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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开办费设置

一、关于企业“筹建期”、“生产经营开始日”的相关法规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1991】第085号

(此文件2008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七十四条规定明确:

“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1991]45号)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

十三、关于企业筹办期自批准筹办之日起的具体解释问题

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所说的“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对外资企业,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十四、关于税法施行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经营期开始日期的确定问题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的解释规定,应自税法施行之日起执行。

对在税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经当地税务机关依照原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其经营期开始日期的,可以不作变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

3、财政部财法字[1994]第003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4、财政部(95)财工字第2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

……

三、企业在筹建期间应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筹建期财会制度,包括费用开支标准等,并于3个月内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企业财会部门应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筹建期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

资产负债表、在建工程、开办费明细表等。

筹建期年度会计报表按主管财政机关的规定报送。

八、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发生的有关费用列入开办费,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

企业筹建期发生的资本支出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包括购建机器设备、建筑设施、各项无形资产等支出。

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亦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之前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由支出各方自行负担。

 

  

5、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实际经营期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6、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六、关于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

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7、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1239号)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2003年12月08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减免所得税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

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另外,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征收的,税务机关应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综合上述相关解释,“筹建期”是指经批准(或协议、合同生效)筹办设立至开始生产经营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止的期间,称之为“筹建期”。

不过有人也作出对不同具体行业的解释,可供参考:

对于筹办期的定义,应该是根据企业情况来定,一般应这么定义:

1)工业性质的企业,由于需要建设厂房等基础设施,所以要以生产设施建设完毕,并且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办期间。

2)商业性质的企业,一般以装修好商场、购进商品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办期间。

3)服务性质的企业,由于没有具体形式上的商品,以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办期间。

当然这些时间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有可能提前,也可能延后,比如说商业性质的企业或服务性质的企业,有可能也有基础设施的建设、装修期,那就要把这时间推迟到装修完毕以后。

二、“开办费”应包括的范围和内容

1、财政部(95)财工字第2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有规定:

“八、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发生的有关费用列入开办费,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

企业筹建期发生的资本支出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包括购建机器设备、建筑设施、各项无形资产等支出。

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亦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之前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由支出各方自行负担。

2、《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1702开办费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3、《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其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1901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使用说明中明确: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管理费用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上述相关文件除(95)财工字第223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外,对“开办费”支出的具体内容,都是源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解释,基本是一致的,未见有更加详细的规定。

对开办费的列支范围,在网上有大同小异的列示,经整理补充可供参考

(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

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和有关福利性的支出。

(2)差旅费:

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

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

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

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筹建期间使用资产的折旧、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应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

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开办费”会计处理方法和年限的演变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是随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发展而变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

“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前款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2、《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

“其他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摊销:

开办费和筹建期间汇兑损失,自企业投入生产经营起按照不少于5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3、《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

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

注:

1993年颁布的其他行业财务制度有相同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明确: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

5、《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1702开办费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按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开办费不大的,也可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摊销。

6、《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其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1901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使用说明中明确: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7、《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管理费用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9、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对关于“开办费”的税前扣除答复(2008年05月09日)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企业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不短于3年在税前扣除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据此,2008年以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可以分期摊销,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5/09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自2008年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后,企业对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按新准则会计科目的使用,应于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对“开办费”应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上文整理后,为便于大家参考,现将2008-7-1320:

58laomouzi发表于[CPA之声]版面的文章《新准则下筹建期费用核算的思考》附列于后。

新准则下筹建期费用核算的思考

项目分工时,经常听到拉业务的合伙人介绍被审计单位情况时称:

“××客户处于筹建期,只有资产负债表,很简单的”。

到了客户单位,客户更是拍着胸脯说:

“就是了,我们只有资产负债表,太简单了”。

浏览客户以前年度审计报告,确实是只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为空,现金流量表也仅限于筹资投资活动,仔细一想,果真如此吗?

企业筹建期费用的会计处理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分期摊销、先归集后一次摊销、发生时计入损益。

虽然各项规定杂乱无章,但是我们将其按时间全部列示在一起的时候,还是可以看出其发展轨迹的,即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目前新准则下,由于许多规定不明确,给实务操作带来诸多困惑。

一、筹建期费用有关会计、税收法规的演变

(一)、1993年7月1日两则两制时期

1、会计规定

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三十二条规定: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者外,应当作为开办费入帐。

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各行业会计制度随后给了更具体的规定,如《工业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67号)规定:

递延资产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1992年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92财政部令第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递延资产是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会计规定没有给出摊销年限的规定,而是由财务通则明确。

2、税法规定

1994年2月4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税法规定不仅给出了筹建期的定义,而且明确了开办费具体项目和扣除年限。

(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时期

1、会计规定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对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内容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

本次改革将分期摊销改为一次摊销,同时基本继承了1994税法对于筹建期费用项目构成的规定,但是还不如税法规定的严谨,难道筹建期间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就不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2、税法规定未发生变化。

(三)、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时期

1、会计规定

首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

首次执行日企业的开办费余额,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

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3号规定:

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是指首次执行新准则的第一个会计年度。

新准则应用指南中关于管理费用科目的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已经无“筹建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的踪迹。

本次改革后,已经实现了向国际准则的趋同。

2、税法规定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筹建期费用是否还属于税法中长期待摊费用范畴,目前没有明确,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所得税实施细则。

二、新准则下面临的困惑

(一)筹建期如何界定?

对筹建期做出过规定的文件仅限于:

1994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1995年6月27日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

困惑: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已经废止了的1994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筹建期的规定是否还能作为实务中的依据?

在这个推崇统一国民待遇的年代,已经过时了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关于筹建期的规定是否能适用到全部的中国企业?

如果上述规定都失效或不适用,那么在实务中,如何判断企业开始生产经营?

是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开始购买原材料,还是从开始生产产品或者开始销售产品或是其他?

(二)筹建期费用项目构成包括哪些?

目前能找到的对筹建期费用项目构成规定最为准确的是1994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但是该规定同样面临已废止不能作为cpa执业依据的问题。

企业筹建期间尤其是那些固定资产购建活动跨期较长的企业发生的费用中,哪些能资本化、哪些应该作为开办费发生时即入费用?

是否企业处于基建期,cpa就能容忍其所有费用都计入在建工程、其每年利润表都是空白、其现金流量表仅限于筹资和投资活动?

相关准则没有给出答案,给出规定的只有借款费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无形资产资本化的条件。

三、新准则下如何处理?

实务中企业性质和经营范围千差万别,很难有一个或几个具体标准来作为判断企业筹建期开始、结束的依据,也很难将所有企业可能发生的费用项目均予以统一,不同的会计人员对企业筹建期间及相关项目构成界定的不一致,最终将导致会计信息可比性降低或丧失。

根据对新准则的理解,笔者认为目前相对有效的处理,应该按筹建期支出的类别,分别处理如下:

(一)为企业筹建所发生的筹建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发生时即作为开办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二)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和汇兑损益,根据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条件,对资本化、费用化部分予以区分,应资本化的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应费用化的计入财务费用。

(三)筹建期间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四)筹建期为开始生产经营做准备所发生的购买存货,先计入存货,用于试生产或在建工程购建活动的,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或销售的,计入“生产成本”或“主营业务成本”。

(五)相关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在购入的次月就要开始计提折旧,无形资产在购入的当月就要开始摊销,这部分折旧和摊销在筹建期结束前,应该作为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

(六)筹建期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该按照资产减值准则和其他相关准则规定,将减值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七)筹建期的内部研究开发费,应该按照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分别计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

(八)筹建期收到政府补助资金,对于计入递延收益且又需要一次性计缴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则构成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预计未来期间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该暂时性差异时,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计入“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上面为本人能想到的,希望大家补充)

按照上面的原则处理后,我们发现,对于那些基建期较长的企业,并不像他们所坚信的那样:

整个基建期利润表为空,现金流量表仅限于筹资、投资活动。

这就是新准则带给我们的魔力:

赋予你原则,但是你又不能超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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