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四-资产的税务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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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类别法条条例固定资产第十一条57、58、59、60条无形资产第十二条65、66、67条长期待摊费用第十三条68、69、70条投资资产第十四条71条存货第十五条72、73条生物资产62、63、64条一、资产概述1.资产的分类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条例56条)2.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条例56条)3.计税基础的调整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损失,除税收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外,不得调整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条例56条)4.与准则中资产相比较n条例中的无形资产实际上包括准则中的无形资产、商誉和部分投资性房地产n条例中的投资资产包括准则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即长期股权投资加上金融工具中的部分内容)n条例中的固定资产还包括准则中的固定资产和部分投资性房地产二、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1、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条例57条)原内资:

两年+2000元原外资:

两年或2000元与增值税的衔接n2.2.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原则)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税基础外购外购(外购外购)购买价款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计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资产达到预计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自行建造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融资租入融资租入合同约定付款总额(或资产合同约定付款总额(或资产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相关税费相关税费盘盈盘盈同类资产同类资产重置完全价值重置完全价值捐赠捐赠/投资投资/非货币性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债务重组取得资产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的相关税费改建改建改建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改建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国税函【2010】79n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n根据发票调整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

(总局答复)3、固定资产折旧

(1)折旧计提原则在用即提,不用不提在用即提,不用不提

(2)有例外在用视同不用在用视同不用。

如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等。

不用视同在用不用视同在用。

如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3)折旧计提范围:

税法不允许所有固定资产都计提折旧。

与会计有差异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A、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B、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C、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D、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E、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F、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G、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法第11条)财税【2009】113建筑物(4)固定资产的折旧时间: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5)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条例59条)规定一:

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

条例60条规定: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序号固定资产类型折旧年限新法原条例1房屋、建筑物2020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10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5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55电子设备35规定二:

净残值率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条例59条)政策衔接:

国税函200998: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规定三:

加速折旧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条例98条)财税20081号国税发2009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加速折旧范围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主要或关键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加速折旧方法

(1)缩短折旧年限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2)加速折旧额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征收管理

(1)备案备案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n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n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n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n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实地核查实地核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

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3)台账管理台账管理对于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并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

对发现不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责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4)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管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管理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5)跟踪管理跟踪管理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备案管理:

(河南)1、备案时间

(1)资格备案:

取得固定资产或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确认备案:

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加速折旧的原因、拟采用的折旧计提方法、政策依据等;

(2)申请改变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清单,包括名称、编号、类型、用途、购置时间、数量、计划使用年限、原值、残值、累计折旧、净值等,拟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后计提折旧年限、预计逐年计提折旧金额等;(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几点说明几点说明:

应当资本化的情况:

应当资本化的情况:

改建支出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大修理支出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的情况:

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的情况:

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以外的情况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以外的情况改建支出改建支出:

企业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

企业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条例限等发生的支出。

(条例68条)条)大修理支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大修理支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发生的支一)发生的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经过修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条例(条例68条)条)房屋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只可能属于改建支出,房房屋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只可能属于改建支出,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只可能属于大修理支出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只可能属于大修理支出房屋、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房屋、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不符合改建支出的条不符合改建支出的条件,件,以及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以及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不符合,不符合大修理支出条件,均不需要资本化,可直接进入当期费用大修理支出条件,均不需要资本化,可直接进入当期费用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0)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税务处理1、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界定2、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条例第62条)3、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后续计量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条例第63条)4.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四、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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