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拱墅江南康复医院医疗工作制度医疗工作制度及医疗人员岗位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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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拱墅江南康复医院医疗工作制度医疗工作制度及医疗人员岗位职责

 

上篇

医疗工作制度

及医疗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章门诊工作制度

第一节门诊工作制度

一、医院应有一名副院长分工负责门诊工作。

各科主任、副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领导。

各科应确定一位高年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协助科主任领导本科的门诊工作。

二、各科室参加门诊的医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在门诊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三、门诊部的医、护、医技、收费等各类人员,各科室应派有一定经验、服务态度好、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担任,实行医师兼管门诊和病房的科室必须安排好人力,以保证门诊工作的医疗质量。

四、对疑难病症不能确诊和两次复诊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生会诊。

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应定期出门诊,解决疑难病例。

对某些慢性疾病和专科疾病,应根据医院具体情况设立专科门诊。

五、门诊医师应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人负担。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病人(如:

急重病人、离休干部、现役军人、65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卡持有者等),优先安排就诊。

七、门诊各科室与住院部和病区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情况和病人情况及时调整,确保病人及时入院治疗。

八、门诊检验,影像等医技科室各项检查,必须做到准确、按有关规定时间及时报告结果。

九、门诊手术应根据条件严格掌握适应范围。

医师要加强对换药,治疗室的检查和业务指导,必要时,要亲自操作。

十、门诊工作人员要做到文明行医,礼貌待人,尽量简化手续,有计划地安排病员就诊。

十一、门诊各科室正常工作时间应开放医院规定的普通门诊,并提前做好开诊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规定准时开诊。

十二、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按规定书写门诊日志;门诊病历、处方及各种检查申请单,分管门诊的医生应定期检查门诊医疗质量。

十三、加强检诊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单独设立传染病诊室,做好疫情报告及各类报卡。

十四、诊疗区应保持清洁整齐,就诊次序安静、良好,加强侯诊教育,做好卫生防病,计划生育等知识宣传工作。

第二节专家、专科门诊工作制度

一、参与专家门诊的医师应为正、副主任医师,专科门诊应为高年资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经医院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统一安排门诊。

二、专家专科出诊人员应根据医院安排的固定时间定期出诊。

逢出诊日应预先安排好工作,保证准时上岗,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脱岗,不得无故停诊,如有特殊情况(出差,开会,会诊,休假等),应事先向科主任联系和职能部门请假,安排其他专家代为出诊或停诊,如停诊由门办提前在门诊大厅予以告之。

三、实行首诊负责制,对病人要认真诊治,耐心解释。

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处方,门诊日志等。

四、尊重病人意愿,切实做到由病人自行选择普通、专家、专科门诊号。

五、保证专家、专科门诊的质量。

对医疗技术水平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发生医疗事故或经常不能保证门诊时间及服务态度不好多次遭病人投诉者,暂停或取消其出诊资格。

六、外聘专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首诊负责工作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是指第一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对其所接诊病人,特别是对急、危重病人的检查、诊断、治疗、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等工作负责到底的制度。

二、首诊医师按要求进行病史采集,身体检查,化验的详细记录外,对诊断已明确的病人应及时治疗或收住入院;对诊断尚未明确的病员应边对症治疗,边及时请上级医师指导或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诊断明确后即转有关科室治疗。

三、如遇危重病人需抢救时,首诊医师应首先抢救并及时报告上级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推诿抢救。

四、诊断明确须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病人,优先收入住院,如因本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按转院制度执行。

五、对已接诊的病人,需要会诊及转诊的,首诊医师应写好病历,检查后再转到有关科室会诊及治疗。

六、对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发生医疗事故,造成医院经济损失,对当事人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节抢救室工作制度

一、抢救室专为抢救病员设置,其他任何情况不得占用。

二、一切抢救药品、物品、器械、敷料均须放在指定位置,并有明显标记,不准任意挪用或外借。

三、药品、器械用后均需及时清理、消毒,消耗部分应及时补充,放回原处,以备再用。

四、每日核对一次物品,班班交接,做到帐物相符。

五、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时重新灭菌。

六、每周须彻底清扫、消毒一次,室内禁止吸烟。

七、抢救时抢救人员要按岗定位,遵照各种疾病的抢救常规程序进行工作。

八、抢救结束,6小时以内必须完成抢救过程详细情况的如实记录。

九、每次抢救病员完毕后,要做现场评论和初步总结。

十、抢救室医师护士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章临床工作制度

第一节质量管理制度

一、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

二、医院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三、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自身医疗工作的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方案。

四、质量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建立质量管理目标、指标、计划、措施、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

五、医院要加强对全体人员进行质量管理教育,组织其参加质量管理活动。

六、质量管理工作应有文字记录,并由质量管理组织形成报告,定期、逐级上报。

七、质量的检查结果与评优、奖惩相结合,并纳入医院评审。

第二节医疗质量综合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强化医疗制度的执行落实,规范医疗文书书写,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提高病员满意度,对医疗质量实行综合考核,检查结果定期通报,并与绩效工资和科室综合目标挂钩。

有关规定如下:

一、考核工作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医务科具体负责实施,护理部、门办、院感和药剂科、统计室、质控室等相关部门参加。

二、考核时间:

每月检查一次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考核结果在科主任(护士长)例会上反馈,定期书面通报。

三、考核内容:

(一)各项医疗制度落实情况(三级查房、疑难危重死亡病例讨论等);

(二)医疗文书书写质量(归档与现症住院病历、门急诊病历、留观病历、处方及申请单、报告单书写质量);

(三)各项医疗质量和运行指标(诊断符合率、治愈率、抢救成功率等指标);

(四)医疗安全情况(医疗差错事故防范、处理、登记、上报及投诉情况);

(五)院感控制(院内感染率、抗生素使用、消毒隔离等);

(六)医技科室质控(室内质控、室间质控);

(七)护理制度及护理质量;

四、考核组织与分工:

医务科:

负责各项医疗制度、医疗文书书写质量、医疗安全情况、医技质控等检查,并将各部门检查结果每月进行汇总分析通报,每季写出通报。

护理部:

负责护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护理质量检查,并写出报告,每月于15日前交医务科汇总。

门办:

负责门诊病历、处方的检查,并写出报告,每月于15日前交医务科汇总。

院感科:

负责院内感染率、抗生素合理使用、消毒隔离制度检查,并写出分析报告,每月于15日前交医务科汇总。

药剂科:

配合门办进行处方检查,协同院感科作抗生素合理使用调查。

统计室:

按要求及时提交各项医疗统计资料到医务科汇总。

第三节关于复印病历的有关规定

参照卫生部卫医发[2002]1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本院特将复印病历规定如下:

一、下列人员和机构可复印病历资料: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需委托书);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二、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者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关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三、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病历资料内容: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象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四、时间规定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五、复印病历资料收取成本费0.4元/张(A4)。

第四节检诊制度

一、新入院病员,医师应在2小时内进行检诊。

对疑难、急症和危重病员,应立即检诊,并报告上级医师,实行经治医师、主治医师、正(副)主任医师和科主任共同检诊。

检诊后,及时给予必要的处置,并书写“首次病程记录”。

二、经治医师要详细采集病史,认真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医技检诊技术检查,及时作出初步诊断下达医嘱。

三、重要脏器的穿刺或活检、复杂的内镜检查和X线造影等特殊检查,应该严格掌握指征,经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同意,并与家属(患者本人)谈话并签字,在做好充分准备后,按技术操作常规进行。

四、男医师检查女性会阴部时,要有第三者在场。

第五节处方制度

一、处方权限规定

(一)在职各级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注册的医师均有处方权。

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刚分配的硕士生、进修医师、轮转期间的医师在本院工作满三个月后经科主任同意并报医务科批准后方取得处方权。

聘请外单位离退休的医师应经医务科对其资格确认后方予处方权。

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签字式样存药剂科留样备查,调离时撤销其留样。

(二)麻醉药品处方应由麻醉师以上及其他相关临床科室的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本人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字,经医务科考核合格后或经院领导批准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方为有效。

急救时,值班医师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用后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补签处方。

(三)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

任何人不得摹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

各级医师不得为自己开方。

(四)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药房应当拒绝调配。

必要时,经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剂师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对违法规定,滥用药物者应及时报告。

二、处方书写规定

(一)处方原则上用中文(必要时可用英文),以钢笔或圆珠笔书写。

要求字迹清晰,项目书写完全,药名、剂型、剂量、单位、数量、用法书写正确,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时,医师应在处方修改处签字。

处方一律按实足“岁”或“月”填写。

(二)药品名称、剂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准。

药典未收载者,可采用常用名称或商品名。

剂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

如因医疗需要,剂量超过药典规定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名。

(三)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静脉注射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

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

(四)西药处方每一药品均需另起一行。

麻醉药、需用专用处方,不能与普通药开在同一处方中。

(五)每张处方仅限一人。

严禁以甲病人名字给乙病人开方取药。

(六)急诊处方应在处方右上角注明“急”字,药房应立即给予配发。

(七)处方当日有效,过期应由医师更正签署后方有效。

(八)中药处方的书写方法按有关要求书写。

三、处方保管规定

(一)每日处方按普通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限用药品分别装订,并加封面,集中妥善保存。

(二)普通药处方保存期一年,精神药品处方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期二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三年,到期由药剂科报请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第六节医嘱制度

一、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

用于病员的各类药品和各项检查,操作项目均应下达医嘱。

二、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并直接书写在“医嘱单”上。

三、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

四、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

因挽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

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五、执行医嘱时要做到“三查七对”。

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查对2次。

如发现有可疑之处,应立即报告医师。

六、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进行文字交班。

七、凡重整医嘱、转科、分娩后,可在最后一项医嘱的下面用红笔划一横线,表示以上医嘱作废,再重新下达新的医嘱。

八、对长期住院的病人,应根据治疗变化,适时重整医嘱。

第七节病例讨论制度

一、病例讨论主要是围绕医疗质量以及法律等需要而开展的讨论。

二、医院应当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

讨论会可以单科举行,也可以多科联合举行,必要时可由医务科组织举行。

三、病例讨论应有记录,讨论的总结意见在病程记录中应当有记载。

四、疑难病例讨论:

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所做的讨论。

讨论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的总结综合意见等。

五、危重病例讨论:

是指针对病情危重的病人诊治,特别是抢救方案的讨论,具体要求参照疑难病例讨论。

六、术前讨论:

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

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等。

申请疑难、重大手术审批的病例必须有术前讨论记录。

七、死亡病例讨论:

是指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只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

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的总结综合意见等。

八、诊断未明的疑难危重自动出院病例讨论,要求在患者出院一周内进行讨论,具体参照疑难病例讨论。

第八节会诊制度

一、会诊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它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由经治医师提起的会诊申请和被邀请会诊医师书写意见的行为。

会诊分临床会诊、麻醉会诊和输血会诊,而麻醉会诊、输血会诊另见“麻醉科工作制度”、“输血科工作制度”。

二、凡会诊均需书写会诊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

三、申清会诊记录应当有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字同意。

各医院或科室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有资格和能力的会诊医师。

四、经治医师应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工作,会诊时应当在场;与会诊医师共同参与会诊工作。

五、院内会诊:

应邀会诊医师一般应在24小时内完成。

急会诊应在会诊申请记录的左上角注明“急”字样,并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应邀会诊医师应及时赶赴会诊科室。

六、外院会诊:

需要其它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申请会诊记录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帅以上职称的医师签字,经医务科批准同意,并与相关单位联系会诊事宜。

七、院外会诊或手术

(一)受外院邀请前往会诊或手术时,需提前向受邀请方医务科递交拟邀请科室或拟邀请医师的正式申请单。

申请单应包括拟邀请医师姓名、会诊或手术时间、病人姓名、疾病诊断、病历摘要等内容,因病人病情危重或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送达申请单时,可用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受邀请方医务科提出会诊或手术申请。

(二)受邀请方医务科在接到其他医院提出的会诊邀请或手术申请后,应在保证本院医疗安全的基础上做到:

1、及时对会诊或手术申请予以明确答复:

2、如被邀请医师因故不能按期参加会诊或手术,应与申请会诊或手术医院协商,另派专业适宜的医师前往。

(三)医师在外出会诊或手术的过程中发生医疗问题,要及时分别向邀请和受邀请医院的医条科报告。

发生医疗纠纷的,应由邀请医院负责妥善处理,必要时受邀请医院提供相应的帮助。

(四)对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到外院会诊或手术的医师,一经发现,将按《执业医师法》及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附:

各项会诊流程图

 

各项会诊流程图

    

(A)

                           (F)

(B)(C)

(D)(E)(G)

会诊

 

注:

(A)科内会诊由经治医生向分管主治医生提出会诊要求,并报科主任同意。

(B)科主任按病情组织科内主治以上(含主治)医生会诊。

(C)科内发出的会诊单需有主治医生签名,接收科室护士需签收,并即告知科内有关医生。

(D)有资格会诊医生指主治以上(含主治)医生。

会诊医生需在接会诊单24小时内出诊,紧急会诊及点名会诊由请会诊科室电话通知相关人员,决定会诊时间。

(E)院内多科联合会诊人员及时间由科主任提出,医务科协调组织,并参与会诊讨论。

(F)外院会诊单需有科主任签名,医务科审批盖章并予联系。

(G)外院会诊人员和时间可由科主任提出要求,医务科同外院协商后请外院最终决定。

(H)各项会诊时,病人经治医生需将会诊讨论记录于病案中,并负责形成方案的实施。

遇节假日、双休日、夜间急会诊,如情况允许内科需先请二唤会诊后再请其他专科会诊。

外科系统需向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汇报或处理后再请专科会诊。

第九节病历书写制度

一、病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书写。

二、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三、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在书写过程中,若出现错字,应在错字上用双线标识,原字迹应可辨认,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四、病历书写内容要求客观真实,重点突出,记录应当规范、准确、完整、及时,以充分体现病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法律性等特点。

五、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六、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修改过多时,下级医师应重新誉写。

七、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八、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九、住院病历、门急诊病历等各项内容书写的规定,按照《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执行。

第十节住院病历书写质量二级考核制度

住院病历是对住院病人疾病发生、发展、诊断、治疗、护理、转归等情况的客观和系统记录,也是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

病历不仅反映患者的病情,而且体现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水平、医疗护理质量和管理水平。

为提高住院病历书写质量,把好环节质量、终末质量关,特建立住院病历书写质量的院、科二级考核制度。

一、临床科室各级医师要对病历书写质量层层把关,科室主任、护士长与科室质控员对现诊病历要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月对本科病历考核一次,要有分析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

考核检查结果记录登记在册,定期汇报。

二、医务科对各科的自查情况进行督察,并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住院现诊病历书写质量进行抽查,重点检查病历书写的及时性、完整性、知情告之制度执行情况及书写内涵质量;病历质控室每月对各科出院归档病历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检查,对有明显缺陷,不合格病历及时退回返修。

医院每季度进行汇总考核评价分析,结合科室月查自纠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检查结果在科主任例会或院周会上予以通报。

考核结果与科室、个人绩效工资挂钩。

第十一节业务学习制度

一、科室业务学习由科室主任主持,全体医生参加。

二、时间要求每月至少一次,每次一般不短于一小时。

三、内容为业务知识,主要是新进展、新技术,也可以是经验教训等等。

四、按规定格式作记录并要求参加者亲自签名。

五、记录本中应附上内容材料。

第十二节病人知情告知制度

为充分维护病人的知情权,进一步加强医患沟通,密切医患之间关系,特规定以下情况实行知情告知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相关内容,并按一定格式作好记录:

一、诊疗知情同意

诊疗知情同意记录主要是指非手术病人自入院当天后的72小时内,经管医师必须与患者进行一次病情、诊疗措施的告知同意谈话,以书面形式在病程录中所作的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入院后的主要病情,重要的体格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已采取的医疗措施,进一步的诊疗措施,医疗风险,并发症及预后,患者本人或家属应注意的事项,患者签名,医师签名,谈话日期等。

在实际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况,如医生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方案有修改,患者病情发生突然变化,特殊用药,严重的药物毒副反应时,可根据医疗需要再进行知情同意谈话并记录。

记录于病程录中。

二、手术知情同意

手术知情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手术名称、手术方式、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术前准备、防范措施、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手术知情同意书格式可参见第四章示样一。

按特制表格填写。

三、麻醉知情同意同名

麻醉知情同意书是指手术前,麻醉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麻醉的医学方书。

内容包括术前诊断名称及方式、术中或术后。

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麻醉风险、防范措施、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麻醉知情同意书格式可参见第四章示样二。

按特制表格填写。

四、术中知情告知

术中发现与原诊断不符,需改变手术方式、需扩大手术范围、术中出现意外等等情况。

五、术后知情告知

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

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所见(病灶描述)、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病人回病房时的一般情况、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患方签名、医师签名等。

记录于术后首次病程录中。

六、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

内容包括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项目的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的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按特制表格填写。

七、输血治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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