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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4—97

主编单位:

天津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8年3月1日

1总则

1.0.1为贯切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推广利用工业废料粉煤灰修筑道路基层,统一施工及验收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各等级道路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基层(含底基层和垫层)的施工及验收.

1.0.3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宜选择有利季节施工。

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摄氏度时,不宜施工;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低温施工措施或按低温条件下的规定施工。

1.0.4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原材料

2.1粉煤灰

2.1.1修筑道路基层使用的粉煤灰(硅铝灰)化学成分中的SiO2+Al2O3总量宜大于70%;在温度为700摄氏度的烧失量宜小于或等于10%。

当烧失量大于10%时,应做试验,当其混合料强度符合要求时方可采用。

2.1.2SiO2+Al2O3总量和烧失量符合要求的新排放或陈年堆积的粗颗粒和细颗粒粉煤灰,均可采用。

2.2石灰

2.2.1钙石灰和镁石灰均可使用。

在有条件时可优先采用磨细的生石灰。

2.2.2生石灰的CaO+MgO含量宜大于60%,消石灰的CaO+MgO含量宜大于50%。

当石灰的CaO+MgO含量在30%~50%时,应通过实验选用较高石灰剂量,但剂量不宜超过30%。

石灰的CaO+MgO含量小于30%时,不得采用。

石灰的CaO含量或CaO+MgO含量的测定,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或附录B的规定。

2.2.3消石灰应充分消解,不得含有未小姐颗粒。

磨细生石灰应完全粉磨,不得含有杂质。

2.2.4当采用石灰类工业废料(如电石渣等)和石灰下脚料时,其适用条件可按本规程第2.2.2条执行。

严禁采用含有有害物质掉石灰类下脚料。

2.3土

2.3.1土的塑性指数(用100g平衡锥测定)宜为11~15,并不得小于6或大于30。

当土的塑性指数小于6或大于30时,应采取压实混合料或粉碎土团粒的措施。

2.3.2当温度为700摄氏度时,土中有机质含量应小于8%。

硫酸盐含量宜小于0.8%。

注:

有机质和硫酸盐含量分别指其与土的重量比。

2.4集料

2.4.1集料系指碎石、砾石、砂砾、高炉矿渣、碎砖和稳定的钢渣等材料。

集料的压碎值、抗压强度与适用范围,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集料压碎值的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

集料压碎值、抗压强度与适用范围表2.4.1

压碎值(%)

抗压强度(Mpa)

适用范围

悬浮密实型混合料

骨架密实型混合料

悬浮密实型混合料

≤35

≤30

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基层

≤40

≤35

次干路、支路的基层和快速路、主干路的底基层

≥7.5

注:

碎石、砾石、砂砾、高炉矿渣和钢渣用压碎值,碎砖用抗压强度。

2.4.2悬浮密实型混合料中集料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50mm,并应小于混合料每层压实厚度的1/3。

骨架密实型混合料中集料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40mm,并应小于混合料每层压实厚度的1/3,集料应有级配。

2.4.3集料的表面应清洁,不得粘附泥土。

2.5水

2.5.1消解石灰、拌制混合料和混合料基层养生应采用清洁的地面水、地下水、自来水及PH值大于6的水。

3混合料

3.1组成类型与应用

3.1.1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的组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1混合料的结构组成应具有良好压实性;

3.1.1.2混合料的配合比组成应能使压实混合料的加固很快达到设计强度。

3.1.2混合料的结构组成具有良好压实性的三种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悬浮密实型混合料:

混合料中细料的压实体积应大于集料在疏松状态时的空隙体积,即集料在压实混合料中处于“悬浮状态”。

3.1.2.2骨架密实型混合料:

混合料中细料的压实体积应“临界”于级配集料在压密状态下的空隙体积,集料所压实混合料中有一定“骨架作用”。

3.1.2.3密实型混合料:

由结合料与集中细料组成的任何配合比的混合料应具有良好压实性。

3.1.3悬浮密实型混合料中的集料用量应控制在50%左右,最大粒径较大,颗粒强度可较低,不要求有级配,适用于各登记道路的基层和底基层。

骨架密实型混合料中的集料用量应控制在75%以上,最大粒径较小,应有级配,宜用于铺筑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基层。

密实型混合料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可根据具体条件和要求选用。

3.2“悬浮状态”检验公式

3.2.1悬浮密实型混合料中的集料在压实混合料中的“悬浮状态”可采用下式检验。

(3.2.1)

式中W—集料干松密度(kg/m3);

G—集料毛体积密度(kg/m3);

m—粉煤灰在混合料中占总干重的百分数;

n—石灰在混合料中占总干重的百分数;

p—集料在混合料中占总干重的百分数;

ρ—混合料中粉煤灰石灰的最大干密度(kg/m3);

k—为“悬浮系数”,当p=30%时,k=1;当p=70%时,k=2;当p为其它值时,采用直线插入法取k值。

3.3配合比

3.3.1粉煤灰石灰集料混合料中粉煤灰与石灰的比例宜为2∶1(当集料用量为70%以上时)至5∶1(当集料用量为50%左右时)。

当混合料中无集料时,粉煤灰(或粉煤灰土)与石灰的比例宜为3∶1至10∶1。

.

3.3.2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的最佳配合比应通过试验决定。

当受条件限制做试验有困难时,可按表3.3.2选用。

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配合比

混合料

配合比

(质量比,总干重百分数,%)

类型

种类

密实性

粉煤灰石灰

75∶25~85∶15

粉煤灰石灰土

35∶956;40∶12∶48

石灰土

10∶90~1288

粉煤灰石灰碎(砾)石

33∶7∶60;50∶10∶40

粉煤灰石灰高炉矿渣

45∶10∶45

粉煤灰石灰砂砾

38∶12∶50

粉煤灰石灰钢渣

33∶7∶60;46∶9∶45

粉煤灰石灰碎砖

50∶10∶40

骨架密实型

粉煤灰石灰集料(集料含碎石、砾石、矿渣、沙砾和钢渣)

10∶5∶85;20∶7∶73

3.3.3当混合料中集料用量在75%以上时,可用1%~3%水泥取代部分石灰,这种混合料宜用于铺筑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基层。

3.4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

3.4.1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地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应用重型击实仪通过实验确定。

并应采取本规程附录D地方法确定。

3.4.2悬浮密实型粉煤灰石灰集料混合料地最大干密度和最佳含水量,当不便使用现有地仪

器和试验方法准确测量时,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3.4.2-1)

(3.4.2-2)

式中 ρ0—粉煤灰石灰集料混合料最大干密度(kg/m3);

β—折减系数,一般用0.98;

ω0—粉煤灰石灰集料混合料最佳含水量(%);

WC—粉煤灰石灰集料混合料总干质量(g);

W1—粉煤灰石灰混合料最佳含水重(g);

W2—集料面干饱和含水量(g)。

3.5抗压强度与应用

3.5.1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7d龄期抗压强度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抗压强度的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的规定。

混合料7d龄期抗压强度(Mpa)

道路种类

应用层位

快速路和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基层

≥0.70

≥0.55

≥0.50

底基层

≥0.50

≥0.45

注:

试件在温度20±1℃和温度大于90%条件下湿治养生后的饱水抗压强度。

3.5.2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28d龄期抗压强度,要求块速路、主干路的基层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75Mpa;次干路基层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38Mpa。

3.6抗压回弹模量设计参数与路面结构组合

3.6.1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抗压回弹模量设计参数值应符合表3.6.1掉规定。

 

抗压回弹模量设计参数值(Ec)表3.6.1

混合料

Ec(Mpa)

使用要求

粉煤灰石灰集料

600~700

当集料为碎石、砾石、高炉矿渣或钢渣时,取高值;当集料为砂砾或碎砖时,取低指

集料石灰土

450~600

粉煤灰石灰

400~600

当石灰和粉煤灰用量较大时,取高值;反之,取低值

粉煤灰石灰土

350~500

石灰土

200~300

石灰剂量:

12%时,取高值;8%时,取低值

配料条件

表中各类混合料的配合比,应符合本规程第3.1.1条的混合料组合设计规定

养生条件与龄期

在温度计20±1℃和湿度大于90%下,养生90d龄期

3.6.2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基层的沥青路面结构组合典型模式及其适用范围可按表3.6.2选用。

沥青路面结构组合典型模式及其适用范围表3.6.2

城市道路

等级

种类

水泥混凝土面层厚度

石灰加固类基层厚度(cm)

快速路

主干路

根据设计计算

15~20

(A、C、D)

  Ⅱ

次干路

10~15

(B、D、E、)

  Ⅲ

支路

注:

凡能用于快速和主干路基层的混合料,均能用于次干路和支路的基层。

4施工

4.1准备工作

41.1新建道路路床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的有关规定。

4.1.2旧路加铺混合料时,旧路上泥土杂物和松散集料等应清理干净。

干燥路段需用水湿润。

局部坑槽应修补夯实。

4.1.3备料可分路床备料和集中备料两种。

在能封闭交通道路时,可采用路床备料;当施工场地狭小时,可采用集中备料或厂拌混合料。

4.1.4各种原材料应根据工程进度所需要预先准备好,并取样实验,其规格与质量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4.1.5钙质石灰应在用灰前7d、镁质石灰应在用灰前10d加水充分消解,严禁随消解随使用。

消解生石灰应掌握用水量,使石灰能充分消解,并保持含水量在25%~35%.消解生石灰用水量可为生石灰重的65%~80%。

4.1.6湿排粉煤灰含水量大于40%时应堆高沥水,干排粉煤灰应加水湿润,其含水量均宜保持在25%~35%,并应防止雨淋或灰粉飞扬。

4.2配料

4.2.1配料可按下列三种方法进行:

4.2.1.1质量法——根据混合料质量比、一次性和混合料总干质量和各种原材料含水量,用本规程附录F中式(F.0.1.1)算出各种原材料湿质量,然后按各湿料质量称料掺配成混合料。

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基层混合料,应采用质量法配料施工。

4.2.1.2体积法——根据混合料质量比、各种原材料湿松密度和含水量,用本规程附录F中式(F.0.1.2)换算为体积比,用容器按比例量取各种原材料掺配成混合料。

体积法使用于搅和少量混合料。

4.2.1.3层铺法——根据混合料质量比和最大干密度、各种原材料松密度和含水量,及混合料压实层厚和压实度等资料,用本规程附录F中式(F.0.1.3)计算各种原材料松铺厚度,以此控制各层原材料摊铺厚度。

层铺法适用与机械路拌。

4.2.2根据原材料含水量变化,应随时计算调整各种用量。

4.3含水量要求

4.3.1施工中,当混合料含水量小于最佳含水量时,应适量加水。

加水量和加水次数应根据当时气候条件和原材料含水量而定,并使加水后混合料含水量略高于最佳含水量。

4.3.2人工拌和或机械厂拌宜用压力喷头加水。

机械路拌可用洒水车或其它洒水工具将水均匀喷洒。

可随拌和随加水,也可以此加水后闷料8~12h,再进行拌和。

4.3.3混合料中水分过多使应晾晒风干,使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

4.3.4混合料的加(或减)水量应根据混合料湿重、实际含水量和最佳含水量等数据采用本规程附录F中式(F.0.2)计算。

4.4拌和

4.4.1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的拌和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1混合料量少时,可采用如藤哦能够拌和;

4.4.1.2对基层质量要求高、城市环境保护严和地下管线较多的快速路和主干路,应采取机械厂拌和法拌和混合料。

4.4.1.3对施工场地开阔或需要利用现场土等原材料湿,可用机械路拌和法办和混合料;也可在路床外场地用机械集中拌和混合料。

4.4.2机械厂拌和法是采用强制式拌和机、粉碎机、皮带运输机和装载机等设备拌和,拌和

均匀的混合料应卸至储料场(或库)待运。

在装运混合料当粗、细料有离析现象时,

应用装载机翻拌均匀后,再运至工地摊铺。

子干燥地区或遇干热天气,由于混合料子储存、运输和摊铺湿蒸发失水,拌和含水量

应高于最佳含水量的2~5%。

混合料宜随拌和,随运输、随摊铺、随压实。

4.4.3机械路拌和法是由下至上按顺序分层摊铺集料、细料、结合料等原材料,各层材料摊铺后应整平。

宜采用专用稳定土拌和机拌和均匀,也可用拖拉机带多铧犁和旋转犁或圆盘耙相配合翻拌均匀。

用机械路拌和法拌和混合料,对机械不易拌到之处,应辅以人工拌和均匀。

在路外场地用机械拌和混合料的方法,与机械路拌和法类同。

4.4.4人工路拌和宜采用条拌法。

将各种原材料分铺成条形后,边翻拌边前进,翻拌数遍直至拌和均匀。

4.4.5混合料从拌和均匀到压即时间应根据不同温度混合料水化结硬速度而定,当气温在20℃以上时,不宜超过2~1d;当气温在5~20℃时,不宜超过4~2d,用水泥取代部分石灰的混合料,从开始拌和至压即时间,应在5~8h内完成。

4.4.6拌和均匀的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中,不应含有大于15mm的土团粒和大于10mm的石灰或粉煤灰团粒,以及大于本规程第2.4.2条中规定最大粒径掉集料。

拌和后的混合料应均匀,无夹心,集料无离析现象。

4.5铺整列

4.5.1当搅和均匀的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摊铺型时含水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4.5.2应将搅和均匀\含水量符合本规程表4.5.1规定的混合料按设计断面和松铺厚度均匀摊铺于路床内。

松铺厚度应为压实厚度乘压实系数,并可用本规程附录F中式(F。

0.3)计算。

混合料摊铺整型时含水量允许偏差

混合料种类

含水量允许偏差

粉煤灰石灰

 +1%

 -5%

粉煤灰石灰

ωο2%

粉煤灰石灰集料

集料50%左右

集料70%以上

+1%

ωο-3%

±1%

注:

ωο为混合料最佳含水量

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压实系数宜由试铺决定,亦可采取表4.5.2中数值。

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压实系数

人工拌和人工摊铺

机械拌和机械摊铺

不含集料

含集料

不含集料

含集料

1.6~19

1.4~1.6

1.3~1.5

1.2~1.4

4.5.3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摊铺整型后应封锁交通,并应立即进行压实。

4.6碾压

4.6.1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每层压实厚度应根据压路机械的压实功能决定,并不得大于20mm,且不得小于10mm。

若采用振动力大的重型振动压路机碾压时每层压实厚度可增至25cm。

4.6.2人工拌和人工摊铺整形的混合料应先用6~8t两轮压路机\轮胎压路机或履带拖拉机在基层全宽内进行碾压.直线段应由两侧路肩向路中心碾压;平曲线段应由内侧路肩碾压.碾压1~2遍后,可再用12~15t三轮压路机或震动压路机压实。

4.6.3机械拌和、机械摊铺整形的混合料可直接用12~15t三轮压路机、振动压路机、、或轮胎压路机压实。

当用振动压路机时,应先静压后再振动碾压。

4.6.4用两轮压路机碾压时,每次应重迭1/3轮宽;用三轮压路机碾压时,每次应重迭后轮宽的1/2。

碾压速度:

光轮压路机宜为30~40m/min;振动压路机宜为60~100m/min

4.6.5最后均应碾压至混合料基层表面无明显轮迹。

基层压实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6.5.1快速路和主干路压实度:

基层不得小于97%;

底基层和垫层不得小于95%;

4.6.5.2次干路和支路压实度

基层不得小于95%;

底基层和垫层不得小于93%;

4.6.6压实混合料基层的厚度\宽度\横坡\标高和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4.6.7处压时应设入跟机,检查基层有无高低不平之处,高处铲除,低处填平,填补处应翻松洒水再铺混合料压实。

当基层混合料压实后再找补时,应在找补处挖深8~10mm,并洒适量水分后及时压实成型。

不得用贴补薄层混合料找平。

4.6.8在碾压中出现“弹簧现象”时,应即停止碾压,将混合料翻松晾干或加集料或加石灰,重新翻拌均匀,在行压实。

碾压时若出现松散堆移现象,应适量洒水,再翻拌\整平\压实。

4.6.9当工作间断或分段施工时,衔接处可预留混合料不压实段,人工摊铺时,宜为避免2m,机械摊铺时,应为本10m及以上。

4.6.10混合料基层施工应避免纵向接缝。

当分辐施工时,纵缝应垂直相接,不得斜接。

4.6.11在有检查井\缘石等设施的城市道路上碾压混合料,应配备火力夯\压机具;对大型碾压机械碾压不到或碾压不实之处,应进行人工补压或夯实。

4.6.12压路机或汽车不得在刚压实或正在碾压的基层上,转弯\调头或刹车。

4.7早期养护

4.7.1压实成型并经检验符合标准的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基层,当经办1~2d后,应保持潮湿状态下养生。

养生期的长短应根据环境温度确定,当环境温度在20以上时,不得少于7d;当环境温度在5~20时,不得少于14d。

4.7.2应浇洒乳化沥青养生,乳化沥青用量宜为0.6~1.0kg/m2。

.

4.7.3也可洒水养生,水应分次均匀洒布,并应以在养生期内保持混合料基层表面湿润为度,不得有薄层积水。

不得用水管直接对基层表面充水养生。

温度较低时,尚应在基层上适量喷洒盐水。

4.7.4养生期间应封闭交通。

对个别不能断绝交通的道路,可选用集料含量大的混合料基层,并用乳化沥青养生,再按0.3~0.5m3/100m2的用量撒布粗沙或按约0.5m3/100m3的用量撒布3~6mm石屑后,方可开放交通;并应限制车速和交通量。

4.7.5在混合料基层上铺筑沥青面层或其它结构层时,应对基层表面进行一次检查和清扫。

发现局部变形\松散和污染,应时修补清理。

并宜洒水,保持基层表面湿润。

4.7.6粉煤灰石灰类基层应在达到规定的结硬强度后,方可在其上铺筑沥青面层或其它结构层。

在规定养生期内(7~14d)基层提前达到设计强度要求时,可在基层上铺筑沥青面层或其它结构层;当超过规定养生期,基层仍未达到设计强度时,应延长养生期限。

4.7.7石灰加固类混合料低基层和垫层的养生,可在下层混合料压实后,采取立即覆盖上层混合料或原材料的方式进行。

4.8雨季施工措施

4.8.1雨季施工应集中力量分段施工,各段土基应在下雨前碾压密实.对软土地段或低洼之处,应在下雨前先行施工.路床应开挖临时排水沟。

4.8.2因下雨造成土基湿软地段,可采取凉晒、换土或掺加石灰、集料等措施处理。

雨天及雨后应封闭交通。

4.8.3粉煤灰、石灰、土等原材料一次备料不宜太多,并应大堆存放,材料堆周围应设派水沟。

4.8.4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应边拌和,边摊铺,边压实。

对已摊铺好的混合料尚未碾压的混合料遇水时,雨后应封闭交通,凉晒至接近最佳含水量后,再进行拌和压实。

基层分层施工时,应在下雨前铺压垫层,并应防止雨水侵入土基。

4.9提高混合料早期强度措施

4.9.1提高混合料早期强度可采取下列措施:

4.9.1.1在混合料中掺入2%~5%水泥取代部分石灰;

4.9.1.2掺加混合料总干重05%~15%的工业用液碱溶液或其它早强剂;

4.9.1.3在符合混合料结构组成设计规定(本规程第311条)的前提下,可加大集料用量;

4.9.1.4混合料应采用碾压成型的最底含水量的情况下压实,其最底含水量宜小于最佳含水量的1%(基料用量为零时)。

4.10.低温施工措施和低温施工条件

4.10.1混合料低温(0~5)施工措施应符合本规程第4.9.1条之规定,但外掺材料用量应取高限,并应增加石灰剂量2%~3%,或用生石灰粉代替消石灰,也可采取路戮盐降低混合料冰点。

4.10.2在非重冰冻地区,路段水文条件很好,压实混合料从结冻至解冻过程中,不因外力作用(如行车、冻胀等)而使结构受到破坏;低温时采取石灰加固类材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4.10.2.1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可铺筑混合料垫层、底基层和基层;

4.10.2.2在快速路和主干路上可铺筑混合料垫层和底基层。

4.11基、面层结合措施

4.11.1粉煤灰石灰混合料基层与其上铺筑的沥青面层应结合紧密稳定。

首先,应养护好煤灰石灰类基层的表面层后,再采取下列措施:

4.11.1.1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基层上,当沥青面层较薄时,可铺筑层厚7cm及以上沥青碎石层,当沥青面层较厚时,可洒布一层结合沥青,其用量宜为0.6~。

0.8kg/m2

4.11.1.2次干路的基层上,可洒布一层结合沥青,其用量宜为0.8kg/m2

4.11.1.3支路的基层上,可洒布一层结合沥青,其用量宜为0.5kg/m2。

或直接在清扫洁净的基层上铺筑沥青面层。

4.12改善基层所缩裂性质措施

4.12.1粉煤灰石灰混合料基层在水、温变动下,发生有规律的收缩性裂缝。

控制或减少以至消除这类裂缝,可采用以下措施:

4.12.1.1不用或少用土尤其是粘土等收缩性大的原材料;

4.12.1.2混合料结构组成在符合本规程第八个五年计划3.1.1条规定前提下,可加大集料用量;

4.12.1.3控制混合料基层碾压含水量,使其小于最佳含水量;

4.12.1.4重视混合料基层初期湿治养生;

4.12.1.5混合料基层上预设缝距和设缝工艺都选用恰当的人工收缩缝。

或在基层设缝后,宜在缝上再条铺土工织,其宽度宜为1m。

5质量标准与检察验收

5.0.1施工中应建立健全材料试验,质量检查及工序间交接验收等项制度。

每道工序完成后均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

凡检验不合格的作业段,均应进行补救或整修。

5.0.2粉煤灰石灰类混合物基层质量与检查验收应符合表5.0.2的规定,并应做到原始记录齐全。

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基层质量与检查验收要求表5.0.2

项目

质量标准

检查要求

石灰质量

充分消解、无杂质、CaO+Mg大于50%消石灰,60%生石灰

每批质量相同的石灰视数量多少检查1~3次

石灰剂量

+2%~—1%

每拌和作业段检验不得小于1次,并小于10002;或在配料时精确控制石灰用量

粉煤灰

SiO2+AI2O3宜大于70%,烧失量宜小于10%

每批质量相同的粉煤灰应检验1~3次

集料

符合本规程第2.4.1条、第2.4.2条和第2.4.3条

每批质量相同的集料应检验1~3次

塑性指数宜大于6,小于30,有机质应小于8%

每批质量相同的土应检验1~3次

PH值大于6

每个水源应检验1~3次

混合料拌和均匀度

颜色均匀、无夹心,无大于10mm石灰、粉煤灰和大于15mm土团粒,集料无离析下现象

每碾压作业段检验不得小于1处,并小于1000m2

混合料摊铺整形时含水量

符合本规程第4.5.1条

每碾压作业段检验不得小于1处,并小于1000m2

混合料抗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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