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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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

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法律与合规部主讲人:

章磊章磊1目的为义务主体监测分析交易情况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提供基础数据信息;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恐怖融资活动、司法机关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提供基础数据信息。

三项核心义务: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2有效识别是可疑交易报告的基础。

可疑交易的判断不能简单地从交易性质、金额、流向和频率等交易记录中直接得出。

应结合客户身份以及职业、经营背景、履约能力、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有关情况,综合分析交易性质、金额、流向和频率等交易记录,做出交易是否确实可疑的合理判断。

3监管要求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自身的经营性质、业务类型等,制定书面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就如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作出详细的规定。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应包含在银行的内控制度中。

(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必须规定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流程中,应从每个客户身上获得的具体身份识别信息,包括:

自然人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及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

(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应当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规定应当识别客户身份的业务情形,并对识别的手段和方式提出具体要求。

4(四)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必须明确合理的、实用的、以风险为导向的客户身份核实流程。

银行无需确认获取的身份识别信息中每个要素是否准确,但必须核实足够的信息,以合理确信客户的真实身份。

银行核实身份信息时可以采用文件方式核实,必要时可采用非文件方式核实。

银行非文件核实必须就以下情形做出详细规定:

自然人无法提供政府签发的、未过期的且附照片或类似证明图片的身份文件;银行获得的客户信息需要进一步核实;或银行无法通过文件资料核实客户真实身份因而导致风险增加的其他情形。

(五)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必须对银行无法合理确信客户真实身份的情况做出规定。

规定应包含以下内容:

1、银行不应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情形;2、持续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失败后,银行何时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3、按照有关法律条例规定,银行是否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5(六)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必须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要求,为客户办理业务获取的客户身份识别信息必须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留存五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留存五年。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七)银行必须对自己的客户群和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实施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

确定风险水平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银行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类型、方式;2、银行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产品、金额;3、可获得的身份识别信息类型;4、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

6(八)银行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必须确定客户是否出现在政府发布的已认定或怀疑为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名单中。

(九)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可依赖其他银行实施部分或全部的客户身份识别,但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中就信赖其他银行应做出专门规定并满足以下标准:

1、其他银行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2、银行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3、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十)银行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比如代理人或专业服务商)识别客户身份。

银行对第三方是否遵守客户身份识别要求负最终责任。

因此,银行应实施充分的控制措施,审核签订此种业务关系的流程。

7总体要求识别内容识别内容:

1、客户身份基本信息;2、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等。

识别方式:

识别方式:

分为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查两大类;识别情形:

识别情形:

可划分成初次识别、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等三类识别;识别原则:

识别原则:

可归结为三方面的审查,即“三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审查;识别流程识别流程:

主要包括了解、核对、登记、留存四个环节和一些特殊规定。

8识别内容从识别内容看,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仅要求义务主体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还要根据交易需要了解客户的职业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等信息。

识别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的信息。

1、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其中,又可分为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和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2、客户基本身份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包括客户(账户)的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客户(账户)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代理关系等信息。

9识别原则“三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审查真实性的审查是对客户身份资料真伪的判断,即对身份资料是否属于此内容、非彼内容,此人、非彼人进行辨别。

判断标准:

凭常人肉眼即可判断的真假,主要是客户提供的身份资料是否存在明显瑕疵或者与客户的自身情况存在严重差异。

如客户本人与其提供的身份证件所记载的性别不同或年龄明显不符,或者身份证件明显属于伪造或存在篡改痕迹等情形。

10有效性审查针对身份资料是否无效或失效而言,要求对身份资料进行两个方面的辨别。

一方面,判断其是否属于法定机关、部门或单位所出具;另一方面,判断其是否在有效期内的。

判断标准:

通过查看身份证件上的签发单位、印章及其上所记载的有效日期等确认。

11完整性审查(针对识别内容而言)既要求金融机构等义务主体全面核对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和了解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等其他信息,又要求其完整登记、保存这些信息。

如从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完整性看,主要是核对、登记、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中是否具备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所有信息要素。

再如,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的持有人,除审查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是否完整外,还应当看义务主体是否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以及是否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等。

12识别方式形式审核实质审查“审核查对”之意,无需对识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只要形式上各类要素具备即可。

“审核属实”之意,不仅要求在形式上识别内容的各类要素完全具备,而且必须对识别内容的真伪、合法与非法进行确认。

13实质审查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不能仅停留在一般性的形式核对上,核对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仅仅是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而要求金融机构了解客户背景、交易目的和性质等相关情况的客户尽职调查对于预防和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目前,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普遍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严格做到真实性审查。

有的仅凭身份证复印件进行联网核查,有的联网核查只核查文字信息,未核查图像信息。

2、核发信用卡(贷记卡)存在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

3、仅开展初次识别工作,而与客户关系存续期间对客户交易的监控、对客户交易背景的了解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4、非面对面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

大多数金融机构未建立相应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仅以业务规范制度代替。

14检查问题汇总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为客户办理业务,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

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未对客户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未采取措施,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为客户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未按规定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留存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不完整留存的客户身份证件不完整业务系统留存登记的客户身份信息不准确交易记录保存不全未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未按规定登记(包括未登记、未完整登记和登记错误)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未通过或未及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识别客户身份。

未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客户身份联网核查信息不符,未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

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未重新识别客户。

对司法机关要求协查的账户,未重新识别客户。

客户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未及时更新。

15加强实质审查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由形式核对逐步过渡到以实质审查为核心的持续客户尽职调查。

1、按照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对高风险的业务和客户实行更加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尤其要重点关注多头开户、频繁划转资金、法人结构复杂、现金偏好高的客户。

2、对非面对面业务,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分析各类创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属性,并研究制定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和技术方案,使客户身份识别贯穿于业务交易的全过程,以切实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16客户风险等级划分(重点内容)时间要求:

1、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之间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于2009年年底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2、2007年8月1日前建立业务关系且2007年8月1日后没有再建立新业务关系的客户,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3、2009年1月1日以后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问题:

1、由系统划分,缺少人工审核。

2、照搬法条。

其他要求:

1、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2、各法人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计划报人民银行备案。

3、划分风险等级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

4、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5、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

6、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17识别流程1、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2、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3、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其他识别内容的信息;4、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及交易资料。

了解四个环节四个环节核对登记留存18识别情形一、初次识别:

建立业务关系或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达到规定标准时应当实施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二、持续识别:

指义务主体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不间断实施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重新识别的要求情形19三、重新识别指义务主体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遇有特定情形时所应当实施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是持续识别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相当于再次开展初次识别。

符合法定情形之下,才应当实施。

意义:

1、及时调整风险认知程度,确保可疑交易的识别在较为可靠的基础上。

2、确认原有的代理关系或受益关系是否发生变化。

3、发现可疑交易线索。

20识别措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要求客户说明;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

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对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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