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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起诉案件

2016年普华永道起诉案件

近日,当人们还沉浸在奥运赛事带来的兴奋中时,财经领域也发生了一件足以惊爆眼球的大事:

全球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面临55亿美元的诉讼索赔,该案件目前正在美国佛罗里达州法庭开审。

此案件的原告是Taylor,Bean&Whitaker(TBW)公司的破产受托人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被告是普华永道,曾担任已因2008年金融危机倒闭的阿拉巴马州殖民银行(ColonialBank)的审计。

TBW破产前曾是美国前十大抵押贷款公司,曾是美国政府赞助成立的政府国家抵押贷款协会的第五大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的发行商。

殖民银行为TBW提供了大量房屋抵押贷款供其进行证券化,是TBW最大的客户。

  FDIC状告普华永道在担任殖民银行审计期间,未充分履行审计职责,未能发现殖民银行约10亿美元的资产实际并不存在,或已分文不值。

而事实上,这是TBW创始人李·法卡斯和殖民银行高管相互串通作案造成的结果。

但原告认为,作为殖民银行的审计,普华永道难辞其咎。

直到金融危机将串通案暴露之前,普华永道在2002~2008年间,每年都为殖民银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实际上是对殖民银行的财务状况“诚实度”背书。

2009年殖民银行倒闭以后,FDIC因此损失高达30亿美元。

  此次诉讼索赔额高达55亿美元,在普华永道发展历程中“史无前例”。

因此,很多人认为,普华永道将遭遇“生死之战”,整个审计行业也会因此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实际上,此案的判决结果可能会造成审计行业进入“危机清算”,审计师的职业责任也需要重新定义,但对于普华永道来说,此次诉讼还远远达不到“生死存亡”的地步。

  一直以来,对从事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尽责”的指控并不少见。

每当涉及公司破产或债权人利益受损时,指责外部审计机构的声音始终存在。

对于普华永道的此次诉讼,有业内人士分析,审理该案件的核心是,明确审计工作是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而非绝对保证。

原则上,审计师保证严格按照当地的审计准则进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并且在执行中没有重大疏漏就可以了,管理层舞弊和错报本身并不能证明审计师有过错。

普华永道此次诉讼案的背景,就是被审计的殖民银行和TBW的高层之间相互勾结作假。

他们才是这次事件的主要责任方,而普华永道并没有参与其中。

此次案件的关键点在于,普华永道是工作疏忽导致没有及时发现问题,还是工作人员已知TBW和殖民银行的问题,但没有予以发布。

如果普华永道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审计流程并且没有故意做假账,那最后的赔偿金额和所受的负面影响就会小很多。

  实际上,在此次诉讼案件中,普华永道和TBW没有直接的商业关系,也没有专业责任。

根据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规,审计师的主要工作是验证会计报表的合规性,而不是侦查舞弊案件。

如果该案例成立,审计师的职业责任范围将再次扩大。

这也提醒监管层,随着经济形态和业务形态的多样化,与时俱进地重新明确审计师的职责范围已经十分迫切。

2010年,安永起诉案件

纽约州总检察长安德鲁·科莫21日正式对美国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因为它牵涉为雷曼兄弟公司粉饰账目。

这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针对金融机构粉饰账目行为提起的第一起政府诉讼。

纽约州最高法院发出的这份诉讼称,在雷曼兄弟公司2008年9月申请破产保护前的7年多时间里,安永使用了一种名为“回购105”的会计花招。

借助“回购105”手法,企业可把短期借贷美化为“卖出”交易。

“卖出”交易换取的资金用于分期还债,使企业杠杆率在短期内貌似降低。

企业通常在季度末采取这种做法,在新一季财务报告发布后借入现金回购原始资产。

科莫表示,利用这一手段,雷曼兄弟公司在申请破产保护前从资产负债表转移了上百亿美元的资产。

而作为一家全球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向投资者和公众隐瞒了这一重要信息。

它不仅允许雷曼兄弟公司使用“回购105”手法,而且在2001年至2007年间,每年都为雷曼兄弟公司出具不符合标准的审计鉴定。

科莫将寻求安永退还2001年至2008年间为雷曼兄弟公司工作的全部收入,总金额超过1.5亿美元。

此外,安永还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支付相应的赔偿。

雷曼兄弟公司曾是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在次贷危机加剧的形势下,于2008年9月15日申请破产保护。

2012年德勤胜诉案件

东南融通被做空也顺带“连累”了它的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近期美国联邦法官驳回了代表东南融通股东对德勤提起的集体诉讼。

法院认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遭到了东南融通的欺骗,而不是进行了会计欺诈。

  作为美国第三方做空机构,香橼研究(CitronResearch)曾屡次“唱衰”中概股造成相关公司股价暴跌甚至摘牌而名声大噪,这其中包括奇虎360、东南融通、中国生物等一批在美上市的中概股。

  其中,来自厦门的软件企业--东南融通是这股做空潮中,首家通过IPO而非其他方式在美上市但被指责造假的中国公司。

东南融通被做空也顺带“连累”了它的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于是,东南融通股东们对德勤提起的集体诉讼随之展开。

最近,长达一年半的东南融通股东集体诉讼案终于有了新进展,上周三,美国联邦法官驳回了代表东南融通股东对德勤提起的集体诉讼。

  不过,法庭给予原告一个月的时间为案件进行再次辩护,因此案件并未完结。

但法庭对原告提供有力指控的能力持怀疑态度,“我们认为,原告再次提出的辩护难以修正判决结果。

  东南融通遭猎杀到解散不足半年

  2011年4月,做空机构香橼发布研报质疑在纽交所上市的东南融通涉嫌财务造假,称其利润率远远高出竞争对手,“难以置信”。

东南融通对此一度进行了反击,但由于公司没能公布2010财年第四季度财报及全年财报,其已不符合在纽交所继续交易的条件。

  2011年5月17日,东南融通被纽交所停牌。

7月,纽交所启动退市程序,东南融通成为被“猎杀致死”的首家通过IPO方式在美上市的公司。

8月17日,身陷财务造假疑云的东南融通从纽交所退市,转至美国场外市场中最低一级的粉单市场交易。

8月31日,因涉嫌财务造假,东南融通宣布解散。

其员工大部分被BI公司接收。

  而德勤此前为东南融通申报了6年的会计报表。

随后,东南融通及其中国高管以及包括德勤在内均被列为了集体诉讼对象。

  法院判决书称“德勤被欺骗了”

  据记者了解,控诉方称东南融通的欺诈是由卖空机构而非审计方德勤发现的,由此认定德勤存在行为不当。

但法院认为此说法无事实依据。

根据法院的判决书,“考虑到控诉中的全部陈词,最有力的推断是德勤被东南融通欺骗了,而非轻率地协助了后者。

  法官认为,如果在欺诈被发现之前,审计师要对每次卖空者发布的报告负责,那么审计师的责任就远远超过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PSLRA”)所规定的范围。

最有力的推断是德勤已合理尽职地履行其职务,而非“没有进行审计”。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市场没有质疑东南融通的高毛利率造假。

起诉书只是表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本应进行更完善的审计,应该更早地发现东南融通的欺诈行为。

考虑到起诉书提出的全部指控,最多能证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遭到了东南融通的欺骗,而不是进行了会计欺诈。

”法官表示。

  而另外一位来自四大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师近日告诉记者:

“如果上市公司刻意造假,并阻碍审计工作,审计机构是很难发现其中猫腻的,尤其是在这个买方市场。

  去年5月,德勤因三大原因辞去东南融通的审计职务:

该公司与银行存款和贷款余额相关的财务信息虚假,还有可能涉及销售收入;东南融通管理层某些成员故意干扰德勤的审计工作;非法扣押德勤的审计文件。

  显然,这份“辞职报告”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法院认定德勤辞职信上的叙述表明德勤已尽职地进行其审计,而且在面对卖空者报告时也足够尽职地重新检查了之前的工作,在第一份卖空者报告发布不到一个月之内,德勤证实东南融通确实存在问题后就决定辞职。

  复杂的监管背景

  事实上,东南融通一案受到关注还因为其复杂的监管背景。

  按照美国法律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已经要求德勤华永提交与东南融通相关的审计文件,以配合SEC对东南融通的调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但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德勤华永无法向境外监管机构(包括SEC)提供所要求的文件。

其实,中美两国的审计监管层已经意识到跨境监管问题,并于今年9月互派观察员加速审计监管合作。

中美跨境监管问题有望逐步解决。

  做空者目的已经达到

  在整个事件背后,最大赢家应该是包括香橼在内的做空者。

  作为第三方做空机构的香橼,其盈利模式很简单:

事先建立相关公司的看空仓位,然后发布质疑的研究报告,一旦相关公司因此被抛售导致股价大跌,它们就可从中赢利。

  但在这些研究报告中,作者一般都会先声明自己只是揭露真相,不构成投资建议,请读者独立判断,并直接披露自己已经做空该股。

其言论表面上是一种客观中立的态度,但是实际上对投资者的心理暗示作用非常明显。

  在这些研究报告得以发表,并通过网络和媒体迅速传播的同时,对冲基金开始借此做空,砸低股价。

在此之后,无论最终被打击的公司是否真如报告所揭露的那样有问题,卖空者的目的已经达到。

绿大地虚假陈述案: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第一被告

(2014年9月22日),从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获悉,绿大地(现名云投生态)虚假陈述又出新案。

  日前,由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龙静文律师代理的上海周姓股民诉绿大地虚假陈述索赔案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原告要求绿大地公司以及为绿大地上市做审计工作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法律人士认为,该案件是上市公司审计机构首次被列为第一被告并被立案。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屡见不鲜,但股民将目光多集中在上市公司本身,而中介机构的责任常被忽视。

显然,该诉讼获立案有望打开中介机构被追责的大门。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件的原告是在绿大地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前”卖出股票而发生损失的股民,法院对此立案无疑将扩宽有资格索赔股民的范围。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对因绿大地案件而被列为第一被告,且被昆明中院立案一事并不清楚,也没有接到这方面通知。

  投资者于公司受罚前卖股

  2010年3月18日,绿大地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一年后的2011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告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随后的刑事诉讼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等也分别被判处6年至2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法定上诉期内,何学葵等5名被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3年4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该刑事判决生效。

  随着刑事案的落幕,绿大地股东们也开启了维权索赔起诉。

不过,在过往的起诉中对于有权起诉绿大地的股民往往有这样一个时间界定,即“必须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

”这一范围的根据源于2010年3月18日绿大地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但是未来这类案件的适用范围正发生变化。

”昨日,龙静文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由他代理的上海一周姓股民起诉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索赔案,已经获得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该案件的一大特点是,这位周姓股民是在绿大地受到行政处罚前卖出股票发生损失的,此种情况立案比较少见。

  据龙静文介绍,该周姓股民是在云南绿大地公司上市不久后,从二级市场连续买入绿大地股票,在证监会对绿大地因虚假陈述做出行政处罚前卖出股票,发生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手续费、印花税共计5万元。

  根据以往司法实践,证券投资者如果因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而向上市公司索赔,法院受理此案的前提是,投资者必须是在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卖出或者持有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发生损失的情形,对于投资者在行政处罚前卖出股票出现亏损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龙静文认为,这次昆明市中院受理此案,预示着绿大地的股民在证监会对绿大地的行政处罚前卖出股票也可以索赔,这就拓宽了适格证券投资索赔者的范围,为中小股民因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索赔提供了新的权利救济途径,也加大了上市公司违法赔偿的范围和成本,客观上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有利于从司法层面净化二级市场证券投资环境,具有深远的意义。

  不过,曾代理武昌鱼等案件的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表示,法院立案并不会去审核原告的买卖时间,股民最终能否打赢这类索赔官司,关键还是看买卖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失,与上市公司的造假有没有因果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成第一被告

  事实上,该案件除了在拓宽索赔股民适用范围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以外,还有一个重大贡献:

绿大地的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绿大地上市的审计机构原为深圳鹏程会计师事务所,该所2012年被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2013年国富浩华又被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列为第一被告且立案,这同样是A股市场首例。

  资料显示,今年7月,该周姓投资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绿大地公司以及为绿大地上市做审计工作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赔偿投资者损失。

  龙静文认为,投资者将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第一被告,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表明,以后会计师事务所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中如果未尽到勤勉义务,也可能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对于上市公司索赔案中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一被告首次被立案的说法,许峰表示,这应该算是第一起,这对约束整个中介机构的行为有很大的警示作用。

  记者发现,在过往的股民诉上市公司案件中,股民的诉讼对象往往是上市公司本身,对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甚至对参与或隐瞒造假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没有引起重视。

  比如,在万福生科案件中,保荐券商平安证券开创先河自掏腰包约3亿元补偿投资者,而作为万福生科的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除了被证监会罚没414万元,两会计师被处以终身禁入以外,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并没有招来官司;再比如近期开庭的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中,股民的矛头指向上市公司。

  昨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上述案件致电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该所云南分所工作人员建议记者询问北京总所。

记者随后致电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并接通至办公室分机,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对因绿大地案件而被列为第一被告,且被昆明中院立案一事并不清楚,也没有接到这方面通知。

绿大地造假案:

摘要:

一直以来,财务造假行为屡见不鲜,造假方式也多种多样。

本文基于绿大地虚增资产、虚增收入、现金流不实及屡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绿大地财务造假的成因,并提出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对策,以促进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

财务造假;绿大地;方式;治理对策

一、案例背景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主营业务为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绿化苗木种植及销售。

2001年3月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在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挂牌上市,成为国内绿化苗木行业首家上市公司,云南省首家民营上市企业。

2011年3月17日,绿大地公司发布公告称,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4天后,中国证监会在其官网上表示,证监会在2010年3月就因绿大地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立案稽查,发现公司存在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现金流不实及屡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财务造假行为。

二、云南绿大地财务造假的手段

(一)虚增资产

由于资产负债表观越来越得到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注,他们将焦点从利润表逐步转向资产负债表,这促使上市企业通过虚增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来粉饰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以达到其目的。

云南绿大地2004年2月,绿大地购买马龙县旧县村委会土地960亩,金额为955.20万元,虚增土地成本 900.20万元;2005年4月,绿大地购买马龙县马鸣土地四宗,共计3500亩,金额为3360.00万元,虚增土地成本3190.00万元;2007年1至3月,绿大地对马鸣乡基地土壤改良价值虚增 2124.00万元。

   

(二)虚增收入

2006年,绿大地销售收入1.9亿元,实际为1.51亿元;绿大地的200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对销售退回未进行账务处理。

绿大地没有把2008年的退货计入年报。

2010年4月28日,绿大地预告基本每股收益0.27元,4月30日正式出台的一季报每股收益竟然只有0.1元。

相隔两天,营业收入、净利润及每股收益“暴跌”。

据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的2010年的审计报告,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其中第五项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摘录如下:

2010年度,绿大地公司的“成都198工程项目”确认工程收入36196305.78元和工程成本27239884.30元,由于绿大地公司不能提供经建设方和监理方确认的完工进度和完整的工程合同预计总成本,且工程部所提供的已完工工程实际成本与财务部的相关记录不一致,财务部记录成本较工程部记录成本多2769547.79元。

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相关会计认定进行合理确认。

   (三)现金流不实

在绿大地2010年一季报中,仅合并现金流量项目就有多达27项差错,其中8项差错为几千万元,几亿元的差错多达12项。

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下: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57亿元、1.57亿元、6.14亿元,更正后均为空白。

绿大地到底借到1.57亿元现金了没?

6.14亿元债务究竟还了还是没还?

所有这些都不得而知。

   (四)屡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自2007年末到2010年,绿大地3年时间就更换了3家会计师事务所,而且每次更换均发生在年报披露前夕。

此外,2009年的审计费用比2008年增长近一倍,更令人质疑的是变更事务所的原因有些牵强。

绿大地屡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见表1。

                    表1 绿大地屡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年份

事务所名称

审计费用

审计意见

上年变更原因

2008

中和正信

30万

无保留意见

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安排

2009

中审亚太

50万

保留意见

中和正信与天健光华合并

2010

中准

50万

无法表示意见

中审亚太的工作安排

    三、云南绿大地财务造假的成因分析

   

(一)法律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处罚成本低

    我国的法律制度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处罚成本低,财务造假收益远远大于处罚成本是引起财务造假的根本原因。

如对绿大地连年亏损、造假上市的企业,在卷走3亿元融资的情况下,判决仅以400万元罚款、责任人缓刑予以了结,实在处罚太轻。

这个处罚使证监会对资本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无法实现。

毋庸置疑,正是这种不完善的法律机制使绿大地敢于通过财务造假获取不当利益,处罚成本低会促使更多的上市公司愿意冒风险进行财务造假。

   

(二)注册会计师未能有效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注册会计师应该为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服务,出具客观的审计报告,如果查出被审计单位存在财务造假行为时,应本遵守职业道德,如实发表审计意见。

但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赚取利益,没有站在公正、独立的立场行事,而是迎合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合谋,共同造假。

绿大地的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了三次,2008年由最初的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更换到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由中和正信更换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而在2010年由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每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都发生在出具年报之前,此外审计费用也从2008年的30 万变为2009年和2010年的50 万。

绿大地提供的审计费用为什么突然上升?

为什么屡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说,绿大地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在年报的信息披露上存在意见分歧,购买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增大。

    四、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对策

   

(一)构建投资者索赔机制,加大财务造假处罚力度

    事实表明,上市公司在财务信息披露过程中,采取造假行为的背后是由于有很大的利益驱动,根本是基于利益考虑的一种“理性”决策行为。

法院对云南绿大地财务造假案仅处罚400万元且五名被告全部缓刑,财务造假成本太低使财务造假大行其道。

绿大地财务造假案使投资者的权益遭受严重损失,必须构建投资者索赔机制。

加大财务造假处罚力度,提高财务造假成本,降低财务造假预期收益是解决财务造假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加强监管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

    有的上市公司,由于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照其目的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是出具了其他类型的审计报告,就更换该会计师事务所,以此要挟正在接受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市公司所需要的审计意见,甚至以高额的审计费用来诱导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合谋,出具违背现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因此,必须加大力度监管这些上市公司已经迫在眉睫。

只有这样,才能为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职业操守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监督管理

假设离开注册会计师的平衡与制约,上市公司与广大投资者之间就会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资本市场也会随之大乱。

而在资本市场中,安排注册会计师制度正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此外,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抑制上市公司的贪欲,减少财务造假事件的发生。

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必须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构建自律的管理制度。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公正、独立和客观。

同时,应该制定适合的激励机制来保证审计证据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及审计结论的正确性,确保严格依据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执业,充分发挥审计机构的有效监督作用。

涉事会计师事务所:

庞明星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庞明星是何所人也?

其实他才是此案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关键人物,他是四川华源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绿大地上市的财务策划人和实际审计人,是他挂靠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发行及以后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深圳鹏城在本案中只是个盖章收管理费的角色。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与2013年5月15日,下文撤销了深圳鹏城的证券资格。

撤销理由如下:

 经查明,深圳鹏城在绿大地欺诈发行上市时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绿大地为发行上市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从而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违法事实如下:

  为绿大地发行股票并上市,深圳鹏城对绿大地2004年、2005年、2006年年度财务报表和2007年半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司法机关认定,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

绿大地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的金额巨大,性质严重。

  一、绿大地2004年至2006年财务报表披露的各年度前5大销售客户与实际不符,经查,深圳鹏城的审计底稿中没有记录对绿大地前5大销售客户的审计程序。

  二、绿大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06年销售收入中包含通过绿大地交通银行3711银行账户核算的销售收入,交通银行提供的资料显示,深圳鹏城居然没有向交通银行函证绿大地交通银行3711账户2006年12月31日的余额。

    深圳鹏城解散后,并入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现在又变更为中国第一大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据悉,直到2014年,此案的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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