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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项目部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项目班子成员廉洁从业,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按照《关于转发中国中铁<关于工程项目层级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股份公司《关于工程项目层级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中铁御花府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项目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

项目领导班子和决策机构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完善集体决策机制,并严格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科学高效原则。

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实行科学决策,并提高决策效率,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三)民主决策原则。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障决策的民主性。

(四)依法依规决策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以及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公司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以及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领导班子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

(一)项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意见和措施;

(二)项目关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等重大战略

管理事项; [丁

(三)项目关于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工作规则、薪酬机制等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為港涔;in

(四)项目关于组织机构调整和内部机构、岗位设置等重大机构设置与调整事项;

(五)项目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全面预算方案、年度业绩考核等重大年度工作安排事项;

(六)项目关于薪酬分配、岗位薪级调整及员工利益重大事项;

(七)项目关于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等重大事项;

(八)项目关于公共突发事件处理、安全生产领域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处理决策事项;

(九)项目关于维稳、统战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处理决策事项;

(十)项目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项目按管理权限所管理的人员调整和重要奖惩事项。

主要包括:

(一)项目各部门正副职及以上人员的提拔事项;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进行上报及责任追究事项;

(三)党内奖惩;

(四)项目其它重要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项目生产经营、生产设备、技术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

(一)项目确定特大和重大研发项目事项;

(二)项目引进重要设备和技术,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购买服务事项;

(三)总承包重大施工建设、重大施工策划事项;

(四)项目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项目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主要包括:

(一)项目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二)超过项目年度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三)项目年度对外捐赠支出预算,因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

(四)项目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八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以不同的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非因紧急情况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

项目会议主要形式有: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项目班子办公会议等。

(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召开,党支部委员参加。

党支部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和议题的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项目班子办公会议。

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经理可视情况委托项目副经理主持。

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取各方面意见。

研究决定项目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一)确定决策议题。

1.需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会前应由有关部门向党支部汇报。

党支部负责人事先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充分沟通,了解情况并听取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党支部委员通报。

党支部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一般由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确定会议议题。

2.需经项目班子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一般由项目经理安排有关职能部门事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附件1:

项目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题审批表),最后由项目经理决定上会议题;各部门提交议题,报项目分管领导签批,经综合办公室汇总后报项目经理审批。

(二)准备材料。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在会议召开前根据不同决策形式的时限要求送达参会人员阅研。

(三)通知参会人员。

1.会前要向参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

2.决策会议需符合相应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3.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涉及相关事项的参加会议人员应实行回避。

(四)充分讨论。

1.参加会议人员应在会前熟悉材料,并进行认真准备;

2.参加会议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会议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3.决策事项应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五)会议决定。

凡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项目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和碰头会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若存在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会议决策采取口头或举手表决等表决方式。

主持会议的领导应根据决策情况及时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暂缓实施的决定。

(六)存案备查。

对会议决策情况,综合办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

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有关专家、记录人、表决形式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7.会议记录应有具有表决权的人员对内容核实后的亲笔签名;

8.会议决策除依法依规应保密外,必须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五章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策权限。

项目党支部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

重要决定的意见和措施;

(二)批准项目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三)决定项目关于公共突发事件处理、安全生产领域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处理决策事项;

(四)决定项目关于维稳、统战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处理决策事项;

(五)项目党内奖惩;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进行上报及责任追究事项;

(七)项目各部门正副职人员提拔的确定;

(八)研究决定向项目经理提出的建议。

第十二条项目班子办公会决策权限。

项目项目班子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有关项目经营、管理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订项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制定项目员工的工资水平(外聘)和分配方案;

(三)拟订项目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项目基本管理制度;

(五)上级单位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决策执行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决策情况向因故缺席决策会议的应出席人员通报。

项目班子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支部沟通,听取党支部的意见。

进入项目项目领导班子的党支部委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

第十四条综合办公室为相应决策执行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明确责任部门(单位)及完成时限,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

第十五条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回避制度、对决策的后评估制度。

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章决策监督

第十六条项目党支部书记、项目经理是项目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

第十七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项目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综合办公室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提拔的重要依据向项目党政领导进行汇报。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凡集体决策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决策事项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的;

(三)未向参会人员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对违犯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

严重违法违纪的,应立即上报公司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xxxxo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项目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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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题审批表

年月日

议题标题

审议内容要点

承办部门意见(含汇报人、建议列席部门)

会签部门意见

责任副班子意见

经理意见

综合办办理意见

备注:

1.附议题书面报告材料;

2.附与议题相关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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