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国内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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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证券培训-舞弊案例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一、概述:

从2002年1月到2008年2月,证监会对国内证券公司涉及的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共进行了41次行政处罚,其中,从2003年4月到2006年7月,共关闭了20家证券公司。

2008年12月证券培训-舞弊案例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挪用客户债券向客户提供融资违规委托理财承销期间提供虚假陈述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二、违法违规案例的主要类型:

2008年12月证券培训-舞弊案例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1.1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一证券2003年11月18日,第一证券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外币账户中的5000万元港币为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海口分行海府支行的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2004年11月15日,第一证券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划出5000万元资金,挪用给南洋大厦归还了银行贷款,使第一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人民币账户出现5000万元资金缺口。

第一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第二十三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用于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和客户提款。

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不得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规定。

2006年11月27日,证监会对第一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案的相关责任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证监罚字200628号)2008年12月证券培训-舞弊案例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2004年10月9日,天同证券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划出5亿元资金,至其分支机构济宁古槐路证券营业部在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10月10日,该笔资金划至联大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邹城支行开立的账户。

2004年11月1日,天同证券从其在中国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划出8.8亿元资金至联大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邹城支行开立的账户。

天同证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客户资金的规定。

2006年3月17日,证监会做出处罚,取消天同证券的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其关闭。

(证监罚字200610号)1.2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天同证券2008年12月证券培训-舞弊案例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2.挪用客户债券-三江源证券2003年10月30日至2004年2月18日期间,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在未经客户允许的情况下,利用原抚顺财政证券公司的机构账户(此账户属于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所有),擅自挪用本营业部771名客户所拥有的国债分20笔进行了回购业务,回购融入资金6500万元,回购期限为182天,并将回购融入资金在营业部的代买卖证券款中进行了会计核算;2003年11月5日至11月18日期间,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与其中的221名客户补签了国债客户增值投资计划协议书(回购融入资金2000万元),协议书规定投资收益率为折合标准券市值的1%,并按照投资收益率为已经补签了协议书的客户支付投资收益20万元。

2008年12月证券培训-舞弊案例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将6500万元的回购资金分3笔作为委托资产于2003年10月30日、2003年11月19日、2004年2月18日以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的名义与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恒证券)签订了受托资产管理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受托资产金额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1500万元,年收益率分别为10%、15%、12%,管理期限为6个月。

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在2003年10月30日至2004年2月18日期间将6500万元资金陆续划入德恒证券在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开立并控制的资金账户中,同时德恒证券也将约8000万元的上市有价证券托管于其在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开立的资金账户中,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金。

2.挪用客户债券-三江源证券(续)2008年12月证券培训-舞弊案例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2004年4月21日至2004年5月18日期间,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按照合同规定的有关强行平仓条款,将上述资金账户内的所有上市有价证券进行了强行平仓,平仓资金为49,695,397.08元,加上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以前从德恒证券资金账户中提取的委托资产预付收益2,400,000.00元,上述资金账户平仓后的实际金额应为52,095,397.08元,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将这部分资金作为委托理财本金收回;2004年4月29日西宁天行投资控股公司代德恒证券向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还款14,691,922.12元,将委托资产的本金以及回购资金利息、应付国债客户投资收益的缺口补齐。

回购期满,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全额归还了6500万元回购资金以及相应的回购利息1,065,821元。

2.挪用客户债券-三江源证券(续)2008年12月证券培训-舞弊案例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挪用客户国债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行为。

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代理客户理财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证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一百九十九条“证券公司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所述行为。

2006年8月9日,证监会对三江源证券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证监罚字200623号)2.挪用客户债券-三江源证券(续)2008年12月证券培训-舞弊案例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2003年2月11日和3月5日,民族证券总部分两次向成都沙湾路营业部划拨了1,000万元资金,沙湾路营业部收到该笔资金后即将该笔资金连同自有资金10万元以预付款的名义划至科恒公司,并通过科恒公司存入营业部实际控制的三个资金账户内。

沙湾路营业部通过上述三个资金账户将700万元提供给奉友钊、科恒公司融资,并以投资理财和咨询费的形式收取融资利息。

2004年3月23日,沙湾路营业部以付设备款名义将民族证券总部的700万元资金划给科恒公司,3月24日,科恒公司又将该笔资金转入沙湾路营业部。

沙湾路营业部将该笔款项分别划入营业部实际控制的三个资金账户,并通过上述账户将500万元提供给刘杰融资,并以投资理财的形式收取融资利息。

沙湾路营业部通过上述融资行为,共收取融资利息73.38万元。

2008年1月2日,证监会对此做出处罚。

(证监罚字20087号)3.向客户提供融资-民族证券2008年12月证券培训-舞弊案例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富成证券未取得证监会批准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004年5月富成证券与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进出口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良友)签订国债托管协议,托管该公司持有的面值为6976万元的03国债

(1),用于国债回购,期限自2004年4月8日至2005年4月8日,并约定利率6.3833%。

富成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

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对富成证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证监罚字200619号)4.违规委托理财-富成证券2008年12月证券培训-舞弊案例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广东证券是科大创新2002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经办人为张拥军、赵阳、石红岚。

2001年8月29日,广东证券出具关于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函,当月31日,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

经查,在经办承销业务期间,广东证券及其相关人员未对科大创新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内容进行充分核查,即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表中确认相应事项,未能发现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和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收入、费用和利润情况的重大虚假内容,出具了关于“科大创新已具备股票发行条件,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基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推荐函。

广东证券法定代表人钟伟华在推荐函上签字。

5.1承销期间提供虚假陈述-广东证券2008年12月证券培训-舞弊案例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广东证券及其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二十四条关于“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

2006年7月26日,证监会对广东证券做出处罚,在此之前已责令其关闭。

(证监罚字200622号)5.1承销期间提供虚假陈述-广东证券(续)2008年12月证券培训-舞弊案例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联合证券在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中担任主承销商,在招股说明书上声明“本公司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证监会查明,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重大虚假陈述。

联合证券虽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核查验证,但核查中在某些环节和线索上还有所疏漏,未能勤勉尽责地保证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003年12月26日,证监会对联合证券做出处罚,罚款50万元。

(证监罚字200329号)5.2承销期间提供虚假陈述-联合证券2008年12月证券培训-舞弊案例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富成证券和深圳万泓分别于2004年12月15日和2004年12月22日签订2份资金拆借协议,金额分别为500万元和1000万元。

富成证券作为资金的拆出方。

另外,富成证券于2005年1月5日以舟山一处自有房产做抵押,融资1000万元拆借给深圳新华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富成证券违规拆出资金共计2500万元。

富成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和原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规定。

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对富成证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证监罚字200619号)6.其它违法违规行为6.1违规拆借资金-富成证券2008年12月证券培训-舞弊案例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国内证券公司违规案例(续)自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闽发证券共接受客户委托理财资金1,530,799.14万元,截至2004年3月31日,尚未兑付委托理财资金为1,212,537.07万元。

闽发证券接受上述委托理财资金时,均规定了从2%至10%不等的保底收益率,上述委托理财资金实质上构成了闽发证券对资金委托方的债务,闽发证券应将上述受托资金作为对委托方的债务纳入会计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予以反映。

但闽发证券除了将资产管理总部接受的委托理财资金纳入会计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外,将其余受托资金通过“代买卖证券款”科目转为账外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未予反映。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会计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同时由于闽发证券的其它严重违规行为,证监会已于2005年7月8日责令其关闭。

(证监罚字200520号)6.其它违法违规行为6.2未将委托理财业务纳入会计核算-闽发证券2008年12月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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