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未过户共1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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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未过户共12页
购房合同未过户
篇一:
买房未过户,出卖人死亡如何处理
双方签订买房合同,出卖人为回迁户,尚未拿到产权证,约定拿到证后过户,买受人全款付清。
期间出卖人过世,继承人不予配合办理过户,买受人找到我。
关于该案我将相关法律关系梳理一下:
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出于自愿且未违反法律、未侵害第三人利益,应为合法有效。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房屋系不动产,依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之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买受人按照买卖合同支付了购房款,但由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买受人只享有合同债权。
三、《继承法》第2条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由于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该房屋在出卖人去世时成为其个人遗产,其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该房屋;《物权法》第29条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无需办理登记即依法直接取得了该房屋的财产所有权,成为新的所有权人。
注意,这是房屋产权取得必须办理产权登记的例外,法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无须办理变更登记即可取得房屋所有权,只是随后补办登记即可。
四、《合同法》第130条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系出卖人的法定义务。
出卖人在合同约定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之前去世,无法亲自完成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那么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和合同法之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形成合同债务。
五、由于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为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法定继承人与买受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转移房屋所有权是法定继承人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区分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获得的权利完全不一样:
1、如果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转移房屋所有权,而法定继承人愿意放弃所有权,继续替出卖人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则属于对自己民事财产权利的处分,买受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2、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愿意转移房屋所有权,买受人享有的合同债权并不能优先于法定继承人取得的所有权,不能强制要求法定继承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只能基于合同债权主张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而此主张相对于出卖人而言,则属于其生前的合同债务。
《继承法》
第33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所以,法定继承人应当替出卖人偿还对买受人的债务,因为继承人不愿意过户房产,这是继承人的权利,所以这里所说的债务就是替被继承人返还房款、赔偿损失。
该案提醒我们,由于房屋类不动产的买卖不是以合同签订或占有房屋为转移,而是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为转移的,就是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前,尽管你交了全款,甚至占有房屋,持有了对方的产权证,在法律上房屋还属于出卖人的,出卖人死亡后房产变为遗产成了他的继承人的,出卖人房屋另卖,你将无法主张所有权。
因此,买卖合同案例中,不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对于买受人而言,存在比较大的法律风险。
篇二:
不能办理过户房屋的买卖合同考虑很全面的
二手房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购买甲方房屋暂不能办理产权过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镇村号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地上附着物),房屋产权证号:
,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售价为(人民币)拾万仟佰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将房款全部付给甲方。
第三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将房屋交付乙方,同时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出卖人还应当附属于该房屋的装修及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包含在上述房屋价格中,不在另行支付价款。
第四条甲方自本合同签定之日不得再对该房屋进行任何物权处分及附加任何物权、债权负担,不得再与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签定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等,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屋的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情况,保证该房屋没有经济纠纷,保证该房
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如因甲方不如实陈述告之引起的其他相关纠纷,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第三方负担处理衣服,与买受人无关。
第五条该房屋在交付乙方使用前,所发生的水、暖、电、讯、有线电视费等一切由均由甲方承担以上相关的开户情况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自交付乙方使用后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在该房屋符合规定产权过户条件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过户时所需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甲方应在_____天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七条甲方不得以经济上涨,房价过低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拒不配合乙方办理过户等相关事宜。
由于甲方违约致使乙方无法履行,除全部退还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以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第八条乙方有权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若乙方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要求时,积极配合与第三人办理产权过户等事宜。
第九条该房屋在正式办理产权过户前,若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政府征收,政府给予一切补偿权益归乙方所有。
甲方不得以房屋尚未过户之名要求享受相关补偿权益。
第十条甲方应告之直系亲属该房屋的所属权益归乙方所有,若与直系亲属发生产权纠纷,甲方属违约,按第七条赔偿乙方违约金。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见证人(签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篇三:
不过户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怎么写
第二部分:
本房产剩余银行按揭款项共计15.73万,自本合同签订当月起,工商银行按月返还的房产按揭款项每月元,由乙方代替甲方及时、足额缴纳并承担不能缴纳的相应责任。
上述第三、第四条付款中,每次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相应书面材料。
第五条
1、甲乙双方定于年月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保证房屋及其屋内已有设施的、水、电等基本条件的完好。
如因上述基本条件存在问题引起的纠纷,由甲方出面协助处理。
2、双方定于年月日,暨房产证办理完成满5年之日起,3个月内甲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正式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乙方支付甲方房产过户保证金元。
3、甲方应在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六条关于房产证过户的补充说明
双方约定,暂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具体过户期限和权利义务根据本合同第5条第2款规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
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第八条、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3‰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
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二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1、房内有关水、电、物业、有线电视,电话等相关开户情况,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2、房屋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有关水、电、物业、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此引发的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3份。
其中甲方留执1份,乙方留执1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见证人(签章):
地址:
地址:
现住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篇二:
二手未过户房屋买卖合同书
房屋买卖合同书
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甲方现居住的位于号的房屋原房主系黄超,现房屋产权登记户主仍然是黄超的名字,该住房由黄超于年月日出卖给后,由于年月日出卖给,现甲方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及通过原房屋产权人黄超认可,达成如下协议,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其位于黔西县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证字第号,产权登记户主为黄超的住房一套出卖给乙方。
第二条、双方议定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小写¥:
元整),该款由乙方分次付清给甲方。
即自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房屋价款人民币现金大写给甲方,甲方必须于本合同签订及乙方支付第一笔房屋价款后日内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提供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所需要的一切材料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必须于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的当日或次日将尾款人民币现金大写支付以收款收据或银行转账等为据。
第三条、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承担相应义务,(该次买卖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导致公证的原因方承担相应费用),该房屋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该次房屋出售包含房屋内的其他所有附属设施(如:
甲方室内装修的墙地砖等)及双方议定的设备等,价款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甲方必须将其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附属设施和设备与房屋一起完好交付给乙方,乙方除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价款外,不在支付甲方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不存在债权债务、不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形,如有相关情形致使乙方权利受损或该房屋无法过户到乙方名下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必须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甲乙双方自愿约定,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均诚实履行合同约定内容,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反悔。
若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不及时交付房屋、交付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与双方议定不符、不及时积极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交易房屋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如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形)等均视为甲方违约,甲方违约则应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房屋价款,并且向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总价款20%的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若乙方于合同签订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由乙方承担已经支付甲方的全部款项的20%不予返还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充分协商解决,无法进行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或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共3页,自双方及原房主等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方备注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在场人签字:
原房主签字:
篇三:
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房屋的买卖合同
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房屋的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购买甲方房屋暂不能办理产权过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镇村号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地上附着物),房屋产权证号:
,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售价为(人民币)拾万仟佰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将房款全部付给甲方。
第三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将房屋交付乙方,同时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
第四条甲方自本合同签定之日不得再对该房屋进行任何物权处分及附加任何物权、债权负担,不得再与乙方以外
的任何第三人签定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等。
第五条该房屋在交付乙方使用前,所发生的水、暖、电、讯、有线电视费等一切由均由甲方承担;房屋自交付乙方使用后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在该房屋符合规定产权过户条件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过户时所需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甲方不得以经济上涨,房价过低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拒不配合乙方办理过户等相关事宜。
由于甲方违约致使乙方无法履行,除全部退还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以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第八条该房屋在正式办理产权过户前,乙方有权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若乙方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要求时,积极配合与第三人办理产权过户等事宜。
第九条该房屋在正式办理产权过户前,若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政府征收,政府给予一切补偿权益归乙方所有。
甲方不得以房屋尚未过户之名要求享受相关补偿权益。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