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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务跟合同管理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后面附了重要案例所用知识点)

第一章合同的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P3

(一)概念:

08.05论述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

P408.05论述-------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两方或者以上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收养、继承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除外)。

二、合同条款P7

所谓合同条款是当事人通过文字将订立合同的合意条理化、体系化、固定化。

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确定的依据。

(一)提示性条款。

P7合同法第12条规定提示缔约人注意的倡导性条款有: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者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提示性条款有可能是合同主要条款,也有可能是普通条款,要看具体性质。

了解课本P7-9详细内容

(二)主要条款。

P10合同必须具备,欠缺则合同无法成立。

为何为主要:

1、法律规定;2、合同类型和性质决定;3、当事人约定。

(三)普通条款。

P10主要条款外的条款。

(四)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救济。

P11

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特征: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2)格式条款的不可协商性。

3)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

4)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告知义务)

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条款无效

三、合同的权利和义务P11

(一)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

合同权利特点:

P11

1、请求权。

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实现。

2、给付受领权。

本质内容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给付。

3、相对权。

只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不得向不特定人。

4、具有平等性。

无排他性、对客体可形成多个债权。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二)合同义务的概念和分类。

P12

义务是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责任。

合同义务是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责任。

分类: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其中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

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确定合同类型的义务,为合同条款明确规定。

从给付义务:

无独立意义、起辅助功能、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满足的的义务。

产生原因有三:

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约定、诚实守信。

附随义务:

以诚实守信原则为依据、随合同关系发展产生、确保债权人的关系不受到损害。

例子:

甲卖车给乙。

交车并转移所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文件(说明书、保修卡、会员卡等)为从给付义务;告知乙该车的小毛病为附随义务。

四、合同的订立、成立于生效P17

(一)合同订立中的要约和承诺

1、要约:

07.11选答5分   08.07选答  10.05案例 概念又称:

发盘。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

是订立合同必经阶段。

构成要件P18:

  07.11选答20分  08.07选答   10.05案例

1、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内容要求明确(确定、具体、完整)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4、要向特定的人发出5、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P19: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特点P19

①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②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

③一般发出要约邀请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P20

①依据法律规定来区分

②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来作出区分

③根据交易习惯和惯例来区分

④按照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法律效力P21:

08.07选答  

1、要约的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

到达受要约人的控制领域。

2、要约的存续期。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惯例。

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A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

要约人不得对要约做出变动。

B对受要约人的拘束:

只有承诺的义务没有变动的权利,否则视为反要约。

撤回与撤销P21A撤回的时间: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B撤销的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前。

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失效的原因P22

(1)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条款进行修改

(3)承诺期届满而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4)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不得撤销的要约: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且规定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基于信赖此要约不可撤销的而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2、承诺和反要约P22

概念:

07.11选答5分   10.05案例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达成合同。

承诺的构成要件:

07.11选答20分  10.05案例

1.承诺必须向特定的对象作出2.承诺要在规定的时间作出3、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实质修改4承诺意图必须明确5承诺方式符合要约要求。

区分逾期承诺:

如果在超出规定时间后做出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为新要约。

承诺迟到:

由于邮寄原因迟延到达要约人,此承诺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此承诺因逾期而不能接受。

实质性修改和非实质性修改原则P24

(1)如果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并且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修改,则该项承诺应视为无效,合同不能成立。

(2)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非实质性的修改,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中明确表示承诺不得进行任何修改,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主。

承诺的撤回P25:

是承诺人对已经发出但没有生效的承诺撤回,使之无效

承诺的撤回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

承诺不可以撤销。

3、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的规则P25

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或者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合同生效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需要签字的以签字地为成立的地点。

(英美法系)对价概念:

p26-27是指根据协议已经履行或将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由此得到的某种利益,或者接受义务履行当事人为此而遭受某种损失的事实要素,它是对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的某种回报。

(代价,双方利益的互换)

它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必备要素,有以下特征:

1.对价必须具有真实价值

2.不充分的对价可能构成对价不真实或欺诈

3.过去已经完成的对价不成为对价

4.对价必须合法

5.对价必须有接收许诺的当事人作出。

(二)合同订立、成立和生效的概念差别P28

1、合同订立:

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识表示一致形成合意的过程。

2、合同成立:

当事人经历要约承诺环节,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后的状态。

合同成立的要件P17:

1.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2对主要合同条款达成意思一致;3经过要约和承诺两阶段。

3、合同生效P28:

合同条款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即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程序合法。

4、区别:

合同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不涉及到法律的评价。

而合同的生效则是针对内容而言,要求内容合法,解决成立的合同是否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是否受国家保护的问题。

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有效。

(三)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制度  07.05选答题6

1、无效合同P31;09.05论述模拟题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其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特征:

09.05论述模拟题1、违法性:

违反了强行性规定。

2、国家干预性:

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

3、禁止履行

4、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无效的原因(合同内容对抗国家法律强制规定):

P32  09.05论述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2、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07.05选答题6.  模拟题

概念:

P37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特征P37:

1、意思表示不真实2、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3、合同效力在撤销前不变

发生的原因P37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损害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4、乘人之危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P40:

1、单方作出2、诉讼或者仲裁。

撤销权消灭P41: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合同对当事人不在具有拘束力,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合同而主张任何权利,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与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责任的比较)。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P41: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P41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未定。

3.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享有追认权、撤销权的人是否行使权利以及相关事实。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P42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

无权代理P42是指无权代理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即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分四种情况P42:

①根本无权代理;②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③超越代理权的代理;④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本人)承认权P43是指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才能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

(相对人)催告权P43,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

催告权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要件:

(1)要求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作出答复;

(2)催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3)催告的意思必须是向被代理人作出。

(相对人)撤销权P43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被代理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

(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

(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表见代理和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表见代理P44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三个构成要件P44:

①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②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

③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如符合公平的、善意的、有偿的且无过失的条件,则其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能要求其返还该财产,而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无权处分合同P44,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生效:

①经过权利人追认;②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撤销权、催告权P45

1、追认权:

是法定代理人、代理关系中本人、财产所有人对有缺陷的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单方意思表示。

2、撤销权:

是相对人在权利未予追认前,将成立该合同的意思表示撤回。

3、催告权:

是指相对人在合同成立后,催促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该合同。

(六)附条件的合同P46

1.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生效或解除的依据。

 

2.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

五、合同的履行及其抗辩权

(一)合同履行P52

1、概念:

债务人全面的适当的履行自己所承担合同义务的行为。

2、合同履行的原则P53

(1)全面履行:

又称正确履行,按照合同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

包括履行主体正确、标的和时间地点正确。

(2)协作履行原则:

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互相提供条件和方便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

(3)经济原则:

讲究经济效益、以最小的付出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4)情事变更: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3.简述合同履行的规则P54-57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履行主体

(2)履行标的(3)履行期限(4)履行地点(5)履行方式(6)履行费用

(二)合同履行的抗辩权P57

1、概念:

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重要功能在于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者其效力延期。

2、同时履行抗辩权(无约定履行顺序)P57

概念: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构成要件:

1同一双务合同中2、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

3、不安抗辩权P5810.05案例

概念: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或拒绝履行义务。

构成要件1、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

2、对方财产明显恶化,难以对待给付。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及其效果

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负有两项义务:

①举证的义务。

②通知的义务。

行使不安抗辩权可能发生三种效力:

①中止履行合同,即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②恢复履行,即在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③解除合同,即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先履行抗辩权P5810.05案例

概念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构成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2、两个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六、合同的担保P59    07.11必答1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特征

1、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

2、特征:

①从属性:

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

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②补充性:

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③保障性:

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二)担保合同P60

1、概念:

为设立某种担保关系而签订的合同,具体形式表现为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

置留担保为法定担保方式

2、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从属关系、主从关系;共命运。

3、无效担保的情形P63

(三)保证及保证合同P63

1、保证概念:

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2、保证特征 1。

从属性保证不能脱离主合同单独存在2、相对独立性保证不是主合同本身补充性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担保义务的内容。

3、保证合同概念: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四)抵押P67

1、抵押的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的特征:

1、动产和不动产在所不论2抵押财产具有可转让性3、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五)质押P69

1、质押的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2、质押的特征:

1、仅限于动产2、具有可转让性3、质押权以转移占有时成立并生效。

(六)抵押与质押的区别P70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只需办理登记公示;质押移转占有。

(七)留置权P70

1、留置权的概念: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2、留置权特征P71 1、留置权是法定权2、留置权与原债权之间具有牵连性3、以债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4、效力具有双重性

(八)定金P73:

08.05必答   09.05论述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合同债务之履行为目的而向对方预先支付的一笔金钱。

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其定金;收取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的法律特征P7509.05论述

(1)定金具有惩罚性。

2)从属性;定金是主合同债务的担保。

(3)实践性;定金合同在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4)时效性;定金必须在主合同义务履行期之前交付。

(5)双方担保性。

定金的效力P77  1.担保上的效力2.预先付款的效力3.证约的效力

  定金的种类   09.05论述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08.05必答

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P78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都是对合同做的改动,对合同内容的改变叫做合同变更,对合同主体的变更叫做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概念P80:

合同主体不发生变化,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形。

2、合同变更的特征P80:

1、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2、变更对象为合同的内容3、非实质性变更4、须依法进行。

3、合同变更的形式或程序P81

(1)法定变更:

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不可抗力。

(2)裁判变更:

合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而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变更;违约金变更;租金变更。

(3)协议变更: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变更。

4、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P83

(1)合同变更,仅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具有追溯力。

(2)合同变更仅对变更部分发生效力,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二)合同的转让P83

1、合同转让的概念和性质

概念:

合同主体的变更,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基础上,依法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

特征:

P84

(1)合同转让只涉及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内容的变化。

(2)合同转让将导致原合同关系相对消灭。

(3)合同的转让一般必须在合同债权人或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才能实现。

2、中国合同法规定不能转让债权的三种情况

(1)由于合同性质不能转让。

基于当事人间的人格信赖关系而产生。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况

(3)依照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合同债权

3、合同义务转让的构成要件P84

(1)必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

(2)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3)免责的债务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合同转让的法律效力(详见课本P88,案例应用)P88

(1)权利转让的效力:

P88

内部效力1、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2、从权利随主权利转移3、证明文件交付4、权利瑕疵担保。

外部效力1、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2、债权人发生变化。

(2)合同义务承担的效力P89

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1、新债务人产生2、抗辩权转移3、从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

并存债务承担的效力1、债务主体人数增加2、第三人承担的债务以原债务为限3、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约定排除)。

八 合同终止概述08.05论述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消灭,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简称,是指由于一顶发绿事实的发生,使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的情形。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P9108.05论述:

1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6.混同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其中,按照约定履行清偿是合同终止的常态,是最普遍、最正常的合同终止原因。

合同解除P92 08.05必答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依法使合同权利义务得以消灭的行为。

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P92:

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包括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或解除权人一方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4.合同解除发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效果。

法定解除:

P93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行使法定解除而使合同效力得以消灭的行为。

⏹包括五种情形P93:

08.05必答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因迟延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行使及其效力P94

获得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九、违约及其违约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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