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收货员工作手册.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5169046 上传时间:2023-06-05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27.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17收货员工作手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17收货员工作手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17收货员工作手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17收货员工作手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17收货员工作手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17收货员工作手册.docx

《17收货员工作手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7收货员工作手册.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7收货员工作手册.docx

17收货员工作手册

 

百大购物广场●营运规范

收货员手册

 

二零一五年

 

内部资料严禁外传编号:

0002

目录

第一章验货员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岗位要求

第三章商品验收标准

第四章日常操作指导

 

第一章验货员的工作职责

1.熟知验收商品的程序及相应单据的制作。

2.严把进货关,协同防损员、营业员对公司的收货规定对主、协商品的进货进行认真的验收。

3.严格按公司规定进行主、协商品的退货、报损等工作。

4.认真做好收货单据的核对、签收、保管工作。

5.负责赠品及促销品的验收、登记、保管、发放。

6.态度端正,对所有供应商一事同仁,不得收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馈赠。

7.负责维护数据的正确性。

8.负责每天的数据交换工作。

9.负责门店所有商品的价格调整及下发到前台和电子称。

10.认真做各种单据、确保客户、单据、数量、金额准确无误。

11.对所有单据集中管理,统一销毁。

12.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13.严格按章办事、做好数据资料保密工作。

14.接听电话,并做好相关记录,并传达到位。

 

第二章岗位要求

序号

类别

要求

1

道德观念

1)端正工作态度,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2)积极向上,努力提高自我。

3)要不怕辛苦,统筹安排时间,集中精力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4)团结奋进,谦虚好学,为自己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

5)爱护相关电脑设备,爱护公司的其它财产。

2

职业素质

1)清楚相关的工作流程、验货流程、单据处理流程

2)熟悉操作后台管理系统以及计算机各软件系统、网络知识、并能处理部分简单的电脑故障,学习电脑员工作职责。

3)熟悉商品资料,出现单据故障要按照总经办规定执行。

 

第三章商品验收标准及统配方案

1程序概要

1.1职能范围

1.1.1验货员负责限期使用商品验收的限期控制;

1.1.2门店员工日常工作中对限期商品的巡查;

1.2对有关送货验收日期的规定:

(畅销商品除外)

1.2.1有效期为一天的,必须在当天早上送货验收,当天未卖完必须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1.2.2有效期为三天以下(含三天),一天以上的,须在第一天起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1.2.3有效期为七天以下(含七天),须在第一天起前三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1.2.4有效期在十天以下(含十天),七天以上的,须在前五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一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1.2.5有效期在半个月以下(含半个月),十天以上的,须在前七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两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1.2.6有效期在一个月以下(含一个月),半个月以上的,须在前二十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五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1.2.7有效期为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一个月以上的,须在一个月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十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1.2.8有效期为半年以下(含半年),三个月以上的,须在二分之一保质期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一个月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1.2.9有效期为一年以下(含一年),半年以上的,须在前二分之一保质期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前一个月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1.2.10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须在五分之三保质期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三个月;

1.3拒绝收货:

1.3.1所有粘贴有其他商场打价纸的商品不予验收;

1.3.2所有标注两种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的商品不予验收;

1.3.3所有外表生锈的商品(如罐头食品、铁罐装奶粉等)不予验收;

2相关文件

二.非生鲜商品质量验收标准

1程序概要

1.1食品类:

1.1.1引用标准:

《食品卫生法》、《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

必须采用食品真实的专用名称,除配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必须标明配料表。

1.1.2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1.1.2.1液态食品用体积。

1.1.2.2固态食品用质量。

1.1.2.3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1.1.3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任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1.1.3.1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

1.1.3.2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1.1.3.3日期标注的顺序为年、月、日不能颠倒过来。

1.1.3.4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1.1.3.5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限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可免除保质期。

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1.1.4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1.1.5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1.2母乳代用品特殊要求

1.2.1引用标准:

《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

1.2.2特殊要求:

1.2.2.1母乳代用品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份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1.2.2.2母乳代用品产品的标志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名词。

1.3国产保健食品

1.3.1引用标准: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1.3.2必须索取的法律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厂家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1.3.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1.3.3.1保健食品名称、天然保健食品标准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份、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保存期限、贮藏指南、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1.3.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必须标明每项100g或100ml特殊营养食品的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与微量元素的含量(g)及含量每份建议食用的定量食品中相应的含量(g)。

1.3.4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1.3.4.1对某种疾病有“预防”或“治疗”作用。

1.3.4.2“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它类似用语。

1.3.4.3“祖传秘方”、“滋补食品”、“健美食品”、“宫延食品”或其它类似用语。

1.3.4.4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暗示疗效,保健或其它类似作用。

1.3.5特殊标注内容:

1.3.5.1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子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产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1.3.5.2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1.3.6产品标注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1.3.6.1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不清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的醒目易于辨认识读。

1.3.6.2食品标准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

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1.3.6.3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1.4国产酒类

1.4.1引用标准:

《酒类管理条例》、《饮料酒标签标准》、《饮料酒标

2签标准》(GB10344-89)。

1.4.2必须索取的法律文件:

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

1.4.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1.4.5酒名;酒精度;配料表;原汁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批号;生产日期(罐装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产品批准号与质量等级;产品类型(或糖度);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1.4.6必须采用表明饮料酒的属性的专用名称。

1.4.7饮料酒标签上必须标有配料表。

1.4.8凡是饮料酒均须标明酒精度、即乙醇含量。

1.4.9啤酒须标注原麦汁浓度(含量)。

1.4.10果酒(包括葡萄酒)须标注原果汁含量。

1.4.11必须在标签上标明每个包装容器(瓶、罐、桶)中酒的净含量。

1.4.12必须标明制造商、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1.4.13标签上必须标明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1.4.14保质期(或保存期)超过18个月的饮料酒(全葡萄酒、蒸馏酒或以蒸馏为酒基的配制酒)可不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其它酒必须标注保质期(或保存期)。

1.4.15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1.4.16凡产品标准中已分等级的必须标明产品的质量等级果酒、葡萄酒和黄酒标注类型(或糖度)。

白酒须标注香型。

1.5进口酒类

1.5.1引用标准《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饮料酒标签标准》(GB10334-89)。

1.5.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酒类批发许可证、深圳卫生检疫局进口卫生证书及附表原件或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卫生检疫局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中心红色公章的复印件(随货同行,证书中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必须与所送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相符)。

1.5.3标贴标志:

必须在每个最小销售包装上粘贴进口食品监督检验标志。

1.5.4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原汁量;净含量;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批号、生产日期(罐装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质量等级;产品类型(或糖度);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1.6化妆品类

1.6.1引用标准: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准》(GB5296-1995)

1.6.2基本要求:

化妆品销售包装中的标签,可直接印刷、粘贴在商品的窗口上、小包装物上或商品说明(介绍)书上。

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G或克、KG或千克、ML或毫升、L或升。

1.6.3发放许可证的化妆品:

1.6.4护肤类:

爽身粉、雪花膏、痱子粉、润肤乳液、化妆粉块、香脂;

1.6.5发用类:

护发素、洗发膏、发乳、洗发液、发油、染发乳液、冷烫液、发用摩丝、染发水、定型发胶、染发粉、染发剂等;

1.6.7美容类:

唇膏、指甲油、花露水、香水;

1.6.8特殊用途化妆品:

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祛斑、除臭、防晒;其他种类均不属发证范围。

1.7国产化妆品:

1.7.1必须索取的法律文件:

厂家生产许可证、厂家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

1.7.2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注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

1.7.3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1.7.4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内装物量应标明容器中产品的净含量或净容量。

生产日期必须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准标注,必须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

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

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1.8家用电器类

1.8.1引用标准:

《消费者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BG5296.2-87)《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适用范围》、《实施安全认证电工产品目录》、《关于对国家实施安全检查认证电工产品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部份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8.2基本要求

1.8.3使用说明内容要用规范汉字书写、厂名、厂址不得使用汉语拼音、符号、标记、数字。

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1.8.4汉字拼音必须书写正确,拼写正确。

1.8.5使用两种以上文字时,相互之间要区分清楚。

1.8.6产品(包括铭牌)上彩图形符号工外标识的各种控制、调节标记,须在说明书中用汉字表明相应含义。

1.9国产电器

1.9.1必须索取的法律文件:

电工产品认证合格证书(部份电器)、厂家生产许可证(部份电器)、厂家营业执照、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1.9.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明的内容:

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商标;产品重量和数量;色别标志;包装外型尺寸;消费者须知(开启包装前)的贮存、运输注意事项和标志;必要的开启包装指示;制造厂名。

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

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产品概述额定电压(V)和电源种类;额定频率(HZ)(直流电器除外);额定输入功率(W或KW);主要使用性能指标;接地说明;组装和安放、安装事项;维护(修)保养事项;产品附件名称、数量、规格;常见故障及其改进方法一览表;售后服务事项和生产者责任;制造厂名和厂址。

1.9.3标贴标志

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

1.9.4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1.10进口电器

1.10.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电工产品认证合格证书(部份电器)、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部份电器)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结果单。

1.10.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同国产电器,须加注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1.10.3标贴标志:

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必须在产品或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进口标志(CCIB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

1.11运动器材类

1.11.1国产商品

1.11.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1.11.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在商品粮上须注明商标、型号、商品名称、规格、功能等标识。

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操作(使用)说明书、配件表。

须在外包装上标注生产厂名、厂址及联系电话。

1.12进口商品

1.12.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报告单。

1.12.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在商品上须注明商标、型号、商品名称、规格、功能等标识。

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操作(使用)说明书、配件表。

须在外包装上标注在华代理(经销)商名称、地址及原产国。

1.13皮制品(皮带、箱包)类

1.13.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529.1-85)。

1.13.2国产商品

1.13.3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1.13.4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规格;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原材料或成份,使用(保养)说明书及注意事项等。

1.13.5必须附有行产厂家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1.14进口商品

1.14.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结果单。

1.14.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规格;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原产国(地区);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原材料或成份,使用(保养)说明书及注意事项等。

1.15鞋类

1.15.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5296.1-85)《皮鞋验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QBII87-91)、(GB319839)胶鞋、(QB1004-90)皮鞋。

1.15.2国产皮鞋

1.15.3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1.15.4在鞋盖上应注明该产品的名称(代号)、色别、型号、鞋号、产品等级、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制造者的厂名、厂址。

1.15.5在皮鞋的鞋身上应注明该产品的商标、厂名型号、鞋号、产品等级、检验章。

1.15.6凡鞋底与鞋内标识牌不符者,属不合格商品,应拒绝验收。

1.15.7进口皮鞋

1.15.8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报告单。

1.15.9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同国产皮鞋,可免除标准制者的厂名、厂址及检验章,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1.15.10国产胶鞋

1.15.1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的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1.15.1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每个鞋的鞋身上都应具备下列标志:

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中国鞋号(出口产品不在此限);商品名称或商标;产品等级;检验合格章。

每双鞋的包装中都应有下列标志:

商品名称、商标名称、制造厂名称、地址;中国鞋号(出口产品不在此限);产品等级;穿着注意及修理与调换规定。

1.15.13进口胶鞋

1.15.14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结果单。

1.15.15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同国产胶鞋,可免除标注制造厂名称、地址及检验合格章,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1.15.16国产布鞋

1.15.17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1.15.18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每只鞋的鞋身都应具备下列标志:

制造厂名与制造商标;鞋号及鞋型;检验章。

外包装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品名、注册商标;制造厂名、厂址;鞋的颜色、鞋号及鞋型;

1.15.19进口布鞋

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结果单。

1.15.20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同国产布鞋,可免除标注制造厂名称、地址及检验章,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1.16日用百货类

1.16.1引用标准:

《消费者使用说明总则》(GB5296.1-85)。

1.16.2发放许可证的商品:

压力锅、餐具洗涤剂。

1.16.3国产商品

1.16.4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厂家生产许可证(压力锅和餐具洗涤剂)。

1.16.5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生产厂商名称、地址;使用说明和维修保养说明;警示标志及说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产品规格、等级、成份等。

1.16.6必须附有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合格标记。

1.16.7进口商品

1.16.8必须索取的法律文件:

委托授权书、商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结果单。

1.16.9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1.16.10同国产商品,可免除标注制造厂名称、地址及检验合格标记,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1.27香烟类

1.17.1国产香烟

1.17.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1.17.3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产品注册商标、名称、规格;烟型;条形码(编码);焦油含量;生产商厂名、厂址、“吸烟有害健康”等警句。

1.17.4进口香烟

1.17.5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原产国授权的证书。

1.17.6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原产国和地区;烟型;条形码(编码);焦油含量;内外大小包装上必须标有“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1.18服装、纺织品类

1.18.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7.4-87)。

1.18.2国产商品

1.18.3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1.18.4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商标、名称、型号、规格、条形码;布料原料名称和主要成分的标志和标识;产品使用洗涤标示;生产商的厂名、厂址;商品检验合格标记。

1.18.5进口商品

1.18.6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授权书、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结果单。

1.18.7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同国产商品,可免除标注生产商的厂名、厂址及检验合格标记,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1.19玩具类

1.19.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玩具使用说明》(GB5296.1996)。

1.19.2国产玩具

1.19.3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玩具的检验报告。

1.19.4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1.19.5产品名称:

使用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与国家、行业标准的名称相一致,并与其实际内容相符。

1.19.6产品型号:

使用说明应与产品形式相一致,不同种类、不同形式的产品不能通用同一说明。

1.19.7主要成份或材质:

对含有填充物的玩具,应标明主要成份或材质。

1.19.8年龄范围:

在包装及说明书、标签上应标明适合儿童使用的年龄范围。

1.19.9安全警示:

对需要有警示说明的玩具应予以标明。

1.19.10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标明玩具生产者经营登记注册的名称、通讯地址。

1.19.11使用方法:

使用说明应标明使用玩具的操作和注意事项。

1.19.12组装程序图:

拼插玩具、组装玩具应有组装程序图。

1.19.13维修和保养:

较复杂的容易损坏的玩具的维护、保养方法。

1.19.14产品标准号:

应标明产品扬执行的国家标准、保养方法。

1.19.15产品检验和合格证:

每单件玩具产品应的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1.19.16安全使用期限:

需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

1.19.17进口玩具

1.19.18必须索取的法律文件:

委托(代理)授权书、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结果单。

1.19.19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同国产商品,可免除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和产品检验合格证,须标明原产国、地区和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相关文件

2.1非生鲜商品进货验收程序

三.非生鲜商品进货验收作业指导书:

1工作程序

1.1进货验收:

1.1.1商品标识检验

负责对商品的名称、标准、规格、条形码、等级、数量、含量、使用说明、中文标识、质量标志、安全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生产者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识进行检验。

1.1.2产品标识的规范性要求,主要条款如下:

1.1.2.1产品或者产品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

1.1.2.2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1.1.2.3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或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1.1.2.4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