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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指标

1、用地性质:

是指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

2、用地面积:

是指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

3、用地红线:

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界线。

4、容积率:

是反映和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指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即: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5、建筑控制高度:

又称建筑限高,是指地块内建筑物地面部分最大高度限制值。

6、建筑密度:

是指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例。

即:

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7、建筑红线后退距离:

是指建筑物最外边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8、绿地率:

是指城市一定地区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9、交通出入口方位:

是指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机动车和行人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

10、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停国泊位是指地块应配置的停车的车位数。

其他设施的配置包括:

居住区服务设施(中小学、托幼、居住区级公建),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电力设施(配电站、配电所),电信设施、燃气设施等。

11、建筑间距:

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主要是根据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成,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住宅的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12、建筑间距系数:

是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

13、日照标准:

是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14、道路红线:

是指城市道路用地与两侧建筑用地及其他用地的分界线。

15、住宅平均层数:

是指各种住宅层数的平均值,即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之比。

单位:

层。

16、住宅建筑净密度:

是住宅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之比。

单位%。

17、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是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之比。

单位:

m2/hm2。

18、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是住宅总建筑面积与居住用地面积之比。

单位:

m2/hm2。

19、人口净密度:

是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反映居住区住宅用地的使用强度,公式为:

人口净密度=居住总人口/住宅用地总面积(人/hm2)

20、人口毛密度:

是单位居住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公式为:

人口毛密度=居住总人口/居住用地总面积(人/hm2)

21、生地:

完成土地征用,未经开发、不可直接作为建筑用地的农用地或荒地等土地。

22、毛地:

在城市旧区范围内,尚未经过拆迁安置补偿等土地开发过程、不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土地。

23、熟地:

经过“几通一平”的开发或已经拆迁完毕,可供直接建设的土地,即建筑地块产品。

24、飞地:

又称插花地,指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土地部分或全部处于他人土地范围内。

25、城市规划区: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6、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7、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28、房屋施工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面积和上年开发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复工的房屋面积。

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9、房屋新开工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房屋面积。

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创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30、房屋竣工面积:

是指房屋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入住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总和。

31、实际销售面积:

是指报告期已竣工的房屋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已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屋面积。

不包括已签订预售合同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但包括报告期或报告期以前签订了预售合同,在报告期又竣工的商品房屋面积。

32、预售面积:

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33、七通一平:

是指土地(生地)在通过一级开发后,使其达到具备上水、雨污水、电力、暖气、电信和道路通以及场地平整的条件,使二级开发商可以进场后迅速开发建设。

34、三通一平:

是指土地具备上水、电和道路通以及场地平整的条件。

35、五证:

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

其中前两个证由规划部门核发,《开工证》由建设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屋管理局核发。

36、土地出让金、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37、土地开发费: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

38、住宅单方综合造价: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和居住区用地内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m2)。

39、拆迁:

把经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将原土地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迁到其他地方安置,并拆除清理原有建筑或其他防碍项目实施的地上物,为新的建设项目施工创造条件。

40、拆迁人:

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自行或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41、被拆迁人: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42、房屋拆迁补偿:

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43、货币补偿基准价: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

44、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45、居住区用地: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46、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47、道路用地: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48、公共绿地: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49、配建设施:

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50、其它用地: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51、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5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5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54、土地使用年期:

凡与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即:

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55、宗地图:

宗地图是土地使用合同书附图及房地产登记卡附图。

它反映一宗地的基本情况。

包括:

宗地权属界线、界址点位置、宗地内建筑物位置与性质,与相邻宗地的关系等。

56、地形图topographicmap:

指比例尺大于1∶100万的着重表示地形的普通地图。

由于制图的区域范围比较小,因此能比较精确而详细地表示地面地貌水文、地形、土壤、植被等自然地理要素,以及居民点、交通线、境界线、工程建筑等社会经济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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