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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谭望望13级国国贸18班班学号:

学号:

20132319011823第一节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念及范围及组成一、概念:

金融服务贸易属于服务贸易类,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的定义,金融服务指一成员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质的服务。

范围:

(1)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业务,比如直接保险、再保险、保险中介和辅助性保险;

(2)银行服务,包括公共储蓄、各类贷款;(3)其他金融服务,如融资租赁、担保、证券发行、金融顾问、风险评估等。

组成法律文件由6部分组成:

第一,服务贸易总协定本身第二,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第三,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第四,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

第五,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议定书。

第六,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

最重要的是第五议定书,并于1999年3月19日起生效。

第二节金融服务贸易的方式、类型一、根据国际服务的定义,可以讲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方式有以下四点:

1.跨境交易:

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境外的非居民消费者提供服务,它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化的普及而实现的跨越国界的远程交易;2.境外消费:

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当地的非居民提供服务,例如一国金融机构对到本国境内旅行的外国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

是指一成员国的金融服务者在其他任何成员国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金融服务。

4.自然人流动:

指金融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到境外为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

二、按照金融服务提供者与需求者的空间位置不同分以下类型分离式的金融服务贸易需求者所在地的金融服务贸易提供者所在地的金融服务贸易流动的金融服务贸易第三节第三节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谈判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谈判1.1.谈判的背景谈判的背景国际服务贸易不断增长,在增长速度上超过了与之对应国际服务贸易不断增长,在增长速度上超过了与之对应的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

的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

2.2.各国在金融服务贸易问题上的制度差异各国在金融服务贸易问题上的制度差异一方面,一国金融市场的开发可以带来经济发展急需的流动资金和外国投资。

另一方面,一国开发金融市场,外国金融机构和资本的涌入,不仅可能对本国的货币和金融体系造成冲击,而且会对本国经济发展、国际收支带来潜在的风险。

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后果的认识金融服务限制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现市场准入的限制国民待遇的限制外汇管制.有关承诺时间的宽限规定有关承诺时间的宽限规定各成员在WTO协定生效后6个月内可以自主完善、修改或撤回其对金融服务所作的承诺,同时应完成制定该部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3、关于金融谈判的规定(8条).维持现状的义务该谅解协议对承诺所设定的任何条件、限制和要求仅限于现存的不符措施。

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关于垄断权在其金融服务承诺表中列出现存的垄断权并努力消除或缩小其范围。

.公共机构购买的金融服务要求成员确保在其公共机构获得金融服务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在其境内设立的金融服务机构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跨境服务应允许非居民金融服务提供者根据国民待遇条款提供如下服务:

海运和商业性航空航天运输及运费风险的保险;对于运输的货物、运输货物的工具和由此产生的责任保险、以及处于国际运输中的货物的保险;再保险、恢复和咨询、保险统计、风险评估和索赔清算服务等保险辅助性服务;金融信息和金融数据处理。

以及咨询和其他辅助性服务,但不包括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有关的中介服务。

.商业存在成员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全资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合资、合伙、独资经营企业、特许经营企业、分支机构、代理机构、代表处或其他组织。

各成员应允许其他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设立或扩展商业存在,包括通过收购现有企业等方式。

成员可对核准商业机构的设立和扩展附加条件和程序要求,但不得违背在GATS项下的义务。

.新的金融服务各成员应允许其他成员在其境内建立的金融服务机构提供新的金融服务,这是指尚未在该成员境内提供但已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的具有金融特性的服务及其相关服务。

这实际上是要求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金融服务机构比本国金融服务机构更高的待遇。

.国民待遇各成员应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许可其他成员在其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使用由公共机构运营的支付和清算系统,以及获取正常业务活动中可得到的官方筹资和再融资便利。

第四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内容1、金融服务协议及其意义2、金融服务贸易的壁垒及基本类型3、世界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及特征

(一)金融服务协议在众多的服务门类中,金融服务贸易是最重要的部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这个议题的争论最为激烈。

由于在乌拉圭回合行将结束之际,各成员国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还达不成一致意见,在金融服务领域占据优势的发达国家对此并不满意,他们希望进一步扩大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由于分歧太大,几乎不能达成令人满意的协议。

为了给WTO成立后继续谈判留下话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下特意拟定了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和关于金融服务的决议。

1997年12月12日,70个国家签署了以56份金融开放承诺为基础的全球金融服务协议。

金融服务协议(AgreementonFinancialServices)即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于1999年3月19日生效。

“第五议定书”本身很简短,仅规定了生效时间等程序性事项,协议要求放宽或取消外资参与本地金融机构的股权限制,放宽对商业存在(分支机构、子公司、代理、代表处等形式)的限制,以及对扩展现有业务的限制。

金融服务协议有关各方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达成了协议:

第一,废除东道国对外国金融机构在其境内建立分支机构的权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如根据外国金融机构的国籍决定是否允许其建立分支机构等)。

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如下:

(1)泰国废除外国银行只能建立一家分支机构的限制;

(2)埃及第一次允许外国证券公司在其境内开设分支机构;(3)澳大利亚政府同意外国金融机构收购本国的银行和证券公司;(4)印度根据“理性和非歧视原则”,允许外国银行在印度开设12个分支机构;(5)南韩、菲律宾和印尼外国银行开设分支机构的条件和手续将更加简便;(6)加拿大允许外国银行直接开设分行,而不必先开设办事处。

第二,提高外国公司对国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

例如:

(1)泰国以前外国机构只能持有不超过49%的股份,现在可以达到100%;

(2)印尼允许外国机构100%持有非银行机构的股份。

第三,允许本国居民利用本国内外国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业务。

(1)波兰允许外国证券公司在更多地方推出更多的金融产品;

(2)日本延长外国银行的自动柜员机每天的营业时间;(3)巴西扩大外国保险公司经营的险种和其他服务。

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的意义:

的意义:

1997年7月以来,东南亚地区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但这些国家金融服务开放的信心并未发生动摇,体现了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的意义。

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的达成被认为是多边贸易体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件。

全球95%以上的金融服务贸易将在这个协议的调整范围内,涉及18万亿美元的证券资产、38万亿美元的国内银行贷款、2.2万亿美元的保险金。

除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外,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个协议的意义同样深远。

使金融服务贸易依照多边贸易规则进行,将有助于建立一个具有预见性的和透明性的贸易环境。

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得到了世界贸易组织、欧盟委员会、欧洲保险委员会等各方的积极肯定。

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将对中国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目前金融监管能力还不强,而金融服务领域的开放又已经提上了日程,如何适应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提高金融监管能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同时,金融服务领域的开放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如何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保护我国的民族金融利益,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原因及基本类型原因:

由于金融服务业在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展极不平衡;金融服务业又是现代国民经济的核心,金融服务涉及到一国经济的各个方面,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经常涉及到一国的经济安全、主权等敏感性问题;金融服务业固有的风险又大。

所以,各国在金融服务业领域不同程度地设置了许多贸易壁垒,阻碍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1.市场准入壁垒包括全球性壁垒与选择性壁垒。

市场准入壁垒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以法律形式禁止其他国家的任何形式金融机构的介入。

(2)通过政策和许可证方式禁止境外金融机构的介入。

(3)除设立代表处外,通过法律形式禁止外资金融机构的介入。

(4)除设立代表处外,通过现行的各种行政管理措施来限制外国金融机构的介入。

(5)以法律形式禁止任何外国银行通过分支机构介入本地市场。

(6)禁止外国银行购买本地银行的股权。

(7)对外国银行获得本地银行的股权有一定数量的限制。

基本类型2.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经营限制

(1)市场服务范围的限制。

市场服务范围的限制主要是限定服务对象及服务形式,不仅有地理性范围,也有行业性范围及业务内容或应如何提供服务的规定,直接控制市场准入。

(2)资产增长及规模的限制。

资产增长及规模的限制主要指限制外资银行在本地市场上业务绝对量或市场份额,通常规定一个上限。

(3)融资限制。

东道国政府除了在资产的规模及其增长附加限制外,它们还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负债经营储蓄业务,或要求他们只能接受特定类型的存款,或要求它们只能接受特定的顾客服务,它们不能接收政府及公共机构的存款。

(4)损差措施。

除了对金融服务的主要因素加以限制之外,东道国政府还可以用其他方式限制外国企金融机构的竞争。

如电信网、电力供应、交通和邮政服务等都可以附加限制影响经营。

三:

世界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概况、特征和趋势概况:

(1)国际金融服务贸易额逐年递增的趋势明显

(2)金融衍生品经济的快速扩张和交易结构的迅速变化(3)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化差异逐渐扩大化(4)金融服务贸易发展日益集中化和集团化(5)金融服务贸易日趋自由化和全球化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特征和发展趋势1.1.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中占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中占主导地位主导地位2.2.金融服务的国际化主要通过金融服务的国际化主要通过跨国直接投资跨国直接投资实现实现3.3.国际金融服务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贸易的自由化发达国家积极推动逐步取消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发达国家积极推动逐步取消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过程的过程4.4.国际金融服务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保护主义盛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不同程度保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不同程度保护。

附:

中国加入WTO金融开放承诺时间表2001年年12月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日中国正式加入WTO时,向外资金融机构时,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深圳、上海、大连、天津地区人民币业务;开放深圳、上海、大连、天津地区人民币业务;加入加入1年后,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年后,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加入加入2年后,开放济南、福州、成都、重庆;年后,开放济南、福州、成都、重庆;加入加入3年后,开放昆明、北京、厦门;年后,开放昆明、北京、厦门;加入加入4年后,开放汕头、宁波、沈阳、西安;年后,开放汕头、宁波、沈阳、西安;加入加入5年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年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案例:

泰国金融的崩案例:

泰国金融的崩溃泰国从泰国从1990年代初开始年代初开始实施新的金融开放政策特施新的金融开放政策特别是外是外汇自由化政策:

取消外国投自由化政策:

取消外国投资者因直接投者因直接投资、证券投券投资、借、借贷等外等外汇汇入的限制;入的限制;规定外国投定外国投资者者资金、利金、利润、偿还外外债的本息等的本息等资金金汇出无出无须批准;居民亦可批准;居民亦可拥有外有外汇帐户,居民居民对外投外投资或向外国公司或向外国公司贷款每年在款每年在500万美元内的可自万美元内的可自由由进行(行(94年后年后进一步一步扩大到大到1000万美元);允万美元);允许国内投国内投资者通者通过曼谷国曼谷国际银行行获取低息的外国取低息的外国资金,并金,并实行泰行泰铢汇率与美元挂率与美元挂钩,取消商,取消商业银行行对非居民非居民贷款的金款的金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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