、第1.0.3条都说明了这个原则。

在各专业验收规范的第一章总则中,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是保证这个系列规范统一协调的基础。

同时,其落实措施最具体的是推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整套验收记录表格,来具体落实统一标准和各专业验收规范共同验收工程质量的目的。

实施就是按系列表格进行具体验收,检查各工程项目的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项目验收的表格、内容、程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

保证各项目的验收都符合有关系列标准的要求。

只要按制订的表格逐步验收,即可判定是正确的。

(二)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技术要点说明】

本款是本系列质量验收规范的一条基本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施工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按图施工是施工的常规。

勘察是对设计及施工需要的工程地质提供地质资料及现场资料情况的,是设计的主要基础资料之一。

设计文件是将工程项目的要求,经济合理地将工程项目形成设计文件,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经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是确保建设项目质量的基本要求,是施工必须遵守的。

二是工程勘察还应为工程场地及施工现场场地条件提供地质资料,在进行施工总平面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工程环境及施工现场环境。

对地基基础施工方案的制订以及判定桩基施工过程的控制效果等是否合理,工程勘察报告将起到重要作用。

所以,施工应充分研究工程勘察文件,并符合相应的要求。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实施措施要做到三点:

1、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落实质量责任制,按图施工是施工企业的重要原则,必须先做好自身的工作,尽到自己的责任。

2、制订有修改设计文件的制度和程序,施工中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文件。

如必须改时,应按程序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出正式手续。

3、在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首先阅读工程勘察报告,根据其对施工现场提供的地质评价和建议,对工程现场环境有全面的了解,进行施工现场的总平面设计,制订地基开挖措施等有关技术措施,以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实施措施的落实是搞好控制的基础,实施结果由检查来证实,检查也应从两个方面进行。

一是检查施工过程中,没有按设计图纸施工的部位及项目是否都有正式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

二是检查在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时是否了解了工程勘察报告,其排水、布局等方面,是否符合工程勘察的结论及建议,也要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落实情况。

对受力部位及构件需要修改的都有正式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及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方案体现了工程勘察的结论及建议,施工组织设计应经审查批准,并在现场施工进行了落实,即为正确。

(三)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技术要点说明】

本款是为保证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的有效措施。

因为验收规范的落实必须由掌握验收规范的人员来执行,没有一定的工程技术理论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人来掌握验收规范,验收规范再好也是没有用的。

所以,本条规定验收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则为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建设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与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等参加。

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人员的资格,以及按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项目,其验收人员的资格,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规定,并按其执行。

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工程的内容、复杂程度不同,对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人员等,不能规定死,非要求什么技术职称才行,这里只提一个原则要求,具体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去规定。

但有一点一定要引起重视,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是掌握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具体人员,是施工单位的质量把关人员,要给他充分的权力,给他充分的独立执法的职能。

各施工单位以及各地都应重视质量检查员的培训和选用,这个岗位一定要持证上岗。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其落实措施是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用文件做出规定;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本地区的人才情况,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规定出相应的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的资格;监理人员的资格国家及各地已有规定,应按专业持证上岗;在没有委托监理的项目中,建设单位的验收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对其进行检查。

由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当地规定,对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人员进行检查,核对其资格;检查核对监理人员的资格、专业及证书。

对没有委托监理的应按规定检查其自行管理的能力,要基本相当于该项目的监理单位的资质。

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的相当人员,这些主要的有关人员符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即判定为正确。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技术要点说明】

本款有三个含义。

一是分清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按操作依据的标准(企业标准)等进行自行检查评定,待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符合要求后,再交给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以突出施工单位对施工工程的质量负责;二是施工单位必须制订自己的操作规范,来培训工人,体现企业的技术、质量水平,应按不低于国家验收规范质量指标的企业标准来操作和自行检查评定,监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国家验收规范验收,监理人员要对验收的工程质量负责;三是验收应形成资料,资料由施工单位先进行检查和填写合格后由质量检查人员签字,然后由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复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本款的落实措施包括三个方面:

1、施工单位应有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的操作规程,并按其进行培训、交底和具体操作,达到施工单位规定的质量目标,在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交付验收前,必须自行检查评定,达到企业施工技术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不低于国家质量验收规范),才能交监理(或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2、施工单位必须制订有不低于国家质量验收规范的操作依据——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经企业法人或企业负责人批准,有批准人签字、批准日期、执行日期、标准名称及编号,在企业标准体系中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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