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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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doc

土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工程监理咨询公司(以下简称“监理部”)是依据业主单位——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监理工程咨询公司签订的《水电站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组建的现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2.监理部承担的水电站工程建设监理服务范围

业主单位委托监理的水电站项目自工程招标发包、工程设备采购至施工实施的各个阶段,包括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合同支付三项目目标控制,对工程承建行为进行全面的工程监理。

3.本大纲编写的基本依据及适用范围

3.1国家工程建设法律与行政法规;

3.2国家及国家部门制定颁发的施工技术及工程验收规范、规程、规定和质量检验标准;

3.3《水电站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受监项目工程承建合同;

3.4《水电站全部土建工程<土石方工程>和导流工程施工招标及合同文件》;

3.5本编制大纲适用于监理部受监各土建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

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制造与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和开工签证监理细则的编制,可参照本大纲另行制订。

 

二、水电站工程概况

 

三、监理部承担承监的主要工程项目

1.交通工程

1.1右岸上坝公路和上游公路路基土石方开挖,回填边坡支护及路面混凝土工程。

(全长约862.61m,路基宽8m,路面宽7m,混凝土路面厚度为22cm)

1.2右岸交通洞土石方明挖、回填、石方洞挖、支护及混凝土工程。

(交通洞庭湖由进出口段、洞身段组成,全长677m,断面为城门洞形。

衬砌支护分两型式,一种为全段面衬砌,另一种为锚喷支护。

全段面衬砌开挖数据面为9.7m×7.1m;锚喷支护开挖断面8.7m×6.6m)

1.3右岸下游段0+360.0至右岸桥头和上游段交通洞至砂石系统的公路路基土石方开挖、回填、边坡支护及路面混凝土工程。

(该项目属于本工程不属于Ⅰ标合同)

2.主体工程土石方开挖工程

2.1右岸岸坡及右岸非溢流坝段土石方开挖工程(包括边坡处理)。

2.2左岸坝肩灌浆洞石方洞挖及支护工程。

2.3左岸岸坡及左岸非溢流坝段土石方开挖工程(包括边坡处理)。

2.4左岸升船机土石方工程。

(包括上、下游引航道、上、下游排架、斜坡道开挖及局部岩体喷锚支护)。

2.5溢流坝段及消力池土石方开挖工程(包括消力池地基喷混凝土保护)。

2.6引水坝段及主厂房土石方开挖工程;

2.7尾水渠及进厂公路的土石方开挖工程。

2.8主体工程地基段层破碎带地基处理工程。

(及其他临时工程地基)

3.主要施工临时设施工程

3.1导流洞工程该工程应完成的项目包括:

进出口明渠段、喇叭口段、闸门槽段的土石方明挖、混凝土浇筑、进出口边坡处理;洞身段石方洞挖,混凝土衬砌,喷锚支护及固结灌浆和回填灌浆;导流洞闸门埋件安装及门槽二期混凝土;导流洞进出口明渠施工围堰土石方填筑及拆除工程;导流洞施工支洞土石方开挖、支护、堵头封堵(混凝土、回填灌浆和固结灌浆)工程。

3.2上游土石子堰土石方填筑及地基处理工程。

3.3下游土石过水围堰土石方填筑,混凝土面板浇筑及地基处理工程。

3.4上游RCC过水围堰地基开挖工程。

(其填筑及处理属于本工程,但不属于Ⅰ标合同)

3.5升船机下游引航道施工围堰土石方填筑及地基处理工程。

3.6为本工程施工服务其它临时工程。

(包括临时道路、施工场平和施工排水等)

4.属于本工程、不属于Ⅰ标合同的其它承监项目

4.1厂坝主体工程混凝土浇筑。

4.2主体工程固结灌浆帷幕灌浆及排水孔。

4.3主体工程永久机电设备制造、安装与调试;

4.4主体工程永久金结设备制造、安装及调试;

4.5导流洞下闸设备制作的安装、调试及拆除;

4.6升船机永久金结设备制造、安装与调试。

 

四、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要点

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是在监理部《水电站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的原则指导下,按工程项目、监理部位和施工技术要求制定的具体实施各项监理工作的详细要求与工作部署。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细则编制依据;细则适用范围;其它应说明的问题;综述所监理工程项目概况,提出应由施工承建单位或其它部门提供的资料;列出监理工作的详细内容与要求。

如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及工程施工测量、土石方开挖、工程地质、混凝土工程等各项监理工作的详细内容与具体要求;根据施工过程控制的全过程,阐述监理工作的步骤及按程序对各个环节的控制措施。

包括现场巡视、旁站、平行检查、工程检验和验证的项目,重要部位、关键控制点、要求的质量记录等。

本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大纲主要从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土建工程建筑材料质量控制,施工测量控制,合同支付控制及工程验收控制等方面,就实施细则在编制过程中普遍涉及到的内容进行的重点阐述,或者说是对《监理规划》的补充。

在执行过程中,应以各分项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为准。

《监理实施细则》由项目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经总监审批后实施,并报监理公司备案。

1.施工进度计划监理细则的编制要点。

1.1施工进度计划的申报

1.1.1承建单位应根据合同工期、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现场自然条件和施工水平,在开工28天前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至少应包括下述成果资料:

合同工程项目概述;施工总布置图;施工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施工总进度表,包括带逻辑关系的横道进度表和网络进度图;主要工程项目施工程序和技术措施;分年主要施工设备、材料、劳动力的投入计划;业主单位主材计划;分年合同支付资金计划;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作业规程;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1.1.2合同工程项目控制性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单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实施计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台时生产定额指标;重要工序或控制工序作业循环时间分析;带逻辑关系的控制性施工进度横道表;关键路线网络进度分析;控制性施工进度形象示意图;(永久工程设备的安装、交货时间安排)主要材料消耗定额指标;施工资源的配置;施工进度计划控制措施。

1.1.3必须报送批准的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将在收到该文件后的14天至28天内完审阅并退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或“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1.1.4施工措施计划审签将被作为承建单位申请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许可证的审批依据之一。

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因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对于必须报批的进度计划报告,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或批复意见,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1.2施工进度控制

1.2.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以报经批准的合同工程项目控制性施工总进度计划为依据,向监理部报送年、季、月施工实施进度计划。

承建单位必须在每年开始28天前向监理部送交下一年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并于每季、月开始7天前,递交下季、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部批准。

其内容应包括:

含临建工程在内的计划按期完成的施工进度,工程形象和工程量;主要物资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粉煤灰、火工材料和燃油)计划耗用量;各类主要施工设备投入计划;施工现场各类人员数量和下期劳动力安排计划;材料、设备的定货和使用安排;累计合同价款结算情况以及下期予计完成的合同支付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2.2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在执行中必须进行实质性修改,承建单位应提出修改的详细说明,并须在修改计划实施的14天前将修改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

必要时,监理部也可以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直接向承建单位提出修改指标,由承建单位调整实施进度计划,报监理部批准并按规定转报业主单位。

由于承建单位的责任或原因,施工进度发生严重拖延,致使工程进展可能影响到合同工期目标的按期实现,或业主单位为提前实现合同工期目标而要求承建单位加快施工进度,监理部将根据承建合同规定发出要求承建单位加速赶工的指令,承建单位应予以执行并做出调整安排。

1.2.3因加速赶工所增加的费用,属于承建单位合同责任与风险的,由承建单位承担,属于业主单位责任、风险与要求的,因加速赶工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建单位申报,监理部审核并经业主单位确认后列入合同支付。

承建单位未能执行监理部发出的加速赶工指令,或因执行不力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1.2.4承建单位必须于次月10前向监理部递交当月施工实施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监理项目范围内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包括临建工程)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主要物资材料的实际进货、消耗和储存情况;施工现场各类人员的数量;已完工程的形象进度;记述已经延误或可能延误施工进度的影响因素和克服这些因素以重新达到原计划进度所采取的措施;水文、气象等资料;记述意外事故,如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停工及复工等情况。

1.3施工进度计划执行中的检查、监督与协调

监理部应对审查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逐日、逐周的跟踪检查与监督,其方式主要有旁站,现场巡视,施工资料的调阅与审查,召集现场分析会和进度协调会等。

现场监理工程师应作好现场施工进度方面的记录与统计工作,作为审核施工承建单位报送的月(或周、日)报表的依据,并据以编制监理月(或周)报。

1.4合同工期的管理

1.4.1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所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建单位均不能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业主单位也不为此而给予费用补偿。

由于承建单位失误或违规、违约引起的,或因此而被监理部指令暂停施工;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或因此而被监理部指令的暂停施工;承建单位未得到监理部批准擅自停工的;或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1.4.2工程施工暂停后,承建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创造早日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部应立即向承建单位发出通知,承建单位应在复工通知送达的7天内复工。

1.4.3在施工过程中,若造成工期延误,属于业主单位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承建单位应立即通知业主单位与监理部,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部提交一份详细的情况报告,详细申述发生工期延误事件的细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

此后的14天内,承建单位可按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文件要求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提交监理审批。

若承建单位未能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及时限要求,向监理部提出顺延合同工期申报的,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监理部对承建单位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变更或减轻承建单位对合同工期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2.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要点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以工程承建合同为依据,实行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环节,承建单位自控与监理机构监控两级质量控制。

2.1承建单位责任

2.1.1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和逐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健全以承建单位质检部(科)、施工作业队和施工班组负责人为责任人的三级质量管理机构;质检部(科)应配备相对稳定,能满足现场施工项目质量检验需要的专业质量检查人员;施工作业队与班组均应配置专职或兼职质检人员;健全与完善质量管理工作制度,确保质量管理人员有职有权,促使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制订并落实质量奖惩措施。

2.1.2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国家、部门施工技术、材料与工程试验、施工测量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及施工测量队,报经监理部审查确认。

施工试验室与测量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岗位职责、仪器表具校验等工作制度;作业人员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素质、资质、业务能力和水平;应配置合格仪器具,其规模应满足承建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测的要求。

2.1.3承建单位所有从事质检工作人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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