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廉政准则》党课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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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廉政准则》党课讲稿

学习《廉政准则》党课讲稿

  

  认真学习《学习《廉政准则》努力抓好贯彻落实  

  》抓好贯彻落实廉政党课讲稿  

  XX、5、18  

     

   1月18日 ,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月23日 ,中央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对贯彻落实贺国强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高度重视,先后召开常委会进行研究,作出具体部署。

 4月16日 ,市纪委又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贺国强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实施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贺国强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廉政准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全面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做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的表率。

下面,就我个人学习《廉政准则》心得体会与大家作以下交流:

  

  一、充分认识《廉政准则》的重大意义  

  廉政建设自古以来是一个国家的重中之重,历朝 历代 君王都相当重视国家的廉政建设,廉政建设也是我党一项重之又重的工作。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出台无疑给廉政建设注入了一支强心剂。

  

  中央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适应了时代发展,是与时俱进的体现,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生动实践,更是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新思潮、新观念、新知识不断冲撞着每一个人。

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时时在入侵领导干部的头脑,出现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吃白不吃、不拿白不拿”等腐朽思想,也就出现了诸如成克杰、陈良宇、黄瑶、段义和等等一批社会主义大厦建设中的蛀虫。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出台,再一次体现了中央反腐倡廉毫不动摇与坚强坚决的信心,再一次让我们感受到廉洁从政推动民主政治、社会发展的有力信号。

  

  《廉政准则》,不仅是党中央给党员领导干部戴上的“紧箍咒”,更是“安全”。

一方面,《廉政准则》给党员领导干部戴上“紧箍咒”,目的是为了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近几年来,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政准则的行为屡屡发生,在某些地区和领域甚至呈愈发愈烈之势。

其他的不说,就说说XX年我国在新一轮声势浩大的反腐风暴中,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3743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764人,其中有17位省部级高官先后“落马”,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孙瑜就是其中之一。

  

  XX年落马的省部级腐败高官的特点:

一般学历高,且大多有基层经历;另一方面,落马贪官大多有情妇。

有关专家指出,高官多陷于“桃色门”的漩涡之中,因此将官员私生活纳入反腐败斗争体系是必要之举。

这些高官在一年内先后“落马”,足以说明我们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由于没有遵守廉洁从政的若干准则,走上了违纪违法甚至犯罪道路,这些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犯罪事实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

以前“试行”的《廉政准则》毕竟不是正式的准则,缺乏刚性;去掉“试行”二字使之“转正”,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我们有理由相信,它“转正”后,能够更加有效地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更有效地指导今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成为一部高质量、高层次的党内法规。

可以说《廉政准则》的发布实施,是给党员领导干部戴上了“紧箍咒”,只要一道道“咒语”不断念下去,必然会产生威慑、警示作用,从而使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达到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目的。

  

  另一方面,给党员领导干部系上了一道道“安全”。

《廉政准则》共有52个“不准”,犹如52根带电的“高压线”,《廉政准则》就好像是增压器,可以说“危险”与“安全”同在。

谁敢触碰,那就是“死亡线”;自觉遵守,那就是“安全”。

从某种意义上说,《廉政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惩处的同时,更重要的还是警示、教育和保护,最大程度地使党员领导干部少违纪违法甚至是不违纪违法。

将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

只要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就一定能够保证自己的“安全”。

  

  二、准确把握《廉政准则》内容实质  

  《廉政准则》实质就是制约权力,出发点在于爱护干部。

《廉政准则》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新增禁止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要求。

纵观全文,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就是要着力解决六个问题。

  

  第一,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大大小小的权力,权力和职务也必然带来一定的影响,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公众意见集中的问题之一,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影响,对每个领导干部都是重要考验。

对此,《廉政准则》有哪些具体要求和规定呢?

  

  《廉政准则》第一条规定: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规定: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这两条分别就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要求和规定,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坚决杜绝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杜绝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洁。

  

  第二,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怎样理解《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以谋私利问题提出的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作为肩负重要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不但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带头遵守《公务员法》,还要带头遵守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的特殊规定。

  

  《廉政准则》第二条规定: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上述规定,坚决杜绝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切实把精力用到履行职责、服务群众上来。

  

  结合实际,律师、法律工作者作为公务员出去办案,收入归自己所有,这种行为就违反了《廉政准则》这一条规定。

  

  第三,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经济建设是全党的工作中心,也是国家的大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围绕这个中心和大局开展工作,但搞经济建设要按客观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办事,特别重要的一条,是领导干部不能直接干预和插手具体的市场经济活动。

但是,从近些年暴露出的腐败案件中可见,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插手房地产开发等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并以此谋取私利等违规现象突出,《廉政准则》如何作出规定?

  

  《廉政准则》第七条规定: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我们一方面要认真落实这些规定,切实解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同时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从根本上预防这类问题的发生。

  

  第四,严禁为“身边人”谋取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是公职,权力是公权。

一定要公私分明,坚持用权为公、用权为民,绝不允许以权谋私、公权私用。

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为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等关系密切的“身边人”谋求利益的行为,《廉政准则》有哪些明确的要求?

  

  《廉政准则》第五条规定: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些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发现他们有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

  

  第五,严禁违规选拔任用干部  

  领导干部的主要职责是出主意、用干部,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对党的事业关系极大。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特别重要的是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遵守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

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关键在党员领导干部,怎样把握《廉政准则》的相关规定?

  

  《廉政准则》第四条规定: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这些规定,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对待自身的进退留转,严守纪律、胸怀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和群众选择;另一方面,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正确处理对干部的选拔使用,发扬民主作风,公道正派用人,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为党和人民选好人用好人。

  

  第六,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作风转变  

  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和生活作风,对党委和政府形象影响极大。

领导干部作风不是小事,任何时候都绝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

在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问题上,《廉政准则》提出了怎样的具体要求?

  

  《廉政准则》第六条规定: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八条规定: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八个方面、52种行为说“不”,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稍加分析就可知道,领导干部之所以能够实施52种“不准”行为,其背后无一不是其政治角色所赋予的公共权力在提供基础,其本质就是利用公共权力进行寻租。

  

  腐败不是权力活动的必然产物,但却是权力失去制约的直接结果。

历史已经证明,无政府主义是要不得的,极权主义也是不行的,国家政府必须承担提供公共物品、增进公共利益等重要职责,行使公共权力处理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市场行为。

但是,公共权力必须由具体的公务人员来行使,特别是掌握最为关键的决策权领导干部,而权力本身又天然具有扩张性和腐蚀性,因此,公共权力目标的公益性和其行使的私人性一开始便具有内在的紧张关系。

政治史也一再表明,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廉政准则》的52个“不准”,基本涵盖了领导干部公共权力运行中可能出现的权力“异化”现象,其实质就是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防止领导干部滥用权力。

可以说,52个“不准”,不仅是对领导干部的政治纪律要求,更是其政治生活的从政伦理底线  

  近年来,党中央加大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力度,查处了不少滥用权力、贪污腐化分子,特别是一批高级领导干部的落马,更使我们清晰地看到了党和国家打击腐败的决心。

我们在为那些腐败分子得到应有的纪律、法律处分怕手称快的同时,也为他们的结局感到惋惜和痛心。

  

  我们要把贯彻落实这些要求,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的要求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的要求结合起来,与当前开展的“理论大学习、业务大培训、技能大练兵、作风大整顿、政法大宣传”五大活动结合起来。

通过党组织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理论学习、注重实践锻炼、从严要求自己等方式,促使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有明显转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三、我们司法行政管部门如何贯彻落实《廉政准则》  

  通过今天的集中学习以及以后大家的自学,我们要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认真践行《廉政准则》,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廉政准则》不仅仅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约束,对我们司法局的每位党员、每位干部、每位机关工作人员也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

有的同志可能还存在这样的理解误区,认为《廉政准则》的适用对象仅仅是领导干部,对我们一般人员毫无意义,自己无权无势,根本没必要去学习和执行。

我认为不然。

《廉政准则》的适用对象尽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但它所包含的内容却是涉及到道德、纪律、作风等普通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各个方面,每位同志都要通过学习《廉政准则》明白什么是“荣”,什么是“耻”;什么是“是”,什么是“非”;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什么是“廉洁行为”,什么是“腐败现象”,从而不越“雷池”一步,不出错、不犯事、廉洁从政、干净做人。

这其实也是我们每位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尺。

它的“八禁止”、“52个不准”,为我们更好地学习、工作、生活指明了方向。

  

  

(一)注重学习教育,提升人生境界  

  学习是我们永恒的主题,是立身之本、成事之基,是每位同志健康成长、提高素质、增强本领、不断进步的必由之路和重要保证。

这里,我强调的学习主要是加强理论修养的学习。

一个人理论修养的成熟是政治成熟的具体表现,只有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基础和功底,才能登高望远,才能高瞻远瞩。

注重从思想上建党,这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也是我们党具有强大感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同样,就司法行政干警队伍建设而言,我们也必须把思想建设摆在首要位置,作为第一要务来抓。

当前,在我们一些党员干部中,或多或少还存在某种轻视理论修养和思想建设的倾向。

有的把它看作是“务虚”,认为思想教育和思想改造是空头理论,是教条和形式的、枯燥的东西,因而在单位组织学习时,常常是人在心不在,应付了事,做表面文章,甚至根本不到,不是挤出时间参与学习,而是找理由推脱学习。

反观那些出了问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干部,他们身陷囹圄反思原因,第一条往往就是放松了学习,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

对领导干部来说,《廉政准则》是廉洁从政的“高压线”,是挡在悬崖边上的坚固护栏,《廉政准则》的堤防一旦决口,财迷心窍、官迷心窍,鬼迷心窍,就必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罚。

是非明于学习,名节源于党性,腐败止于正气。

所以,不管工作多忙,学习恐怕是须臾不可或缺的。

光靠学习似乎升不了官,但认真学习却是很好的护身符。

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学习。

一要做到学贵自觉。

人与人的区别在于八小时之外如何运用。

八小时之外的时间打点不同,怎么度过,结果就完全两样,勤于学习者,为成长加油充电、积累能量,就容易逼近成功,不学习者,懒散放松、不思追求,容易远离成功。

我们要把学习作为提高能力、提升境界的重要手段,真正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

二要做到学贵有恒。

学习讲求无倦与精进,最忌一日曝十日寒。

陶渊明道:

“勤学如春起之苗,不见其增,日有所长;辍学如磨刀之石,不见其损,日有所亏”。

在当今社会,克服本领恐慌的唯一途径就是持之以恒地学习。

不能心浮气躁、浅尝辄止,要以滴水穿石、磨杵成针的毅力,先易后难、由浅入深、循序渐进。

只有潜心学习,勤学不辍,点滴积累,才能厚积薄发。

三要做到学贵善悟。

学习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不断思考认知领会的过程。

古人云: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贻”。

学习必须讲究方法,注重效果。

要在学习中悟出新思想、新方法、新举措,从而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四要做到学贵致用。

要将学到的知识变成自己的东西,使其转化为内在的“本能”,自觉应用于我们司法行政工作实践,为我们钦州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多作贡献。

五要做到学贵升华。

温家宝总理这次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记者会上,从开场白到答问环节,无论谈到两岸经贸还是中美关系,或者是民生正义问题,皆引用了古诗文,被评为最具文学气息的发布会。

相信大家钦佩温总理惊人记忆力的同时,更为其深厚的文学功底所折服。

只有多学习,多读书,才能够达到腹有诗书气自华的状态,通过学习之后的升华,做到多培育雅气去除俗气,多培育正气去除邪气,多培育朝气去除暮气,以奋发有为的良好状态,使我们的工作呈现积极向上和奋发进取的态势。

  

  

(二)加强党性修养,培养崇高品质  

  不断增强党性修养,既是改造客观世界、完成党的历史使命的需要,也是改造主观世界、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的需要。

共产党员的党性不是天赋的,不可能自发形成,只有经过长期、自觉的修养和锻炼才能形成。

党性修养的过程,就是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的过程,就是自觉地用党的要求、用党的各项廉政规定来塑造自己的过程。

而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迷失了人生方向,采取及时行乐的人生态度,放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价值追求;有的荣辱观发生蜕变,鄙弃真善美,欣赏假恶丑,个别甚至对腐朽生活方式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有的权力观扭曲,不是把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而是把它变成了为个人、亲属或小圈子谋私利的工具;有的地位观扭曲,不是把领导岗位看作是一种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而是当作一种光宗耀祖、个人价值实现的标志;有的政绩观扭曲,出“政绩”仅仅是为了做给上级看和为自己捞取更多的政治资本,不惜竭泽而渔、欺上瞒下。

所有这些,实质都是党性修养问题,是廉洁自律的“准则”错失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分别就党员干部如何加强自律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等等。

提醒大家对待金钱要有淡泊之心。

钱不是万能的,没钱又是万万不能的。

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无钱不眼红,看到别人有钱,不能不平衡,要知足常乐,不要为钱左右;不要因为别人发财乱了方寸;挣钱不越轨,不能金钱至上,更不能以权谋私,有钱不失态。

通过对《廉政准则》的深入学习贯彻,我们要掌握和领会其蕴含的精神实质,把自己置于“阳光之下”,不断清扫自己思想上的灰尘,不断培养自己的良好品质。

  

  坚决抵制诱惑,养成良好习惯  

  有一位教育家说过:

“良好的习惯,是人们存在于神经系统中的一种道德资本。

这种资本是不断增长的,所以它的利息是人们终身取用不尽的。

”对党员干部来说,一旦养成勤廉从政的习惯,就不会为权利、金钱所惑,就能筑牢防腐之堤,筑起思想上的“防火墙”,从而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

但是,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

当前,我们单位中还存在一些不良的习惯和习气,有的人纪律散慢,学习缺乏主动性、自觉性,采取应付态度;工作上干事缺少激情,创新意识不强,工作效率不高,执行力不强;作风上有享乐主义现象,贪图安逸,讲究排场,勤俭节约意识不强,浪费现象严重,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习惯是小节,但小节不小。

惯性的力量会使这一选择不断强化,并让你不能轻易走出去。

“贪廉一念间,荣辱两世界”,干部与腐败分子之间没有天然屏障,稍一松懈就可能滑向犯罪的深渊。

如在细枝末节上随波逐流,很可能在原则上放松防线;在小节上放任自流,可能在大事上犯错误。

有的干部信奉吃点喝点、玩点乐点是人之常情,只要不犯大错误、不搞大腐败,有点小毛病,组织上也会宽容、原谅。

正是这种“小节无害”的心理,让他们慢慢放松自我约束,在“温水效应”中越陷越深,难以自拔。

不良的习惯会导致生活上不拘小节,思想上放松警惕,行为上放纵无度,最终就会滑入罪恶的深渊。

我们司法行政干警要以《廉政准则》为准绳,以反面典型为镜子,防微杜渐,注重从点滴小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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