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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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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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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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
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
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
()
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
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
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
8.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
10.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4.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
A.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B.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C.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查明,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协助
D.由法学专家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5.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
A.具有美国国籍
B.具有日本国籍
C.具有中国国籍
D.具有美国、日本、中国三国国籍
6.《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
A.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
B.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
C.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
D.自动获得保护
7.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货物保险,买方承担付款、在货物到达目的收取货物,这一价格条件是()。
A.FOB
B.CIF
C.CFR
D.FCA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
A.船旗国法
B.致害行为发生地法
C.损害结果发生地法
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9.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
A.收养成立地法
B.法院地法
C.收养人属人法
D.被收养人属人法
10.法院地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诉讼权利,由()决定。
A.法院地法
B.当事人属人法
C.行为地法
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五、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
1.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E.国际私法权威学者的学说
2.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
A.冲突规范
B.统一实体规范
C.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
"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
A.任意性
B.强制性
C.规范性
D.禁止性
4.国际上确定法人国籍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有:
()
A.法人成立地
B.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
C.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D.以法人资本控制人的国籍为法人的国籍
E.采用复合标准确定法人国籍
5.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否认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法令域外效力的主要理由有()。
A.对私有财产实行国有化违反社会公共秩序
B.把国有化法令识别为具有刑罚性质
C.主张事实国有化
D.以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拒决国有化法令的适用
6.《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的着作权保护原则有()。
A.国民待遇原则
B.自动保护原则
C.独立保护原则
D.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7.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公约()作出保留。
A.第1条第
(1)款(A)项
B.第1条第
(1)款(B)项
C.第11条
D.第12条
8.我国法律把()都视为侵权行为地。
A.侵权行为实施地
B.侵权结果发生地
C.侵权行为预谋地
D.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地方均作为侵权行为地
9.我国法律禁止我国()与外国人结婚。
A.现役军人、公安人员
B.外交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掌握国家重大机密的人员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正在接受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10.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提出声明,反对采用()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法律文书。
A.中央机关送达
B.邮寄送达
C.司法官员直接送达
D.案件关系人直接送达
六、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2.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3.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七、论述题(每题18分,共18分)
论系属公式。
八、案例题(每题12分,共12分)
[案情]
1986年,19岁的法国人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一份纺织品原料购销合同,贝比特向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出售纺织品原料。
合同签订后,这种纺织品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
贝比特是一个商人,并不生产这种产品,只是通过贸易方式赚取利润。
国际市场纺织品原料价格大涨,使贝比特左右为难。
履行合同,他要赔钱,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也要赔钱。
在这种情况下,贝比特选择了不履行合同。
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贝比特承担违约责任。
贝比特进行了答辩,认为他不是合同的适格主体。
签订合同时我19岁,而法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的年龄为21岁,签合同时我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
1.贝比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参考答案
三、判断题
1.错2.对3.对4.对5.错6.对7.对8.对9.错10.错
四、单项选择题
2.A3.D4.B5.C6.D7.B8.D9.A10.A
五、多项选择题
、B、C、D2.A、B、C、DDBCDE5.ABCD
6.ABCD7.BC8.ABBD10.BCD
六、简答题
1.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
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
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
(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
(5)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3.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
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
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
其限制具体表现在:
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
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七、论述题
论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
(1)属人法
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
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2)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
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公认的物权法则,这一法则起源于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现已广泛适用于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涉外民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行为地法可以分解为若干个系属公式,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等等。
(4)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
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
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
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
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20世纪70年代。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一个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一些国家也适用这一原则。
八、案例题
贝比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根据法国法律,贝比特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各国在承认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的同时,还承认这样一种例外:
依当事人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认定具有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贝比特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