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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业务合作伙伴引入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

增值业务合作伙伴引入管理实施细则

(V4.0)

 

有限公司

2012年9月

版本变更登记表

增值业务合作伙伴引入管理实施细则版本变更登记表

序号

版本号

变更

时间

变更

项目

变更内容

变更人

1

1.0

2010年

10月15日

全文

全文

陈银铃

2

2.0

2011年

01月14日

1、商务模式分类。

2、三类自有业务产品商务模式中增加了松散型产品商务模式。

3、明确了电子商务产品的定义、商务模式等内容。

4、明确了松散型产品的定义、营销分工、考核等相关内容。

1、商务模式分类,三类自有业务产品按营销职能分工,在标准化产品基础上设立松散型自有业务商务模式。

P26

2、增加了第五十七条,电子商务产品的商务模式,明确了定义、商务模式分工比例等内容。

P26-28

3、增加第五十八条:

松散型产品的商务模式,明确松散型自有业务的定义、营销分工、考核、合作伙伴营销期限等相关内容。

P29-30

陈励励

陈银铃

姜峰

3

4.0

2012年8月

配合总部新版管理办法修订相关内容(统一版本号)

陈银铃

4

5

6

7

8

9

10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业务合作伙伴的引入,促进业务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增值业务合作伙伴的引入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自有业务合作伙伴引入结果的决策应遵循“高效务实、分级负责、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签约的业务合作伙伴。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对自有业务运营支撑方、自有业务营销支撑方、梦网合作伙伴、内容提供商、应用提供商的引入方式、招标或评估方式、商务模式等相关的管理流程进行了规定,以更加系统、科学、规范地指导业务合作伙伴的引入管理。

第一章合作伙伴分类和基本资质要求

第五条的业务合作伙伴包括自有业务运营支撑方、自有业务营销支撑方、梦网合作伙伴(以下简称“SP”)、内容提供商(以下简称“CP”)、应用提供商(以下简称“AP”)。

(一)自有业务运营支撑方:

为自有的增值业务提供运营支撑服务的合作伙伴。

根据《增值业务项目管理实施细则(V4.0)》中项目的划分,可分为重要项目支撑方和普通项目支撑方(重要项目和普通项目的具体划分方式详见附件一)。

(二)自有业务营销支撑方:

为的自有业务(含个人产品、家庭产品)提供营销支撑服务的合作伙伴。

(三)梦网合作伙伴:

即SP,指梦网接入的合作伙伴。

本地接入的SP分为本地接入SP和全网分签SP。

(四)内容提供商:

即CP,为的自有业务提供内容资源的合作伙伴。

(五)应用提供商:

即AP,为的自有业务提供主题、软件等应用资源的合作伙伴。

第六条合作伙伴资质要求

(一)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二)合作伙伴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证明等资料。

(三)具备合作的实力和管理团队。

(四)未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自有业务运营支撑方、自有业务营销支撑方这两类合作伙伴需满足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

第八条SP需满足以下基本资质要求:

(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必须拥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其下属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确保其服务覆盖范围为其合法经营范围。

其中全网SP要在本地开展业务,必须经由本省通信管理局备案,确保其经营范围合法。

对于短信、彩信业务的SP还必须取得相应的《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使用证》。

(三)具备开发梦网业务应用的技术实力和管理团队,完备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和合法、可靠的资讯来源。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管理规定。

第九条CP需满足以下基本资质要求:

(一)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二)CP所经营或代理的内容资源必需具有原始版权或代理版权的内容资源及商业推广计划书。

(三)若合作伙伴已与(包括各省公司)合作开展梦网业务合作,其信用积分须高于60分。

(四)具备提供内容资源所要求的相关资质,如:

报纸类CP需具备《报纸出版许可证》,杂志类CP需具备《期刊出版许可证》等。

第一十条AP需满足以下基本资质要求:

(一)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在无线数据业务、信息服务方面有成熟或独特的技术开发能力,或对应用作品拥有合法知识产权权属。

(二)能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有效证件资料,并已获通过相关政府机关的年度检查,或已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完成注册资本金的追加。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CMNet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信产部信息管理文件》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合作伙伴引入原则

第一十一条根据合作伙伴分类,合作伙伴引入分为自有业务运营支撑方引入、自有业务营销支撑方引入、SP引入和CP/AP引入。

第一十二条合作伙伴引入应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总原则基础上开展,根据合作性质不同,针对具体项目需求引入的自有业务运营支撑方、自有业务营销支撑方,以及需要多家引入的SP、CP、AP,提出不同的引入原则。

第一十三条自有业务运营支撑方、自有业务营销支撑方引入原则:

(一)“多家选择,公平竞争”的原则:

采用招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合作伙伴,原则上业务平台与运营支撑商应分别引入。

同等条件下优先引入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机构。

(二)“高效务实、分级负责、集体决策”的原则:

分层级由公司领导进行集体决策。

(三)专家评估原则:

建立科学的引入评估体系,由增值业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需求组,负责采购需求的制定等。

(四)完备的信息安全保障原则:

合作伙伴引入应考虑合作伙伴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从系统(业务)安全、用户信息安全、内容审核、流程及机制安全管理的保障进行合理评估。

第一十四条SP/CP/AP引入的总体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合作伙伴引入条件、评估原则、评估流程应向社会公开,符合引入基本条件合作伙伴,均可提交合作申请,以保证有意向的合作伙伴均有平等机会参与合作。

(二)科学合理的引入评估原则:

建立科学的引入评估体系,以量化指标对SP引入条件进行考评,保证合作伙伴引入质量。

(三)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原则:

建立有科学、完备的考核管理体系,运营达不到考核要求或信用度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合作伙伴应及时终止合作。

(四)完备的信息安全保障原则:

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在内容审核、用户信息保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系统(业务)安全防护等方面进行保障。

第一十五条合作伙伴引入周期

(一)运营支撑合作方和营销支撑合作方根据项目决策需要进行引入。

(二)SP/CP/AP引入的周期按月实施,每月进行一次合作伙伴引入评估。

第三章自有业务运营支撑方引入

第一十六条自有业务运营支撑方的引入,按照《增值业务项目管理实施细则(V4.0)》的规定,在立项决策中对于项目的初步运营模式、项目的平台建设模式进行决策。

第一十七条自有业务运营支撑方,原则上由数据部制定需求,物资采购部负责采购。

(一)由数据部牵头,物资采购部、计划建设部门配合,在公司监察室的监督下,从增值业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织成立专家组(含财务专家)制定运营支撑服务需求建议及相关评估标准建议。

采购需求模板参见附件二。

(二)采购方案制定:

数据部将招标需求建议,通过OA致函物资采购部,物资采购部负责制定相应采购方案,并启动相关采购工作。

(三)采购实施:

物资采购部根据既定的采购方案,按照相关采购流程,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四)采购决策:

物资采购部牵头负责自有业务运营支撑方的采购引入工作,并根据评标结果及采购金额,提请公司领导决策。

原则上:

(1)对于采用固定支撑费模式的,与合作伙伴年结算金额50万(不含)以下由公司分管领导专题办公会决策;50万(含)以上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

(2)对于采用分成模式的,一般应由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策。

(五)后续执行:

由物资采购部负责后续合同签署。

第四章自有业务营销支撑方引入

第一十八条自有业务营销支撑方的引入,参照《增值业务项目管理实施细则(V4.0)》中项目立项管理的相关流程,由公司领导对项目的立项、平台建设方式、运营方式、合作伙伴招标、商务模式、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进行决策。

自有业务营销支撑方,原则上由营销支出需求部门制定需求,由物资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采购需求模板参见附件二。

(一)由营销支撑需求部门牵头,物资采购部相关部门配合,在公司纪检组的监督下,从增值业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织成立专家组(含财务专家)制定营销支撑服务需求及相关评估标准建议。

(二)采购方案制定:

市场部将招标需求建议,通过OA致函物资采购部,物资采购部负责制定相应采购方案,并启动相关采购工作。

(三)采购实施:

物资采购部根据既定的采购方案,按照相关采购流程,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四)采购决策:

物资采购部牵头负责自有业务营销支撑方的采购引入工作,并根据评标结果及采购金额,提请公司领导决策。

原则上:

(1)对于采用固定支撑费模式的,与合作伙伴年结算金额50万(不含)以下由公司分管领导专题办公会决策;50万(含)以上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

(2)对于采用分成模式的,一般应由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策。

(五)后续执行:

由物资采购部负责后续合同签署。

第五章梦网合作伙伴引入

第一十九条SP的引入分为启动、评估、决策、签约4个环节。

其中SP除需满足基本资质要求外,还需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具有科学完善的业务策划和商业计划;

(二)应签署廉洁承诺相关的保证材料。

(三)在全网或其他省运营过程中没有出现重大违约事件。

第二十条启动:

合作伙伴提交合作申请后,经申请受理人员资质审核通过后,进入引入评估流程。

第二十一条评估:

对于新增SP的合作申请,根据SP提交的合作申请,对SP进行量化指标评估,量化评估指标包含但不限于业务资费、业务内容、营销渠道、创新性以及用户体验性等维度。

(一)评估由省公司专家组对SP合作申请进行评估打分。

评估人员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合作伙伴专家库中选择,组成评估专家组。

(二)评估原则:

对于新增SP及业务的合作申请,根据SP提交的业务申请按照相应合作业务准入管理的原则进行评估,对新增SP提交的每一个业务申请量化指标评估,每项指标根据指标的不同情况,分别设置不同分档,根据评分情况进行综合加权,满分为10分,最终各评委评分平均分高于6.5分的业务为评审通过。

新增SP申报评估的业务数量在3-10个,业务通过60%以上,则新增SP可以通过。

(三)梦网合作伙伴引入具体标准和流程参照总部和本省下发的梦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SP的评估标准请参见附件三。

第二十二条评估专家组制定SP合作类型及对应的合作内容、双方权责划分、考核内容、商务模式建议等。

梦网合作伙伴(SP)基础商务模式为按代收信息费的一定比例向SP收取劳务酬金,收取比例应根据合作中双方权责划分对应的合作类型予以确定。

第二十三条决策

由数据部牵头汇总评估专家组形成的SP引入结果及商务模式建议,起草签报,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公司领导进行集体决策。

第二十四条签约:

决策通过后,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为一年,并应在合作信息沟通平台上予以发布。

第二十五条记录留存:

SP评估引入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决策结果的记录,需要至少留存3年。

第六章内容合作商和应用合作商引入

第二十六条CP和AP的引入分为启动、评估、决策、签约4个环节。

第二十七条启动:

合作伙伴提交合作申请后,经申请受理人员资质审核通过后,进入引入评估流程。

第二十八条评估:

对于新增CP/AP的合作申请,对CP/AP提交的合作申请按照相应的内容/应用引入管理原则对CP/AP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审查,并对CP/AP进行评估。

参与评估的CP/AP应签署廉洁承诺相关的保证材料。

评估时原则上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公司增值业务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

由评估专家组对CP/AP进行评分,并形成CP/AP引入结果建议。

评估标准详见附件四。

第二十九条评估专家组制定CP对应的合作内容、商务模式建议等。

第三十条决策

1、由数据部以部门专题会的方式,对评估专家组形成的CP/AP引入结果及商务模式建议,进行预审核。

2、数据部部门专题会预审核通过后,由数据部起草签报,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公司领导进行集体决策。

对于特别重要的CP/AP,如部分独家资源类合作伙伴引入,可根据分管副总建议,提交办公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三十一条签约:

决策通过后,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

原则上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二条记录留存:

CP/AP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决策结果的记录,需要至少留存3年。

第七章商务模式管理

第三十三条商务模式是指针对合作伙伴的结算模式,应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客观、公平、合理、充分协商、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合理估算合作伙伴成本投入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商务模式。

(一)各方工作投入和收益的相匹配。

(二)在遵循总部原有商务模式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优化,满足总部对商务模式的检查要求

(三)商务模式主要针对三类产品和梦网合作伙伴,一、二类产品商务模式需在总部指导意见或框架协议下开展合作。

第三十四条自有业务运营支撑方、自有业务营销支撑方的商务模式原则上以固定支撑费为主。

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前景、业务发展效率、支撑方情况等因素,可采取固定支撑费、按业务收入比例分成、与活跃用户数或业务使用次数挂钩等模式。

商务模式应按阶梯化方式制定,利润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原则上应以合同期限为周期核定。

第三十五条商务模式分类

商务模式分为标准化自有业务产品的商务模式和梦网业务商务模式;

第三十六条标准化产品的商务模式分类

(一)根据产品属性不同,分为内容型产品商务模式、功能型产品商务模式。

(二)内容型产品分成模式类别:

内容型产品指以内容信息为主要服务的产品,包含通过短信、彩信、彩铃及其他媒介提供内容服务的产品,也包含电子商务产品(利用各类通信和互联网通信方式,整合特定行业资源和商品信息,提供支付、通信账户支付、银行卡支付、积分支付等多种资金支付手段,通过二维码认证和RFID等新型通信技术,为用户提供各类实体商品、虚拟商品、信息资讯和商务服务,为后向行业和商户提供新型营销、广告、代销和结算等服务的产品)

1、原始信源(20%):

提供原始信息内容或稀缺行业资源信息。

2、编辑、整合(10%):

编辑、整合:

对原始信息进行加工、并与其它信息进行有机地组织,形成面向客户,适合于在终端应用的信息内容。

3、平台(10%):

原则上由自主投资建设,如平台需要频繁的更改创新,则可考虑分成模式。

4、运营(10%):

包括基础运营(端到端评测、页面维护、业务产品监控审核、业务稽核、运营分析、需求分析、投诉信息分析、生命周期管理等)和运营提升(通过客户行为分析、界面优化、产品逻辑优化等措施,提升客户满意度与活跃度、延长客户使用生命周期,并提供精细化营销支撑等)。

5、营销支撑(20%):

营销策划、营销执行。

6、客服支撑、网络及计费(30%):

负责客户的咨询、受理、查询、退订和投诉解决,代计代收信息费服务,以及网络通道、应用系统平台服务。

(三)功能型产品分成模式类别:

功能型产品指以系统功能为主要服务的产品。

1、平台(30%):

原则上由自主投资建设。

如产品前景无法明确判断,则可考虑阶段性分成,待业务到一定量后转为购买建设。

2、运营(10%):

包括基础运营(端到端评测、页面维护、业务产品监控审核、业务稽核、运营分析、需求分析、投诉信息分析、生命周期管理等)和运营提升(通过客户行为分析、界面优化、产品逻辑优化等措施,提升客户满意度与活跃度、延长客户使用生命周期,并提供精细化营销支撑等)。

3、营销支撑(20%):

营销策划、营销执行。

4、客服支撑、网络及计费(40%):

负责客户的咨询、受理、查询、退订和投诉解决,代计代收信息费服务,以及网络通道、应用系统平台服务。

(四)电子商务产品后向商务模式

1、电子商务产品后向商务模式:

公司向后向远程商户或业务合作伙伴收取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是指用户通过电子商务业务(包括通过支付、通信账户支付、银行卡支付、积分支付等方式)购买商户或业务合作伙伴的商品和服务,公司向商户结算商品或者服务的货款,商户依据与公司具体的合作方式向公司支付不同比例的交易服务费。

2、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原则:

为增加电子商务业务试商用期间的竞争力,快速切入市场,根据支付资金性质、商户所属行业,执行“差异化”的交易服务费策略。

交易服务费费率具体如下表:

支付方式

交易服务费率方案

应用举例

指导价最低价

支付

虚拟数字商品

15%

实物商品

1%

自有业务(例:

汽车票、电影票等)

根据协议明确

通信账户支付

虚拟数字商品

15%

实物商品

3%

自有业务(例:

汽车票、电影票等)

根据协议明确

网银支付

所有商品

按银联标准

积分兑换

所有商品

0

第三十七条自有业务运营支撑方的商务模式

(一)运营支撑在原则上以固定支撑费为主,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前景、业务发展效率、支撑方情况等因素,可采取固定支撑费、按业务收入比例分成(不高于10%)、与活跃用户数或业务使用次数挂钩等模式。

商务模式应按阶梯化方式制定,并设定封顶值,原则上应以合同期限为周期核定。

(二)固定支撑费是根据运营支撑方为完成业务目标在运营支撑方面实际发生的工作量进行核定,测算模板参见附件五。

(三)对于采用非固定支撑费方式的商务模式,应由总经理办公会方式决策。

(四)运营支撑方的采购,由物资采供部牵头谈判,包括固定支撑费的价格;或按照业务收入比例的具体阶梯化比例;或按照用户数据或业务量的计算标准。

第三十八条自有业务内容提供方的商务模式

(一)内容提供方在原则上可采取按业务收入比例结算(不高于30%)、内容/版权/应用买断、或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商务模式。

商务模式应按阶梯化方式制定,并设定封顶值,原则上应以合同期限为周期核定。

(二)内容提供方的采购,由物资采供部牵头谈判,包括买断费的价格;或按照业务收入比例的具体阶梯化比例。

第三十九条自有业务平台支撑方的商务模式

(一)平台支撑方在原则上可采取按业务收入比例结算(内容型业务不高于10%、功能型业务不高于30%)、内容/版权/应用买断、或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商务模式。

商务模式应按阶梯化方式制定,并设定封顶值,原则上应以合同期限为周期核定。

(二)平台支撑方的采购,由物资采供部牵头谈判,包括买断费的价格;或按照业务收入比例的具体阶梯化比例。

第四十条自有业务营销支撑方商务模式

(一)营销支撑在原则上以固定支撑费为主,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前景、业务发展效率、支撑方情况等因素,可采取固定支撑费、按业务收入比例分成(不高于20%)、与活跃用户数或业务使用次数挂钩等模式。

原则上应以合同期限为周期核定。

(二)固定支撑费是根据营销支撑方为完成业务目标所实际发生的工作量进行核定。

(三)对于采用非固定支撑费方式的商务模式,应由总经理办公会方式决策。

(四)营销支撑方的采购,由物资采供部牵头谈判,包括固定支撑费的价格;或按照用户数据或业务量的计算标准。

第四十一条SP的基础商务模式为按代收信息费的一定比例与SP进行信息费分成,分成比例应根据合作中双方权责划分对应的合作类型予以确定。

(参照总部和本省下发的梦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CP、AP的商务模式原则上可分为按业务收入比例结算、内容/版权/应用买断、或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商务模式,原则上分成不高于30%。

(一)如涉及频繁更新内容的产品,采用CP分成模式,如报、气象站等。

(二)如不涉及频繁更新内容的产品,且市场预期相对清晰,采用自建平台模式,后续平台更新优化采用开发人工日的核算模式,该模式在平台招标阶段予以明确。

(三)若产品前景无法明确判断,或涉及平台上功能频繁变更,且不涉及频繁更新内容的产品,可考虑采用阶段分成模式,后期每半年或一年对平台进行评估,具备条件后予以购买,调整商务模式。

第四十三条在涉及产品属性的具体职能分工上,参照产品属性进行设定商务模式,涉及到具体不同类型合作伙伴上,参照各类型合作伙伴设定商务模式。

第八章专家库管理

第四十四条专家库按专家类别分为平台技术类、业务运营类、合作业务类、内容/应用类四大类,其中业务运营类按业务类别细分为个人产品类、家庭集团产品类、互联网类三个子类。

各类专家库成员,由省公司相关部门、各地市分公司的相关专家成员组成。

第四十五条合作伙伴专家入选专家库,需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后数据部审批的方式。

凡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由省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后,颁发专家资格证书,并发文公布。

第四十六条根据项目需求,从专家库选择专家成立专家评审组,负责对合作伙伴的评审或招投标(评审)的需求制定。

专家库的使用主要分两种情况:

1、合作伙伴招投标(评审)的需求制定(如自有业务运营支撑方招投标需求制定等)。

专家组仅负责招投标、评审的需求制定,不负责具体评分。

专家组由省公司数据部根据项目分类及项目需求,从专家库中按专业口需求随机抽取产生。

2、合作伙伴评审(如SP、CP、AP引入或日常评审等)。

专家组依据评审需求对合作伙伴进行评分。

专家组应根据合作伙伴分类,由省公司数据部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专家库中选择。

专家库的使用和组成具体操作方法参见《公司增值业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V2.0)》

第四十七条谈判组/评估专家组人员应进行关系澄清与廉政承诺,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谈判组/评估专家组人员名单在合作伙伴引入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九条自有业务运营支撑方、SP、CP、AP的合作专家库由数据部负责牵头建立和管理,并根据需要动态调整专家库成员。

自有业务营销支撑方的合作伙伴专家库由市场部负责牵头建立和管理,并根据需要动态调整专家库成员。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增值业务发展情况及合作伙伴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其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数据部。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之前颁发的与增值业务合作伙伴相关的管理办法,如有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一:

增值业务项目的分类

增值业务的项目,分为重要项目和普通项目。

(一)重要项目: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属于重要项目

1、涉及公司经营范围变更、面临政策监管风险的;

2、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或有重大应用前景的;

3、与合作伙伴的费用支付模式,采用收入分成或者与用户数(业务量)等挂钩的计算方式的;

4、涉及网络、支撑系统、现有平台的重大调整、新增投资较高的:

对于网络、支撑系统、现有平台改造预计高于300万元或者新建平台投资预计高于200万元的;

5、对于自有业务合作伙伴的结算金额预计高于50万元/年的,当某业务的同一类别合作伙伴需要引入多家时,则为与该类别合作伙伴的结算金额合计预计高于50万元/年的;

(二)普通项目:

所有不属于上述“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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