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居住建筑四步节能设计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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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建筑四步节能设计技术指标
(征求意见稿)
由市建交委建筑节能和科技处组织的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第四阶段节能(四步节能)设计标准的编制工作,经广泛调研和多次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本着严格遵照国家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的相关规定,在《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0的基础上,再节约30%的能耗作为我市第四阶段的节能目标。
为合理设定节能目标的基准值,仍以1980-1981年住宅通用设计4个单元6层楼,体形系数为0.30左右的建筑物的耗热量指标为基准值,将居住建筑的采暖能耗降低75%作为节能目标,主要由建筑物和采暖系统共同承担,按此目标对建筑、热工、采暖、给排水和电气设计提出节能措施要求。
现通过对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进行数据采集、整理、市场发展调研和太阳能等再生能源应用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等,初步拟定我市居建四步节能设计的技术指标。
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
1.居住建筑体形系数
根据国家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考虑天津地区气候条件,冬、夏季太阳辐射强度、风环境、围护结构构造等各方面因素,权衡利弊,并兼顾不同类型的建筑造型,经过对天津市60栋建筑进行测算,四步节能设计体形系数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详见表1。
表1居住建筑体形系数限值
建筑层数
≤3层的建筑
(4~8)层的建筑
(9~13)层的建筑
≥14层的建筑
0.52
0.33
0.30
0.26
2.居住建筑窗墙面积比限值
考虑居住建筑设计的灵活性及功能的合理性,依据国家标准的要求,四步节能设计窗墙面积比限值仍按照《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0执行。
同时规定玻璃及透明部分的太阳辐射透过率不应小于0.60,使冬季室内能够得到更多的太阳能辐射热。
详见表2。
表2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向
窗墙面积比
北
0.30
东、西
0.35
南
0.50
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
根据对天津市建筑工程实例进行的数据分析,并汲取北京市、黑龙江省、吉林省三地先进的节能设计经验,将四步节能设计中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作了调整。
详见表3。
表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m2·K)]
≤3层
4~8层
≥9层
屋 面
0.25
0.25
0.25
外 墙
0.35
0.40
0.45
架空或外挑楼板
0.35
0.40
0.45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楼板
0.50
0.65
0.65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的隔墙
1.20
1.20
1.20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门(非透明/透明)
1.2/3.0
1.2/3.0
1.2/3.0
分户墙、分户楼板和分户门
1.20
1.20
1.20
非采暖公共空间入口外门(非透明/透明)
1.2/3.0
1.2/3.0
1.2/3.0
外窗
窗墙比≤0.2
1.8
2.0
2.0
0.2<窗墙比≤0.3
1.8
1.8
2.0
0.3<窗墙比≤0.4
1.5
1.8
1.8
0.4<窗墙比≤0.5
1.5
1.5
1.8
阳台部位窗墙比﹥0.5
1.4
1.4
1.6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R(m2·K/W)
周边地面
0.83
0.56
0.56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0.91
0.61
0.61
外窗采用凸窗时传热系数限值为1.5
4.外窗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为了有效地减少居住建筑室内夏季热辐射的影响,四步节能设计对外窗综合遮阳系数限值作了调整。
详见表4。
表4外窗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遮阳系数SC(东、西向/南向)
≤3层的建筑
(4~8)层的建筑
≥9层的建筑
外窗
窗墙面积比≤0.2
---/---
---/---
---/---
0.2<窗墙面积比≤0.3
---/---
---/---
---/---
0.3<窗墙面积比≤0.4
0.45/0.65
0.45/0.65
0.45/0.65
0.4<窗墙面积比≤0.5
0.35/0.55
0.35/0.55
0.35/0.55
5.外窗和门密闭性能
根据《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的建筑外门和外窗气密性能分级标准和建筑的不同层数,四步节能设计外窗和门的密闭性能作了相关调整:
(1)1~6层的建筑,外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6级[1.5≥q1>1.0m3/(m·h),4.5≥q2>3.0m3/(m2·h)];
(2)7层以上的建筑,外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7级[1.0≥q1>0.5m3/(m·h),3.0≥q2>1.5m3/(m2·h)];
(3)非采暖空间的外窗采用推拉窗以及内隔墙上的分户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4级[2.5≥q1>2.0m3/(m·h),1.5≥q2>6.0m3/(m2·h)];
(4)楼梯间和外廊的外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3级[3.0≥q1>2.5m3/(m·h),9.0≥q2>7.5m3/(m2·h)]。
6.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根据四步节能的目标,对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作了调整。
详见表5。
表5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
≤3层的建筑
(4~8)层的建筑
(9~13)层的建筑
≥14层的建筑
12.7
11.9
10.6
9.4
二、采暖系统节能设计
1.管网输送效率
热水管网热媒输送到各热用户的过程中需要减少下述损失:
(1)管网向外散热造成散热损失;
(2)管网上附件及设备漏水和用户放水而导致的补水耗热损失;
(3)通过管网送到各热用户的热量由于网路失调而导致的各处室温不均造成的多余热损失。
管网的输送效率是反映上述各部分效率的综合指标。
提高管网的输送效率,应从减少上述三方面损失入手。
只要保温得当,管网的保温效率是可以达到99%以上的。
考虑到施工等因素,分析中将管网的保温效率取为98%。
系统的补水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设备的正常漏水,另一部分为系统失水。
如果供暖系统中的阀门、水泵盘根、补偿器等,经常维修,且保证工作状态良好的话,测试结果证明,正常补水量可以控制在循环水量的0.5%。
据有关单位对北方6个代表城市的分析表明,正常补水耗热损失占输送热量的比例小于2%;当供暖系统平衡效率达到95.3%~96%时,则管网的输送效率可以达到93%。
考虑各供热企业技术及管理上的差异,所以在计算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时,将室外管网的输送效率取为92%。
锅炉效率与管网效率表
锅炉效率
管网效率
0.70
0.92
2.一般规定
2.1居住建筑集中供热热源型式选择,符合下列规定:
(1)有条件时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等。
(2)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应以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主要热源。
(3)技术经济合理情况下,宜采用冷、热、电联供系统。
(4)集中锅炉房的供热规模应根据燃料确定,当采用燃气时,供热规模不宜过大,采用燃煤时供热规模不宜过小。
(5)在工厂区附近时,应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
(6)公共建筑的采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
3.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
3.1在不具备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条件下及无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和废热可资利用的情况下,应建设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
3.2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应按下式确定:
QB=Qo/η1(3.2)
式中:
QB——锅炉总装机容量(MW);
Qo——锅炉负担的采暖设计热负荷(MW);
η1——室外管网输送效率,可取0.92。
3.3当系统的规模较大时,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热力站规模(5~10)万平方米为宜,供热半径宜小于0.5千米,并宜设置在地上;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宜取(115~130)℃,回水温度宜取(50~80)℃。
3.4当采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应采用变频调速方式,其变频调速装置的高次谐波发射值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水泵宜考虑设置备用泵,当系统较大时,可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后合理增加台数,但应避免“大流量、小温差”的运行方式。
3.5热水锅炉的补水和循环水的水质,应符合《工业锅炉水质》GB1576的规定;二次网补水和循环水,应符合《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规定。
3.6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热量计量装置)。
采用直接计量方式时,应设置用户热量表,并作为其采暖耗热量的贸易结算点。
采用间接计量方式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表,作为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贸易结算点。
4.采暖系统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行业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有关规定。
三、给排水专业节能设计
1.住宅建筑应设生活热水系统,12层及12层以下住宅应采用太阳能为生活热水的热源。
十二层以上住宅经计算太阳能保证率在50%以上应采用太阳能为生活热水的热源,太阳能保证率在50%以下宜采用太阳能为生活热水的热源。
2.太阳能集热器面积计算时,冷水计算温度按15℃计。
3.太阳能保证率按满足春秋季50%计。
四、电气专业节能设计
1.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变电站应靠近负荷中心,缩短低压供电线路的长度。
变压器应选用低损耗、低噪声的节能变压器,合理计算、选择变压器容量,应能满足全部用电负载的需要,变压器的负载率应不低于50%,但不宜超过85%。
2.居住建筑户内照明宜选用高效光源(优先选用LED光源)﹑高效灯具(包括节能附件)。
3.居住建筑公共部分的照明应选用高效光源(优先选用LED光源)﹑高效灯具(包括节能附件)及采用节能控制方式。
4.住宅建筑的楼梯间﹑楼梯前室﹑电梯前室(高层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