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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

4库址选择

应方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Ⅳ类场地地区。

5库区布置

5.1总平面布置

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

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

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2丙B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测用泵,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3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

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5.2库区道路

5.2.1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罐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

1覆土油罐区;

2储罐单排布置,且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3的地上罐组;

3四、五级石油库储罐区。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

两个路口间的消防车道长度大于300m时,应在该消防车道的中段设置回车场。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库外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应设与公路连接的库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车道。

2.石油库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

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

3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应位于不同的方位。

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

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宜直接通向库外道路,也可通向行政管理区或公路装卸区。

4行政管理区、公路装卸区应设直接通往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

1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可不低于1.8m。

2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当四周均设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只在漏油可能流经的低洼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

3石油库临海、临水侧的围墙,其1m高度以上可为铁栅栏围墙。

4..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

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围墙下部0.5m高度以下范围内应未实体墙。

5围墙不得采用燃烧材料建造,围墙实体部分的下部不应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

6储罐区

6.1地上储罐

1内浮顶应采用金属内浮顶,且不得采用浅盘式或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2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内浮顶储罐和直径大于40m的储存甲B、乙A类液体的内浮顶储罐,不得采用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

3直径大于48m的内浮顶储罐,应选用钢制单盘式或双盘式内浮顶。

地上储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

1甲B、乙、和丙A类液体储罐可布置在同一罐组内;丙B类液体储罐宜独立设置罐组。

2沸液性液体储罐不应与非沸液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立式储罐不宜与卧式储罐布置在同一个储罐组内。

4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同一个罐组内储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顶储罐组及固定顶储罐和外浮顶、内浮顶储罐的混合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3,其中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的容量可按50%计入混合罐组的总容量。

2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360000m3;浮顶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240000m3。

3外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3。

同一罐组内的储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时,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2座。

2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3时,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6座。

3单罐容量小于1000m3或仅储存丙B类液体的罐组,可不限储罐数量。

地上储罐组内,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储存丙B类液体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他储罐不应超过2排。

6.1.14地上立式储罐的基础面标高,应高于储罐周围设计地坪0.5m及以上。

6.4储罐附件

措施。

1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储存甲B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3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

℃时,应选用全天候式呼吸阀。

应设事故泄压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事故泄压设备的开启压力应大于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并应小于或等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

2

1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3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并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内浮顶储罐。

6.5防火堤

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

1多品种的管组内下列储罐之间应设置隔堤;

1)甲B、乙A类液体储罐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隔堤内沸液性液体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2座。

4非沸液性的丙B类液体储罐之间,可不设置隔堤。

5隔堤应是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隔堤高度宜为0.5m-0.8m

7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

1泵房或泵棚的净空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盒操作的要求,且不应低于3.5m。

2泵房的门应向外开,且不应少于2个,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泵房内最大设备的进出需要。

建筑面积小于100m2时可只设1个外开门。

3泵房(间)的门、窗采光面积,不宜小于其建筑面积的15%。

4泵棚或露天泵站的设备平台,应高于其周围地坪不少于0.15m。

5

6腐蚀性介质泵站的地面、泵基础等其他可能接触到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应采取腐蚀措施。

7输送液化石油气等甲A类液体的泵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7.0.3输送Ⅰ、Ⅱ级毒性液体的泵,宜独立设置泵站。

点低于45℃液体的泵设在同一个房间内。

7.0.5输送液化烃等甲A类液体的泵,不应与输送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的泵设在同一个房间内。

7.0.6Ⅰ、Ⅱ级毒性液体的输送泵应采用屏蔽泵或磁力泵。

1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液体,应设专用泵和备用泵。

2连续输送同一种液体的泵,当同时操作的泵不多于3台时,宜设1台备用泵,当同时操作的泵多于3台时,备用泵不宜多于2台。

3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泵不宜单独设置备用泵,可与输送性质相近液体的泵互为备用或共设一台备用泵。

4不经常操作的泵,不宜设置备用油泵。

输送在操作温度下容易处于泡点(或平衡)状态下的液体,泵的进口管道宜步步低的坡向机泵。

泵的进口管道上应设过滤器。

磁力泵进口管道应设磁性复合过滤器。

过滤器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泵用过滤器选用、检验及验收》SH/T3411的规定。

过滤器应安装在泵进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入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

泵的出口管道宜设止回阀,止回阀应安装在泵出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出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

液化石油气进泵管道宜采用隔热措施。

在泵进出口之间的管道上宜设高点排气阀。

当输送液化烃、液氨、有毒液体时,排气阀出口应接至密闭放空系统。

易燃和可燃气体排放管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放管口应设在泵房(棚)外,并应高出周围地坪4m及以上。

2排放管口应设在泵房(棚)顶面上方时,应高出泵房(棚)顶面1.5m及以上。

3排放管口与泵房门、窗等孔洞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3.5m;与配电间门、窗及非防爆电气设备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5m。

4排放管口应装设阻火器。

当选用容积泵作为离心泵灌泵和抽吸油罐车底油的泵时,该泵的排出口应就近接至相应的管道放空设施。

无内置安全阀的容积泵的进出口官道上应设安全阀。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不设集中泵站时,泵可设置于铁路罐车装卸栈桥或汽车罐车装卸站台之下,但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且泵基础顶面应高于周围地坪和可能出现的最大积水高度。

8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设施

8.2汽车罐车装卸设施

1灌装棚应为单层建筑,并宜采用通过式。

3灌装棚罩棚至地面的净空高度,应满足罐车灌装作业要求,且不得低于5.0m。

4灌装棚内的灌装通道宽度,应满足灌装作业要求,其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

5当灌装设备设置在灌装台下时,台下的空间不得封闭。

密闭管道系统。

应采用能插到罐车底部的装车鹤管。

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口浸没于液体之前不应大于1m/s,浸没于液体之后不应大于4.5m/s。

Ⅰ、Ⅱ级毒性液体应改用密闭装车方式,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油品装卸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9工艺及热力管道

9.1库内管道

9.1.1石油库内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或采用敞口管沟敷设;根据需要局部地段可埋地敷设或采用充沙封闭管沟敷设。

9.1.3Ⅰ、Ⅱ级毒性液体管道不应埋地敷设,并应有明显区别于其他管道的标志;必须埋地敷设时应设防护套管,丙应具备检漏条件。

1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的交角不宜小于60°,穿越管段应敷设在涵洞或套管内,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管道桥涵应充沙(土)填实。

2套管端部应超出坡脚或路基至少0.6m,穿越排水沟的,应超出排水沟边缘至少0.9m。

3液化烃管道套管顶低于铁路轨面不应小于1.4m,低于道路路面不应小于1.0m;其他管道套管顶低于铁路轨面不应小于0.8m,低于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6m。

套管应满足承压强度要求。

1管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6.6m;

2管道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

3管道跨越消防车道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4管道跨越其他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5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3.5m,距道路不应小于1m;

6管道在跨越铁路、道路上方的管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法兰、螺纹连接、波纹管及带有填料的补偿器等可能出现渗漏的组成件。

1管道之间及管道与管件之间应采用焊接连接。

2管道与设备、阀门、仪表之间宜采用法兰连接,采用螺纹连接时应确保连接强度和严密性。

与储罐等设备连接的管道,应使其管系具有足够的柔性,并应满足设备管口的允许受力要求。

在输送腐蚀性液体和Ⅰ、Ⅱ级毒性液体管道上,不宜设放空和排空装置。

如必须设放空和排空装置时,应有密闭收集凝液的措施。

工艺管道上的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

选用的电动阀门或气动阀门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

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600mm的阀门,手动关闭阀门的时间不宜超过20min。

管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应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他保护措施。

2管道内液体压力有超过管道设计压力可能的工艺管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泄压装置。

3输送易凝液体或易自聚液体的管道,应分别采取放凝或防自聚措施。

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液体,应设专用管道。

热力管道不得与甲、乙、丙A类液体管道敷设在同一条管沟内。

埋地敷设的热力管道与埋地敷设的甲、乙类工艺管道平行敷设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与埋地敷设的甲、乙类工艺管道交叉敷设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25m,且工艺管道宜在其他管道和沟渠的下方。

管道宜沿库区道路布置。

工艺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组、装卸设施及泵站等建(构)筑物。

自采样及管道低点排出的有毒液体应密闭排入专用收集系统或其他收集设施,不得就地排放或直接排入排水系统。

有毒液体管道上的阀门,其阀杆方向不应朝下或向下倾斜。

酚或其他少量与皮肤接触即会产生严重生理反应或致命危险的液体,其管道和设备的法兰垫片周围宜设置安全防护罩。

对储存和输送酚等腐蚀性液体和有毒液体的设备和阀门,在人工操作区域内,应在人员容易接近的地方设置淋浴喷头和洗眼器等急救设施。

当管道采用管沟方式敷设时,管沟与泵房、灌桶间、罐组防火堤、覆土油罐室的结合处,应设置密闭隔离墙。

当管道采用充沙封闭管沟或非充沙封闭管沟方式敷设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力管道、加温输送的工艺管道,不得与输送甲、乙类液体的工艺管道敷设在同一条管沟内。

2管沟内的管道布置应方便检修及更换管道组成件。

3非充沙封闭管沟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

沟内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7m。

4非充沙封闭管沟应设安全出入口,每隔100m宜设满足人员进出的人孔或通风口。

当管道采用埋地方式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的埋设深度宜位于最大冻土深度以下,埋设在冻土层时,应有防冻胀措施。

2管顶距地面

3输送易燃和可燃介质的埋地管道不宜穿越电缆沟,如不可避免时应设防护套管;当管道液体温度超过60℃时,在套管内应充填隔热材料,使套管外壁温度不超过60℃。

4埋地管道不得平行重叠敷设。

5埋地管道不应布置在邻近建筑(构)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并应避免其施工和检修开挖影响邻近设备及建筑(构)物基础的稳固性。

9.2库外管道

宜沿库外道路敷设。

库外工艺管道不应穿过村庄、居民区、公共设施,并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和明火设施。

10易燃和可燃液体灌桶设施

10.1灌桶设施组成和平面布置

灌装储罐、灌装泵房、灌桶间、计量室、空桶堆放场、重桶库房(棚)、装卸车站台以及必要的辅助生产设施和行政、生活设施组成,设计可根据需要设置。

1空桶堆放场、重桶库房(棚)的布置,应避免运桶作业交叉进行和往返运输。

2灌装储罐、灌桶场地、收发桶场地等应分区布置,且应方便操作、互不干扰。

10.2灌桶场所

1甲B、乙、丙A类液体宜在棚(亭)内灌装,并可在同一座棚(亭)内灌装。

2润滑油等丙B类液体宜在室内灌装,其灌桶间宜单独设置。

10.3桶装液体库房

1甲B、乙类液体重桶与丙类液体重桶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宜设防火墙。

2Ⅰ、Ⅱ级毒性液体重桶与其他液体重桶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应设防火墙。

3甲B、乙类液体的桶装液体库房,不得建地下或半地下式。

4桶装液体库房应为单层建筑。

当丙类液体的桶装液体库房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时,可为两层建筑。

5桶装液体库房应设外开门。

丙类液体桶装液体库房,可在墙外侧设推拉门。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m2的重桶对房间,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门宽不应小于2m。

桶装液体库房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0.15m。

1.空桶宜卧式堆码,堆码层数宜为3层,但不得超过6层。

2重桶应立式堆码,机械堆码时,甲B类液体和有毒液体不得超过2层,乙类和丙A类液体不得超过3层,丙B类液体不得超过4层,人工堆码时,各类液体的重桶均不得超过2层。

3运输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m。

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25m。

4单层的桶装液体库房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m。

桶多层堆码时,最上层桶与屋顶构建的净距不得小于1m。

12消防设施

12.1一般规定

12.1.1石油库应设消防设施,石油库的消防设施设置,应根据石油库等级、储罐型式、液体火灾危险性及与邻近单位的消防写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设置泡沫灭火系统有困难,且无消防协作条件的四、五级石油库,当立式储罐不多于5座,甲B类和乙A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700m3,乙B和丙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2000m3时,可采用烟雾灭火方式;当甲B类和乙A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500m3,乙B类和丙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也可采用超细干粉等灭火方式。

3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灭火系统。

1地上固定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外浮顶储罐、储存甲B、乙和丙A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容量大于500m3的水溶性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和容量大于1000m3的其他甲B、乙、丙A类易燃,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容量小于或等于500m3的水溶性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和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的其他易燃、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3地上卧式储罐、覆土立式油罐、丙B类液体立式储罐和容量不大于200m3的地上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1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3或罐壁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2容量小于3000m3或罐壁高度小于15m的地上立式储罐,可设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五级石油库的立式储罐采用烟雾灭火或超细干粉等灭火设施时,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阀门与对应的着火储罐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如果有可靠地接近消防阀门的保护措施,可不受此限制。

12.2消防给水

12.2.1一、二、三、四级石油库应设独立消防给水系统。

12.2.2五级石油库的消防给水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

12.2.3

12.2.5一、二、三级石油库地上储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敷设;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储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可枝状敷设;山区石油库的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0m3且储罐单排布置的储罐区,其消防给水管道可枝状敷设。

一、二、三级石油库地上储罐区的消防水环形管道的进水管道不应少于2条,每条管道应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

12.4灭火器材配置

1储罐组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应配置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按6具配置。

2铁路装车台每间隔12m应配置2具8kg干粉灭火器,每个公路装车台应配置2具8kg干粉灭火器。

12.6其他

合并设置。

消防值班室与油库值班调度室、城镇消防站之间应设直通电话。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石油库的报警信号应在消防值班室显示。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当1座储罐安装多个发烟器或超细干粉喷射口时,发烟器、超细干粉喷射口应联动,且宜对称布置。

2烟雾灭火的药剂强度及安装方式,应符合有关产品的使用要求和规定。

3药剂及超细干粉的损失系数宜为1.1-1.2

℃。

13给排水及污水处理

13.1给水

13.1.1石油库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地下水、地表水或城镇自来水。

水源的水质应分别符合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水质标准。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给水,应由该企业统一考虑,石油库选用城镇自来水座水源时,水管进入石油库处的压力不应低于0.12MPa。

13.1.3石油库水源工程供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3.2排水

13.2.2储罐区防火堤内的含油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泄露的易燃和可燃液体流出罐区的切断措施。

13.2.3含油污水管道应在储罐组防火堤外,其他建(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支管与干管连接处、干管每隔300m处设置水封井。

13.2.4石油库通向库外的排水管道和明沟,应在石油库围墙里侧设置水封井和截断装置,水封井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应采用暗沟或暗管。

13.3污水处理

Ⅰ、Ⅱ级毒性液体的污水处理宜依托有相应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3.4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

13.4.1库区内应设置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系统。

收集系统可由罐组防火堤、罐组周围路堤式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的低洼地带、雨水收集系统、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组成。

14电气

14.1供配电

设置有电动阀门(易燃和可燃液体定量装车控制阀除外)的一、二级石油库宜配置可移动式应急动力电源装置。

应急动力电源装置的专用切换电源装置宜设置在配电间处或罐组防火堤外。

14.1.2石油库的供电宜采用外接电源。

当采用外接电源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采用自备电源。

14.1.3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泵站和泡沫站应设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h。

14.1.410kV以上的变配电装置应独立设置、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间装置的变配电间与易燃液体泵房(棚)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墙应为不燃材料建造的实体墙。

与变配电间无关的管道,不得穿过隔墙。

所有穿墙的孔洞,应用不燃材料严密填实。

2变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其门应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

变配电间的窗宜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如窗设在爆炸危险区以内,应设密闭固定窗和警示标志。

3变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油泵房室外地坪至少0.6m。

14.2防雷

Ω。

1装有阻火器的地上卧式储罐的壁厚和地上固定顶钢储罐的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时,不应装设接闪杆(网)。

铝顶储罐和顶板厚度不小于4mm的钢储罐,应装设接闪杆(网),接闪杆(网)应保护整个储罐。

2外浮顶储罐或内浮顶储罐不应装设接闪杆(网),但应采用浮顶与罐体用两根导线将浮顶或罐体做电气连接。

外浮顶储罐的连接导线应选用横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

内浮顶储罐的连接导线应选用直径不小于5mm的不锈钢钢丝绳。

3外浮顶储罐应利用浮顶排水管将罐体与浮顶做电气连接,每条排水管的跨接导线应采用一根横截面不小于50mm2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

4外浮顶储罐的转动浮梯两侧,应分别与罐体和浮顶各做两处电气连接。

5覆土储罐的呼吸阀、量油孔等法兰连接处,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工艺管道,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1工艺管道的金属法兰连接处应跨接,当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2平行敷设于地上或非充沙管沟内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应用金属线跨接。

接闪杆(网、带)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14.3防静电

14.3.3外浮顶储罐应按下列规定采取防静电措施:

14.3.12用于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场所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宜采用能检测接地状况的防静电接地仪器。

移动式的接地连接线,宜采用带绝缘护套的软导线,通过防爆开关,将接地装置与液体装卸设施相连。

下列甲、乙和丙A类液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泵房的门外;

2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3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4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

石油库内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要求最小的接地电阻值确定。

当石油库设有阴极保护时,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材料不应使用腐蚀电位比钢材正的材料。

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检测断接接头、消除人体静电装置,以及汽车罐车装卸场地的固定接地装置,不得设在爆炸危险1区。

15自动控制盒电信

15.1自动控制系统及仪表

1液位连续测量信号应采用模拟信号或通信方式接入自动控制系统。

2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

3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告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的有关规定。

4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泵不发生汽蚀的要求,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宜高于浮顶落底高度0.2m及以上。

1有毒液体的泵站、装卸车台、计量站、储罐的阀门集中处和排水井处等可能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的区域,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器。

2设有甲、乙A类易燃液体设备的房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自动检测报警装置。

仪表及计算机监控管理系统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UPS的后备电池组应在外部电源中断后提供不少于30min的交流供电时间。

自动控制系统的室外仪表电缆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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