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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荔波县巴合煤矿北块段

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二○一三年三月

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修改负责人:

耀红

修改单位:

荔波县巴合煤矿北块段

实施负责人:

乔元明

修改时间:

2013年3月

修改人员: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签 名

乔元明

矿长

敦澎

矿长助理

耀红

总工程师

工程师

仕忠

机电矿长

工程师

余文

生产矿长

何茂举

安全矿长

宫兴全

通风矿长

覃松

技术科长

助理工程师

目   录

  第一节 前 言...............................................1

  第二节 矿井概况.............................................1

第三节 救灾组织.............................................4 

第四节 灾变时各部门分工.....................................5

第五节 救灾通知顺序.........................................7  

第六节 井下放炮.............................................8

第七节 瓦斯突出事故的预防..................................12  

第八节 瓦斯燃烧与爆炸事故的预防与处理......................14

  第九节 预防煤尘爆炸的措施..................................21

  第十节 发生瓦斯及煤尘爆炸和瓦斯燃烧事故的行动原则..........22

  第十一节 井下火灾事故的预防................................24

  第十二节 井下火灾事故的处理原则…………………………………..25

  第十三节 冒顶事故的预防和处理……………………………………..25

  第十四节 贯通事故的预防……………………………………………..28

  第十五节 机电、运输事故的预防……………………………………..27

  第十六节 水灾事故的预防措施及防洪排水…………………………..32

  第十七节 井下空气压缩机事故的预防………………………………..34

  第十八节 堵塞煤仓或溜煤眼事故的预防措施………………………..34

  第十九节 避灾线路……………………………………………………..35

  第二十节 消防器材的存放与管理……………………………………..35

  第二十一节 计划贯彻和要求…………………………………………37

第一节  前 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我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及一旦发生后,能够按预先制定的抢救方案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具体情况,修改本矿二○一三年度《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煤矿生产是地下作业,由于作业地点不断转移,为更好防治矿井水、火、瓦斯、粉尘、顶板等五大灾害的威胁,切实掌握这些灾害发生的规律,严格监测、监控,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一定要做到防于未然。

随着本矿采掘生产的发展,开拓不断延伸,安全面临考验。

在日常生产管理工作中,各级领导和全矿员工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和思想,努力做好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坚持在安全的前提下生产,确保全年生产任务的完成。

第二节  矿井概况

  

1、交通位置

巴合煤矿位于荔波县城以东平距15公里的吉王附近,距水尧乡政府约3公里,荔波县城茂兰镇至佳荣镇公路从矿区南部经过;矿区距平寨火车站23公里,交通方便。

2、矿井境界

矿区面积约4.5887平方公里。

3、自然地理

矿区地处高原南部边缘与丘陵盆地过渡地带。

地势南西高北东低,属低丘陵地貌,山脉总体走向北东东向。

矿区煤系地层出露地段之外地形较陡,煤系地层出露地段地形较缓,居民点分布少。

含煤地层多被第四系坡积物覆盖。

区地形最高点位于北部1号拐点山顶,标高+906.5m,最低点位于矿区南部,标高+645m左右,最大相对高差260m。

4、气象、气候

煤矿所在区域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性气候区。

年平均气温为18.3℃,日最高气温为39.4℃,最低气温为-6.7℃。

最热为7月,月平均气温为26.40℃;最冷为1月,月平均气温为6.4oC。

年平均降雨量1325.5mm,最大降雨量达1846.5mm;干旱年降雨量960.4mm;每年5~9月为丰水期,占年降雨量的80%以上,年平均蒸发量为1250mm,年平均相对湿度为81%。

5、开采技术条件

1)煤层顶、底板条件

K2煤层:

顶板主要为砂岩、粉砂岩,底板主要为粘土质粉砂岩、粉砂质粘土岩。

顶板稳定性较好,底板稳定性较差。

因此,需加强对底板的管理。

2)瓦斯

根据省煤炭管理局文件黔煤行管字[2007]64号对黔南州煤矿2006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批复,荔波县巴合煤矿2006年度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为2.04m3/min,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为14.69m3/t。

6、水文地质特征

矿区资源量在当地侵蚀基准面以下,直接充水含水层和间接顶板充水含水层富水性弱;地表水对矿床充水有一定影响;矿区有断裂构造。

根据《煤、泥炭地质勘探规》的划分标准,矿床水文地质勘探类型可划归为第二类第一亚类第二型,即以基岩裂隙水、顶板进水为主、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的裂隙充水矿床。

 

7、井田开拓

采用斜井开拓方案。

利用原已掘穿煤层的两条井筒进行改造达到设计巷道断面作为副斜井、回风斜井,另掘一条主斜井。

主、副井筒在+421m水平落平。

沿煤层倾斜方向分别布置运输巷及回风巷,形成回采工作面安装完采场设备后进行回采,首采面为11101采面,接替面为11102采面。

采区以一个采面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倾斜长壁后退式采煤。

8、矿井通风

矿井采用分区机械抽出式通风方式,矿井通风方式为分区对角式,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方法为抽出式,风井有两台2×55KW轴流对旋式风机,矿井总进风量为1210m3/min,主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

矿井通风路线为:

回采工作面通风路线

主斜井→11101运输石门→11101运输巷→11101回采工作面→11101回风巷→回风井→引风道→地面。

掘进工作面通风路线

副斜井(主斜井)→轨道大巷(行人大巷)→区段辅助石门(局扇供风)→掘进工作面→回风石门→回风大巷→回风斜井→引风道→地面。

9、矿井排水

矿井的正常涌水量为11.04m3/h,最大涌水量为30m3/h,采区涌水自流井底水仓,水仓总容量700m3,三台D46-50×7型号排水泵,一用,一备用,一检修。

两趟D100×6mm排水管。

10、瓦斯抽放

本矿安装2BEA-253型水环式真空泵4台,高负压抽放泵电机功率90kw,低负压电机功率为75kw,两用两备,高低负压抽放各2台。

抽放主管Ф150PVC管,支管Ф100PVC管,打孔设备TXU-150型防爆钻机2台。

11、监测监控

矿井安装了KJ90NA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一套,监控主机两台,一台使用,一台备用,分站7个。

12、人员定位

采用KJ260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用于井下人员的无线定位、跟踪和考勤。

13、矿井供电

1)井下均使用矿用隔爆型的电气设备,控制、通讯、信号设备均使用矿用隔爆型。

井下均使用本质安全型,并使用矿用矿用电缆。

照明灯具均使用矿用防爆型。

2)矿目前只有一趟电源,电源引自荔波县水尧10kv变电所,另一趟回路将引自茂兰10kv变电所。

14、矿井运输

矿井主运输通过主斜井采用皮带运输,辅助运输通过副井采用0.75m3翻斗式矿车串车运输,工作面运输巷采用可弯曲刮板输送机配合皮带运输。

第三节  救灾组织

  救灾指挥部:

设在矿调度室

指挥长:

乔元明

第一副指挥长:

耀红

  副指挥长:

敦澎、余文、何茂举、仕忠、宫兴全、救护队长:

茹佐生

指挥部成员:

生产技术科、矿调度室、机电科、安监科、通风科、综合办公室、后勤保障科及全体领导、技术人员等组成。

第四节  灾变时各部门分工

  指挥长:

全权指挥处理事故的全面工作,在第一副指挥长、副指挥长的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第一副指挥长:

了解救灾进展情况,协助指挥长进行救灾工作,在指挥长的领导下组织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当指挥长缺席时,代行指挥长职责。

  副指挥长:

协助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的工作,当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不在矿时,依次履行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的职责。

  救护队队长:

对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领导矿山救护队工作,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难人员的援救和事故处理。

  安监科长:

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以及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和入井人员的控制进行有效监督。

  机电科长:

根据指挥长的命令负责改变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方式,并保证正常运转,进行全矿围的停送电的指挥,及时抢修或安装机电设备,完成其他有关任务。

  通风科长:

根据指挥长的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方式,注意主要通风机的工作状况,指挥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设施、灭火设施的调整铺设工作。

  生产技术科科长:

准备必要的图纸、资料、测量、地质技术人员及时完成指挥长必要的数据,协助指挥长进行救灾工作。

  调度室主任:

指挥通讯联络,负责出入井人员的统计工作,向指挥长汇报。

  供应科长:

负责救灾所需要的材料供应工作。

救 灾 入 井 许 可 证

入井人姓名

所在单位

入井原因

签 发 人

批准时间

 

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召集的单位和人员

顺序

单位和负责人

姓   名

电话号码

通知

时 间

接人

网络

个人

1

矿长

乔元明

2

矿总工

耀红

3

矿长助理

敦澎

4

机电矿长

仕忠

5

生产矿长

余文

6

通风矿长

宫兴全

7

安全矿长

何茂举

8

调度主任

文峰

9

技术科长

覃松

10

综合办公室

乔立顺

11

后勤保障科

12

13

14

15

第五节  救灾通知顺序

  一、发生水、火、瓦斯、煤尘事故的通知顺序:

  1、受灾害影响的区域(工作点)人员;

  2、荔波县救护队;

  3、指挥长;

  4、第一副指挥长;

  5、副指挥长;

  6、调度主任;

  7、安监科长;

  8、其他指挥部成员及上级主管部门。

  说明:

发生事故后,由调度值班员根据灾害情况和指挥长的命令,通知有关救灾人员火速到调度室集中待命。

  二、发生顶板事故、运输事故及其他事故的通知顺序:

  1、第一副指挥长;   2、安监科长;

  3、生产科长;     4、其他指挥成员。

  说明:

发生事故后,由值班领导决定通知有关人员到调度集中待命,如受事故影响人员已离险区,不需要救护队抢救时,可以不通知救护队。

第六节  井下放炮

1、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2、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人员担任,并持有放炮合格证,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说明书进行装药放炮,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3、严禁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炸药。

不能使用的炸药须交回矿84#火工品保管库房。

4、井下装药放炮必须采用正向起爆,严禁采用反向起爆。

5、井下严禁放明炮、糊炮、连珠炮。

严格执行煤巷掘进全断面一次性起爆的方式。

6、放炮员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炸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无淋水、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

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炮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7、从成束的电雷管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理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8、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及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装配引药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为限;

(2)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短路。

9、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压风清除炮眼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炮棍将每个炮眼的药卷一次轻轻推入到眼底,但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的各药卷之间必须彼此密接,每个炮眼只准装一条引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0、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都严禁放炮。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炮眼封泥。

1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得装药、放炮。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超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2)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3)当放炮地点20m以,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4)炮眼发现异状、温度忽高忽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以及调度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在没有作出妥善处理之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放炮,全矿职工均有权制止装药、放炮工作。

12、放炮前,设备、支架、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且距放炮地点100米(采煤工作面)和300米(掘进工作面)外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

13、放炮母线长度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采用专用放炮线,放炮线随用随收,严禁放炮线固定使用,放炮母线严禁有明接头。

严禁以其它导体替代放炮母线作回路。

14、放炮母线、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吊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机、电缆等导电体接触。

15、放炮员必须最后一个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起爆地点在有掩护的安全地方进行放炮。

16、放炮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

井下不得试验拆装放炮器。

17、放炮前,放炮母线和脚线的连接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一个人担任,另一个人负责监护,两人同行。

放炮前,必须在有可能进入放跑地点的所有通道上设置警戒,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

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放炮。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

当班放不完的,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清情况。

18、通电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放炮器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来,扭结成短路,再经过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19、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挥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是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放炮;

(2)在距瞎炮30cm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同深度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挖出电雷管;严禁套残眼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处理瞎炮的炮眼起爆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出的煤(矸),收集未爆电雷管归库;

(5)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检查线路或处理瞎炮时,放炮器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20、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21、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岩巷相距20米、煤巷相距30米时,要编制贯通安全措施,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通。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通风及瓦斯检查,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

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放炮。

每次放炮前,必须在可能进入两个工作面通路设置警戒。

22、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七节 瓦斯突出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一、瓦斯突出事故的预防

我矿是高瓦斯矿井,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在采掘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有:

(1)“四位一体”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所谓“四位一体”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就是说首先应对开采煤层及其对开采煤层构成影响的邻近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

对确认的突出危险区域,应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技术措施,对确认的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技术措施。

在采取防治突出技术措施后,必须对防治突出技术措施消除突出危险性的效果进行检验,如果检验有效,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检验无效,必须补充防治突出技术措施,直至再次检验为有效时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前提下进行采掘作业。

否则,必须继续补充技术措施。

(2)防治突出的技术措施。

防治突出的技术措施主要分为区域性措施和局部性措施两大类。

区域性措施是针对大面积围消除突出危险性的措施;局部性措施主要在采掘工作面执行,针对采掘工作面前方煤岩体一定围消除突出危险性的措施。

目前区域性措施主要有2种,即开采保护层、大面积瓦斯预抽放;局部性措施有许多种,如卸压排放钻孔、深孔或浅孔松动爆破、卸压槽、固化剂、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等。

(3)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是控制突出危害程度的措施,也就是说即使发生突出,也要使突出强度降低,对现场人员进行保护不致危及人身安全,如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反向防突风门、压风自救器、个体自救器等。

我矿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主要是远距离爆破、反向防突门、压风自救,个体自救等措施。

二、瓦斯突出事故的处理

1、突出现场记录

(1)突出稳定后,由通风防突人员对现场进行观测,了解突出前后煤质变化和施工情况,认真记录并填写突出卡片。

(2)由矿总工程师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找出突出发生的机理和原因,整理、分析文字材料,以便总结经验,改进防突技术和管理措施。

2、清理突出煤

(1)突出发生后,待瓦斯浓度降到到规定值后,要对突出煤清理,清理前,必须编制防止煤尘飞扬,杜绝火源、帮顶垮塌,过突出孔洞以及再次发生事故的专项措施。

(2)施工队必须按措施规定顺序清理干净,对毁坏的支架必须先维护后清理,清理期间,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时刻掌握瓦斯情况。

(3)对突出孔洞,应充填或支护,尽量不放出孔洞松散煤体以免造成空洞垮塌,引起再次突出。

第八节 瓦斯燃烧与爆炸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一、容易发生瓦斯超限的地点:

  1、各采面的上隅角、中间巷、回风巷;

  2、各采面和各巷道冒顶处;

  3、不通风的掘进工作面、盲巷、废巷;

  4、采面、掘进巷道遇地质构造复杂、矿压增段。

  今年要把首采面、备采面掘进巷道与采煤工作面作为重点,重点加强瓦斯管理。

  二、发生瓦斯燃烧、爆炸、窒息事故的原因:

  1、通风不良、风量不足、通风方式不合理,对老塘及采面上隅角积聚瓦斯处理不力。

  2、瓦斯排放没有措施,或排放措施有漏洞,在排放时没有按排放措施进行排放。

  3、局扇管理不严,不按规定起动局扇或局扇安装位置不当,风筒出风口离迎头远,局扇有循环风、串联风以及迎头瓦斯超过规定。

  4、电器设备防爆性能不合格,电器设备有失爆现象,带电检修,电缆超负荷或电缆老化漏电;井下电网不合格等而产生电火花。

  5、地面避雷器失灵,致使雷电产生感应电流引入井下而产生电弧以及其他原因产生静电火花。

  6、在井下放糊炮、明炮、连珠炮;炮眼的最小抵抗线不足,封泥长度不够,不使用水炮泥,将煤粉、炸药纸等当炮泥用;装药时操作不当,两药卷间距离超过规定;使用变质炸药,雷管规格不符合要求,不用放炮器放炮。

  7、煤炭发生自燃起火。

  8、金属撞击产生火花。

  9、在井下吸烟或地面火灾波及井下。

  10、采完的工作面、废巷不及时封闭;临时停工停风的巷道该打密闭而打栅栏。

  11、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思想麻痹,发现问题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力。

  12、人为破坏通风设施,进入盲巷不带呼吸器、自救器。

  13、两巷相贯通,一头瓦斯超限,不按贯通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施工。

  三、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1、合理分配风量,使各采面、各掘进工作面迎头、各硐室均有足够风量。

具体各采面各迎头的需要风量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供风。

  2、独头巷掘进要加强局部通风机、风筒的管理,避免循环风,减少风筒漏风,严禁使用扩散通风。

  3、加强风门、风桥、密闭、栅栏等通风设施的管理,一旦损坏,通风队须立即组织抢修,以免风流短路。

损坏通风设施者,应受经济或行政处罚。

井下风门由通风队指定专人管理。

  4、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确实需要停风的,生产技术科在停风前必须先通知测量人员测量,有关部门或单位撤出必要的机械设备,然后通知安监、通风等部门,做好停风安全工作,通风队对停风的工作面必须及时打上栅栏,挂上警示牌,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栅栏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当达到1.5%时,要立即打上密闭。

临时停风超过24h,必须打上密闭。

  5、对不用的旧巷、已采完的工作面,要马上打上栅栏,禁止人员进入,并在45天之砌上永久密闭。

  6、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立专人检查瓦斯,做到“一班三检”和“一炮三检”。

  7、严格执行局部瓦斯积聚处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局部积聚的瓦斯。

  8、井下局扇机由专人管理,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停、开局扇。

  9、必须加强对采面及其风巷的瓦斯管理:

(1)通风队必须严格按采区作业规程规定的要求配足风量,并每旬定期测定一次风量,挂上牌板作好记录。

(2) 通风队要重点加强所有的通风设施管理,对风门、密闭等永久通风设施要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确保质量、减少漏风,防止风流短路。

 (3)对总回风巷及各采面风巷,生产、通风、安监部门必须经常检查,发现失修,及时安排维修,确保巷道通风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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