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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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doc

办公楼四、五层改造装修工程施工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办公楼内装修改造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办公楼四、五层装修改造(不含卫生间、外窗部分)

1.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1.5工期:

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

1.6工程质量:

合格工程

1.7合同价款:

1)根据乙方工程预算报价及甲方投资估算,经双方协调,工程竣工后按照本合同计价原则据实结算。

2)合同价款计价原则

(1)计算依据:

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施工图纸会审、变更、洽商、签证、工程联系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材料认质认价单等施工文件

(2)根据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形式进行报价。

清单、定额及取费: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装饰装修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2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及其相应的补充定额和施工期间相对应的调价文件(针对2012定额下发的人工调整文件亦执行)。

(3)人工调整执行河北省调价文件中的各类综合用工单价以及现场的签证人工单价。

3)结算总价款为合同价款加变更、洽商、签证、材料价差、及因调价文件引发的价差之和。

材料价差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材料认质认价单为依据计算。

4)自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所有变更、洽商、签证等均按本协议合同价款约定的定额及取费进行结算。

第二条甲方工作

2.1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等设施,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后勤部配合。

2.2指派为本次装修改造的总负责人,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洽商和其他事宜,办公室、后勤部配合。

第三条    乙方工作 

3.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不受损坏。

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负责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负责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

(如:

城管手续,垃圾清运手续等。

)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设施。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2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3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 8 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1-200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5.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不予顺延。

 

5.4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3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第六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如下:

可调价格:

因设计或工程项目的变更所致的工程量的增、减,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6.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价格按二级审核,具有资质的单位审核。

根据审核后的决算确定付款时间。

6.3质量保证金为5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10日内结清。

质量保证金不计息。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7.1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签字认同和甲、乙双方做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7.2由甲方及时同乙方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待甲方认可后,乙方应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若因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租赁、材料及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7.3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7.4甲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做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及修改新图纸确认后,乙方才予实施。

重大修改和增加造价等,必须协商一致后,乙方才予实施。

7.5在施工过程中的洽商,乙方给甲方递交的洽商单,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8.1 原则上甲方指定材料,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进货前甲方必须认质、认价,乙方应提前7日向甲方提供进货申请,甲方对材料的型号、规格、品牌、价格确认后,应交予甲方封样。

施工材料按照封样样品购买,如不符合样品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装修标准按办公楼按六、七、八楼的标准。

第九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9.1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9.2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

9.3  乙方对临街施工的安全生产负责,如发生临街施工的安全或生产事故,乙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均应各自承担违约责任

10.1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0.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0.3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10.4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1.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1.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关于质量保修的约定

12.1根据双方的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证期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2质量保证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2.3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2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组织验收。

12.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附则 

13.1本工程需要进行延长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13.2本合同正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13.3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甲方(签字):

电话:

传真:

邮编:

单位地址:

年月日

乙方(签字):

电话:

传真:

邮编:

单位地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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