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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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细则
道路工程
监理细则
编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
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监理工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公司
项目监理部
目录
第一章工程概况
工程起点桩号:
1+817.40,终点桩号:
3+051.38,道路因设计改线而形成断链,断链(长链)长51.09米,总里程1285.07米。
路幅宽度为40米,其中机动车道8.0×2米,两侧分别为分隔带2.0×2米,非机动车道5.0×2米,人行道5.0×2米。
本工程路面为水泥砼路面,机动车道路面结构为22厘米水泥砼板+30厘米二灰碎石,非机动车道路面结构为15厘米水泥砼板+20厘米二灰碎石。
本工程投标造价618.8万元,工程开始日期2003年3月6日,工程结束日期7月31号,总工期148日历天。
第二章项目监理的组织
第一条 为加强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建设监理工作的法规和我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规和上级文件相抵触,则以国家法规和上级文件为准,本细则将作相应修改。
第三条本项目监理的组织结构如下图:
总监理工程师
合同、计量工程师
专业工程师
测量工程师
第四条项目监理组织
一、建设项目的监理组织称为项目监理组。
项目监理组由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助理)、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其它工作人员组成。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经理办公会决定,经理任命。
监理组其它成员及其分工由总监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提出意见,经理批准。
三、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动,由经理办公会决定,并发文通知业主和承包商。
监理组其它成员发生变动,由总监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包商。
第五条项目监理组人员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受经理委派,为监理部履行监理委托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对内向监理部经理负责,组建并领导项目监理工作;对外代表监理部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行使相应职权。
副总监理工程师视项目具体情况而设,副总监协助总监工作,必要时可经总监授权行使总监的部分或全部职权。
总监主要职责:
1.保持与业主的密切联系,明确建设意图和监理要求;
2.组建项目监理工作机构,根据项目种类、规模、复杂程度、管理方式等确定机构的组成及分工,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程序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3.根据项目特点,主持制定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并组织、指导和检查项目监理的实施,保证监理目标顺利完成;
4.主持对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施工方案的审查,审批承包人的分包申请,并签署批准意见;
5.审核并签署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组织处理工程重大的质量事故;
6.组织工程进度及质量的检查和单位工程及重要分部工程验收,审核并签署工程款支付凭证;
7.审查计日工程的项目、范围或内容;
8.对有必要修改增减的合同条款,在审查了专业监理工程师准备的补充文件文件及其说明之后,签发变更令;
9.对承包人派驻现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更换、清退;
10.监督承包人对重大工程事故和伤亡事故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业主提供详细报告和处罚建议;
11.调解业主和承包商的合同争议与纠纷,主持处理重大索赔事件;
12.定期或不定期向业主提出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13.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预验收,并提出预验收报告;
14.审核工程结算书;
15.签署项目竣工文件;
16.主持编写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7.按监理合同或委托协议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业主授予的承包合同规定或暗含的一切权力。
二、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助理)
驻地监理工程师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的助手和代表,常驻现场直接领导项目监理组开展各项工作。
受总监委托,驻地工程师可代行总监的部分职权。
当总监本人常驻工程现场时,可不设驻地工程师,而改设总监助理,总监助理在总监直接领导下承担驻地工程师的部分职责。
驻地监理工程师职责:
1.组织编制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工地日常工作,按照总监理工程师制定的监理工作大纲及监理实施细则,常驻现埸领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开展项目监理各项工作;
3.审核单项工程开工申请,检查开工条件并签署意见;
4.熟悉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包括投标文件、合同及补充文件、附件等),施工前及施工中的记录、信函、备忘录等资料,建立监理档案。
5.组织审核承包商提出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6.编制汇总工程进度表,随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定期(按月)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对有可能导致工期延期的关键工程,要督促承包人投入足够的施工力量,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等,并有权提出改进意见、警告直至指令。
当出现施工进度会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代表提出中止合同执行的详细报告。
7.负责施工现埸的协调工作,主持现埸协调会;
8.对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放线中的基准资料以及转点、水准点等位置,先经设计单位认可后再进行复查;督促承包人固定并保护各基准点;检查用地界线及承包人的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其施测结果进行查验。
9.负责组建试验室,对试验的设备、仪器配备与标定等予以指导。
10.检查用于工程的任何材料和机械设备(全部材料要取样试验),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或设备,有权拒绝进入工地和投入使用。
一旦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应及时指出或停工,直到错误得到改正。
11.建立项目监理日志,做好监理日记;
12.核签有关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等问题的签证;
13.核签施工技术核定单;
14.核查承包人的财务帐目,发票等凭证,验证其要求的额外补偿、索赔等的合理性,如有错误,按合同要求予以改正。
15.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限延长要求进行审议,要调查事实,搜集证据,作出公正的判断,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有责任协助业主(业主代表)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一般争议和纠纷。
16.检查、监督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人员与资审文件(或标书)所列名单是否相符,置换人员的素质是否等同及是否经业主认可,对不符合要求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中不称职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17.检查,监督承包人对工程事故和伤亡事故的处理,重大事故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报告,同时有责任调查并证实事故原因并提出详细的报告。
18.检查承包人确保施工安全的所有设施、规章及现场工作,必要时向承包人提出加强安全措施(如施工照明、护栏护网、交通标志、安全保卫等)和完善工人劳动保护的建议、警告,直至指令停工;
19.按合同规定执行总监理工程师通过书面方式授权的各种职责与权力,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何决定都不能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20.定期汇总并提交反映工程进度、质量等情况的报表;
21.现埸监理工作总结。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分管部分工程(如道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等)和从事专项业务(如试验、测量及合同管理)的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和权限根据工地情况和监理工作需要加以规定,由总监理工程师明确授权,并通知承包人,在总监和驻地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所分管专业的监理工作,其基本职责如下:
1、结合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所分管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措施;
3、协助承包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4、指导并检查监理员的工作;
5、审核进埸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保资料和检验报告;
6、具体负责工程各项检查验收,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7、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并提出初步意见;
8、建立分管专业的监理日志;
9、定期或不定期向驻地工程师和总监提交分管工作的报告、报表;
10、合同工程师主要对合同执行或变更的事项进行管理和控制,对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人员配备、分包及其进场计划、施工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工期的保证、工程变更(含数量、性质、单价的变更)、索赔以及工程费支付等进行全面检查、控制;在授权范围内就上述各方面进行检查、处理,或上报上级主管监理工程师核批执行;组织工程计量,编报支付证书;组织并参与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合同工程师有权对不胜任的施工管理人员或分包人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审批。
11、测量监理工程师配合各专业工程师,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工程平、纵线形、标高、构造物设置位置等进行控制,有权对施工放线进行检查,经检验不合桥者不准开工;在施工过程中审核督促承包人进行测量控制,有权抽查任何部分的线形、标高、发现不合格者,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或暂停施工;协助合同工程师和工地主管工程师做好工程计量工作。
12、试验监理工程师负责本合同的试验监理工作,对材料性能、各种混合料配合比、成品料的强度、密度及其它质量指标进行控制;按要求频率独立进行抽检,经试验合格者予以确认、验收,不合格者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或报请上级主管监理工程师下令报废或返工;有权对承包人的试验室配备和试验人员素质进行检查确认,对试验方法、流程进行确认,对不合格者有权要求更换或改变;有权审查承包人的试验资料,检查承包人试验仪具的使用状态,督促承包人及时进行调试、校正,以保证试验的可靠性。
13、参加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编写。
四、监理员
监理员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监理实务的具体作业,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进埸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检查;
2、对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和巡回、跟踪检查;
3、参加施工中各项检查、验收并签署检验记录;
4、参加工程计量、验方并签署原始凭证;
5、负责现埸施工安全、防火的检查监督;
6、建立监理日记,如实填报原始记录;
7、及时报告现埸发生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其它异常情况。
第三章 施工阶段项目监理内容
第六条 施工阶段项目监理内容有如下方面:
一、审查承包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协助业主下达开工通知书;
二、督促承包商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三、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四、协助业主组织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五、审核承包商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资格;
六、复核已完工作量,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审核竣工结算;
七、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进行抽查和复验;
八、监督承包商严格按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控制工程质量;
九、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十、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十一、督促执行承包合同,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争议。
十二、督促承包商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十三、督促承包商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十四、组织承包商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并督促整改。
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意见,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 开工前期的监理工作
第七条 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一、监理规划是在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制定的指导开展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业主提交监理规划。
二、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为: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依据;
3、监理范围及目标;
4、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和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的措施和方法;
5、现场监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6、监理工作制度。
三、监理规划由监理部总工程师审定批准后执行,批准后的监理规划应分送业主和承包商。
四、重要和大型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还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应在有关施工内容开始施工前一个月内编制完成。
第八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前,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明确工程有关各方的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分工;
二、确定协商方式和渠道;
三、确定行政例行程序,如工地协调会的周期、地点及其它会议制度等;
四、落实业主和驻地监理人员双方的授权情况;
第九条 对承包商和人员有关资质及项目组织的审查
一、监理进场后应要求业主提供承包商在招投标和签订承包合同时报送的全部资质资料,并与承包商实际进场的组织和人员对照,是否相符;
二、要求承包商报送项目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系统,并提供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队长、施工员、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等)的学历、职称、简历及专业培训情况,审查其是否符合工程项目的要求以及是否到位;
三、要求承包商报送特殊工种(如电工、电焊工、钢筋对焊、塔吊及卷扬机操作、木工电锯操作、人货梯操作等)的上岗证,并审核其是否符合工程项目的要求以及是否到位;
四、如有分包商,要求承包商报送分包单位的全部资质材料,并审核其是否符合工程项目的要求。
第十条 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一、开工前,监理应协助业主及时组织设计交底,由设计单位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向承包商、监理单位、业主进行交底。
规模大、施工周期长的工程,设计交底可根据实际需要分阶段进行。
二、项目监理组和承包商在施工图纸交底以前,应组织各专业有关人员熟悉施工图纸,了解工程特点以及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并对施工设计图纸进行会审。
监理应督促承包商将图纸中影响施工及影响质量的问题以及图纸差错等汇总后,填写图纸会审记录,提交设计单位,在设计交底时,协商研究统一意见。
三、施工图纸交底和会审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后由承包商整理填写会审纪要,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各方会签后,可做为施工依据。
第一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
一、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批必须是在承包商自审手续齐全的基础上(即有编制人,承包商技术负责人的签名和承包商公章),由承包商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报监理单位。
二、监理收到承包商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专业工程师进行审查,重大项目还应报监理部总工程师审核。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等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充分讨论,并取得统一的意见。
审核结果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审批意见后返回承包商。
涉及增加工程措施费的项目要征得业主的同意,并将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送业主备案。
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监理应监督承包商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改动,需要改动时,承包商要书面报请监理审查同意方可实施。
因承包商擅自改动所发生的质量、安全、工期、措施费用等问题,均由承包商负责。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中,应提出:
违背施工规范、规程的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及错误的数据;错误的质量要求及其它部分错误的地方;计划安排上不合理部分,网络计算的错误画法;必须注意的质量通病;要求补充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如下:
1、工程概况:
(1)建设项目概况;
(2)工程地质概况;(3)建设地区特点。
2、承发包关系及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1)工期要求;
(2)质量要求;(3)投资;(4)承发包分工情况。
3、施工部署:
(1)施工管理体制;
(2)重点和穿插项目施工顺序、流向、开竣工等;(3)划分施工段;(4)分批交工要求;确定施工组织,是专业或综合施工组织。
4、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1)技术准备;
(2)物质准备;(3)施工组织准备;(4)施工现场准备,施工用水电计算;(5)场外协调工作准备;(6)施工机械配备;(7)主要工程工程量计算。
5、施工总进度计划:
施工时间上按照一定先后次序作出安排,宜采用网络计划技术,画出主要矛盾线(既关键线路)。
(1)同一时期项目不宜过多,而分散人力、物力,工期长的先施工;
(2)计划安排上一般先深后浅,先地下后地上;(3)辅助、配套项目先施工(如三通一平等);(4)土建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实行流水均衡;(5)考虑季节性影响;(6)确定一些后备项目。
6、各项需用量计划:
(1)劳动力;
(2)材料、构配件和加半成品;(3)大型机械设备;(4)小型机具及模具、工具及运输等需用量计划和退场时间。
7、施工方法:
(1)基坑开挖、支护方法;
(2)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方法,包括钢筋、模板、混凝土;(3)砌体或填充墙施工方法;(4)垂直运输方式;(5)结构、脚手架;(6)基层、面层施工方法;(7)小区中、大型机械流水安排;(8)安装工程施工方法。
8、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材料和半成品等堆场和仓库;
(2)各类临时设施:
施工用地、道路;取土及弃土区;加工场、搅拌站、机械位置;办公、生活福利用房;供水管网,排水,供电线路;动力管线位置;洗车场和围墙位置等;(3)永久性、半永久性测量标志位置;(4)全部拟建和原有建(构)筑物及其设施位置尺寸。
9、技术、质量、安全、消防、保温措施及要求:
(1)技术措施:
轴线桩和水准点的布置及管理;冬、雨季施工措施;各种节约措施;
(2)质量管理措施:
质量管理系统(包括管理人员名单);全面质量管理项目;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及相应措施要求;(3)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管理系统(包括管理人员名单);现场安全要求的统一规定;安全检查及相应奖罚要求;(4)消防方面的要求及规定;(5)保洁措施。
10、技术经济指标:
(1)总工期;
(2)劳动生产率(单方用工,人均产值等);(3)机械化施工水平;(4)机械利用率;(5)降低工程成本;(6)质量和安全指标等。
重要的分项、分部工程或专业施工项目编制施工方案。
第一十二条向业主索要的资料
1、该工程项目的上级部门既有的批准文件;
2、工程设计图纸、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含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及文件等;
3、该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文件;
4、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承包合同(含合同组成文件)和施工预算等;
5、设备的技术文件和安装说明书及甲供材料的质保书或试验报告;
6、规划局批准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许可证;
7、其它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文件。
第一十三条向承包商(总包和分包单位)索要的资料:
1、承包商的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上岗证;
3、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承包商既供材料质保书或试验报告;
5、该工程的开工报告;
6、施工图纸交底和会审记录。
第五章 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订货与认定
第十四条 所有用于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及设备的规格、型号与质量应由监理进行质量认定。
第十五条 监理对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行质量认定的依据为:
一、工程设计文件;
二、工程承包合同及合同组成文件(含招投标文件及甲乙双方协议确定的材料设备供应清单);
三、有关法规文件、工程建设规范规程及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
五、业主与材料设备生产及供货单位签定的供货合同。
第十六条 监理对材料设备认定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一、核对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
二、审核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出厂证明、合格证或质保书;进口材料必须审核商检部门的检验报告;
三、凡国家有特殊许可要求的产品要审核其生产许可证及是否经有关部门核准;
四、凡采用新材料及新产品,应审查其产品技术鉴定文件;
五、监督承包商按有关规范规定对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行抽检或复验,核查其检验报告,如有疑问,应由监理进行复检。
抽样时,必须由业主、监理、承包商等单位共同抽样,承包商单独抽样无效;
六、对重要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受业主专门委托(旅费由业主支付)可到生产厂家实地考察其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检测手段等,协助业主确定定货厂家。
第十七条 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认定程序
一、甲供材料、构配件的认定程序(附图)
二、乙供材料、构配件的认定程序(附图)
三、设备的认定程序(附图)
第六章 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主要的分项工程施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将施工工艺、原材料使用、劳动力配置、质量保证措施等基本情况填写施工情况准备报表报监理,经监理调查核实同意后方可开工。
对工程质量和进度影响重大的分项工程,应要求承包商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定期巡视施工进度与质量,并对关键部位随时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商整改,并要作好复查和记录。
承包商接到整改通知后,应立即落实监理的整改要求,并将落实情况和自查结果书面报告监理,与原整改通知形成闭环。
第二十条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一、所有分项工程或隐蔽工程,要求承包商经班组自检和专职质检员检验合格后,填写分项工程报验申请表或隐蔽工程报验单,注明施工部位、施工内容、施工班组、施工时间、检验结果,并由班组长(或班组质检员)和专职质检员签署后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复验。
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也应同时上报。
凡是隐蔽的每道工序均应进行隐蔽验收。
二、监理收到报验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亲自到现场对报验内容进行严格检查,如确认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检查合格,则签发分项工程(或隐蔽工程)验收单;经检查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由承包商整改后按程序重新报验。
凡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应责成承包商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商应整理有关技术资料,填写分部工程验收申请表,报监理审查后,由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履行分部工程验收手续,并报质量监督部门核定质量等级。
第二十二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一、单位工程施工内容完成后,监理应督促承包商企业质检部门对工程进行全面的自检。
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承包商正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工程验收资料。
二、监理收到竣工申请报告并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应组织有业主、设计单位、承包商代表参加的竣工初验,初验按监理提出的初验大纲进行。
初验完成后,由参加初验的单位代表共同签署初验报告,初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初验小组成员名单及分工表
2、实测项目检查记录表
3、外观项目评分表
4、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记录表
5、工程初验整改意见表
三、对竣工初验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监理应督促承包商及时整改,并做好复查工作。
与此同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报业主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四、初验通过后,由业主组织各有关单位履行工程竣工正式验收手续,并按规定报质量监督部门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七章组织协调及监理例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次工地会议
一、第一次工地会议是指项目尚未全面展开前,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式的会议,也是检查开工前各项工作是否就绪,并明确监理程序的会议。
二、召开时间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前进行。
三、参加人
第一次工地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联合主持召开,总业主的授权代表参加,也可邀请分包商参加,必要时邀请设计单位代表参加。
四、会议目的
第一次工地会议的目的是检查工程的开工条件,创造良好的合作环境。
第二十四条工地监理例会
一、工地监理例会是由项目总监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按一定程序召开的,以研究工地出现的包括计划、进度、质量及工程款支付等问题的工地会议。
监理将会议讨论的问题和决定记录下来,形成会议纪要,供与会者确认和落实。
二、监理例会的时间
监理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