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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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p.docx

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p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

InternetSocietyofChina,缩写:

IS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国互联网行业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的指导思想,为会员的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互联网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开展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与研究工作,促进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应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四)组织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研讨、论坛等活动,促进互联网行业内的交流与合作,发挥互联网对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积极作用。

  (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国内互联网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互联网有关组织的活动,在国际互联网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办好协会网站、刊物,组织编撰出版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年度报告,为业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七)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是依法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理事会提名协会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

  (四)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理事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理事长、相关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办公会议的,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 经理事会授权,协调和领导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开展工作,制定本协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9月22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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