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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体制的比较v一、财政体制的概念和实质v二、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演变路程v三、美、法、日及我国财政体制的比较v四、借鉴经验一、财政体制的概念和实质v财政体制:

指划分不同财政主体(主要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财政职能和财政管理权限的一项基本制度。

v财政体制的核心:

预算体制。

v财政体制的实质:

各级财政主体之间集权和分权的关系问题。

二、我国财政体制的演变历程v

(一)1949-1953:

高度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v

(二)1953-1979: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v(三)1980-1993:

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v(四)1994以来:

分税制财政体制

(一)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v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财政体制实行统收统支,主要特征是收入支出两条线。

地方政府负责组织收入,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国库,地方政府一切开支均需中央统一审核,逐级拨付。

因此,地方政府只是作为中央政府的一个派出机构,没有相应的事权和财权。

中央政府高度集权,所有的财政制度均由财政部统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v基本内容是,在中央统一政策、统一计划和统一制度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

但地方政府权利较小,构不成一级独立的预算主体;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职责上有分工,也明确了各级政府的预算支出范围,但支出指标由中央确定;地方收入指标也由中央确定,全部收入分固定收入和比例分成收入,由地方统一组织征收,分别入库;中央统一进行地区间的财力调剂,收大于支的地方上解收入,收小于支的地方由中央补助。

这种财政体制实行的期限是一年一定或几年一变,并不是长期相对稳定。

v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相对于新中国成立初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事实上给予了地方一定的自主权,旨在激活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三)分级包干财政体制v为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20世纪80年代,通过引入分级财政包干体制,改革了过去中央的集中财政管理体制,即各级政府之间层层包干,超收部分可按一定比例分成。

这一阶段有三个标志性的改革,一是1980年开始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灶吃饭;二是1985年的利改税,即将国有企业的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三是1988年的财政包干制。

v分级财政包干制使得中国的财政体制由高度集权走向高度分权,在有效激活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的同时,也使得中央政府的经济调控和行政管理能力大大下降,给国家的治理带来了一些问题。

(四)分税制主要内容:

1、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范围划分;2、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

即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并设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征管;3、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额的确定(即转移支付)。

存在的问题:

1、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仍不明晰;2、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权划分不科学和不规范;3、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较弱、不尽合理。

v分税制改革使中央的财政收入具有明显的集权效应。

与收入的集权效应对应的是,支出具有明显向下挤压的效应。

两种效应的结果是县、乡两级最基层的政府财力十分薄弱,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下降,使县乡两级政府的公共支出越来越依赖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见下图)v中国的财政体制改革,体现了中央和地方收支责任划分的过程。

从这四次改革的路径看,实际上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到高度分权的财政体制,再到目前的中央集中与地方适度分权财政体制的演变过程。

三、美、法、日及我国财政体制的比较v

(一)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模式v

(二)各级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v(三)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体系

(一)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模式法国是一种集权型财政体制。

其特点是:

v从财政收支角度看,中央财政控制着绝大部分税收,一些主要税种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和关税等,全部划归为中央收入,地方不参与分成。

同时,中央政府也负担着绝大部分财政支出。

v从税收管理权限看,60年代以前,法国地方税有40多个税种,地方政府税收管理权限比较大,经过60年代和70年代初两次重大税制改革,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大大缩小。

目前地方税主要是那些收入弹性较小的税种,如土地税、房产税、行业税等。

v从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看,相当一部分是中央财政的税收返还和专项补贴,大体占地方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而且中央对地方财政补助主要是平衡补助。

v美国是一种分权型财政体制,其特点主要有:

v

(1)联邦财政收支占全国财政收支的比重相对较低。

v

(2)地方预算收入来源于中央补助的比重也较低,1990年美国州预算收入来源于联邦财政补助的比重为20%。

v(3)尽管立法权仍然主要集中联邦政府一级,但是州和地方都有各自独立的预算,在很大程度上拥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体系。

v日本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结合型财政体制。

日本财政体制的明显特征是:

收入上集权、支出上分权。

80年代以来中央预算集中的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60%以上,实际支出则不到40%;相反,地方预算收入占预算总收入的40%左右,而实际支出占预算总支出的60%以上。

中央政府集中大部分收入并控制税收管理权限,体现了集权,有利于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地方政府安排着大部分财政支出,体现了分权,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v我国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实行统收统支,中央集中过多,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不够。

随着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有所改善,但地方在财政支出方面的权限仍然有限,同时还存在地方之间的不平衡,对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严重受阻。

(二)各级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

(1)税收收入分配v法国的固定式分税制。

即完全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来源,设置中央税和地方税两大体系。

具体做法是,将一些大宗税收都划为中央所有,不与地方分成,一些零星分散的税种则划归地方。

目前法国共设有50多种税,其中中央税有将近40种,地方税有10多种。

v美国的税源分率分享制。

即各级财政对同一税源同时按不同税率征。

美国联邦和州都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都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销售税、遗产税、赠与税以及其他税收,而且都有自己独立的税收管理权限,可以调整税率和税目。

这些税收实际是联邦、州、地方政府的共享财源,但是,州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征管要受到联邦政府的制约。

v日本的共享税式分税制。

即除划定中央税和地方税之外,还设置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税种。

目前日本共有58种税,其中国税26种,都道府县税15种,市盯村税17种。

在26种国税中,有8种税为共享税,即所得税、法人税、酒税、石油液化气税、地方道路税、飞机燃料税、汽车重量税、特别吨位税等,由三级政府分享,但征收管理权由中央政府掌握。

v目前,我国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权尚未专门制定基本法律制度,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的分配按税种来划分的。

在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的行政法规中,按税种明确划分了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三大类。

国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例大体保持在70%左右。

中央与地方的这种税收收入分配格局,使地方税税收收入规模相对较小。

(2)各级政府的主体税种法国大宗收入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均归中央财政,其中增值税是主体税。

1990年增值税约占中央财政税收收入(扣除社会保障税)的40%。

地方政府则以各类财产税为主体税。

v在美国,主体税种的设置充分考虑了税种的性质和不同级次政府的特点。

联邦政府的主体税种是个人所得税,1990年该项收入占联邦政府税收收入的46.7%;州财政的主体税种是销售税,1990年这项税收占州税收收入的5.3%;地方政府的主体税是财产税,1990年占地方税收收入的74.5%。

v与美国不同的是,日本每一级政府都以两种税为主体税种。

中央财政的主体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都道府县的主体税种是事业税和居民税,市叮村的主体税种是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

在1990年财政年度中,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占国税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1.6%和31.4%;事业税和居民税占都道府县税收总额比重分别为28.4%和28.8%,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分别占市叮村税收总额的49.4%和3.4%。

v我国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v3、税收征管机构v美国税收划分为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级管理。

联邦政府的基本课税权由宪法授予,主要税法由国会制订,财政部颁布实施细则,并由国内收入局解释执行。

州和地方政府的课税权虽不需要联邦宪法直接规定,但宪法通过特殊条款或者通过司法部门对宪法中与税务有关的其他条款的应用,对各州课税权有一定的限制。

同时,州的课税权还要受其州宪法的约束。

地方政府这方面的权限由州授予。

美国税务机构分为国内收入局、州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三套系,分别负责各自税收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v法国税收征管权限集中于中央一级。

在税收立法方面,税收开征权、征收范围以及如何分配税收收入,均由国家统一规定,法国税收机构有两大系统组成:

一是税务局系统,它由经济与财政部的税务总局领导,负责直接税、间接税的税基以及间接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主要业务人员是“税务稽核员”;二是国库系统,由经济与财政部的公共会计局领导,负责征收各项直接税,基层工作人员称为国库稽核员,机构遍及全国。

v日本税收也是实行三级管理(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税法由国会制定,内阁为实施税法制定政令,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政有根据政令制定具体条例,各级税务机构通过制定内部文件来统一贯彻税法和政令。

当地方政府出现收不抵支情况时,可以开征法定外普遍税,但该税的开征和调整必须经过地方议会讨论通过,并要经过自治大臣批准。

日本税务机构分中央、地方两套税务系统,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都道府县、市町村等地方税。

v我国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采取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v地方税务局系统实施上级税务机关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模式,省级地方局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以上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

v以平衡补助为主体的财政补助制度。

法国地方预算收支平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中央财政补助。

1990年地方政府来自于中央政府的补助为2072亿法郎,占其财政收入的37.8%。

中央对地方财政补助有两种形式:

v一是一般性补助又称平衡补助,用于保证地方预算的收入平衡。

这种补助金一般是按市镇人口比例进行分配的,人口越多,得到的补助金就越多。

v二是专项补助,即中央对地方兴建的专项工程给予补助,如市镇学校、铁路、托儿所建设等。

这些资金拨付是按照中央部门的规划来实施的。

(三)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体系以专项补助为主体的财政补助制度。

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美国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规模日益扩大,联邦对州和地方政府的补助金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50年的0.8%上升到1990年的2.2%,州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补助金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在1990年达到3.1%。

目前美国联邦对州、政府补助的范围很广,包括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农业、交通、社区和区域的发展,教育和训练、就业、社会服务、保健以及收入保证等。

1990年联邦最大的补助项目是卫生健康,而州政府的最大补助项目是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

专项补助是联邦财政补助的主要形式。

美国联邦财政补助形式大体可分为三类:

一是无条件补助,即所谓“一般收入分享”二是有条件的专项补助,从历史上看,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绝大部分都属专项补助类型。

1960年,专项补助资金为70亿美元,1982年为702亿美元,占补助总额的81.6%,目前约占70%左右。

三是分类财政补助,针对专项补助易于产生中央集权的弊端,收入分享又易出现地方行为失控的缺陷,1971年尼克松政府实行了“专用收入分享”计划,将一百将百多个项目划归6个主要补助领域,这类补助金都必须用于指定的6个领域,对其具体用途则不加以限制。

1972年这种补助金为2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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