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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完整版新版本

2015劳动合同ý法(完整版)

2ý015劳动合同法ý(完整版)

ý第一章总则ý

第一条为了ý完善劳动合同制度ý,明确劳动合同双ý方当事人的权利和ý义务,保护劳动者ý的合法权益,构建ý和发展和谐稳定的ý劳动关系,制定本ý法。

第二条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ý内的企业、个体经ý济组织、民办非企ý业单位等组织与劳ý动者建立劳动关系ý,订立、履行、变ý更、解除或者终止ý劳动合同,适用本ý法。

国家机关ý、事业单位、社会ý团体和与其建立劳ý动关系的劳动者,ý订立、履行、变更ý、解除或者终止劳ý动合同,依照本法ý执行。

第三条ý订立劳动合同,ý应当遵循合法、公ý平、平等自愿、协ý商一致、诚实信用ý的原则。

依法ý订立的劳动合同具ý有约束力,用人单ý位与劳动者应当履ý行劳动合同约定的ý义务。

第四条ý用人单位应当依ý法建立和完善劳动ý规章制度,保障劳ý动者享有劳动权利ý、履行劳动义务。

ý

用人单位在制ý定、修改或者决定ý有关劳动报酬、工ý作时间、休息休假ý、劳动安全卫生、ý保险福利、职工培ý训、劳动纪律以及ý劳动定额管理等直ý接涉及劳动者切身ý利益的规章制度ý或者重大事项时,ý应当经职工代表大ý会或者全体职工讨ý论,提出方案和意ý见,与工会或者职ý工代表平等协商确ý定。

在规章制ý度和重大事项决定ý实施过程中,工会ý或者职工认为不适ý当的,有权向用人ý单位提出,通过协ý商予以修改完善。

ý

用人单位应当ý将直接涉及劳动者ý切身利益的规章制ý度和重大事项决定ý公示,或者告知劳ý动者。

第五条ý县级以上人民政ý府劳动行政部门会ý同工会和企业方面ý代表,建立健全协ý调劳动关系三方机ý制,共同研究解决ý有关劳动关系的重ý大问题。

第六ý条工会应当帮助ý、指导劳动者与用ý人单位依法订立和ý履行劳动合同,并ý与用人单位建立集ý体协商机制,维护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ý。

第二章劳ý动合同的订立

ý第七条用人单位ý自用工之日起即与ý劳动者建立劳动关ý系。

用人单位应当ý建立职工名册备查ý。

第八条用ý人单位招用劳动者ý时,应当如实告知ý劳动者工作内容、ý工作条件、工作地ý点、职业危害、安ý全生产状况、劳动ý报酬,以及劳动者ý要求了解的其他情ý况;用人单位有权ý了解劳动者与劳动ý合同直接相关的基ý本情况,劳动者应ý当如实说明。

ý第九条用人单位ý招用劳动者,不得ý扣押劳动者的居民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ý,不得要求劳动者ý提供担保或者以其ý他名义向劳动者收ý取财物。

第十ý条建立劳动关系ý,应当订立书面劳ý动合同。

已建ý立劳动关系,未同ý时订立书面劳动合ý同的,应当自用工ý之日起一个月内订ý立书面劳动合同。

ý

用人单位与劳ý动者在用工前订立ý劳动合同的,劳动ý关系自用工之日起ý建立。

第十一ý条用人单位未在ý用工的同时订立书ý面劳动合同,与劳ý动者约定的劳动报ý酬不明确的,新招ý用的劳动者的劳动ý报酬按照集体合同ý规定的标准执行;ý没有集体合同或者ý集体合同未规定的ý,实行同工同酬。

ý

第十二条劳ý动合同分为固定期ý限劳动合同、无固ý定期限劳动合同和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ý务为期限的劳动合ý同。

第十三条ý固定期限劳动合ý同,是指用人单位ý与劳动者约定合同ý终止时间的劳动合ý同。

用人单位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ý,可以订立固定期ý限劳动合同。

ý第十四条无固定ý期限劳动合同,是ý指用人单位与劳动ý者约定无确定终止ý时间的劳动合同。

ý

用人单位与劳ý动者协商一致,可ý以订立无固定期限ý劳动合同。

有下列ý情形之一,劳动者ý提出或者同意续订ý、订立劳动合同的ý,除劳动者提出订ý立固定期限劳动合ý同外,应当订立无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ý:

劳动者在ý该用人单位连续工ý作满十年的;

ý用人单位初次实行ý劳动合同制度或者ý国有企业改制重新ý订立劳动合同时,ý劳动者在该用人单ý位连续工作满十年ý且距法定退休年龄ý不足十年的;

ý连续订立二次固定ý期限劳动合同,且ý劳动者没有本法第ý三十九条和第四十ý条第一项、第二项ý规定的情形,续订ý劳动合同的。

ý用人单位自用工之ý日起满一年不与劳ý动者订立书面劳动ý合同的,视为用人ý单位与劳动者已订ý立无固定期限劳动ý合同。

第十五ý条以完成一定工ý作任务为期限的劳ý动合同,是指用人ý单位与劳动者约定ý以某项工作的完成ý为合同期限的劳动ý合同。

用人单ý位与劳动者协商一ý致,可以订立以完ý成一定工作任务为ý期限的劳动合同。

ý

第十六条劳ý动合同由用人单位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ý,并经用人单位与ý劳动者在劳动合同ý文本上签字或者盖ý章生效。

劳动ý合同文本由用人单ý位和劳动者各执一ý份。

第十七条ý劳动合同应当具ý备以下条款:

ý用人单位的名称ý、住所和法定代表ý人或者主要负责人ý;

劳动者的姓ý名、住址和居民身ý份证或者其他有效ý身份证件号码;

ý劳动合同期限;ý

工作内容和工ý作地点;

工作ý时间和休息休假;ý

劳动报酬;

ý社会保险;

ý劳动保护、劳动条ý件和职业危害防护ý;

法律、法规ý规定应当纳入劳动ý合同的其他事项。

ý

劳动合同除前ý款规定的必备条款ý外,用人单位与劳ý动者可以约定试用ý期、培训、保守秘ý密、补充保险和福ý利待遇等其他事项ý。

第十八条ý劳动合同对劳动报ý酬和劳动条件等标ý准约定不明确,引ý发争议的,用人单ý位与劳动者可以重ý新协商;协商不成ý的,适用集体合同ý规定;没有集体合ý同或者集体合同未ý规定劳动报酬的,ý实行同工同酬;没ý有集体合同或者集ý体合同未规定劳动ý条件等标准的,适ý用国家有关规定。

ý

第十九条劳ý动合同期限三个月ý以上不满一年的,ý试用期不得超过一ý个月;劳动合同期ý限一年以上不满三ý年的,试用期不得ý超过二个月;三年ý以上固定期限和无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ý同,试用期不得超ý过六个月。

同ý一用人单位与同一ý劳动者只能约定一ý次试用期。

以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ý为期限的劳动合同ý或者劳动合同期限ý不满三个月的,不ý得约定试用期。

ý试用期包含在劳ý动合同期限内。

劳ý动合同仅约定试用ý期的,试用期不成ý立,该期限为劳动ý合同期限。

第ý二十条劳动者在ý试用期的工资不得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ý位最低档工资或者ý劳动合同约定工资ý的百分之八十,并ý不得低于用人单位ý所在地的最低工资ý标准。

第二十ý一条在试用期中ý,除劳动者有本法ý第三十九条和第四ý十条第一项、第二ý项规定的情形外,ý用人单位不得解除ý劳动合同。

用人单ý位在试用期解除劳ý动合同的,应当向ý劳动者说明理由。

ý

第二十二条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ý提供专项培训费用ý,对其进行专业技ý术培训的,可以与ý该劳动者订立协议ý,约定服务期。

ý劳动者违反服务ý期约定的,应当按ý照约定向用人单位ý支付违约金。

违约ý金的数额不得超过ý用人单位提供的培ý训费用。

用人单位ý要求劳动者支付的ý违约金不得超过服ý务期尚未履行部分ý所应分摊的培训费ý用。

用人单位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ý期的,不影响按照ý正常的工资调整机ý制提高劳动者在服ý务期期间的劳动报ý酬。

第二十三ý条用人单位与劳ý动者可以在劳动合ý同中约定保守用人ý单位的商业秘密和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ý保密事项。

对ý负有保密义务的劳ý动者,用人单位可ý以在劳动合同或者ý保密协议中与劳动ý者约定竞业限制条ý款,并约定在解除ý或者终止劳动合同ý后,在竞业限制期ý限内按月给予劳动ý者经济补偿。

劳动ý者违反竞业限制约ý定的,应当按照约ý定向用人单位支付ý违约金。

第二ý十四条竞业限制ý的人员限于用人单ý位的高级管理人员ý、高级技术人员和ý其他负有保密义务ý的人员。

竞业限制ý的范围、地域、期ý限由用人单位与劳ý动者约定,竞业限ý制的约定不得违反ý法律、法规的规定ý。

在解除或者ý终止劳动合同后,ý前款规定的人员到ý与本单位生产或者ý经营同类产品、从ý事同类业务的有竞ý争关系的其他用人ý单位,或者自己开ý业生产或者经营同ý类产品、从事同类ý业务的竞业限制期ý限,不得超过二年ý。

第二十五条ý除本法第二十二ý条和第二十三条规ý定的情形外,用人ý单位不得与劳动者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ý违约金。

第二ý十六条下列劳动ý合同无效或者部分ý无效:

以欺ý诈、胁迫的手段或ý者乘人之危,使对ý方在违背真实意思ý的情况下订立或者ý变更劳动合同的;ý

用人单位免除ý自己的法定责任、ý排除劳动者权利的ý;

违反法律、ý行政法规强制性规ý定的。

对劳动ý合同的无效或者部ý分无效有争议的,ý由劳动争议仲裁机ý构或者人民法院确ý认。

第二十七ý条劳动合同部分ý无效,不影响其他ý部分效力的,其他ý部分仍然有效。

ý第二十八条劳ý动合同被确认无效ý,劳动者已付出劳ý动的,用人单位应ý当向劳动者支付劳ý动报酬。

劳动报酬ý的数额,参照本单ý位相同或者相近岗ý位劳动者的劳动报ý酬确定。

第三ý章劳动合同的履ý行和变更

第二ý十九条用人单位ý与劳动者应当按照ý劳动合同的约定,ý全面履行各自的义ý务。

第三十条ý用人单位应当按ý照劳动合同约定和ý国家规定,向劳动ý者及时足额支付劳ý动报酬。

用人ý单位拖欠或者未足ý额支付劳动报酬的ý,劳动者可以依法ý向当地人民法院申ý请支付令,人民法ý院应当依法发出支ý付令。

第三十ý一条用人单位应ý当严格执行劳动定ý额标准,不得强迫ý或者变相强迫劳动ý者加班。

用人单位ý安排加班的,应当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ý向劳动者支付加班ý费。

第三十二ý条劳动者拒绝用ý人单位管理人员违ý章指挥、强令冒险ý作业的,不视为违ý反劳动合同。

ý劳动者对危害生命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ý劳动条件,有权对ý用人单位提出批评ý、检举和控告。

ý第三十三条用ý人单位变更名称、ý法定代表人、主要ý负责人或者投资人ý等事项,不影响劳ý动合同的履行。

ý第三十四条用ý人单位发生合并或ý者分立等情况,原ý劳动合同继续有效ý,劳动合同由承继ý其权利和义务的用ý人单位继续履行。

ý

第三十五条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ý协商一致,可以变ý更劳动合同约定的ý内容。

变更劳动合ý同,应当采用书面ý形式。

变更后ý的劳动合同文本由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ý各执一份。

第ý四章劳动合同的ý解除和终止

第ý三十六条用人单ý位与劳动者协商一ý致,可以解除劳动ý合同。

第三十ý七条劳动者提前ý三十日以书面形式ý通知用人单位,可ý以解除劳动合同。

ý劳动者在试用期内ý提前三日通知用人ý单位,可以解除劳ý动合同。

第三ý十八条用人单位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ý,劳动者可以解除ý劳动合同:

ý未按照劳动合同约ý定提供劳动保护或ý者劳动条件的;

ý未及时足额支付ý劳动报酬的;

ý未依法为劳动者缴ý纳社会保险费的;ý

用人单位的规ý章制度违反法律、ý法规的规定,损害ý劳动者权益的;

ý因本法第二十六ý条第一款规定的情ý形致使劳动合同无ý效的;

法律、ý行政法规规定劳动ý者可以解除劳动合ý同的其他情形。

ý用人单位以暴力ý、威胁或者非法限ý制人身自由的手段ý强迫劳动者劳动的ý,或者用人单位违ý章指挥、强令冒险ý作业危及劳动者人ý身安全的,劳动者ý可以立即解除劳动ý合同,不需事先告ý知用人单位。

ý第三十九条劳动ý者有下列情形之一ý的,用人单位可以ý解除劳动合同:

ý

在试用期间被ý证明不符合录用条ý件的;

严重违ý反用人单位的规章ý制度的;

严重ý失职,营私舞弊,ý给用人单位造成重ý大损害的;

劳ý动者同时与其他用ý人单位建立劳动关ý系,对完成本单位ý的工作任务造成严ý重影响,或者经用ý人单位提出,拒不ý改正的;

因本ý法第二十六条第一ý款第一项规定的情ý形致使劳动合同无ý效的;

被依法ý追究刑事责任的。

ý

第四十条有ý下列情形之一的,ý用人单位提前三十ý日以书面形式通知ý劳动者本人或者额ý外支付劳动者一个ý月工资后,可以解ý除劳动合同:

ý劳动者患病或者ý非因工负伤,在规ý定的医疗期满后不ý能从事原工作,也ý不能从事由用人单ý位另行安排的工作ý的;

劳动者不ý能胜任工作,经过ý培训或者调整工作ý岗位,仍不能胜任ý工作的;

劳动ý合同订立时所依据ý的客观情况发生重ý大变化,致使劳动ý合同无法履行,经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ý协商,未能就变更ý劳动合同内容达成ý协议的。

第四ý十一条有下列情ý形之一,需要裁减ý人员二十人以上或ý者裁减不足二十人ý但占企业职工总数ý百分之十以上的,ý用人单位提前三十ý日向工会或者全体ý职工说明情况,听ý取工会或者职工的ý意见后,裁减人员ý方案经向劳动行政ý部门报告,可以裁ý减人员:

依ý照企业破产法规定ý进行重整的;

ý生产经营发生严重ý困难的;

企业ý转产、重大技术革ý新或者经营方式调ý整,经变更劳动合ý同后,仍需裁减人ý员的;

其他因ý劳动合同订立时所ý依据的客观经济情ý况发生重大变化,ý致使劳动合同无法ý履行的。

裁减ý人员时,应当优先ý留用下列人员:

ý

与本单位订立ý较长期限的固定期ý限劳动合同的;

ý与本单位订立无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ý的;

家庭无其ý他就业人员,有需ý要抚养的老人或者ý未成年人的。

ý用人单位依照本条ý第一款规定裁减人ý员,在六个月内重ý新招用人员的,应ý当通知被裁减的人ý员,并在同等条件ý下优先招用被裁减ý的人员。

第四ý十二条劳动者有ý下列情形之一的,ý用人单位不得依照ý本法第四十条、第ý四十一条的规定解ý除劳动合同:

ý从事接触职业病ý危害作业的劳动者ý未进行离岗前职业ý健康检查,或者疑ý似职业病病人在诊ý断或者医学观察期ý间的;

在本单ý位患职业病或者因ý工负伤并被确认丧ý失或者部分丧失劳ý动能力的;

患ý病或者非因工负伤ý,在规定的医疗期ý内的;

女职工ý在孕期、产期、哺ý乳期的;

在本ý单位连续工作满十ý五年,且距法定退ý休年龄不足五年的ý;

法律、行政ý法规规定的其他情ý形。

第四十三ý条用人单位单方ý解除劳动合同,应ý当事先将理由通知ý工会。

用人单位违ý反法律、行政法规ý规定或者劳动合同ý约定的,工会有权ý要求用人单位纠正ý。

用人单位应当研ý究工会的意见,并ý将处理结果书面通ý知工会。

第四ý十四条有下列情ý形之一的,劳动合ý同终止:

劳ý动合同期满的;

ý劳动者开始依法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ý待遇的;

劳动ý者死亡,或者被人ý民法院宣告死亡或ý者宣告失踪的;

ý用人单位被依法ý宣告破产的;

ý用人单位被吊销营ý业执照、责令关闭ý、撤销或者用人单ý位决定提前解散的ý;

法律、行政ý法规规定的其他情ý形。

第四十五ý条劳动合同期满ý,有本法第四十二ý条规定情形之一的ý,劳动合同应当续ý延至相应的情形消ý失时终止。

但是,ý本法第四十二条第ý二项规定丧失或者ý部分丧失劳动能力ý劳动者的劳动合同ý的终止,按照国家ý有关工伤保险的规ý定执行。

第四ý十六条有下列情ý形之一的,用人单ý位应当向劳动者支ý付经济补偿:

ý劳动者依照本法ý第三十八条规定解ý除劳动合同的;

ý用人单位依照本ý法第三十六条规定ý向劳动者提出解除ý劳动合同并与劳动ý者协商一致解除劳ý动合同的;

用ý人单位依照本法第ý四十条规定解除劳ý动合同的;

用ý人单位依照本法第ý四十一条第一款规ý定解除劳动合同的ý;

除用人单位ý维持或者提高劳动ý合同约定条件续订ý劳动合同,劳动者ý不同意续订的情形ý外,依照本法第四ý十四条第一项规定ý终止固定期限劳动ý合同的;

依照ý本法第四十四条第ý四项、第五项规定ý终止劳动合同的;ý

法律、行政法ý规规定的其他情形ý。

第四十七条ý经济补偿按劳动ý者在本单位工作的ý年限,每满一年支ý付一个月工资的标ý准向劳动者支付。

ý六个月以上不满一ý年的,按一年计算ý;不满六个月的,ý向劳动者支付半个ý月工资的经济补偿ý。

劳动者月工ý资高于用人单位所ý在直辖市、设区的ý市级人民政府公布ý的本地区上年度职ý工月平均工资三倍ý的,向其支付经济ý补偿的标准按职工ý月平均工资三倍的ý数额支付,向其支ý付经济补偿的年限ý最高不超过十二年ý。

本条所称月ý工资是指劳动者在ý劳动合同解除或者ý终止前十二个月的ý平均工资。

第ý四十八条用人单ý位违反本法规定解ý除或者终止劳动合ý同,劳动者要求继ý续履行劳动合同的ý,用人单位应当继ý续履行;劳动者不ý要求继续履行劳动ý合同或者劳动合同ý已经不能继续履行ý的,用人单位应当ý依照本法第八十七ý条规定支付赔偿金ý。

第四十九条ý国家采取措施,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ý会保险关系跨地区ý转移接续制度。

ý第五十条用人ý单位应当在解除或ý者终止劳动合同时ý出具解除或者终止ý劳动合同的证明,ý并在十五日内为劳ý动者办理档案和社ý会保险关系转移手ý续。

劳动者应ý当按照双方约定,ý办理工作交接。

用ý人单位依照本法有ý关规定应当向劳动ý者支付经济补偿的ý,在办结工作交接ý时支付。

用人ý单位对已经解除或ý者终止的劳动合同ý的文本,至少保存ý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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