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修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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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修定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修定

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龙洞沟煤矿

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龙洞沟煤矿

年月日

1

贵州元和天成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龙洞沟煤矿煤矿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活动~由班组、区、队和矿级组织进行。

二、班组准确掌握本岗位易发生安全隐患的环节、部位、工艺及危害程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规范现场管理。

三、各区、队要经常进行岗位安全知识培训~强化从业人员识别事故隐患的责任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监控事故隐患的能力~每周至少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四、矿级领导要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五、职能部门按各自承担的安全职责~在事故隐患排查中~要不间断巡回组织排查~并进行自排。

六、职能部门按各自承担的安全职责~重点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对下一级职能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定期抽查。

七、职能部门按各自承担的安全职责~在事故隐患排查中~要经常组织排查~并督查进行自排,对全公司所有存在二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下一级职能部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进行定期抽查。

八、负有安全生产职责部门要坚持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向事故隐患单位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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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二,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三,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四,整改督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九、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集中检查每旬或每月一次,

十、分系统检查每周一次~分管人员要深入头、面~对电工、检修工、维修工、瓦检员要严格按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十一、检查前要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检查的方法、地点、分工情况~检查后要及时汇总~并报矿领导,

十二、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凡能当场处理的应立即予以处理。

当时不能处理的~要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责任人的三定原则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按时进行复查。

凡未按规定整改的~轻则批评教育~重则重处~造成事故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检查中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切忌走马观花~走过场,

十四、检查中相关领导和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不得推诿、扯皮~或无故缺席。

2013年4月30日

3

隐患治理制度

第一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依据国家、省、市、县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指导意见、通知和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第二条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做好应急预案。

第三条事故隐患治理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要制定处臵程序。

重大事故隐患按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在车间领导和技安的指导下立即排除。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和车间无能力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在矿级管理和技安的指导下进行。

如需停产的~根据需要先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的决定~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治理。

二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在相关技术专家的指导下~根据需要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决定~加强警戒~制定措施~进行治理。

第四条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排除的~要立即排除。

因生产技术、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安全生产保障条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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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对事故隐患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经济损失等做出评估结论。

按评估结论制定整改措施~进行彻底治理。

经评估确认无法治理的~要自行关停。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整改由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负责督办~职责部门应制定督办方案~明确责任人员~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对存在事故隐患而无法保证安全的企业~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六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完成整改后~应向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申请验收。

职责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通安部予以核消。

通安部要及时将验收和核消情况报公司备案。

存在二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完成整改后~应经县区向市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申请验收。

职责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单位进行验收~县区安委会办公室配合~验收合格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核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除前已被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整改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可以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按照规定报请县,区,政府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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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证照。

建档监控制度

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台账~对隐患排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班组保留原始隐患检查记录~期限一年。

区、队保留隐患排查治理过程记录~期限两年。

矿要长期保留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使用、项目负责人和采取具体措施记录。

第二条企业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要在负责监管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治理情况由市、县、,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分别向市、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市、县,区,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档案。

管理档案要妥善保存~三级重大事故隐患要保存三年以上~二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要保存五年以上。

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班组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向区、队报告~区、队要及时向矿报告~矿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核实后~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对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需进一步核实的~要组织技术专家重新进行评估分级~确认不符合的予以核消。

涉及二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评估需要技术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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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向市安委会申请支持~评估费用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承担。

第三条县、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将二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经县、区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

查、治理和报告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按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对矿井的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报告~其重点内容有,1,矿井通风情况。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采区要实现分区通风,按照规定设臵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

矿井要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

2,瓦斯治理情况。

应抽采瓦斯矿井要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要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与生产作业计划相匹配,实现不抽不采~抽、掘、采平衡。

瓦斯突出矿井要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要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臵、质量和标校要符合规定,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重点产煤县

7

市,要按时限规定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区域联网~建立监控系统区域服务机构。

3,煤矿整顿关闭情况。

已关闭矿井必须关死、关实~达到关闭标准。

落实关闭和废弃矿井的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有防范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措施,严禁借探矿之名从事非法生产,严厉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4,资源整合及建设项目情况。

各地区要按照已审批的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确定资源整合的主体,整合矿井工作必须按方案进行,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煤矿项目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切实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5,采掘布臵情况。

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杜绝系统不完善的“剃头下山开采”,放顶煤开采工作面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规定。

小煤矿是否存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要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6,机电管理情况。

6万吨以上煤矿要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必须配备应急电源,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立井、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臵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7,顶板管理情况。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放顶~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

小煤矿要加快进行支护改革~具备条件的矿井要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

8,水害防治情况。

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承压水开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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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

小煤矿是否存在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

9,火工品管理情况。

严禁购买非法火工品~井下火工品发放点存放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制度,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禁止明火放炮。

10,防止“三超”情况。

企业要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重点煤矿严格执行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数的规定,小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

11,自然灾害防治情况。

矿井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要落实防范治理措施,落实暴风、暴雨、雷电、暴雪、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废弃井口填堵封实,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要制定周密措施。

12,灾后复产验收情况。

因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停电、停产的煤矿~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格有序地恢复供电、恢复供风~做好排水、瓦斯排放、巷道支护等工作。

严格复产验收~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防事故发生。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公司每年拿出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影响大的隐患。

建立隐患排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全年安全工作计划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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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中按照不低于千分之二十比率拿出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整改。

在提取安全费用的同时~一并提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对新发现的隐患~要随时增加整改资金~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同时~通过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消灭传统工艺和落后的采煤方法和生产设备~最后实现本质安全的工作目标。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向当班上级领导报告~上级领导要及时向值班矿长报告~值班矿长要将事故隐患报公司~公司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核实后~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发现并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行政区域内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受理、核查和奖励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事故和重特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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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隐患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受理和首问负责制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与受理

第六条在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可直接或采用电话、书面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举报。

第七条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实行实名制,提供联系方式。

举报内容包括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地点、存在时间、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程度等。

举报人应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设立举报箱,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公布办公地点为矿长办公室、公开举报电话(李

)。

第九条重特大事故隐患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并建立接报信息的登记、拟办、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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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办、催办、办结、建档等制度。

第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限期组织核查,对已查实的事故要依法处理;对已查实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消除;对未及时查处并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受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个人或社会泄露举报人的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公安、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举报受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向被举报人或单位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成立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机构。

确认、评估机构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举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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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和报告制度。

核查确认工作原则上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在核查确认前,各级举报受理单位应当互相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对群众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处理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受理举报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应于每月30日前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举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审批表》。

第十五条重特大事故隐患根据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和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程度四个要素构成:

(一)重大隐患:

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隐患;

(二)特别重大隐患:

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隐患。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级别及奖励标准核准工作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奖励资金筹集与使用办法由会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举报奖励基金发放工作。

第十九条举报人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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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掌握,或者虽然掌握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第二十条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颁发奖金。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二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2000元;

(二)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4000元。

十个等级:

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5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50元、800元、1000元十个等级。

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单位、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二十二条各项具体实施奖励的标准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重特大事故隐患确认评估机构依据下列情况制定:

(一)举报内容或线索真实、详尽程度;

(二)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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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隐患整改的紧迫程度;

(四)违法行为涉及金额;

(五)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六)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七)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二十三条同一事故或重特大事故隐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只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对其他举报人予以表扬。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二十四条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该款项返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二十五条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之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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