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制度与环境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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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制度与环境分析》

二零一四届毕业论文

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

的制度环境分析

 

系部:

专业:

班级: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

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制度环境分析

摘要:

关键词:

目录:

一: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4

(一)资产证券化的种类………………………………………4

(二)资产证券化程度…………………………………………4

(三)投资主体…………………………………………………4

(四)配套法律机制……………………………………………4

二:

中国资产证券化与发达国家的比较…………………………5

三:

中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6

(一)资产证券化问题主要表现………………………………6

(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7

(三)美国次贷危机给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带来的启示……8

四: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对策…………………………………………9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2

 

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制度环境分析

摘要:

资产证券化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的划分,由于我国银行融资需求上升和地方融资平台风险问题,资产证券化将成为我国金融创新,化解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因此未来将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通过中外资产证券化的对比,以及我国对资产证券化制度和环境的分析,指出了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不足,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

制度分析环境分析资产证券化

 

引言: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工具创新的产物,在国外已被广泛适用于各种金融资产,我国现已具备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和环境条件。

对商业银行来说比较有市场潜力的适合资产证券化的金融资产主要有三类:

资产贷款、不良贷款和国有股减持贷款,其中资产贷款证券化无论从信用风险还是从市场潜力方面分析都更有优势。

研究资产贷款证券化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资产证券化:

通俗而言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以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资产证券化在一些国家运用非常普遍。

目前美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四分之三以上的汽车贷款是靠发行资产证券提供的。

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金融方式。

(一)资产证券化的种类: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以下四类:

1实体资产证券化

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2信贷资产证券化

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3证券资产证券化

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4现金资产证券化

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

具体而言,它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简而言之,就是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一个独立的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的公司(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以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并用发行证券所募集的资金来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格。

其中,最先持有并转让资产的一方,为需要融资的机构,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过程都是由其发起的,称为“发起人”(originator)。

购买资产支撑证券的人称为“投资者”。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为减少融资成本,在很多情形下,发起人往往聘请信用评价机构(ratingagency)对证券信用进行评级。

同时,为加强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会采取一些信用加强的手段,提供信用加强手段的人被称为“信用加强者”(creditenhancement)。

在证券发行完毕之后,往往还需要一专门的服务机构负责收取资产的收益,并将资产收益按照有关契约的约定支付给投资者,这类机构称为“服务者”(servicer)。

(二)资产证券化程度:

当前,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尚未成规模,发展程度不高,直到2005年才开始正式进行试点工作,发行时间短、经验不足、发行品种有限、配套法律不够完善、投资主体较为局限。

  (三)投资主体:

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较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主要投资者是银行,存在互持现象,这样并不能将风险转移出银行体系,这种现象自2005年以来至今并无改观。

虽然保监会原则同意保险机构可以参与,但细则没有出台,导致固定收益的投资者单一。

  (四)配套法律机制:

由于目前中国尚处于资产证券化初级阶段,在信息披露、风险隔离规定、税收政策、信用评级、增信体系、合格投资者方面仍与国外成熟市场存在较大差距。

二中国资产证券化与发达国家的比较

由于我国尚处于资产证券化初级阶段,基本借鉴美国的表外运作模式,但与美国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存在较大差异且存在不足。

(一)中国资产化基础资产池产品单一。

从资产池结构看,中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企业贷款占绝大多数,而个人住房贷款比例较低,2008年之前的668亿资产证券化产品中企业贷款约占66%,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比例仅为11%。

2012年资产证券化重启后发行的192.62亿中,优质企业贷款为84%,其余为汽车贷款。

而美国资产池品种丰富,而且80%以上是住房贷款。

而且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试点银行所选取资产质量都属于优质资产(只有2008浙元产品是针对中小企业贷款)。

以今年发行的“12开元”产品为例,92.68亿元的贷款均属于正常类贷款,这与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剥离不良资产的初衷相背离,这将会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长期运作难以为继。

(二)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信用溢价难以体现。

虽然《通知》将之前的单评级机构规定为双评级机构,而在实际操作中发行主体会采用三评级机构,但其公信力无法与国外机构相比。

在信用增强手段上,主要是目前规定由于外部增信不允许采用国家信用,企业较多采用内部增信,例如内部分层、储备账户等,但是这样导致产品的信用溢价难以体现。

即使是精选的优质信贷资产产品发行利率要高于发行人整体的金融债发行利率,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评级可以高于发行主体评级的特色难以体现。

以12开元产品为例,其贷款均为正常类,A-1档发行利率为4.1%,A-2档为4.4%,而同期国开行金融债发行利率在3.8%—4%。

(三)流动性不足,投资主体单一。

目前,资产证券化产品较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主要投资者是银行,存在互持现象,这样并不能将风险转移出银行体系,这种现象自2005年以来至今并无改观。

以12开元为例,其87%的买家是银行,其余13%为信托、基金、证券公司虽然保监会原则同意保险机构可以参与,但细则没有出台,导致固定收益的投资者单一。

(四)部分资产证券化产品未实现风险隔离。

目前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产品并不具备风险隔离的特征,其类似于应收账款质押的信用债。

12开元产品存在强制赎回条款,因此没有实现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即实现将风险完全转移至表外。

(五)法律环境仍需健全。

由于中国目前尚处于资产证券化初级阶段,在信息披露、风险隔离规定、税收政策、信用评级、增信体系、合格投资者方面仍与国外成熟市场存在较大差距,仍需进一步完善。

三中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建立在已有信用关系基础之上的资产证券化,具有诸多积极意义。

例如,资产证券化将有利于促进按揭贷款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繁荣,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促进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措等。

自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手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两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单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经过短时间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不得不承认,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许多障碍性因素。

(一)资产证券化问题主要表现

1.是金融体制自身的限制。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这严重制约了资产证券化。

例如,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带来的严重弊端,就是信托制度未能成为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单元。

资产证券化的流通平台的不统一,也导致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风险功能以及为普通投资者创设投资品种的功能无法实现。

另外还有诸多其他方面的问题,如市场投资者结构有缺陷,投资银行及市场服务机构发展不足,市场利率结构不合理。

2.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自2005年真正意义上的试点开始,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还比较短,资产证券化对于我国金融界来说,仍然属于一个全新的范围。

尽管央行和银监会先后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但这些对资产证券化的全面推行,以及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定,是远远不够的。

总的来看,我国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法律、会计和税收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3.是配套环境方面的难点。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良好的配套环境,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推行,其同样需要良好的基础环境支持。

但是,纵观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环境,可以发现其遇到众多困难。

例如,市场环境不成熟,会计和税收政策部配套,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与此同时,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数量和质量都有待提高,相关专业人才同样欠缺。

(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信用评级问题

证券的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重要依据,因此,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应的信用评级规则体系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级别的构造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国内,特别是在中国能够基于评级的历史数据、信和国内专业评级机构的评级技术及经验等都还较为有限的情况下,最需要利用信用强化的机制来有效地保证及时付款给投资人。

所以说,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面临的信用评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评级机构的经验有限,评级标准的客观性和一致性较低;第二,由于目前要求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银行担保,产品的信用视同于银行的信用,导致信用评级形同虚设;第三,没有形成可向行业公布的评级模型和标准,不能形成对产品设计的指示作用。

2.市场规模小,流动性差,发展缓慢

从整体上看,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规模小,交易不活跃。

截至2008年底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累计发行规模只有667.8亿元人民币,但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种类逐渐丰富,参与机构覆盖面逐渐增加。

在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余额已经超过国库券和公司债券,成为美国金融市场上发行量最大的固定收益债券品种。

从2006年美国债券市场规模现状可知:

MBS与ABS总和的发行量和未偿余额分别占整个市场份额的52.18%和36.87%,是美国最主要的固定收益债券品种。

反观国内,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长、不确定性大,市场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标利率分歧较大,甚至出现了有行无市的尴尬。

2006年底,美国资产支持证券余额已经达到了8.5万亿美元;欧洲资产证券化产品年度新发行量从2000年的800亿欧元左右,上升到2004年的2480亿欧元左右;至2004年年末,整个亚洲市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量从1998年的70亿美元迅速攀升到680亿美元。

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资产证券化规模相比,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正处于起始阶段。

3.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主体单一

金融机构要将不同风险等级的资产支持证券出售给市场的前提之一,是市场中存在一定数量的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

现阶段,我国明确可以投资证券化产品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农村信用社、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一般企业等。

此外,国务院已原则同意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化产品,但是相关投资细则仍在制订之中,而证监会则尚未明确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投资证券化产品。

对投资主体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证券化产品交易的活跃程度。

4.银行实行资产证券化的意愿不强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银行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中扮演了主要角色。

然而,目前我国银行进行证券化的意愿并不强烈,我国银行推进证券化面临两方面因素的制约:

一方面,银行盈利模式单一对于证券化融入的资金缺乏良好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目前信用资产特别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银行的优质资产,违约率非常低,目前我国房价又持续高企,再加上流动性过剩的背景,银行缺乏将其证券化出售的动力。

例如,建行表示,在2005年发行首单

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5—1”后,并没有继续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打算。

虽然建行2005年出于响应监管机构推进创新的目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但30亿元的发行规模对于其庞大的资本来说微不足道,起不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作用,并要为此支付融资成本。

从我国的实际来看,由于银行信贷资产的主体是浮动利率贷款,贷款的利率风险由借款人承担,银行缺乏将贷款实行证券化的动机。

在国外,固定利率贷款是主体,当市场利率上升的时候,银行的资金成本上升,而其发放的固定利率贷款的收益率不变,因而面临利率风险。

(三)美国次贷危机给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带来的启示

1.“住房按揭贷款是优质资产”的神话已经破灭,商业银行要重视基础资产的质量从意识上强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也是一种风险资产,在中国居民的住房按揭贷款一直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优质资产”,“住房按揭贷款是优质资产”的神话仍然是房地产市场主流意见。

当美国次贷危机打破这种神话时,居民按揭贷款的潜在风险就暴露无遗了。

这种资产的优质性就会受到严重质疑。

在这意义上来说,对中国是有很大启示的,应该警惕国内住房按揭贷款的潜在信用风险,选择适宜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适合于证券化的银行资产应该是达到一定信用质量标准、能够带来未来现金流入并相对稳定的低流动性资产。

事实上,商业银行更愿意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手段将不良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分散转移给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

就我国国情而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既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又是特殊背景下的产物,很难准确预测其未来稳定的现金流。

吸取次贷危机的经验和教训,应该认识到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功能在于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却无法化解不良资产本身质量低劣、还本困难的实质风险。

2.审慎推动金融创新,改善信息披露,防范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此次次贷风波得出的深刻教训,是政府要为活跃市场而放松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人为引导投机的监管行为进行深刻反思。

从根本上讲,金融创新并未消除风险,而只是将风险在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之间进行了分散和转移,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并没有因此而降低或增加。

除此之外,由于现代金融创新往往与衍生工具具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并且体现为透明度不足、信息不对称的负面性,因此易将其风险转嫁到广大投资者。

目前,国内金融机构正在积极开展以资产证券化等衍生工具为基础的金融创新,不断推出针对客户需求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在这一背景下,政府应在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时应更加关注防范基础资产本身所蕴含的风险,严格把握基础资产的标准,注意有序、稳步地推进金融创新。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重点应为改善金融机构和金融创新产品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一是必须对衍生产品等金融工具可能给市场带来的风险和收益有更清晰的认识,对金融衍生产品及其交易进行全方位监管。

二是对金融创新产品建立严格的透明度监管标准。

三是加强对市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监管。

3.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维护银行业体系稳定纵观当前美国的次贷危机,其根源在于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上投机盛行,使国内房地产市场形成了极大的资产泡沫,给美国乃至世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在大力开拓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的同时,必须加大对该市场的监管,谨防各种投机行为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次贷危机的历史重演。

4.拓宽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群体2005年第一期开元、建元证券的投资群体初步实现了多样化,并与银行间市场目前的投资结构相称。

但就投资潜力而言,基金等集合投资机构的比例略显偏低。

市场主管部门在引导机构进行审慎投资的同时,可考虑引入专业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在银行发放房贷之初即可介入投资,提高证券化的流转效率。

优化抵押登记机制。

证券化特别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大量资产的抵押变更登记。

现行做法是:

发起机构到抵押登记机构处办理抵押权变更,将抵押权人从发起机构改为特殊目的信托,并通过公开披露将相应信贷资产设立为信托的事实,以具备对抗第三人和借款人的效力。

但这种做法是基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法律层级较低,且按笔变更登记的纸质操作成本较高。

可参考美国电子抵押登记系统(MERS)建立类似的集中登记机构,即银行均委托该集中登记机构行使抵押权人职能,这样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无须变更抵押权人,可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和成本。

四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对策

对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现状,资产证券化不仅有利于盘活不良资产、解决银行资本充足率问题,还有利于投融资体制的改革。

但是,任何金融创新工具都有利有弊。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其本身确实存在着一些缺陷,它在分散风险的同时也容易导致各参与方对风险的漠视。

复杂的交易结构增加了监管成本和投资者的认知成本。

尤其是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产品的结合运用对风险起了一定的放大作用。

要确保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对风险和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防范。

当前,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对美国乃至其他一些国家的经济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在危机涉及的众多问题当中,资产证券化无疑是其中最受争议的问题之一。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与资产证券化本身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但是,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进程中,我们仍要注意消除各种隐患,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必须稳步推进

资产证券化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其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使用方法。

正是由于资产证券化的过快、过滥发展才导致了美国次贷危机。

我国资产证券化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应该在总结汲取美国次贷危机教训的基础上,有条不紊地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应该慎行

如果基础资产是优质资产,则证券化产品的价值就有最根本的保证。

相反,对于不良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其价值缺乏保障,更多地体现为投机价值。

美国次贷危机表明,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可以分散不良资产的风险,但不能消除不良资产的风险。

另外,过度依赖不良资产证券化还会诱发企业放松经营管理,从而导致更多的不良资产,这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问题。

因此,我们应该以慎之又慎的态度推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

(三)大力培育中介服务机构,并加强监管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高度复杂的金融活动,涉及会计、金融、法律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

一个资产证券化项目的顺利完成离不开多家中介服务机构的通力合作。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政策扶持、税务优惠等多项措施,促进我国中介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控。

(四)加强资产证券的信用评级工作

资产证券的信用评级是向证券市场投资人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对资产证券的评级一般由信用评级机构进行。

在美国次贷危机的演变过程中,信用评级机构给次贷衍生产品出具背离产品真实风险状况的评级,错误引导投资者,这不仅使评级机构自身的信誉大受影响,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危机的发生。

目前,我国信用评估机构发展相对较弱,这些状况制约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因此,应大力加强资产证券的信用评级工作。

资产证券定级后,评级机构还要进行跟踪监督,根据发行人的有关信息情况、资产或债券的履行情况、信用增级情况等各种因素,定期作出监督报告对外披露,并根据资产信用质量的变化对已评资产证券的级别加以调整。

(五)进一步完善和整合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

由于受到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现在主要被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银行系统内展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这部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另一个是证券系统展开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这部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

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市场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

这种人为割裂的市场体系不仅不利于证券化产品的合理定价,降低市场流动性,而且也容易产生监管盲点、造成监管缺失。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有序发展,我们需要尽快完善市场体系,建立一个统一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交易市场,同时,理顺监管体系,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和指导,实现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全程、无缝监管。

(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资产销售过程中的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和营业税;二是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三是SPV的所得税。

对于上述问题,在处理时必须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即交易各方不因证券化融资而多缴税或少缴税。

(七)尽快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建立资产证券化专门统一的法律体系

由于现有法律体系的复杂性,很多与资产证券化冲突的法律均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如证券法、合同法等),要修改这些法律条款,必须同样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进行。

因此,很难把所有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条文找出来逐一进行修改,而且即使这样做在立法上也是不经济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主张参照韩国模式,由立法机关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除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以外,还要针对现行法律规定中与资产证券化相冲突的情况规定例外条款。

通过这些例外条款来解决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问题。

要实现中国资产证券化质的飞越,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统一立法是根本办法。

没有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国资产证券化必然会存在发展无序、规范无力的局面。

(八)适应混业经营的新格局,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形成发展资产证券化良好的外部环境

由于中国金融市场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

而我们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无论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是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因此我们下一步要考虑的就应是在同一种机制下对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的统一性问题。

比如说,会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交易规则和交易市场的统一问题,其所反映的深层次的问题是在混业金融新格局下的监管协调问题。

(九)以开拓创新精神进一步扩大证券化基础资产品种

目前,工、农、中、建等银行发展证券化的内需动力不足,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几大功能——提高资产流动性、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本杠杆率、减少中小银行资金的来源约束,在中国现在流动性过剩、银行股改上市、传统业务转型、金融债火热的大背景下,对它们没有太大的吸引力。

反观企业资产证券化,其之所以活跃,就是因为企业的迫切融资需求,以及交易所市场中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等众多的潜在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的逐利动机。

这些都为一级市场的活跃奠定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快速发行。

因此,除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券商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以外,应放开中小商业银行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的限制,以满足中小商业银行资本扩张的目的。

同时,还要考虑更多的证券化基础资产品种,比如,有限电视收费权、银行信用卡债权以及汽车贷款等。

甚至有人主张将台湾第一美女林志玲也进行证券化。

我们就是要以这种开拓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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